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41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HG/1

房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1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主席)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楊 森議員
劉江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黃宏發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房屋局

署理首席助理局長(2)
曾愛蓮女士

房屋署

編配及銷售總監
劉啟雄先生

助理署長(申請及居屋)
鄭耀剛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房屋局

署理首席助理局長(2)
曾愛蓮女士

助理局長(特別職務)2
麥淦渠先生

房屋署

助理署長(中區)
江焯勳先生

總建築師(審核)
盧瑞麒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房屋局

副局長(1)
梁展文先生

助理局長(4)
黎日正先生

房屋署

編配及銷售總監
劉啟雄先生

總房屋事務經理(行動)
李鑄然先生

地政總署

總產業測量師(產業管理)
陳國輝先生

參與議程第VII項的討論

房屋局

副局長(1)
梁展文先生

首席助理局長(1)
杜巧賢女士

應邀列席人士: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全港平房區維護權益大聯盟
唐艷容女士
甘鴻輝先生
梁廣林先生
吳永賢先生
區 謙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 通過先前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1)915/98-99號文件)

1998年12月7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2.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自上次會議後並無發出任何參考文件。

I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1999年3月30日舉行的聯席會議

3.事務委員會定於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時45分與規劃地政及工程事
務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討論"賣地及批地計劃"。

1999年3月30日舉行的特別會議

4.議員同意於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上午11時45分舉行特別會議,討論"輪候
公屋登記冊申請人大部分家庭成員須符合7年居港期方可獲編配公屋單位的規
定"、"重新發展公共屋邨的混合發展概念"及"安置受清拆臨時房屋區影響的居
民的政策"。

1999年4月的會議

5.事務委員會下次例會將於1999年4月19日(星期一)下午4時30分舉行,討論"可
租可買計劃"及"房屋委員會公司化改革"。

IV.在高齡單身住戶的公屋租約中加入其他家庭成員及為高齡住戶提供的一人
和二人單位的面積

(立法會CB(1)784/98-99、823/98-99及924/98-99(01)號文件)

在公屋租約中加入家庭成員

6.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回應主席時指出,根據現行有關增加家庭成員的房屋
政策,高齡住戶的公屋租約不可加入其成年子女。但若高齡住戶確有需要由其
成年子女照顧,該等子女可獲准暫時居於有關單位。楊森議員表示,由於獲准
暫時居住的成年子女並非認可住客,高齡住戶會擔心在他們身故後,其成年子
女會被著令遷出有關公屋單位。陳婉嫻議員及梁耀忠議員亦提出相同關注事項
,他們認為限制高齡住戶的成年子女加戶,違反了中央政府批准香港永久性居
民的內地子女來港與家人團聚的政策,亦與行政長官提出照顧長者的承諾不符


7.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回應時強調,政府當局一直鼓勵市民與其年長家庭成
員居住。為此,政府當局為與長者同住的家庭提供了多項優先配屋計劃,例如
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及家有長者特別配屋計劃。該等計劃的合資格申請人輪
候編配公屋的時間將會縮短,或獲房屋署(下稱"房署")作出特別配屋安排。政府
當局又容許在公屋住戶的租約內,加入戶主其中一名已婚子女(須為有關單位的
認可住客)的配偶,藉以使家庭的公屋居住權可一脈相承。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
監提醒與會各人,若准許高齡住戶的成年子女加入公屋租約,便會造成不公平
的情況,讓因此獲加戶的人可以繞過正常途徑,得以入住公屋。此舉對輪候公
屋登記冊(下稱"輪候冊")的申請人不公平。陳鑑林議員承認有必要防止出現"插
隊"的情況,但他認為政府當局應靈活考慮高齡住戶提出加入年長子女的要求,
尤其是涉及其戶籍先前因結婚等理由被刪除的成年子女的加戶申請。房屋署編
配及銷售總監證實,當局會特別考慮後一類的申請,但有關的高齡住戶必須從
未行使可讓其家庭的居住權一脈相承的權利,或獲批准分戶。

8.楊森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因應社會福利署的建議,以恩恤理由批准高齡
住戶成年子女的加戶申請。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證實,房署會按住戶提出的
支持理由及有關情況(例如高齡住戶的健康、經濟及社交狀況)考慮該等申請。若
房署不接納加戶申請,但認為確有需要讓有關的年長子女在單位暫住,以便照
顧高齡住戶,便會給予該等子女臨時戶籍,但臨時戶籍的有效期則按個別情況
而定。至於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住戶到達某個年齡時,自
動給予高齡住戶的成年子女臨時戶籍,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答稱,當局會在
檢討現行有關處理基於特殊理由提出的加戶申請的準則時一併考慮。

