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68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HG/1

房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1月2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主席)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 森議員
劉江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陸恭蕙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房屋局

首席助理局長
陳佩珊女士

房屋署

編配及銷售總監
劉啟雄先生

署理機構策略組主任
黎志華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房屋局

副局長
華賢仕先生

房屋署

編配及銷售總監
劉啟雄先生

助理署長(申請及居屋)
鄭耀剛先生

署理機構策略組主任
黎志華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通過先前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1)390/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16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2.議員察悉秘書處自上次會議後並無發出參考文件。

I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3.事務委員會將於1998年12月7日(星期一)下午4時30分舉行下次定期會議,討論
下列事項:

- 公共屋邨商業單位減租;及

- 租者置其屋計劃。

(會後補註:在政府當局要求下,上述會議的議程其後加入"為清拆臨時房屋區及
平房區提供所需的經費"此項議題。)

IV.寮屋區政策

(立法會CB(1)391/98-99(01)號文件)

新訂入息及資產審查的影響

4.議員察悉,除了須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外,在以往寮屋清拆行動中受
影響的人士在入住公屋前,無須事先接受經濟狀況審查。因此,規定現有寮屋居
民在寮屋區清拆時須接受新設的入息及資產審查,藉以確定其入住公屋的資格,
未免有欠公允。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表示,鑑於租住公屋是由社會給予巨額資
助,實有必要確保有限的公屋資源只分配給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因此,當局須實
施入息及資產審查,以確定租住公屋申請人的房屋需要。把該項審查的適用範圍
擴及寮屋居民,是為了確保安置政策一致,以及使房屋資源獲得合理分配。然而
,並非所有寮屋居民均須接受入息及資產審查。如清拆行動是在1998年9月11日
實施入息及資產審查前公布,受影響的寮屋居民將獲豁免接受審查。但一位議員
指出,即使有此豁免,因清拆行動而須遷出寮屋區,並獲安置入住臨時房屋區或
中轉房屋的居民,仍須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才有資格入住公屋。

5.部分議員提出警告,指出訂明在某個日期後便不獲豁免的做法,會在寮屋居民
之間造成不平等情況,尤其是同一寮屋區只有部分範圍須予清拆的時候。房屋局
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表示,雖然有些人未必能夠因當局施行新政策而受惠,但這
並不表示此等政策並不公平。她強調,對租住公屋申請人採用劃一資格準則的建
議,在《長遠房屋策略評議諮詢文件》內已有提述,當中包括劃一實行經濟狀況
審查的建議。當局曾就該份文件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有關建議獲大部分市民支
持。一位議員查詢在實施入息及資產審查後預期沒有資格入住公屋的寮屋居民數
目。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答稱,房屋署並無有關寮屋居民所持資產的資料,但
根據過往經驗,約有五成寮屋居民在接受詳細審查時不符合入住公屋的資格。在
當局實施有關審查後,預計會有更多寮屋居民在寮屋區清拆時選擇其他形式的房
屋援助。

6.李華明議員提到有些在1984至85年度寮屋居民登記中登記的寮屋居民,已獲安
置入住公屋,但那些在1982年寮屋登記中登記了的居民,至今卻仍在等候安置,
而且須接受入息及資產審查,他認為這殊不公平。依他之見,為確保公正無私,
寮屋區越舊,便應越早清拆。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回應時澄清,1982年寮屋登
記的目的,是管制未經批租及未開發的政府土地或私人耕地被非法佔用的問題。
對於在該次登記中登記的寮屋,政府會暫時採取容忍的態度,直至認為有需要拆
卸時,才會採取行動。在籌劃清拆行動時,當局會優先清拆所在土地須作緊急發
展用途或寮屋安全受到威脅的寮屋區。寮屋區存在多久並非進行清拆的考慮因素
。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補充,寮屋居民須在上述兩次登記中登記,並須在寮屋
區清拆時接受經濟狀況審查,以確定入住公屋的資格,從而確保公屋資源按真正
需要作出分配。然而,由於政府的政策是不會令任何人因清拆行動而無家可歸,
那些沒有在兩次登記中登記而須遷出寮屋區的居民,將會按現行資格準則獲安排
入住中轉房屋。

7.議員對於寮屋居民須接受入息及資產審查的規定,依然未能信服。部分議員認
為,以公屋單位安置寮屋居民,實際上是當局為收回土地而清拆寮屋,向有關居
民作出的一種補償。他們促請政府當局檢討整體安置政策,務求盡量減低寮屋居
民對清拆的抗拒程度。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回應時表示,大部分受清拆影響的
寮屋居民均滿意當局的安置安排,因為他們的居住環境可大為改善。此外,清拆
寮屋區亦騰出了大量土地供發展之用。

