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立法會
民政事務委員會

《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法例檢討報告


引言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64(1)(e)條和《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
62(1)(e)條,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會)負責檢討兩條條例的施行情況。

委員會於1997年2月宣布,在運作十二個月後,將根據累積經驗,在1997年
底檢討《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

檢討工作將集中在三方面:

  1. 經實踐後認為有需要檢討的法例條文;

  2. 在運作上可能造成困難的法例條文;及

  3. 有需要澄清或重新擬訂的法例條文(是項檢討包括檢討法例的中
    文本)

委員會進行此次全面檢討工作,是鑑於委員會認為《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
歧視條例》皆是較新的法例,兩條法例仍未在法庭上受過考驗,日後再適時作
出法例檢討,對重訂平等機會法律將有所裨益。

委員會的建議,是基於委員會深信,不論性別、傷健,人人皆應享平等機會,
及平等機會是一項基本人權,是一個健全的經濟體系及社會的重心,應擴及市
民生活的每個層面。

委員會的建議包括 -

  1. 修訂法例,以簡化及澄清法例中某些條文意思;及

  2. 修訂法例,以改正法例中某些條文的錯漏。

法例

《性別歧視條例》是於1995年7月14日制定,《殘疾歧視條例》則於1995年8
月3日制定。這兩條條例與非僱傭範疇有關的條文於1996年9月20日生效;與
僱傭範疇有關的.條文則至1996年12月20日才生效。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委員會負責的工作為:致力消除基於性別、懷孕及婚
姻狀況的歧視,推廣兩性之間的平等機會,及消除性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適用的範疇包括:僱傭、貨品、服務和設施的提供、教育、
處所的處置和管理、會社、政府活動、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該等團體
的資格。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委員會負責的工作為:致力消除基於殘疾的
歧視、推廣傷健人士之間的平等機會、消除殘疾騷擾及中傷。

除在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該等團體的資格外,《殘疾歧視條例》適用
的範疇與《性別歧視條例》相同。《殘疾歧視條例》還額外包括體育範疇。

法例檢討要點

  • 委員會應有權對「歧視性的做法」採取法律行動;

  • 應該廢除《性別歧視條例》中載有多項例外情況的附表5;

  • 法例應擴大保障至某些範疇的性騷擾。

委員會應有權對「歧視性的做法」採取法律行動

委員會建議修訂《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使委員會在有「歧視
性的做法」發生時,可以在區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根據目前的法例,如有任何人士採用或施行「歧視性的做法」,委員會只可以
藉著「正式調查」去處理。委員會認為,如它有權以其名義對有「歧視性的做
法」的作為的人士提出法律行動,將是打擊該等行為,消除歧視的一項積極措
施。

《性別歧視條例》附表5

委員會建議廢除《性別歧視條例》附表5。該表載有8項含歧視的作為,這些作
為由於得到豁免,可視為並非違法的作為。

附表5中全部8項豁免條文都與政府的政策、常規、和規例有關,每項都影響到
個人與政府兩者關係中的權利。

委員會負責消除歧視、推廣各方面的平等機會。例外情況及豁免是違反平等機
會原則,也不符合反歧視法例的精神。為了不削弱法例的效能,委員會認為例
外情況必須減至最少,在確有需要時才訂出例外情況。

如廢除附表5,以下例子也會不再存在:

有關招募紀律部隊人員時的身高、體重要求、衣飾和使用武器的
限制等。

如果男女的身高及體重要求不同,一些不符合身高及/或體重要求
,但能符合該工作的體能要求的男性求職者,可能會被拒於門外
。這些男性求職者,可能是比那些能符合女性身高體重要求的婦
女更高及/或更重。這情況可構成直接歧視。如果男女都需要符合
同樣的身高及體重要求,這些要求亦可能令女性受到間接歧視。
委員會認為應檢討及取替這些對男性或女性的要求。反之,紀律
部隊應具體地說明有關的工作要求,以招募最能符合那些要求的
人員。委員會又認為,紀律部隊應設計一套令人滿意的體能評估
方法,真正地去量度個人擔任有關工作的能力。

丁屋政策

政府於二十多年前訂立此政策,以紓緩當時新界的居住情況。該
政策給予新界原居男村民享有特殊土地福利,但婦女不能享有同
等福利。

給予「並未再婚及品德良好」的遺孀較好的待遇

根據有關給予因公殉職的香港輔助警隊的遺孀福利的規例,那些
「並未再婚及品德良好」的遺孀,可享有較佳的待遇。委員會認
為這類待遇差別是基於一種對婦女存有過時的觀念,形象定型,
不必要和不公平的態度而成的。


性騷擾

委員會建議有關性騷擾的法例保障應擴大包括以下四方面:

  1. 教育

    委員會認為教育機構負責培養學生的心理健康,因此教育機構應有責
    任防止出現一個在性方面具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學習環境。

  2.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性別歧視條例》目前保障任何人士不受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者
    性騷擾。但法例未有保障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者可免受性騷擾。
    委員會認為這種情況令受僱於服務行業的人尤其容易受到損害,因此
    建議修訂法例保障這類人士。

  3. 會社

    雖然會社的管理委員會成員歧視會員或準會員屬違法作為,但法例的
    保障並未包括性騷擾。委員會認為會社的會員或準會員應受到保障,
    免受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性騷擾。

  4. 租賃

    《性別歧視條例》目前的條文對租賃關係中的性騷擾訂出某些有限度
    的保障,委員會建議應把保障擴大至:佔用同一處所的租戶免受另一
    租戶或分租戶性騷擾,及佔用同一處所的分租戶免受另一分租戶性騷
    擾。



平等機會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