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68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HG/1

房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0月5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主席)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李卓人議員
吳亮星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 森議員
劉江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華明議員
陸恭蕙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房屋局

署理首席助理局長(2)
曾愛蓮女士

首席助理局長(房屋策略)
黃浪詩女士

規劃環境地政局

首席助理局長(地政)
李忠善先生

房屋署

編配及銷售總監
劉啟雄先生

署理高級規劃主任1
謝鎮國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民政事務局

首席助理局長
盧志偉先生

房屋局

署理首席助理局長(2)
曾愛蓮女士

民政事務總署

副署長
鄭陸山先生

牌照事務處署理總主任
鄧學賢先生

房屋署

助理署長
鄭耀剛先生

社會福利署

助理署長
唐陸思嫻女士
應邀出席人士: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灣仔關注籠屋問題居民代表
劉劍峰先生
歐錦華先生
李定豪先生
黃碩紅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 通過上次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265/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7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2.議員察悉秘書處自上次會議後並無發出參考文件。

I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3.事務委員會將於1998年11月2日(星期一)下午4時30分舉行下次會議,討論下列
事項:

- 寮屋區政策;及

- 輪候公屋登記冊。

IV. 重新發展公共屋邨的混合發展概念
(立法會CB(1)264/98-99(01)及(02)號文件)

4.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房屋策略)表示,混合發展概念最初在1998年2月發表的《
長遠房屋策略白皮書》內提出,目的是鼓勵私人機構參與資助房屋計劃,以改善
有關單位的質素、設計及管理水準。根據這個新方案,住宅用地會以招標方式出
售。中標者須在其建屋計劃中把最少三成隨機抽選的單位交給政府,按指定價格
售予合資格購買的人士。政府當局已邀請房屋協會分別在鴨脷洲及天水圍兩幅用
地,以試驗計劃形式推行這個新方案。然而,由於政府實施暫停賣地9個月的措施
,上述用地的招標工作須予擱置。

5.部分議員要求當局澄清一項報章報道,該報道指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計劃
以混合發展方式,重建11個位於市區最佳地段的現有公共租住屋邨。房屋署編配
及銷售總監回應時表示,混合發展的概念雖然獲得政府及房委會大力支持,但在
現階段只是一個構想。他補充,即使混合發展方式適用於該等地點,這亦會是一
項長遠目標,須與香港的整體發展一併考慮。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房屋策略)又
澄清,除了鴨脷洲及天水圍兩幅用地外,政府並無批出其他土地作混合發展用途
。此外,任何土地須經由財政司司長擔任主席的房屋用地供應督導委員會批准,
才可用作混合發展。

6.然而,主席指出,把現有市區土地的用途改作混合發展的建議與長遠房屋策略
並不相符,因為根據長遠房屋策略,只有新平整的土地才會作混合發展用途。他
又認為,如向私人發展商出售現有公共屋邨清拆後騰出的土地,便是一項政策上
的改變,政府當局在這方面應再諮詢公眾。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房屋策略)察悉
主席關注的問題,但他重申,混合發展的具體政策仍有待制訂,當局會參考試驗
計劃的結果來訂定有關政策。主席明確要求政府當局在把任何公共屋邨撥作混合
或私人發展用途前,須進行諮詢工作。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房屋策略)回應時表
示,當局會考慮議員的意見,並會就政策上的重要轉變諮詢公眾。

7.一位議員表示,私人發展商對混合發展未必有興趣,因為要在同一發展計劃中
為兩批不同的單位釐定售價,可能會存在困難。另一位議員認為,鑑於近期私人
住宅物業價格下跌,令資助自置居所單位需求不斷下降,政府當局應重新研究混
合發展的可行性。依他之見,當局應動用更多資源增建公屋單位,以實踐縮短輪
候租住公屋平均時間的承諾。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房屋策略)回應時強調,混合
發展的目的在於提高資助自置居所單位的質素。

