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

有關建議就民政事務總署所提供的宣誓服務徵收費用的條例草案


引言

政府建議提交條例草案,以便讓民政事務總署可以就所提供的宣誓服務徵收費
用。本文件旨在向議員闡釋建議內容,並就這項建議徵詢議員的意見。

背景

2.自六十年代以來,民政事務總署一直免費1為市民提供宣誓服務。為了實施《宣
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根據首席大法官所授權力,委任了
民政事務總署的部分人員擔任監誓員。宣誓服務廣為市民使用。在一九九八年,民
政事務總署轄下各區民政事務處辦理了約188 000份宣誓書。

3.民政事務總署所提供的宣誓服務大多是作私人用途,一般涉及聲明文件為真正
副本的宣誓,或與僱傭及就業、旅遊、教育和移民等事宜有關的宣誓。市民亦可
透過律師行作出這類宣誓,它們所收取的費用一般約為200-500元,費用多寡則
視乎每宗宣誓的複雜程度而定。

4.審計署署長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的第二十四號報告書中提出
,政府應就作私人用途的宣誓服務徵收費用。審計署署長所提出的其中一項建議
,是民政事務局局長應盡早就作私人用途的宣誓徵收費用。在考慮這個問題時,
政府帳目委員會對延遲徵收費用可能引致政府損失收入一點,表示關注。

5.鑑於上述背景,當局經詳細考慮後,決定應就宣誓服務推行一套收費制度,以
收回服務成本。當局隨即着手申請立法檔期,以落實這項安排。

建議

6.這項建議旨在使政府得以就民政事務總署所提供的宣誓服務徵收費用,以收回
服務成本。建議本身符合“用者自付”原則,有助確保提供這項服務的成本由直
接受惠於這項服務的人士承擔,從而減輕一般納稅人的稅務負擔,並免使納稅人
對此項服務作出任何補貼。

7.為了落實上述建議,我們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以便當局可
制訂規例,訂明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就宣誓服務所徵收費用的水平。我們會因應
提供宣誓服務所需的全部成本,訂定收費水平。按照現時的工作量,以一九九
八至九九年度的價格計算,辦理每份宣誓書所需的行政成本約為50元,惟這個
數字仍需經庫務署根據最新資料核實。將來所訂的收費水平與私人機構的收費
比較,實算低廉。

8.在條例草案制定後,我們需要三個月時間去作出有關的行政安排,才可正式
推行收費制度。

對財政的影響

9.民政事務總署需要增加人手和設備以實施收費建議。所需的額外資源會從民政
事務局所得的總撥款中撥付。

10.按照現時的工作量計算,預計推行宣誓服務收費制度每年可為政府帶來大約
900萬元的收入。

目前情況

11.根據我們所獲編配的立法檔期,我們將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就宣誓服
務收費制度提交條例草案。現時,律政司的法律草擬專員正草擬該條例草案。
我們打算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底前完成該條例草案的定稿。


民政事務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


1. 一九七三年前,當局對每份宣誓書徵收三元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