9.李華明議員認為,政府當局亦應檢討在即將重建屋邨中暫時與高齡住戶同住
的成年子女並無資格獲得安置的現有安排。他指出,該類成年子女大部分來自
內地,當中有些可能已與其高齡父母在公屋居住了7至8年。房屋署編配及銷售
總監回應時表示,若該等來港已超過7年的成年子女在抵港時已在輪候冊上登記
,他們應已獲分配公屋單位。為使市民更了解申請公屋的準則,政府當局已在
所有房屋事務詢問處張貼宣傳海報,讓新來港人士知道他們在抵港後即可在輪
候冊上登記。

10.梁議員關注到,成年子女暫住在公屋單位可能造成居住環境擠迫的情況。他
詢問有否任何應急措施解決該問題。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回應時強調,批准
成年子女在公屋單位暫時居住不應對房屋資源構成額外需求。有關的成年子女
可在晚上返回本身的居所,以免公屋出現擠迫情況。但若高齡住戶可證明其成
年子女除了該公屋單位外別無居所,而擠迫情況又難以接受,則房署或會考慮
將整個家庭遷往中轉房屋。有關家庭在遷往中轉房屋時須在輪候冊上登記。在
申請到期處理時,該等家庭便會獲分配公屋單位。但李卓人議員指出,若整個
家庭遷往中轉房屋,高齡住戶的居住環境便會轉壞。

11.至於高齡住戶未滿18歲的受供養子女,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證實,根據現
行房屋政策,他們可以加入公屋租約的戶籍內。他又澄清,政府當局不會拖延
處理受供養子女的加戶申請。李華明議員質疑為何受供養子女與成年子女加入
租約戶籍的安排有不同。他提醒政府當局,若高齡住戶獲得成年子女照顧,他
們對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需求將會減少,從而節省公共資源。李卓人議員補充
,若高齡住戶的成年子女不能加入戶籍以照顧他們,他們最終可能要入住安老
院。他指出,社會福利署委託顧問進行的"香港長者對住院照顧及社區支援服務
的需求研究"證實,長者由家人照顧較由安老院照顧為佳。房屋局署理首席助理
局長(2)答稱,現行房屋政策與福利政策並無衝突。她重申,政府當局已提供多
項優先配屋計劃,鼓勵市民與家中長者居住。該等計劃的合資格申請人輪候編
配公屋的時間將會縮短,或獲房署作出特別配屋安排。然而,李卓人議員指出
,高齡住戶由內地來港的成年子女由於不符合大部分家庭成員須居港滿7年的
規定,他們沒有資格申請該等計劃。

12.至於政府當局為何一方面准許高齡的家庭成員加入公屋戶籍,但另一方面卻
禁止高齡住戶的成年子女加戶,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解釋,兩類加戶申請本
質上有所不同。就後一類申請而言,有關成年子女的配偶及子女最終亦會加入
公屋戶籍,以致對房屋資源可能構成額外需求,例如為擠迫戶提供額外單位。
此外,由於因上述理由獲加戶的人可以繞過正常途徑得以入住公屋,故此造成
插隊的情況。為免出現此等不公平情況,房署認為規定必須確定高齡住戶確有
加戶的需要,是恰當的安排。

為長者家庭提供的一至二人單位的面積

13.楊森議員表示,室內樓面面積約17平方米的小型單位不足夠2人長者家庭居
住,特別是須使用輪椅的住戶。李華明議員亦認為,3人家庭以往可獲編配一睡
房單位,但若該等家庭現在只獲編配室內樓面面積22平方米的單位,則就編配
標準而言,此舉可說是倒退的做法。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表示,根據現時每
人7平方米室內樓面面積的編配標準,室內樓面面積17及22平方米的單位應分
別足夠2人及3人家庭居住。此外,該等單位的設計亦已有所改善,藉以提供更
多活動空間。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補充,若長者住戶須使用輪椅,房署便會
在編配公屋時按情況多計算一名住客。主席不信服政府當局的回應。他仍然認
為室內樓面面積22平方米的單位只應編配予2人家庭。

