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
床位寓所住客的安置事宜

目的

本文件的目的,是告知議員有關《床位寓所條例》的實施情況和須遷出住客的安置
事宜,並解答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秘書分別於本年九月十日和十五日給政府的兩
封信中所提出的問題。

床位寓所

2.床位寓所屬於私人寓所,基本上設有多個床位出租。大部分床位寓所均位於人口
稠K的市區,並已存在多年。床位寓所住客選擇在這類寓所居住,主要是由於地點
方便、租金低廉。

3.政府對床位寓所的居住環境,特別是安全問題,相當關注。政府了解到,由於這
類寓所租金低廉、地點方便,所以市民對床位寓所是有一定需求的,儘管需求不怎
樣大。因此,政府的政策並非取締床位寓所或出租床位,而是透過立法確保床位寓
所符合某些消防或樓宇安全的最低標準。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政府於一九九四年制
定了《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該條例),訂明一套法定的發牌制度,用以規管床
位寓所的樓宇及消防安全。根據該條例,民政事務局局長是床位寓所監督,而民政
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則負責實施發牌制度的工作。

4.自該條例於一九九四年制定以來,政府已給予床位寓所經營者一段寬限期,讓他
們向牌照事務處註冊,並進行必需的改善工程,以符合條例的規定。上述寬限期已
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屆滿。

床位寓所的發牌

5. 截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為止,全港共有持牌床位寓所63間,住客1189人;而無
牌床位寓所則有34間,住客675人。牌照事務處正促請經營者完成改善工程,並申領
牌照,否則政府便會採取執法行動。根據該條例第5條的規定,任何人若經營無牌床
位寓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元及入獄兩年。

床位寓所住客的安置

6.發牌制度實施後,一些經營者因為不能夠或不願意遵守所規定的安全標準而選擇
減少床位數目或結業,以致部分床位住客必須遷出。不過,政府已作出承諾,保證
不會因為實施發牌計劃而使任何床位寓所住客無家可歸。如果須遷出註冊床位寓所
的住客需要安置,政府會給予協助。

7. 在須遷出的住客當中,凡年滿或年逾60歲或有醫療/健康護理需要者,社會福利
署(社署)會考慮讓他們入住福利院舍,或透過體恤安置安排他們入住公共屋邨。社
署每半年派員探訪已登記的床位寓所。當發現有年老、體弱或身體不健全的住客需
要房屋方面的支援時,家庭服務中心的個案工作者便會提供協助。自《床位寓所條
例》制定以來,社署已分別透過公屋體恤安置或安排入住福利院舍等方式,協助約
1,100名住客獲得安置。

8.至於60歲以下而又須遷出的住客,他們可申請入住民政事務總署開辦的單身人士
宿舍。目前,這類單身人士宿舍有38間,共有宿位534個。這些宿舍全部位於市區。
最近,九龍深水埗一幢專為單身人士而設可提供310個宿位的多層宿舍已經開始入住
。 此外,另一幢在港島西的單身人士宿舍,亦剛動工興建,落成後可提供宿位 270
個。目前,民政事務總署正積極籌劃在香港島士美非路和九龍庇利街興建類似的單
身人士宿舍。這些宿舍的設計均符合法定安全標準,提供單人房或多人合住的房間。

9.社署方面,亦有資助一些非政府機構開設"市區單身人士宿舍",為床位寓所住客
及其他有需要人士提供短暫居所。這類宿舍現時共有四間,每間可提供40個宿位。
在荃灣,一間新的宿舍快將落成啟用;另外三間宿舍也正在籌建階段,預計可於二
○○○至二○○二年間落成。

10.除上述途徑外,所有床位寓所住客均可循一般途徑申請入住公屋。據房屋署署長
表示,每年約有200名床位寓所住客透過公屋輪候冊或體恤安置獲得編配公屋。

板間房寓所

11.政府了解到有部分床位寓所是分間成板間房的。政府特別藉此機會澄清,不論這
些寓所是否分間成板間房,只要在每間板間房內的床位是個別出租的,則所涉床位
便受《床位寓所條例》規管。政府無意特別立法規管板間房寓所(即出租板間房而非
床位的寓所)的消防和樓宇安全,因為這類主要屬於私人住宅單位的寓所,已受現行
法例規管其消防和樓宇安全,例如《建築物條例》及《消防條例》等。板間房住客
可循現有途徑,透過公屋計劃解決他們的住屋需要。

政府對"關注籠屋問題居民代表"所提意見書的回應
對民政事務總署開設的單身人士宿舍的設計和管理的意見

12. 入住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單身人士宿舍的人士必須遵守一些基本規則(例如:避
免與其他住客發生衝突、必須互相尊重等)。住客可在晚間進入宿舍,條件是不得對
其他住客造成滋擾。為了保安理由,到訪灣仔德雅樓單身人士宿舍的訪客必須在進
入宿舍前,先表明來意和取得住客的許可。而每名住客都會獲發門匙。我們曾徵詢
過一些住客對這些規則的意見,他們普遍認同為確保住客和諧共處,這些規則是合
理和必需的。有關港島區單身人士宿舍的供應情況,請參閱上文第8段。

