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供參考用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有關設立家庭娛樂中心及
遊戲機中心發牌機制的建議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議員匯報設立家庭娛樂中心發牌機制的建議,以及政府在精簡各
類遊戲機中心發牌制度方面的取向。

背景

2.本港現時的遊戲機中心分為兩類,由不同機關根據不同條例發牌:

  1. 遊戲機中心

    遊戲機中心提供視像遊戲,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依據《遊戲機中心條例》
    (第435章)發牌。此類中心要遵守多項發牌條件,包括顧客年齡、店舖位置
    、營業時間等。根據條例,遊戲機中心牌照分為兒童中心(只准16歲以下人士
    進入)和成人中心(只准年滿16歲人士進入)兩種,視遊戲的性質而定。店舖
    位置方面,遊戲機中心擬設舖址的 100 米範圍內,通常不可以有任何教育機構
    或其他遊戲機中心(簡稱 100 米規定);否則,當局是不會批出牌照。同時,
    新開設的遊戲機中心必須設於純商用大廈內;以及

  2. 機動遊戲機中心

    機動遊戲機中心主要為兒童提供非視像機動遊戲。遊戲如提供獎品,便須根
    據《賭博條例》(第 148 章)申領適當的牌照(有獎娛樂遊戲牌照)。機動
    遊戲機中心牌照,是由兩個臨時市政局依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 172
    章)發出。此類中心毋須像遊戲機中心般遵守年齡限制和選址規定這兩項發
    牌條件。

家庭娛樂中心

3.近年來,一種新的娛樂中心 - 通常稱為家庭娛樂中心,在外國越來越流行。家庭
娛樂中心是大規模的消閑中心,為整個家庭及不同年齡人士提供優質而又健康的娛
樂。這類中心設有視像遊戲、機動遊戲、模擬現實電子遊戲,並有兒童玩耍場地、
小食店,以及紀念品商店等附屬設施。

4.由於預見本港日後可能也會需要開設家庭娛樂中心,政府在1996年施政報告中承
諾制訂發牌機制,協助推動此類中心的發展。當局原先認為,可以同樣援引《遊戲
機中心條例》,為家庭娛樂中心發牌;並就此在1997年初草擬了家庭娛樂中心的發
牌機制建議(見附錄),諮詢業內意見。

5.起初,業內代表例如遊戲機中心營辦商、其他遊戲機中心營辦商,以及有意開設
家庭娛樂中心的人士等,對建議都表示歡迎,認為可以有助早日把家庭娛樂中心引
入香港。不過,持牌遊戲機中心商會其後則反對這項計劃。商會除了關注開設家庭
娛樂中心將會增加競爭,影響遊戲機中心的業務外,也認為應該另訂法例,規管家
庭娛樂中心的發牌及運作。商會又表示,家庭娛樂中心同樣應該受到年齡限制及設
舖位置等發牌條件的規管。

6.我們已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向前臨立會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報告此事的發展。
會上當時建議,政府應簡化各類遊戲機中心的發牌規定,使有關機制更易遵循。

未來路向

7.政府因應持牌遊戲機中心商會的建議及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的意見,重新研究家
庭娛樂中心發牌機制的方案。我們的重點,是盡量使新機制利便遊戲機及家庭娛樂
中心的運作。

8.政府已同意進行研究,看看可否制訂一套精簡的劃一規管機制,來規管不同的遊
戲機及家庭娛樂中心。若研究證實可行,我們便需要制訂一套新法例,以定出適用
於所有「娛樂中心」的發牌機制。我們的目的,是希望新的娛樂中心牌照可取代現
有的遊戲機中心牌照和機動遊戲機中心牌照,同時又適用於家庭娛樂中心。但由於
娛樂中心的經營模式各有不同,我們會根據中心所提供的設施,訂定不同的牌照條
件。舉例說,現行遊戲機中心的 100 米規定和店舖只可設於商用大廈的發牌條件,
會繼續適用於提供視像遊戲的娛樂中心,以減低視像遊戲機中心對區內居民造成的
滋擾。

9.新的劃一機制可把現時由兩個臨時市政局發牌的機動遊戲機中心,一併納入規管
範圍。有關政府部門將會在區域組織檢討的推行計劃公布後,就統一機制進行討論
並訂出細節。


民政事務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附件

家庭娛樂中心


家庭娛樂中心是提供設施及遊戲,以供整個家庭及不同年齡的組別與人士消閑之
用的娛樂中心。

家庭娛樂中心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舖址-必須座落在商用大廈,或綜合用途大廈的商用部分內;

  • 面積最少有400平方米;

  • 每天的營業時間是早上10時至晚上10時30分;

  • 中心所設的視像遊戲,不得佔多過總面積的40%,視像遊戲的內容,應適合
    兒童及其他年齡組別的人士;

  • 中心總面積須有60%用以提供起碼3類例如下列的相關設施:

    • 兒童玩耍場地
    • 有獎遊戲
    • 雜耍遊戲
    • 機動遊戲
    • 小童機動遊戲
    • 非視像遊戲,例如激光遊戲及體育遊戲
    • 小食、飲品店或餐廳(視乎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的發牌規定)
    • 紀念品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