V. 保證房屋委員會建築工程質素的招標及監察制度
(立法會CB(1)924/98-99(02)號文件)

14.應主席之請,房屋署助理署長(中區)扼要介紹參考文件的要點。他強調,房
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非常重視建築工程的質素。為此,房委會已採用有效的
招標制度,以甄選承建商,並實施嚴格的監察制度,以確保建築工程的質素。
為了精益求精,房委會現正進行全面檢討,以期進一步改善現行的招標及監察
制度。

15.關於招標制度,何世柱議員及楊森議員關注到,若只接受出價最低的標書,
或會影響建築工程的質素。房屋署助理署長(中區)明白議員的關注事項,但他表
示當局已採取各項措施確保承建商的質素。房委會本身就不同種類的工程設有
承建商名冊,並只會邀請相關名冊上的承建商競投其批出的工程。房委會只會
考慮將一些有適當經驗及規模,以及充足施工設備和財政能力,並已取得國際
標準化組織認證資格的承建商,列入有關名冊內。在審批合約時,房委會會採
用承建商表現評分制(下稱"評分制"),以決定承建商是否適合接辦有關工程。在
評分制之下考慮的因素包括:投標者過去12個月的表現、財政能力、手頭的工
作量和投標價。房屋署助理署長(中區)回應何議員的問題時證實,在評核承建商
的表現時,工業安全亦是關鍵的考慮因素。往績良好的承建商會有較佳投標機
會。當局現正研究其他著重投標者過往表現和獎勵承建商改進工程質素的標書
評核制度。

16.程介南議員關注到根據現行規定,承建商必須競投整項建築工程,而不可只
就工程的若干項目投標。他認為該規定有欠公平,尤其是對小規模的承建商而
言,因為他們未必有足夠財力競投整項工程。房屋署助理署長(中區)回答時澄
清,若個別項目屬單一建築工程合約的組成部分,承建商便不可就個別項目投
標。房委會在審批合約時,只會邀請其承建商名冊內少數合資格投標者出標。
有意投標者須確保有充裕營運資金進行整個工程。若他們因營運資金不足而在
投標過程的較後階段撤銷標書,他們會受到紀律處分,包括在認可承建商名冊
內被除名。

17.至於為何競投房委會建築工程的標書出價通常低於競投工務局工程的標書出
價,房屋署助理署長(中區)向議員保證,房委會若認為標書的出價過低,會向有
關投標者查證。當局若不接受投標者的解釋,可能會撤銷其標書。他又答應按
何議員的建議,將建築工程的投標制度納入檢討範圍內。

18.梁耀忠議員認為,房委會應計算其工程項目的預算成本,並拒絕接受任何低
於預算成本的標書。房屋署助理署長(中區)答稱,房委會雖然會在招標前計算每
項建造合約的預測價款,但卻不會以該預測價款作為底價,因為標書的出價純
粹是投標者按本身的經營策略作出的商業決定。儘管如此,他答應提供資料,
比較過去3年房委會建築合約的價款與招標前的預測價款。

(會後補註:所需資料已隨立法會CB(1)1084/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

19.關於監察制度,房屋署助理署長(中區)解釋,根據新監察制度,當局會在不
同階段監察建築工程的質素。在工程的起始階段,房委會會透過建築樣本及手
藝樣本,著重訂定正確的標準。在施工階段,當局會就工程的質素和進度進行
重要檢查,以期找出工程有欠妥善之處,並及早作出補救。在樓宇移交前,房
委會會檢查所有單位及外部地方,以確保尚餘的修補工程均妥為完成。何承天
議員表示,雖然當局採用了現行的監察制度,但仍有大量關於公屋質素的投訴
出現。他懷疑新監察制度是否有效。房屋署總建築師(審核)表示,新監察制度下
有關建築樣本及手藝樣本的規定,為房委會提供了清晰和貫徹的驗收標準,藉
以檢查及糾正任何不合格的工程。至於在房委會職權範圍內的建造工程的滿意
程度,房屋署助理署長(中區)表示,鑑於近年對建築質素的要求不斷提高,實難
以將滿意程度量化。然而,房委會會繼續致力改善公共房屋的質素。