8.至於受火災或天災影響的私人樓宇居民須否接受入息及資產審查,以確定其入
住公屋的資格,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表示,有需要的災民會獲安排入住臨時安
置所或臨時收容中心,他們是否符合安置資格,會由房屋署人員加以審查。任何
災民如已在輪候公屋登記冊(下稱"輪候冊")上登記,而在12個月內又會輪到其獲
編配公屋單位,只要他們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便可獲安置入住公屋。

政府土地、私人土地及混合地段上的寮屋居民

9.由於並非所有寮屋居民均贊成清拆寮屋區,例如薄扶林鋼綫灣村的居民,一位
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不清拆有關寮屋區,除非是基於安全理由而認為有必
要進行清拆。這會有助節省安置工作的資源,以便分配給其他已承擔安置類別。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察悉該位議員關注的事項,但她表示,現有寮屋清拆計劃是
根據《長遠房屋策略白皮書》說明的清拆政策制訂。未來5年預計約有12 000個
家庭會透過該計劃獲得安置。至於鋼綫灣村的情況,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表示
該村建於政府土地上。按照在1992年政策大綱中所作的承諾,政府當局須於1996
年3月底前安置所有政府土地上的市區寮屋居民。除約有45戶獲准留下外,鋼綫灣
村大部分居民已接受了當局提出的安置建議。儘管如此,政府當局認為,若基於
公眾或安全理由而須發展有關地點,便有需要清拆該寮屋區。

10.至於私人土地上的寮屋區,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表示,政府只會在以公眾
理由收回土地後,並有資源進行安置工作時,才清拆該等寮屋區。在此情況下
,政府會確保有關土地及物業的擁有人獲得充分的賠償。但一位議員指出,寮
屋居民如非有關物業的擁有人,便沒有資格獲得賠償。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
回應時向該位議員保證,當局會把該等寮屋居民當作政府土地上的寮屋居民一
樣看待。

11.鑑於政府當局只會在有計劃以公眾理由收回土地的情況下,才清拆混合地段
上的寮屋區,議員擔心當局會利用此項規定,在安置工作資源不足時調整清拆
範圍,藉此拖延清拆行動。在議員要求下,政府當局答應提供下列資料:

- 分別居住在政府土地、私人土地及混合地段上的寮屋人口;

- 劃定混合地段清拆範圍的依據;及

- 在過往清拆的每個位於混合地段上的寮屋區中,政府土地及私人土地各佔
的比例。

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表示,現時混合地段上的市區寮屋居民約有2萬人。

(會後補註:所需資料已於1998年12月7日隨立法會CB(1)579/98-99號文件送交
議員參閱。)

寮屋清拆計劃

12.關於政府當局可如何確保寮屋清拆計劃保密,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解釋,
在管理層面上,只有高級房屋事務經理及以上職級的人員,才可取得與正式清
拆行動有關的資料。在運作層面上,寮屋清拆前登記會在一天內完成,以防有
人故意遷入清拆範圍。

13.一位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告知那些所住寮屋區未有納入現有清拆計劃內
的居民該等寮屋區的預算清拆時間,以便他們作出所需安排,例如進行修葺工
程,以確保寮屋安全。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表示,寮屋居民可參照發給他們
的修葺及重建寮屋手冊,進行有關工程。

V.輪候公屋登記冊
(立法會CB(1)391/98-99(02)及(03)號文件)

14.在申請資格方面,何俊仁議員認為申請租住公屋的資格準則帶有歧視成分,
因為根據大部分家庭成員須在香港住滿7年的規定,子女在本港出生的申請人會
較子女在內地出生的申請人優先獲編配公屋單位。他質疑此項安排是否符合《香
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因為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與在香港本土所生的子女應享有相同的權利。房屋署編配及
銷售總監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曾就此徵詢法律意見,證實大部分家庭成員須在
香港住滿7年的規定並無抵觸任何現行法例。此外,那些不符合該項規定的家庭
仍可在輪候冊上登記。待大部分家庭成員在香港住滿7年後,此等家庭便可獲編
配公屋單位。陳鑑林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因應近年有大量內地人士移居本
港而考慮放寬上述規定。他又提出警告,指出該等移民大多是低收入家庭,對
租住公屋有急切需要;為了符合有關規定,他們可能會不惜在港生育更多子女
。房屋局副局長察悉陳議員關注的問題,但強調政府的一貫政策是把公屋單位
優先編配給本地出生人士。此項政策如有任何改變,難免會影響輪候租住公屋
的平均時間,對目前在輪候冊上的申請人並不公平。

