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2)696/98-99(01)

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
香港法例第465章《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檢討

目的

本文件旨在列出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執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時遇到的困難,條例具爭議性的地方,以及委員會對條例建議修訂之處。

背景

2.鑑於社會呼籲管制器官買賣活動,政府於1992年向立法局提交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獲得醫學界及其他關注團體支持,其後於1995年獲得通過。條例第3條於1996年2月生效,委員會亦隨即成立。

3. 委員會成立後的首要工作是根據條例制訂規例。委員會曾於1996年9月就所草擬的規例,諮詢醫院管理局、私家醫院、醫療團體及有關組織。經考慮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後(諮詢名單見附錄VI),委員會完成制訂規例的工作,規例與條例的其他條款同時於1998年4月1日生效。

4. 根據條例規定,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1. 審批根據條例第5(3)條向委員會申請書面批准進行在生無關係人士間的器官移植(即器官捐贈人與受贈人並無血親關係或雙方的婚姻關係持續少於3年);

  2. 接收有關器官移植手術的訂明資料;以及

  3. 接收夾附於進口器官的證明書。

5. 委員會曾研究條例的條款,注意到條例中有某些限制須作檢討。委員會自1997年9月已於多次會議中詳細討論有關的限制,並將意見連同修訂條例的建議向政府反映。其中須檢討的主要條款包括-

  1. 「器官」的定義;

  2. 在緊急情況要求全個委員會審批申請在運作上的困難;

  3. 建議就條例第5(1)條要求醫生確立血親關係及婚姻持續關係的有關罪行,引入法定抗辨;以及

  4. 條例第5(6)條缺乏刑事制裁。

6. 委員會認為條例有需要改善的地方,但一些具更大爭議性的問題在條例生效後才浮現,例如昏迷病人。

詳細的意見書

7. 此份意見書列出委員會在執行條例時遇到的困難,條例第5(4)(c)及5(5)條具爭議性的地方,以及委員會對條例提出的其他問題與修訂建議。相關的文件及附件列舉如下-

附錄I-委員會在運作上遇到的困難
附錄II-條例第5(4)(c)及5(5)條有關昏迷病人、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的爭議
附錄III-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對條例提出的其他問題及修訂建議
附錄IV-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附摘要說明)
附錄V-人體器官移植規例(附摘要說明)
附錄VI-曾就草擬的人體器官移植規例作諮詢的團體
附錄VII-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行政指引(附摘要說明)
附錄VIII-委員會處理在生無關係器官移植申請的程序(請參閱夾附於英文版本的指引)(附摘要說明)
附錄IX-英國人體器官移植法令1989(請參閱英文版)
附錄X-英國衛生署就有關昏迷病人、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情況的答覆信(請參閱英文版)


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
199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