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2) 577/98-99(01)

立法會
衞生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會議

《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修訂項目的生效日期



引言

我們建議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將《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 (修訂)條例》(修訂條例)
及對其附屬法例的修訂正式生效。

背景

2.修訂條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而《1998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規例》
,也在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制定。整套加強管制煙草產品的法例還包括了一份正在草
擬的《吸煙(公眾衞生)(修訂)(公告)令》(修訂命令)。

3.現建議修訂條例的餘下條文與修訂規例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生效。而修訂命令也會
在同一日刋登憲報並生效。

《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 (修訂)條例》

4.修訂條例中的部份條文已分別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及七月一日生效。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生效的主要條文:

  • 條例附表4所指明的處所(即食肆、學校、學院、大學)的管理人可指
    定該處所的任何部分為禁止吸煙區。

  • 任何人不得以銷售機售賣任何煙草產品。

  • 任何人不得把或安排把煙草廣告置於電腦互聯網上,但如果煙草廣
    告是載於電腦互聯網的私人通訊內,而且不是作商業用途,則不在
    此限。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生效的主要條文:

  • 闡明煙草廣告的涵義;

  • 超級市場、百貨公司、購物商場(內設的食肆除外)和銀行的室內及開放
    給公眾的地方,都已被列為禁止吸煙區;

  • 禁止為推廣或宣傳而向任何人(不論年齡)派發任何煙草產品。

  • 建議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生效的主要條文:

  • 食肆如設有超過200個座位(除以全高度間隔隔開以作某項私人活動專用
    的席位外),其管理人應把最少三分之一的地方列為禁止吸煙區;

  • 禁止售賣載有少於20支香煙的香煙包;

  • 禁止售賣焦油含量高於17毫克的香煙。
將會在1999年生效的條文

修訂條例亦指定了兩項有關香煙廣告的條文的生效日期:

  • 自1999年6月26日起將全面禁止所有展示的煙草廣告(特別指定的情
    況除外);

  • 所有印刷刋物上的煙草廣告將於1999年12月31日起被全面禁止。
《1998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規例》

5.基本上,修訂規例訂明,印刷刋物內的煙草廣告載示焦油含量和新健康忠告應採用
的格式和方式。

草擬中的《1998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公告)令》

6.修訂命令會訂明,在香煙包、香煙容器上,載示新健康忠告以及焦油和尼古丁含量
的格式和方式。修訂命令將在該命令刊登憲報當日生效。

7.我們建議草擬中的修訂命令給予煙草包、香煙容器為期12個月的寬限期去符合條例
中新的要求。在寬限期內,舊式的健康忠告字眼、焦油含量組別及新的健康忠告字眼
和焦油及尼古丁含量的指示均可使用。寬限期完結後,只准許使用新的健康忠告字眼
和焦油及尼古丁含量指示。我們亦建議給予展示的煙草廣告一個寬限期。在修訂命令
實施前豎立而使用了舊式健康忠告字眼的廣告仍可繼續保留。但所有在修訂令實施後
豎立的廣告均需使用新的健康忠告字眼。在1999年6月26日後,所有展示的廣告會被
全面禁止,而展示中的廣告亦必須在該日之前清除。

結論

8.修訂條例餘下條文和整條修訂規例的生效日期公告,會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於憲報
刊登。政府現正與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緊密合作,安排新法例的宣傳事宜。




衞生福利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