20.議員普遍認為,提供示範單位的作用不大,因為某些問題(例如土地沉降、
滲水及外牆磁磚剝落)要待單位落成一段時間後才會發現。他們又關注到,房
委會可能會接受不合格的工程,以免拖延交樓時間。房屋署助理署長(中區)向
議員保證,當局不會因為要如期交樓而降低對建築工程質素的要求。他強調,
在樓宇移交前,房委會會就所有單位逐一進行嚴格的最後檢查,包括為所有窗
戶及預製外牆接合縫進行防滲水測試、紅外線掃描檢漏測試、為水管裝置進行
加壓滲水測試和閉路電視勘察排水測試。在最後驗收前,當局會選取樁柱樣本
進行振動及承重測試,以核實樁柱的長度及承重量。當局現正研究將簡單的檢
驗工作外判,讓房委會職員可專注在重要工作階段進行檢查。

21.至於將建築工程分包外判,房屋局助理局長(特別職務)2表示,無論在公營及
私營機構,將建築工程分包外判是非常普遍的做法,而當局亦沒有限制可將工
程分包多少重。為使整個建造業更注重質素,香港建造商會、建築業訓練局及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聯手進行一項試驗計劃,以鼓勵建築公司以長期形式聘用工
人。雖然試驗計劃的成效仍有待確定,但房委會及各有關政策局和部門均大力
支持該計劃。房屋署助理署長(中區)補充,房委會非常重視其承建商所僱用的
工人的質素。為此,房委會要求其承建商確保所僱用的工人有35%已通過職業
訓練局及建築業訓練局舉辦的技能測試。雖然政府當局已作出保證,但議員仍
關注到建築工程的質素會因為分包外判而受到影響。他們詢問,政府當局會否
考慮在工程質素未如理想時,對有關承建商施以懲罰。房屋署助理署長(中區)明
確表示,若承建商的表現未如理想,在評分制中會有所反映,並影響他們日後
參與投標的機會。

22.由於未來數年的公共房屋建屋量會大幅增加,主席強調,房委會有必要確保
該等單位的質素。他表示,房委會應效法工務局,採用兩層考慮投標制度,先
考慮工程質素,然後才考慮投標價。房委會亦應鼓勵其承建商聘用更多已通過
技能測試的工人,並採用較嚴厲的方法懲罰表現欠佳的承建商。房屋署助理署
長(中區)對主席的意見表示知悉。

V. 為清拆平房區提供所需的經費

與全港平房區維護權益大聯盟舉行會議
(立法會CB(1)924/98-99(03)及944/98-99號文件)

23.應主席之請,梁廣林先生向議員簡介全港平房區維護權益大聯盟(下稱"大聯
盟")提交的意見書。他表示,雖然平房區居民並無擁有土地業權,但有關搭建
物卻是他們自資興建的。因此,政府當局因清拆平房區以致該等搭建物被拆毀
而向居民作出賠償亦非不合理。梁先生補充,調景嶺平房區前居民獲發特惠津
貼的安排應適用於所有平房區居民,因為大家的歷史背景亦相近。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立法會CB(1)924/98-99(04)號文件)

24.在討論開始前,房屋局副局長(1)藉機會澄清大聯盟所提出的若干論點。他表
示,自從事務委員會在1998年12月7日的會議上就此事進行討論後,政府當局
已就向平房區居民作出"賠償"的問題,獲律政司司長提供詳盡的法律意見。該
法律意見確認,政府及房委會均沒有向該等居民作出"賠償"的法律責任,因為
他們並無土地的合法業權。至於調景嶺平房區的情況,房屋局副局長(1)強調該
個案極為特殊,因為當時的徙置事務處處長曾向有關居民承諾,他們可永遠在
調景嶺平房區居住。因此,合資格的調景嶺平房區居民應就無法繼續在該處居
住及以低廉租金租住平房區而獲得賠償。房屋局副局長(1)補充,雖然上蓋搭建
物是由平房區居民自資搭建或購買,但法例並無任何明文規定該等居民可在政
府清拆平房區以致搭建物被拆毀時獲得賠償。儘管如此,鑑於平房區的歷史背
景獨特,政府當局打算向平房區居民提供較臨時房屋區(下稱"臨屋區")及寮屋區
居民更優惠的遷置安排。在1998年9月10日前經房署登記而確實住在平房區的
居民,可按綠表第一優先選樓資格購買居者有其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的
單位;無需接受入息及資產審查而獲編配公屋單位;以及有機會按可租可住計
劃以折扣價格購買公屋單位,並獲按揭還款補助金。