新發邨原址在清拆後的用途

8.雖然政府當局保證未有考慮過把其他土地撥作混合發展用途,但一位議員駁斥
當局的說法,指一位政府官員曾證實房屋署已和九廣鐵路公司(下稱"九鐵公司")
展開磋商,研究可否在重建新發邨時,以混合發展方式合作發展有關土地。規劃
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重申,公共屋邨的土地只是暫歸房委會所有。在
公共屋邨按重建計劃清拆時,房委會未必可保留有關土地,因為政府有權將之收
回作其他發展用途。房屋署所擔當的角色只限於安置受影響居民,以及在屋邨清
拆後把騰出的土地交還政府。雖然政府已作出安排,讓九鐵公司在新發邨原址興
建未來西鐵屯門市中心站的公共運輸交匯處,但政府尚未決定該運輸交匯處上蓋
的發展用途。

9.至於九鐵公司日後是否有權在交匯處用地上進行物業發展,規劃環境地政局首
席助理局長(地政)表示,九鐵公司只會獲賦權利,進行各項與交匯處有關的必要
工程。儘管如此,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九廣鐵路公司有關西鐵的融資、
設計、建造和營運的工程項目協議草擬本》,九鐵公司可運用西鐵沿線的發展潛
力。上述工程項目協議草擬本夾附於當局向九鐵公司注資290億元的財務建議文
件中,有關建議已提交臨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1998年2月27日會議上審批通過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證實,九鐵公司須先提出申請,經當局批
准進行發展計劃後,才可在西鐵沿線進行物業發展。

10.在新發邨居民的安置安排方面,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表示,房委會在1988年
已把新發邨納入整體重建計劃內,其後在1996年的"5年重建計劃"中公布該屋邨將
於2000至01年度進行重建。根據現行政策,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房委會會盡量
在原區安置受整體重建計劃影響的居民。屯門第52區已劃定為新發邨居民的接收
屋邨,邨內會興建3 000個租住公屋單位和2 200個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再加上
附近屋邨偶然空出的單位,應足以安置受新發邨重建計劃影響的居民。為紓解新
發邨居民對安置一事的疑慮,當局成立了一個由屯門民政事務處、房屋署、社會
福利署及運輸署的代表組成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協助住戶搬遷。

11.鑑於輪候公屋登記冊(下稱"輪候冊")申請人為數眾多,而租住公屋用地又供應
不足,一位議員詢問房委會有否要求把交匯處上蓋用地保留作興建公屋單位之用
。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答稱,房委會致力物色足夠土地來興建租住公屋,但新
發邨原址日後的用途,須由政府在顧及其他與租住公屋同樣殷切的需求後作出考
慮。房屋署的主要角色則是安置受重建影響的居民。該位議員對政府當局的回應
並不信服,他始終認為房委會應促請政府重新發展該地點,用作興建租住公屋。

12.為確定上文第5段所述報章報道的真確性,以及更深入了解房委會與九鐵公司
就新發邨原址未來發展進行磋商的情況,議員同意要求房委會主席詳細解釋這些
事項。

(會後補註:已於1998年10月8日致函房委會主席,房委會的覆函其後隨CB(1)398/
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V. 床位寓所住客的安置事宜

與灣仔關注籠屋問題居民代表會晤
(立法會CB(1)264/98-99(03)號文件)

13.灣仔關注籠屋問題居民代表認為《床位寓所條例》未能改善床位寓所目前的
居住環境,尤其在安全方面。舉例而言,床位寓所內通道的指定闊度為650毫米
,實不足以讓住客在發生火警或其他緊急事故時安全逃生。他們又認為,該條例
未能解決床位寓所居住環境擠迫的問題。例如位於灣仔軒尼詩道345號6樓的床位
寓所,樓面面積只有600平方呎,卻有36人在內居住。為改善床位寓所住客的居
住環境,居民代表促請政府當局採取下列措施:根據目前租住公屋每人5.5至7平
方米的居住面積編配標準,在該條例中訂明每名住客的最小居住面積;加快安置
58歲及以上的住客;為58歲以下的住客興建更多單身人士宿舍;在短期內以空置
公屋單位安置床位寓所住客;長遠而言,興建更多一人公屋單位,安置所有床位
寓所住客;以及公布床位寓所住客的長遠安置計劃,使他們無須在輪候冊上登記


