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13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的紀要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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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最近在蔴埔坪監獄發生的騷亂事件
(立法會CB(2)382/98-99(06)號文件)

36.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1998年7月27日在蔴埔坪監獄發生的事件中,共有19名囚犯及
兩名懲教署人員受傷。由於警方正就其分別收到有關懲教署人員毆打囚犯的投訴進行
調查,現時公開調查委員會的全部調查結果,可能會對警方的調查工作及/或調查工
作引致的任何刑事訴訟造成不利影響。因此,現時只能提供調查報告摘要供議員參閱
。保安局副局長 2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在警方完成其調查工作及調查工作引致的任
何刑事訴訟完結後,便會公開整份調查報告(個人資料和監獄保安資料除外)。

37.有關事件的調查報告摘要第 10(a)段指出,調查委員會在總結其調查結果時認為蔴
埔坪監獄的懲教人員在1998年7月27日所使用的武力,是必須使用的最低度武力,而
為了控制當時的騷亂,使用這程度的武力是恰當的。周梁淑怡議員就此提出質疑,
在警方仍就有關事件進行調查期間,調查委員會作出上述結論是否言之過早。即使
當時只有一名懲教人員曾使用不必要的武力,上述結論也會變得不適用。保安局副
局長2表示,調查報告摘要第 10(a)段記述了有關事件的始末。調查委員會認為懲教
署人員當日為處理有關事件而採取的策略大致上是恰當的,其目的是避免蔴埔坪監
獄爆發騷亂。一如調查報告摘要第10(c)段所述,調查委員會亦知悉有個別囚犯點名
投訴某些懲教人員使用不必要武力,有關此等人員的調查工作亦已進行。此外,警
方亦分別收到若干投訴,並正在就此等投訴進行獨立調查。

38.周梁淑怡議員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懲教署人員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屬於恰當程度
的武力。保安局副局長 2 表示,倘當時的情況並無使用武力的必要,則所使用的武
力便屬不恰當。即使在開始時有必要使用武力控制場面,但假如在場面受到控制後
仍然使用武力,則有關行為便屬不恰當。倘指稱懲教署人員向已蹲下的囚犯使用不
必要武力的投訴查明屬實,此種行為將構成使用不恰當及不必要武力。保安局副局
長2補充,調查委員會亦曾接見約160名當日在場但沒有直接牽涉在有關事件中的囚
犯。他們的供詞未能提供任何佐證,證明懲教署人員向已蹲下的囚犯濫用武力的投
訴屬實。總括而言,政府當局接納有關人員有必要使用武力,以便全面控制當時的
場面。然而,有個別懲教署人員的行為可能受到質疑。署方會暫緩對有關的懲教署
人員進行紀律研訊,以待警方完成其獨立調查工作。

39.劉慧卿議員指出,根據調查報告摘要所述,由於懲教署人員及時採取行動,有關
事件得以避免演變成騷亂。然而,她最近與另一位太平紳士巡視蔴埔坪監獄時曾接
見多名囚犯,他們都表示當時的場面在懲教署人員使用武力後已受到控制。因此,
她質疑當時究竟有否發生騷亂。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結果顯示
,在懲教署人員及早作出干預下,當時並未發生大型騷亂。根據調查報告摘要第 6
段所載,監獄管方收到情報,指獄中兩批囚犯可能會爆發衝突,遂決定預備各式防
暴裝備。在當日的康樂活動時段,有部分囚犯分開數批聚集並交頭接耳。在活動時
段即將結束時,有一群囚犯被發現步向聚集於操場另一邊的另一群囚犯。為免囚犯
爆發集體毆鬥,懲教署人員立即命令囚犯散開。其後,部分囚犯被發現企圖搶奪懲
教人員的警棍。倘當時不迅速控制場面,便有可能演變成大型騷亂。調查委員會認
為監獄管理人員能夠迅速恢復囚犯的秩序和紀律,令場面瞬即受到控制。她指出,
若囚犯不遵從懲教署人員的命令,即屬違反監獄紀律。

