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
1998年9月16日特別會議
對租住公屋準租戶實施全面的經濟狀況審查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員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向租住公屋(公屋)的準租戶實施的資產審查。

背景

2.房委會致力為真正有需要的人提供公屋,迄今已提供了大約67萬個公屋單位。為
確保公屋是編配給真正有需要的人士,房委會特設公屋輪候冊(輪候冊),按先到先
得的原則,把公屋單位編配給合資格的申請人。根據資格準則,輪候冊申請人的家
庭入息必須不超逾公屋輪候冊入息限額(入息限額),並且申請人由登記日期前24個
月起至入伙當日為止的一段期間內,不得擁有任何私人住宅物業。

3.過去,輪候冊申請人須接受收入和物業擁有權審查,但這項經濟狀況審查不夠全
面,因為申請人所持有的資產,除了住宅物業之外,其餘都沒有計算在內。因此,
對於輪候冊申請人的經濟狀況,房委會實在沒有一個全面而客觀的評核。為正視這
個問題,長遠房屋策略白皮書一再重申,公屋應只編配給有真正需要的人士。公屋
準租戶也應在入住公屋前,接受一項全面的經濟狀況審查,收入及資產淨值應同時
包括在審查範圍內。

4.另一方面,在每年可供編配的公屋單位中,約有10%至20%的單位是編配給屬於
「已承擔安置類別」(包括清拆、體恤安置和緊急安置)的家庭。然而,這些家庭
卻無須接受一般入住公屋所需的經濟狀況審查。為確保公屋是分配給最有需要的
家庭,《長遠房屋策略白皮書》建議準公屋租戶(包括臨屋區居民及其他受清拆影
響人士)在入住公屋之前,均須接受一項收入及資產淨值審查。

目前情況

5.房委會租住房屋小組委員會於1998年9月10日舉行會議,通過除物業擁有權及收
入審查外,輪候冊公屋準租戶也須接受資產審查。小組委員會也於會上通過,所
有公屋準租戶,包括臨時房屋區居民及受政府清拆影響的居民,須符合相同的入
住租住公屋資格準則,除非有充分的政策或體恤理由,則屬例外。他們與輪候冊
申請人一樣,須接受收入及資產審查。

6.租住房屋小組委員會於通過上述新建議時,主要是考慮到以下因素:
  1. 長遠房屋策略評議諮詢文件已述及引入資產審查及統一安置資格。
    該文件經於1997年初廣泛諮詢公眾意見。大部分市民對建議表示支
    持;

  2. 公屋是公共資產,應嚴格按照需要而作出分配。資產審查可更有效
    地評估申請人的財政能力,從而評估他們對公屋的需要;

  3. 在分配公屋資助方面,資產審查是一項重要的準則。自1996年以來
    ,房委會已向其現有租戶推行資產審查。房屋協會亦在其資助房屋
    計劃裏推行有關審查。事實證明,資產審查是確定申請人的住屋需
    求的有效方法;以及

  4. 為了確保安置政策的一致性及合理地分配房屋資源,所有公屋準租
    戶應接受相同的入住公屋的資格準則,除非有充分的政策或體恤理
    由,則屬例外。
資產審查

7.公屋申請人的資產限額,租住房屋小組委員會認為應定在足以讓一戶家庭支付
私人樓宇租金6年的經濟能力水平。把準則定為6年,是因為這與現時輪候公屋的
平均時間相近。如有能力支付私人樓宇租金多於6年,則有關家庭對公屋的需要可
算是較不迫切,因為他們能夠在一段較長期間內自行照顧本身的房屋需要。事實
上,輪候冊入息限額亦是參考私人住宅樓宇租金訂出的。在制定資產限額時,我
們有兩項設定:
  1. 各大小家庭在私人樓宇的合理單位面積,均按公屋現行的平均編配標
    準計算;以及

  2. 私人樓宇租金採用1998/99年度輪候冊入息限額所用的釐定方法計出,
    並已作修訂,以反映1998年8月的最新情況。
根據上述設定,而定出的資產限額為:

家庭人數1998/99年度
入息限額
(每月若干元)
每月租金
(元)
資產限額
(元)
16,6003,027220,000
211,9004,512320,000
314,8005,396390,000
417,7006,486470,000
519,2007,332530,000
620,7008,272600,000
723,5009,137660,000
826,2009,776700,000
928,70010,378700,000
1030,70010,434700,000


