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867/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MP/1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3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李啟明議員(主席)
劉千石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卓人議員
呂明華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缺席委員 :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智鴻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祝建勳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吳麗敏小姐

勞工處處長
張建宗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就業服務)
周東山先生

僱員再培訓局行政總監
鄺勝仕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祝建勳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吳麗敏小姐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曹振華先生

勞工處處長
張建宗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僱員權益)
左陳翠玉女士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曾健和先生

高級政府律師(國際法律)
張秀霞女士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祝建勳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吳麗敏小姐

勞工處處長
張建宗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曾健和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人權)
鄭佩蘭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5
吳月華女士
I. 確認通過1998年12月23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360/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1383/98-99(01)號文件)

2.事務委員會決定在1999年3月23日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以下事項 --

  1. 人口增長及就業情況;

  2. 基礎建設項目的人力需求研究;及

  3. 老人就業問題。
(會後補註:應政府當局的要求,事務委員會將押後討論第2(b)段的事項。)

3.事務委員會同意按呂明華議員的建議,在日後會議席上討論香港輸入內地專才的事宜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下稱"教統局副局長")答覆呂明華議員時表示,政府當局正檢討輸
入內地專才的政策。他承諾在下次會議席上告知委員該項檢討何時完成。

4.事務委員會亦應單仲偕議員的建議,同意討論資訊科技業對人力及訓練的需求,以及
工作時需使用電腦的僱員的職業健康問題。勞工處處長同意稍後就後者提供指引。

5.劉千石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按照以往慣例,向事務委員提供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勞顧
會")會議的議程。勞工處處長同意。勞工處處長應主席的要求,同意會考慮如何改善事
務委員會與勞顧會的溝通。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已澄清,當局以往並沒有向事務委員會提供勞顧會會議的議程,
但作為勞顧會主席的勞工處處長在每次勞顧會會議後,均就席上所討論的事項向事務
委員會主席提供一份摘要。)

III. 開設職位及解決失業問題的措施的最新進展
(立法會CB(2)1383/98-99(02)號文件)

6.教統局副局長應主席的要求,在席上特別講述有關開設職位及解決失業問題措施的
最新進展如下 --

  1. 關於提前展開公共工程及基礎建設計劃方面,政府當局會提前展開3項
    計劃,包括青山醫院重建計劃、吐露港擴建道路計劃及大嶼山東涌發展
    計劃。此舉會為勞工市場創造約2 000個新職位。政府當局亦正研究可否
    提前展開更多計劃,從而開設更多職位;

  2. 在僱員再培訓方面,僱員再培訓局(下稱"再培訓局")已把1998至99 年度
    所提供的日間訓練課程名額及總訓練名額分別增加80%及30%。再培訓
    局會在1999至2000年度進一步把訓練名額增至95 000個,所涉及的培訓
    開支為4億3,000萬元;

  3. 當局已聘請約3 000名臨時社區幹事,負責推行3項有關推廣私人大廈管
    理及防火安全,以及調查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的居住情況的社區建設計
    劃;及

  4. 政府當局已就中小型企業特別信貸計劃額外批撥13億元。該項計劃自
    1998年8月推行至今,已有1 000間中小型企業受惠。在1999年1月,成
    功獲批貸款的申請個案已增加27%。
7.勞工處處長向委員概述文件附件一及二所載內容,當中除闡述政府當局最近推行一
系列措施,以加強勞工處所提供的就業輔導服務,及使這些服務更現代化外,亦說明
當局在加強家務助理再培訓及就業選配服務方面的最新工作進展。他表示,當局已制
訂及製備一系列新安排及新設施,包括採用新科技、推行具有目標的措施,以及提供
因應個人需要的增值服務。這些改善措施部分已在近期實行,其餘將於未來數月陸續
推出。這系列新服務包括 --
  1. 透過電台廣播積極宣傳職位空缺;

  2. 「登記易」簡易登記程序;

  3. 職位空缺處理中心;

  4. 電話就業服務中心;

  5. 互動就業服務網頁;

  6. 地區性家務助理空缺一站式服務;