對提供"一人單位"的意見

13.據房屋署署長表示,在一九九七/九八年度至二○○一/○二年度期間,房屋委員
會會提供合共46,000個單身人士租住公屋單位,當中包括30,000個單身高齡人士單
位。政府已預留其中28,500個單位,以供安置受重建計劃和清拆行動影響的人士,
其餘17,500個單位會編配給公屋輪候冊申請人,而高齡人士則可獲優先配屋。現時
,約有19,400份單身人士申請書,其中高齡人士約佔9,100份。由於高齡人士可獲優
先分配單位,"高齡人士優先配屋計劃"下的單身申請人的平均輪候時間為三年。申
請人通常可在登記後兩年內獲得配屋。至於高齡人士以外的單身申請人,現時的平
均輪候時間約為九年。

對體恤安置申請程序的意見

14. 據社會福利署署長所稱,體恤安置申請必須經過以下三個主要處理步驟 -
  1. 收集申請人的個人資料(經濟狀況/社會背景/醫療紀錄);

  2. 核實資料和進行調查;及

  3. 評估個案和向房屋署作出建議。
15.社署必須採取上述步驟,以確保公屋資源是編配給合資格獲得體恤安置的人士。
審批申請的快慢,很大程度視乎申請人是否合作,提供各項有關的文件。審批延誤
,有時候是由於申請人的不合作態度所致。為了協助申請人和方便審批申請,社署
制訂了下列措施 -
  1. 印備資料單張(附件A),介紹體恤安置的目的、申請資格、申請地點等;及

  2. 發出邀約晤談通知書(附件B),通知申請人提供所需文件,以供核實。
為58歲或以上的床位寓所住客安排公共房屋

16.房屋署署長指出,58歲或以上的床位寓所住客可透過以下途徑申請公共房屋 -
  1. 在公屋輪候冊上登記;

  2. 在"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輪候冊上登記,條件是他們獲配居所
    時必須已年屆60歲;或

  3. 兩名或以上無論有無親屬關係而同意一齊居住的高齡人士,可根據"共
    享頤年優先配屋計劃"申請配屋。
17.房屋署已在多個舊式唐樓密集的地區設立了房屋事務詢問處,協助住客在輪候
冊上登記。中心職員亦會到舊式唐樓和床位寓所對在那裏居住的高齡人士進行家
訪,鼓勵和協助他們申請公共房屋。

為58歲以下的床位寓所住客而設的單身人士宿舍

18. 請參閱上文第8和9段。

床位寓所的最低居住標準

19.《床位寓所條例》規管床位寓所的消防及樓宇安全標準,但並不規管住客的居
住面積。政府無意立例規管個人的最小(或最大)居住面積。個人的居住面積通常是
取決於市場情況、經濟環境、個人經濟能力及個人選擇等因素。政府認為,即使制
定這類規例,也會難於,甚至無法執行。

以空置公屋單位安置床位寓所住客及興建更多一人單位

20.請參閱上文第13段。

為床位寓所住客設立長遠安置計劃,讓住客毋須在公屋輪候冊上登記

21.請參閱上文第8至10段及第13段。房屋署署長認為,為了確保有限的房屋資源得
以有效率地和公平地編配給有需要人士,租住公屋單位應該按照現行的房屋政策編
配給不同安置類別的人士。合乎申請資格而又希望入住公屋單位的床位寓所住客可
在公屋輪候冊上登記。申請人將依照登記次序獲得配屋。

政府對李永達議員提問的回應
床位寓所的統計資料

22.截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為止,全港共有持牌床位寓所63間,住客1189人。房
屋署並沒有存備有關已在公屋輪候冊登記的床位寓所住客人數。

"臨時"床位寓所牌照

23.根據條例規定,牌照事務監督可發出牌照或豁免證明書,但不能發出"臨時"牌照
。在豁免期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屆滿後,牌照事務監督已再沒有發出豁免證明
書,而日後已不會再發出這類證明書。上述的63間床位寓所,均持有根據條例發出
的牌照,其中39間持有附有條件限制的牌照,共有床位住客663名。有關的條件包括
:拆除違例搭建物、更換防火門、清除阻塞火警逃生途徑的雜物、改善照明和通風
設施、提供額外的衞生設備、擴濶通道,以及須就樓宇內的電力裝置提交合格證明
書。這些床位寓所的經營者在一年後為牌照申請續期時,必須完成上述工程,否則
牌照不會獲續期。

單身人士宿舍

24. 請參閱上文第8至9段。

公屋輪候冊上的單身人士統計數字

25.截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公屋輪候冊上共有10,150名年齡在60歲或
以上的單身人士登記。一九九七至九八年,2,030名公屋輪候冊上的高齡人士獲分
配公屋單位。

未來五年房屋委員會興建的一人/二人單位

26.在一九九七/九八年度至二○○一/○二年度,房屋委員會將提供41,000個一人
或二人單位。

無牌床位寓所

27.截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為止,本港共有34間無牌床位寓所,住有675名住客。
請參閱上文第5段。民政事務總署會依照上文第7至8段所載的渠道,協助須遷出的
床位寓所住客獲得安置。

板間房寓所

28. 請參閱上文第11段。

總結

29.我們會繼續實施《床位寓所條例》,以規管床位寓所的安全。任何因法定發牌
計劃的實施而須從註冊床位寓所遷出的住客,如果需要其他的住宿安置,民政事
務總署會根據本文件所載的現有多種渠道,給他們提供協助。

民政事務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