與政府當局會晤
(立法會CB(1)264/98-99(05)號文件)

14.雖然當局已把寬限期延長,讓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及床位寓所經營
者有足夠時間,分別對床位寓所進行視察及所需的改善工程,但在改善床位寓所
住客的福祉方面,至今卻沒有甚麼進展,議員對此感到失望。非法床位寓所及板
間房寓所的數目增加,令情況進一步惡化,因為這些寓所的居住環境更為惡劣,
而且不在現行法例的管制範圍內。他們認為,政府當局應對床位寓所(包括非法床
位寓所)進行全面調查,以確定本港床位寓所住客的實際人數,以及這些人士入住
宿舍和公屋的需要。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表示,截至1998年9月1日,全港共有97
間床位寓所已向牌照事務處註冊,其中63間獲發牌照,住客共1189人;其餘34間
未有申領牌照,住客共675人。至於那些沒有向牌照事務處註冊的床位寓所,民
政事務總署並無任何有關資料。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提到一項由某非政府機構進
行的調查時表示,他無法確定床位寓所住客是否有1萬人,但他相信板間房住客的
人數已計算在內。與此同時,民政事務總署會在據知有很多床位寓所住客的地區
,對床位寓所進行調查。

15.議員亦關注《床位寓所條例》所存在的漏洞。主席指出,該條例的現行規定
只適用於有12個或以上床位的處所,而這些床位是分別按不同租用協議租出。
換言之,床位寓所如分間成細小的板間房出租,而個別租用協議的數目又少於
12份,即使整間寓所內的床位可能超過12個,也無須遵從該條例的各項規定。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每個板間房內的床位若個別租出,便須受該
條例規管,而政府不打算提出以特別法例規管板間房寓所。

16.關於建築物及防火安全標準,一位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增加床位寓
所內通道的指定闊度,以確保住客在發生緊急事故時可安全逃生,這對那些住
客眾多的床位寓所尤為重要。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解釋,所有持牌床位寓所須
符合《床位寓所條例》中有關建築物和防火安全的標準及規定,包括不准裝設
3層碌架床;屋內所有通道和通道上的門最少要有650毫米闊;床位寓所大門出
口或可從兩個方向逃生的位置,與屋內最遠一點的距離最多不得超過18米等。
雖然如此,他答允研究需否增加床位寓所內通道的指定闊度。至於上文第13段
所提及的床位寓所是否符合該條例所訂的安全規定,牌照事務處署理總主任表
示,雖然上述處所是持牌床位寓所,但仍須對其實際間隔進行實地視察,確保
符合安全標準。

17.關於規管床位寓所個人最小居住面積的建議,議員同意這會有助解決長久以
來床位寓所居住環境擠迫的問題,該問題一直備受國際社會批評。議員要求政
府當局認真考慮這建議。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強調,政府當局無意
取締床位寓所或出租床位,因為社會上仍對這類租金低廉、地點方便的住所有
一定需求。況且,政府當局亦不宜立例規管私人處所內個人的最小或最大居住
面積。政府認為個人居住面積應視乎市場情況、經濟環境、個人經濟能力和選
擇而定。再者,即使訂定這類規例,執行起來亦有困難。然而,議員對政府當
局的解釋並不信服,因為床位寓所不是普通私人住所,而是受條例管制的處所
。此外,政府當局在某些情況下訂明最小居住面積標準,亦非罕見的做法。強
制性規定外地勞工的居住面積不得小於3呎乘6呎,便是其中一例。