  7. 出版有關求職技巧的參考資料;及

  8. 加強勞工處電話普通諮詢服務。
這些改善措施旨在因應需要,提供簡便及現代化的就業輔導服務。換言之,當局旨在
推行以客為本的服務文化,兼顧各行各業求職者及僱主的需要。

8.勞工處處長及再培訓局行政總監亦特別講解文件附件二的內容,當中闡述勞工處及
再培訓局最近曾採取措施,致力改善為本地家務助理提供的就業輔導服務及再培訓。
他們表示,再培訓局及勞工處就轉介學員填補家務助理職位空缺的事宜及其他合作範
疇保持緊密聯繫。再培訓局及勞工處會繼續加強各方面(包括轉介就業及宣傳等方面)
的合作,務求為該行業的求職者及再培訓學員提供更優良的服務。

9.再培訓局行政總監續稱,在1999至2000年度,再培訓局會把家務助理特別再培訓暨
就業選配計劃的訓練名額由3 700個增至5 200個。再培訓局亦會開辦有關老人個人護
理及資訊科技的新課程。由於資訊科技界有就業機會,再培訓局會在1999年9月為資
訊技術助理員開辦訓練課程。

10.鑑於終審法院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出生的子女是否享有居留權問題所作的裁決
,陳婉嫻議員及陳榮燦議員關注合資格人士來港後對勞工市場造成的影響。他們預期
失業率會攀升,因而建議當局制訂額外措施,以解決失業問題。就此,鄭家富議員提
議當局定期向事務委員會提供資料,說明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與就業有關的特別
專責小組的工作進展。

11.教統局副局長及勞工處處長作出以下回應 --

  1. 終審法院的裁決會帶來深遠的影響。為了準確評估有多少人已經或將會
    由於終審法院的裁決而合資格擁有香港居留權,政府統計處會在1999年
    3月至5月期間進行住戶統計調查,以確定香港居民在內地的配偶及子女
    人數;

  2. 住戶統計調查就上述人士的人數、年齡、教育水平等方面收集更多資料
    後,教育統籌局(下稱"教統局")便會研究此事;及

  3. 政府當局非常關注失業問題,但這問題不能在短期內解決。勞工市場是
    否有新職位,主要視乎經濟的復甦情況。勞工處會繼續加強就業輔導服
    務,並盡可能找尋更多職位空缺。
12.主席及鄭家富議員均認為,教統局應着手研究終審法院的裁決對該局提供的服務及
香港就業情況的影響,而不應留待 1999 年7月的住戶統計調查完成後才研究此事。教
統局副局長表示,各政策局會展開初步研究,探討就中期以至更長遠而言,各局需提
供何種服務,以應付內地合資格人士來港後的需求。教統局在研究此事時,會考慮住
戶統計調查所得的結果。

13.陳婉嫻議員預期人口會因終審法院的裁決而有所增長,因而懷疑本港現時為解決失
業問題及開設職位而採取的措施是否足夠。她提及勞工處採取以客為本的服務方式,
並考慮到本港對本地家務助理的殷切需求及求職者的種種需要,她質疑11間本地就業
輔導組(下稱"就業輔導組")辦事處所提供的服務能否滿足市民的需求。此外,她詢問該
處的電話熱線服務為何須等候一段長時間才作出應答。

14. 勞工處處長作出以下答覆 --

  1. 以客為本的服務方式旨在加強勞工處的就業輔導服務。該處會透過推
    行以客為本的服務文化,滿足求職者及僱主的需要;

  2. 勞工處主動為本地家務助理提供就業輔導服務,是一項創新的嘗試。
    就業輔導組轄下各辦事處均設有特別服務櫃檯,為尋找家務助理工作
    的本地求職者提供更優良的就業選配服務,並舉辦"家務助理講座",
    協助求職者掌握求職技巧。勞工處亦提供有關市場情況的資料,並主
    動向所有有意聘請本地家務助理的僱主推介其特別服務,包括聯同業
    主立案法團及各區民政事務處,印製有關家務助理就業服務的單張,
    寄往一些大型屋邨,藉以發掘更多就業機會;及