25.議員不信服政府當局的解釋。楊森議員指出,雖然平房區居民並無土地的合
法業權,但有關土地是由政府指定撥予該等居民興建搭建物,作為他們在獲編
配公屋前的中轉房屋。因此,平房區居民的情況與寮屋居民不同,他們是有關
土地的合法住客,應就其搭建物被拆毀獲得賠償。李卓人議員補充,由於出售
平房區搭建物須獲房署批准,有關買家應就其搭建物被拆毀所引致的損失獲得
補償。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回應時表示,除平房區外,政府亦曾在當時的徙
置區撥出土地給獲徒置的住戶蓋搭搭建物。臨屋區的情況亦差不多。在該等搭
建物被拆毀時,有關住戶並無獲得賠償。鑑於出售搭建物如寮屋乃普遍的做法
,房屋局副局長(1)不同意此事應構成給予賠償的理由。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
澄清,在1982年6月1日前已存在的寮屋已獲房署登記。有關的寮屋居民在寮屋
清拆時亦沒有資格獲得賠償。主席仍然認為平房區的情況有別於寮屋區。至於
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向平房區居民提供特惠津貼或與受水浸影響人士相同的特別
津貼,房屋局副局長(1)表示,當局只會在有關人士的謀生資產受損時才給予後
一類的賠償。

26.何承天議員質疑調景嶺平房區與其他平房區分別何在。他指出,政府當局決
定向調景嶺平房區居民發放特惠津貼,並非基於有關居民獲確定有權永遠在調
景嶺平房區居住。按同一道理,平房區居民亦無需證明他們有權永遠在平房區
居住,才符合獲發特惠津貼的資格。房屋局副局長(1)對何議員的意見表示知悉
,並答應重新考慮發放特惠津貼一事。但他仍然認為政府不宜動用公帑向平房
區居民作出賠償,因為向該等居民提供的較優惠遷置安排將涉及大量資源。議
員表示,與輪候冊申請人獲得的遷置安排相比,當局向該等居民提供的遷置安
排並非特別優惠。司徒華議員補充,豁免接受入息及資產審查並非任何優惠條
件,因為多數平房區居民均可通過該項審查。陳婉嫻議員認為,鑑於富民及博
愛兩個平房區行將清拆,政府當局應盡快就平房區居民的賠償問題作出決定。
程介南議員亦指出,平房區居民若不肯定政府當局的決定,便不願修葺他們的
搭建物。房屋局副局長(1)回答時強調,他不想令平房區居民有任何不設實際的
期望,但他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因應法律意見及議員的意見,研究向平房
區居民發放特惠津貼一事,並會在適當時候向事務委員會匯報結果。在此期間
,政府當局會暫時擱置撥款建議。

27.主席促請政府當局在研究賠償問題時,應著重考慮平房區的特殊情況,而非
單從法律觀點出發。

VII. 其他事項

《未建成住宅物業銷售說明條例草案》
(立法會CB(1)919/98-99號文件)

28.陳婉嫻議員詢問,建議的法例如何杜絕售樓說明書就發展計劃附近的空置土
地提供誤導性資料的情況。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1)表示,條例草案訂明,售樓
說明書須包括一幅位置圖,指示有關發展計劃和鄰近地區的位置。該位置圖應
顯示各項主要公用設施,以及據發展商所知在發展計劃鄰近土地的用途。根據
擬議法例,提供任何失實的資料均須受到處罰。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1)對程介
南議員及何承天議員分別提出的建議表示知悉,即發展商須在售樓說明書內使
用實景而非圖像介紹有關的發展計劃,而單位內的傢俱陳設應按實物比例顯示


29.何議員關注到準確量度"內部樓面面積"有種種技術及實際上的困難。根據該
條例草案,內部樓面面積是指單位外牆以內的面積,但單位內所有內部間隔牆
及支柱亦計算在內。但在某些情況下,建築物的外牆須與支柱結合,以便加厚
承重外牆。牆壁的實際厚度會受裝置、裝飾或造工等因素影響。此外,多層大
廈低層單位的外牆較高層單位的外牆厚是常見的情況。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1)
表示,政府當局曾徵詢香港測量師學會,該會表示條例草案中有關"內部樓面面
積"的定義可以接受。議員同意在有關的法案委員會成立後,才就條例草案涉及
的技術問題進行深入討論。

30.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7時1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