18.關於床位寓所住客的安置事宜,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所載各項
安置規定及安排。然而,一位議員認為,須遷出註冊床位寓所的住客若比無牌
床位寓所的住客優先獲得安排入住單身人士宿舍,實有欠公平。民政事務總署
副署長解釋,這項安排符合政府當局的承諾,就是不會有居於已向牌照事務處
註冊的床位寓所內的住客因實施有關條例而變得無家可歸。

19.關於社會福利署每半年派員探訪註冊床位寓所一次的做法,部分議員認為,
該署應更常派員進行探訪,以便向年老住客提供及時的援助。社會福利署助理
署長明白議員關注的問題,但她澄清,進行這類定期探訪,目的是確保所有床
位寓所的年老住客均知悉社會福利署所提供的服務,對象包括新遷入的年老住
客,以及那些在先前各次探訪中遺漏了的年老住客。然而,該署會按需要對那
些須接受個案工作服務的住客,進行更頻密的探訪。至於安排年老住客入住福
利院舍,或透過體恤安置安排他們入住公共屋邨所需的時間,社會福利署助理
署長表示,處理申請的快慢會視乎個別情況而定。如合資格的住客願意接受體
恤安置,社會福利署會在6個星期內完成有關的評估,並向房屋署作出建議。
房屋署助理署長表示,房屋署在接獲社會福利署的建議後會約見有關申請人,
以確定其經濟能力和所需公屋單位的地點選擇。整個過程將再需時3個星期才
能完成。

20.對於議員關注到58歲以下的床位寓所住客輪候公屋時間須長達9年一事,房
屋署助理署長解釋,這是一人公屋單位供應有限所致。當局已作出努力,採取
各項措施提高這類單位在未來數年的供應量,例如檢討新建公共屋邨的單位組
合、在現有公共屋邨及新建和諧式公屋大廈興建由小型單位組成的附翼,以及
把小型公屋單位改建為一人單位。雖然如此,一人單位的供應量仍不足以應付
日益增加的需求。在這情況下,高齡人士會獲優先編配一人單位,而其他申請
人則須輪候較長時間。然而,房屋署助理署長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的目標仍
是在2005年年底前,把輪候公屋的平均時間縮短至3年。至於有多少床位寓所
住客本身亦是輪候冊申請人,房屋局署理首席助理局長(2)表示,輪候冊未有作
出分類,把床位寓所住客與其他申請人區分。不過,政府當局一直鼓勵床位寓
所住客申請租住公屋。房屋署已在各個舊式唐樓密集的地區設立了房屋事務詢
問處,協助住客在輪候冊上登記。詢問處人員亦會到床位寓所進行家訪,協助
住客申請租住公屋。經房屋署協助在輪候冊上登記的住客,至今已有315人。

21.關於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單身人士宿舍的入住率,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表示,
在約500個可供入住的宿位中,只有150個有人入住。但政府當局預計,隨著有
關條例於1998年7月1日實施,入住率會逐步上升。一位議員認為這些宿舍入住
率低,是宿舍開放和探訪時間受到嚴格的規則和規例限制所致。他促請政府當
局放寬有關規則,以吸引更多人士入住。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證實,入住民政
事務總署轄下單身人士宿舍的人士須遵守若干基本規則,不過這些規則都是合
理和必需的,作用在於確保住客和諧共處。他補充,住客均獲發宿舍門匙,並
可在晚上進入宿舍,但不得對其他住客造成騷擾。然而,基於保安理由,任何
人到訪德雅樓單身人士宿舍,須表明來意和取得住客的許可,方可進入宿舍。

22.為更深入了解床位寓所及單身人士宿舍住客的居住環境,議員要求秘書安排
實地參觀位於灣仔軒尼詩道345號6樓的床位寓所,以及灣仔德雅樓民政事務總
署轄下的單身人士宿舍。

(會後補註:上述參觀活動在1998年10月30日(星期五)舉行。)

VI. 其他事項

23.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7時0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