40.劉慧卿議員表示,政府當局過分重視並未牽涉在有關事件中的囚犯所作的證供,
此舉並不恰當。她和另一位太平紳士接見的囚犯均表示,他們曾目睹若干懲教署人
員向囚犯使用不必要武力。她認為必須就此事件進行獨立調查。懲教署助理署長(審
核及管理策劃)表示,調查委員會已進行徹底的調查。當日蔴埔坪監獄內共有247 名
囚犯,調查委員會共接見了其中的242人。有5名囚犯因為在事發後已經出獄,故未
有獲得調查委員會接見。在該 5名囚犯中,有一人已向警方提出投訴,警方現正就
該投訴進行調查。根據所得供詞,調查委員會得悉當時有超過 100名囚犯步向操場
另一邊的一群囚犯。當懲教署人員命令該等囚犯散開時,部分囚犯依命散開,但約
有60名囚犯未有按照指示散開而仍然留在現場。監獄管方其後對違反監獄紀律的囚
犯採取紀律處分程序。結果,只有43名囚犯證實在該次事件中違反監獄紀律,其中
有40人已承認作出違紀行為,另有18人因證據不足而免罪。保安局副局長 2補充,
在調查委員會接見的242名囚犯中,有78人已向懲教署提出投訴,而另外164名囚犯
當日亦在現場。此外,調查委員會亦接見了62名懲教署人員。她表示調查委員會在
甄選面見人士時並無採取任何主觀準則,相反,當日身處操場內的所有人都獲得接
見。至於指稱懲教署人員向已蹲下的囚犯使用不必要武力的投訴,由於在其他就此
次事件作證的囚犯所作供詞中並未取得任何佐證,故未能證明有關投訴屬實。懲教
署助理署長(審核及管理策劃)強調,調查委員會經考慮所有有關人等提供的一切證
據後才作出其結論。

41.關於兩位太平紳士與囚犯進行的會面,懲教署助理署長(審核及管理策劃)表示,
他們於1998年8月6日巡視監獄期間,先後會見及接獲98名囚犯的投訴。監獄管方視
該等會面為接受投訴的渠道,而並非進行調查工作。調查工作必須同時研究各有關
方面的意見。然而,她得悉兩位太平紳士已就接見囚犯一事致函政府當局,有關資
料亦已獲得考慮。她指出,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結果顯示,為了控制當時的場面,監
獄人員使用武力是恰當的做法。成立調查委員會的目的,並非為了證明指稱懲教署
人員使用不必要武力的投訴並不成立,而是根據所得資料及證據,找出事件的真相。

42.主席建議政府當局把兩位太平紳士就有關事件擬備的會面報告,以及懲教署保存
的錄影帶送交警方,以便警方進行調查工作。

43.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主席時表示,事發當日由懲教署人員攝錄的錄影帶已提交警方
。該錄影帶確錄得懲教署人員使用武力的情況。她強調使用武力不一定構成違反《監
獄規則》的行為,關鍵在於懲教署人員有否在不必要的情況下,向囚犯使用不必要或
過多武力。

44. 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周梁淑怡議員時表示,政府當局並無關於警方所接獲投訴的數
目及內容的詳細資料。警方首先會就每宗投訴展開個別及獨立的調查,倘在調查期間
發現新的證據,便會視乎是否適當而擴大調查範圍。懲教署助理署長 ( 審核及管理策
劃)補充,據她所知,最少有3名囚犯已向警方提出投訴。其中一項投訴由一名已出獄
囚犯提出,另外兩項投訴則由正在獄中服刑的囚犯的家人代其提出。

45. 劉慧卿議員質疑,倘不進行獨立的調查,政府當局怎能恢復囚犯及市民大眾對監
獄管理當局的信心。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除成立調查委員會就有關事件進行調查外
, 警方、申訴專員、若干立法會議員及太平紳士亦接獲囚犯的投訴,指稱懲教署人
員在事件中使用不必要的武力。警方現正就點名指稱懲教署人員毆打囚犯的指控進
行刑事調查。申訴專員亦已開始搜集有關此事的資料。鑑於現時正進行數項獨立調
查,她相信當日事發期間的種種事故根本無從隱瞞,且終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46. 關於巡獄太平紳士擔當的角色,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根據《監獄規則》的規定,
每所懲教機構每兩星期最少會有一次由一位官守太平紳士及一位非官守太平紳士進行
巡獄。最近兩位太平紳士巡視蔴埔坪監獄一事,實非根據《監獄規則》作出的巡獄安
排。巡獄太平紳士可聽取囚犯提出的投訴並進行調查,以及檢查囚犯的膳食及懲教機
構的衞生情況。由於提供予巡獄太平紳士的資源有限,他們在接獲囚犯提出的意見或
投訴後,一般會將之轉交懲教署署長跟進。倘有關的巡獄太平紳士對懲教署署長提交
的報告感到不滿,可把有關個案轉交申訴專員進行獨立調查。主席建議政府當局考慮
檢討巡獄太平紳士的制度,藉以加強該制度,例如向太平紳士提供資源以供進行調查
工作。

47.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周梁淑怡議員時表示,警方已完成其初步調查工作,並已將調
查結果轉交律政司。她希望可於短期內完成調查報告。

48.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向事務委員會匯報警方所作調查的結果。保安局副局長2答應該
項要求。

49. 會議於下午7時25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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