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
居者有其屋屋苑的監督費


回應民主黨的提問

在居者有其屋屋苑(居屋屋苑)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之前,房屋委
員會(房委會)須依據大厦公契所賦予的權責,代表業主監督所有物業代管公
司的工作表現。房委會會向居屋屋苑業主收取因此而產生的支出,即監督費。

2.監督費的設立,是用以支付房屋署職員在居屋屋苑日常管理和行政事宜的經
常性運作費用,包括出席會議、監督、立約、維修、保養、法律訴訟、稽核帳
目、釐定管理費等項目。

3.房委會所收取的監督費是根據其目前職員編制來釐定;而物業代管公司除收
取經理人酬金外,並會收取行政開支。由於房委會和物業代管公司無論在規模
、制度及職能都有所不同,故此不能直接比較薪酬。

4.早在一九九七年前,房屋署透過改善工作流程、改革管理和憑着顧客為本的理
念,逐步提高生產力。就監督費而言,房屋署已成功把本年度(一九九八/九九)
的監督費凍結在去年度的$30.30的水平。如得房委會居者有其屋小組委員會同意
,下年度(一九九九/二零零零)的監督費,將會凍結在同一水平上。

5.房委會的一貫政策是鼓勵居屋屋苑業主成立法團,接收管理他們的物業,從而
省卻支付房委會的監督費。

回應何俊仁議員的提問

6.正如前文所述,在居屋屋苑未成立法團前,房委會須根據居屋屋苑大厦公契所
賦予的權責,代表業主監督所有物業代管公司在居屋屋苑的工作表現。如果居
屋屋苑尚未成立法團,房委會便須負起最終的管理責任。因此,現時居屋屋苑
居民並無任何機制可辭退房委會執行監督工作。如居民組成法團,便可引用建
築物管理條例的規定,以法人身份,並得到超過百份之五十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的業主同意,辭退房委會作為管業經理,從而接收管理自己的物業。


房屋署
一九九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