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參考文件

床位寓所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議員有關執行【床位寓所條例】及為因受影嚮而必須遷出床位寓所的
住客安排居所之工作進度。

背景

2.政府於1994年7月制定了【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下稱條例)﹐由民政事務總署牌
照事務處負責執行﹐旨在設立一套法定發牌制度﹐規管床位寓所的消防和樓宇安全。
條例制定以後﹐床位寓所經營者獲給予一段寬限期﹐讓他們進行必需的消防和樓宇安
全改善工程﹐以符合條例的規定和申領牌照。上述寬限期已於1998年 6 月30日屆滿。
嗣後﹐所有床位寓所必須取得牌照才可經營。到目前為止﹐全港共有57間持牌床位寓
所﹐住客約有1 040人。

【床位寓所條例】的執行情況

3.在57個床位寓所當中﹐23個是以"附有條件限制的牌照"經營。經營者必須妥善完成
牌照內規定的改善工程﹐牌照才可獲得續期。牌照事務處正密切監管這些床位寓所﹐
當中大部分已順利完成有關工程﹐其牌照將會獲得續期。至於其餘未能遵行牌照所訂
條件的床位寓所﹐牌照事務處可能不會為其牌照續期。此外﹐民政事務總署會邀請60
歲以下而又須遷出的住客﹐申請入住民政事務總署開辦的單身人士宿舍。這類宿舍現
時約有400個空置宿位﹐應該足以應付所需。至於年逾60歲而須遷出的住客﹐我們會
協助他們向社會福利署申請"恩恤安置"。

4.1999年年初﹐民政事務總署進行了一次調查﹐以找出尚未在牌照事務處登記的床位
寓所。民政事務總署職員已走訪約3 000個私人住宅單位﹐現正整理和分析調查結果。

床位寓所住客的安置

5.當條例所規定的法定發牌制度於1998年 7 月首次實施後﹐有29間已向牌照事務處登
記的床位寓所﹐由於未能符合所規定的安全標準﹐經營者不能夠或不願意申領牌照﹐
而受影響的住客約有550人。民政事務總署曾派員探訪這些床位寓所﹐向所有受影響
而須遷出的住客提供協助。當中有150人接受民政事務總署的安排遷入其轄下的單身
人士宿舍﹐另有84人透過社會福利署的恩恤安置計劃獲安排入住公共房屋﹐其餘的住
客則選擇自行安排居所。

總結

6.政府會繼續實施上述條例﹐以規管床位寓所的安全。任何因法定發牌計劃的實施而
須從己登記的床位寓所遷出的住客﹐我們會協助安置他們。

民政事務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參考文件

政府對"關注籠屋問題聯席"之意見的回應



(一)民政事務總署開設的單身人士宿舍

現時,單身人士宿舍的入住率約為百分之四十。由於床位寓所的法定發牌制度剛於去
年七月起正全面實施﹐政府仍不斷為受影響而須遷出的住客安排居所。所以,入住率
預計會在短期內上升。我們須預留足夠宿位﹐以應付未能預見的床位寓所住客的住宿
需求。

2.恰如關注組在其函件中建議,民政事務處的職員現正探訪所有登記床位寓所,目的
是為住客提供意見及適當的協助。遇有需要結業的床位寓所,職員會匯同社會福利署
的同事們為受影響的住客根據單身人士宿舍計劃或恩恤安置計劃提供安居協助。

3.單身人士宿舍的基本規則是為維持宿舍內之和諧而設。例如,住客要互相尊重,不
能在宿舍內進行任何違法活動,及要愛護公物等。負責管理單身人士宿舍的機構(屬
非政府部門)會不時與住客代表和其他工作夥伴協商及進行檢討,以確保這些基本規
則是合理和必需的。比方,在熙華樓入伙前,民政事務總署諮詢有關團體包括深水埗
民政事務處,纔確定該宿舍的基本規則。該等法則對確保該宿舍的保安和舒適生活素
質,有莫大幫助。為了提供發表有關宿舍管理方面意見的渠道,救世軍經常與住客代
表開會,尋求提昇管理水平的方法。

(二)【床位寓所條例】的執行情況(條例)

4.政府會繼續實施條例的規定﹐經常巡查所有持牌床位寓所﹐以確保它們符合條例所
規定的消防和樓宇安全標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床位寓所﹐有可能被撤銷牌照。此外
﹐因條例的實施而須從床位寓所遷出的住客﹐民政事務總署會因應他們的資格,協助
安置他們。

5.現行條例只適用於設有12個或以上出租床位的住宅單位﹐並不包括板間房寓所。在
民政事務局局長擔任主席的中央防火督導委員會支持下﹐民政事務總署現正推行一項
宣傳計劃﹐以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和大廈管理意識。政府新聞處已於1998至1999年度
推行了一項大型的防火宣傳運動﹐並會於1999至2000年度推行另一項主題為"防火與我"
的運動。消防處也出版了一本名為【家居防火安全守則】的資料小冊子。這些工作會
有助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對大廈業主和住客(包括板間房寓所住客)均有裨益。

(三)最低居住標準

6.床位寓所條例規管床位寓所的消防和樓宇安全標準。為了確保住客的安全,有關條
例在床位之間通道的最小闊度及逃生設施方面已有明確指引。

7.床位寓所條例並不規管住客的居住面積。政府無意立例規管個人的最小(或最大)居
住面積。個人的居住面積通常是取決於市場情況﹑經濟環境﹑個人經濟能力和個人
選擇等因素。政府認為﹐即使制定這類規例﹐也會難於執行﹐甚至無法執行。

(四)床位寓所住客及板間房居民的居所安排

8.受遷置影響的床位寓所及板間房居民,是政府須要繼續照顧的目標人士。政府己積
極增加公共房屋的供應,以求達到在2005年時將公屋的輪候時間縮短至3年。

9.截至1999年5月31日,已有143床位寓所住客在1998年7月1日床位寓所條例實施後獲
編配入住公屋單位。房署已於1996年10月成立外展隊伍探訪及協助床位寓所住客及早
在公屋輪候冊上登記。外展隊伍已探訪了1,534位寓所住客,而其中682位住客已接受
協助而登記在公屋輪候冊。自1994年至今已有916位床位寓所住客獲得上樓。

10.已經登記在房委會公屋輪候冊上而又合符資格的床位寓所及板間房居民,若其寓所
是因法例影響而須封閉,便可在「提前安置計劃」下提早十二個月獲配公屋單位。

11.年齡已屆於六十歲或以上的寓所住客,如因健康及恩恤原因而需急切安置,社會福
利處將考慮恩恤安置他們入住公屋。

12.五十八歲或以上的寓所住客均可以參加「高齡單身人士」或「共享頤年」的長者優
先配屋計劃而通常在兩年內獲配公屋。

民政事務局
民政事務總署
房屋署

一九九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