15.關於單身人士提出的申請,房屋局副局長表示,現時輪候一人公屋單位的平
均時間為8至9年,要輪候如此長的時間是因為該類單位供應有限。再者,由於
一人公屋單位會優先編配給高齡人士,其他申請人便須輪候較長時間。目前,
高齡人士如同意與另一名高齡人士(無論兩人有否親屬關係)共住一個單位,可
在兩年內獲編配單位;如選擇獨居,則會在3年內獲編配單位。房屋署編配及
銷售總監補充,當局已作出努力,增加此類單位在未來數年的供應量,包括檢
討新建公共屋邨的單位組合,以及把小型公屋單位改建為一人單位,最終目標
是在2005年年底前,把輪候冊上各類申請人輪候公屋的平均時間縮短至3年。
然而,議員預計輪候一人單位的時間會較平均輪候時間為長。

16.在編配單位方面,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表示,在體恤安置計劃的配額下,
有2 000個公屋單位已撥作體恤安置用途。申請人如有體恤理由,經社會福利署
署長推薦,可在4星期內獲安置入住該等單位。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回答一項
相關問題時證實,因清拆及重建計劃而須遷離原來居所的公屋申請人如在未來
12個月內會輪到其獲編配單位,便可優先獲得安置。

17.在輪候租住公屋的平均時間方面,鑑於輪候冊申請人多達140 795人,議員
對於政府當局所說能在2005年年底前把平均輪候時間縮短至3年並不樂觀。此
外,考慮到每年約有3萬名新申請人加入輪候冊,遠遠超出當局承諾每年興建
2萬個公屋單位之數,情況將更趨惡化。房屋局副局長解釋,由於在輪候冊上
登記沒有任何限制,因此輪候冊未能準確地反映真正有需要的家庭數目。根據
過往經驗,只有四至五成申請人在接受詳細審查時符合入住公屋的資格。另外
,部分輪候冊申請人其間會透過其他類別獲安置入住公屋,故此每年興建2萬
個公屋單位應足以應付需求;再加上租住公屋的建屋時間有所縮短,而整體重
建計劃又快將完成,房屋局副局長有信心租住公屋在未來5年的供應量會大幅
提高,而且輪候公屋的平均時間亦可按承諾縮短。為確定公屋單位的供求量,
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過去數年輪候冊人數增減的資料。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
監回應時表示,鑑於該段期間的建屋量偏低,有關數字未必可靠。

18.一位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利用入息及資產審查來淘汰輪候冊申請人,藉此縮短
平均輪候時間。房屋局副局長重申,實施該項審查是為了確保在公平基礎上編
配單位,而非把輪候時間縮短至某個特定數目。再者,由於政府當局並無有關
輪候冊申請人所持資產的資料,故此無從得知將會有多少名申請人未能通過審
查。

19.至於政府當局在評估房屋需求時有否顧及人口的變化,例如內地移民人數增
加,房屋局副局長向議員保證,以房屋需求電腦模式推算所得的一切數據會定
期加以檢討,並會因應情況轉變(例如人口變化)作出調整。此外,當局將於1999
年進行住戶的住屋意願調查,以期推算出最新的房屋需求。當局又會按照在長
遠房屋策略檢討中所作的承諾採取措施,確保房屋單位供應充足,能夠滿足需
求。除此以外,房屋用地供應督導委員會將繼續物色合適的土地,撥作土地儲
備,並會繼續監察市場的土地供應情況。為確保房屋單位能如期落成,當局亦
已採用派員到個別地盤視察的方法,監察每幅房屋用地的工程進展。

20.由於低估房屋需求會令整體的建屋計劃受到影響,主席認為事務委員會應向
政府當局索取充足資料,以便盡早監察建屋計劃。他表示,議員如欲取得更多
有關輪候冊的資料,可向秘書處提出其關注的事項,然後由秘書處轉達政府當
局。

(會後補註:已於1998年11月11日致函政府當局,詳列議員關注的事項。)

VI.其他事項

床位寓所住客的安置事宜

21.為進一步研究上述事宜,議員要求秘書就此事擬備資料研究文件,供他們在
日後的會議上討論。

22.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6時3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