8.由於不少高齡申請人已臨近退休之年,而在本港,不是所有僱員都在退休後享
有退休金福利,有鑑於此,對於成員全都超過60歲的3人或以下核心小家庭,我
們把資產限額提高至4人家庭的水平。

9. 我們認為所定的資產限額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理由如下:
  1. 有關限額可算寬鬆,因為已經假設被剔除的申請人都有能力租賃
    私人樓宇至少達6年之久,而所租單位的居住面積標準又能與公屋
    的相若。

  2. 社會福利署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下所定的限額,一般
    都被視為衡量貧窮程度的底線,相比下房委會所訂的資產限額較
    之大致還約高出4至6倍。1998/99年度綜援申請人的資產限額為:

    家庭人數資產限額(元)
    137,000
    256,000
    374,000
    493,000
    5111,000
    6130,000


  3. 房委會所訂的資產限額水平與下述其他資助房屋計劃所訂的比較如下:

    房屋計劃入息限額
    (每月若干元)
    資產限額(元)
    租住公屋17,700
    (4人家庭)
    47萬

    居者有其屋計劃33,00070萬
    (待居者有其屋
    小組委員會審批)

    夾心階層住屋計劃60,000120萬

    首次置業貸款計劃70,000120萬


10.至於申報資產的項目,應與維護公屋資源合理分配政策看齊。該政策自1996年
推行以來,一直行之有效。在新訂的資產審查,規定須申報及評估的資產項目,
應與該政策的一樣。須申報資產一覽表,載於附件。這些都是香港市民最普遍擁
有而可以提供收入的資產。由於資產限額是指資產淨值,任何由認可財務機構提
供而尚未清還的按揭款項、透支及個人貸款,均不計算在內。此外,在工作、交
通及其他意外中受傷而失去賺錢能力的申請人,也可豁免接受資產評估。

11.由於資產限額主要與私人住宅租金掛鈎,資產限額會連同輪候冊入息限額,每
年檢討一次。

安置資格準則

12. 於1995年9月23日以後遷入臨屋區的居民須在輪候冊上登記,理應嚴格遵守現
行的入住公屋資格,因此須接受收入及資產審查。不過,按照租住房屋小組委員
會較早前的決定,合資格獲得直接編配公屋的臨屋區居民,以及受1995年9月23日
或之前公布的清拆行動影響,並其後於1997年7月25日或之前獲安置入住中轉房屋
的居民,將可繼續獲豁免接受收入及資產審查。

13.跟臨屋區居民一樣,所有寮屋及天台屋居民在獲編配公屋前,須像其他輪候冊
申請人一樣,接受收入及資產審查。從法律及公共政策的觀點看來,收地賠償與
清拆安置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就收地而言,政府有責任確保土地及房產的合法擁
有人獲得足夠的現金賠償。另一方面,政府的政策是要確保沒有人由於公共清拆
行動而無家可歸,所有受影響人士,不論是業主還是佔用人,若符合現行的安置
資格,便會獲配公屋單位,否則,便會獲安排入住臨屋區/中轉房屋單位。因此,
安置及賠償完全是兩回事。

14.在這情形下,所有受清拆影響的寮屋居民及天台屋居民均須接受收入及資產審
查,以確定他們符合入住公屋的資格。按「緊急安置」類別安置的清拆戶,亦須
通過類似審查。受清拆行動影響而未能通過經濟狀況審查的家庭,可能在短期內
仍有住屋需要,因此,將會獲配中轉房屋。不過,他們只可居住一年,並須繳交
市值租金。在該段期間,他們會獲得優先資格,購買居屋/私人參建居屋單位或申
請自置居所貸款,但他們必須符合白表申請人的一般申請資格。

房屋署
1998年9月

附件

租住公屋準租戶接受資產審查所須申報的資產項目

須申報的資產包括下列各項:
  1. 可動用的現金,以及活期和定期的銀行存款;

  2. 房產,包括已完成買賣協議的住宅和非住宅物業;

  3. 土地,包括地契和甲種或乙種換地權益書;

  4. 車輛,包括私家和商用車輛等;

  5. 可轉讓的汽車牌照,包括的士和公共小型巴士牌照等;

  6. 投資類別的資產,包括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基金、上市股票、經
    紀投資按金、商品期貨、紙黃金、存款證和債券;及

  7. 如屬業務經營者,須申報其公司所擁有的各類資產。
除了本地資產外,亦須申報海外和中國內地的資產。不過,尚未清還給認可財務
機構的按揭貸款、私人貸款和透支、工業或交通意外的補償金或特惠金等,則毋
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