  3. 政府當局會考慮就業輔導服務的實際使用人數,檢討就業輔導組辦事
    處能否應付市民對該等服務的需求。當局將需更多時間推行各項新措
    施,才可作出結論。
15.丁午壽議員詢問本地家務助理工作的僱用期。勞工處處長答稱,僱用期須由僱主與
家務助理共同協定。不少家務助理為家庭主婦。他們雖然每天擔任數小時兼職,但卻
可賺取工資,幫補家計。這樣亦會有助紓緩失業情況。就此,主席表示,部分準僱主
對於聘用他們不熟悉的人擔任兼職家務助理沒有信心。如當局可就兼職家務助理的質
素向該等僱主作出一些保證,對兼職家務助理的需求會更為殷切。他要求政府當局研
究此點。

16.陳榮燦議員表示,上文第7段所述的新措施不能協助失業人士即時找到工作。關於
加快撥款進行政府小型維修工程的事宜,他詢問,截至1999年1月31日為止所開設的
1 150 個新職位,僱用期為何。至於為求職者提供的電話轉介服務,他關注作出轉介
後的跟進服務。

17.教統局副局長答稱,部分為政府維修工程而開設的職位是按工程聘用,平均僱用期
約為兩年。關於電話轉介服務,勞工處處長表示,該處會把求職者轉介往已登記需要
該項服務的僱主。僱主可自行決定是否聘用有關求職者。求職者可能需要數次轉介才
能找到工作。如求職者經多次轉介仍未能找到工作,該處會為他提供就業選配服務。

18.呂明華議員提議,為了協助仍未能找到工作的人士,當局應把該等人士的資料輸入
電腦網絡,以便按職位空缺所需要求選配工作。勞工處處長重申,勞工處一直有為該
類求職者提供就業選配服務。呂明華議員補充謂,應鼓勵失業人士以務實的態度尋找
工作。他們應考慮接納工資較低的工作。

19.李卓人議員詢問,雖然在1998年5月至年底共開設約 30 000 個新職位,為何建造業
現時仍有失業問題。他表示,由於越來越多建築工程所需的現成產品在內地製造,因
此已影響到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他建議政府當局日後就公共工程及建屋計劃簽訂合
約時,應訂明該等產品必須在香港製造。

20.教統局副局長同意把上述關注及意見轉達有關政策局。他表示,當局可透過進行基
礎建設計劃人力需求研究解決開設職位方面的問題,而該項研究將在下次會議席上討
論。主席認為,建造業現時所面對的失業問題,主要是公共工程以外的建造業零增長
所致。勞工處處長補充謂,室內裝修工程數目減少亦導致建造業工人失業。

21.單仲偕議員表示,由於資訊科技界有大量就業機會,當局應致力提供這方面的再培
訓,例如提供軟硬件應用及維修、電腦動畫製作等方面的再培訓。他建議當局向事務
委員會定期匯報這方面的工作進展。

22.再培訓局行政總監答稱,再培訓局會着手訓練此方面的技術助理員。為了為學員建
立架構完善的資訊科技教育及培訓階梯,該局可就培訓課程訂定資格審訂架構。隨著
他們在職業訓練方面所取得的資格有所提高,加上該等資格獲得更廣泛的認可,學員
或會有更大機會在這行業找到工作。單仲偕議員同意訂立資格審訂架構。他補充謂,
當局應為中學畢業生開辦訓練課程,使他們可在電腦科技(特別是動畫)行業找到工作。

23.丁午壽議員關注評估'搵工熱線'這個電台新節目是否成功的準則。勞工處處長表示,
經選出的職位空缺資料已透過香港電台播放,每星期5次,藉以協助求職者尋找工作。
求職者可致電電台查詢詳細資料。求職者的反應令人鼓舞。

24.鄭家富議員詢問當局何時完成檢討中小型企業特別信貸計劃的工作。教統局副局長
承諾與工商局跟進此事。

IV. 國際勞工公約在香港的實施情況
(立法會CB(2)1383/98-99(03)號文件)

25.勞工處處長應主席的要求,向委員概述文件所載關於國際勞工公約在香港的適用情
況。

26. 勞工處處長表示,《基本法》第三十九及一百四十七條均保證國際勞工公約繼續適
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目前,有46條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
在這46條公約中,31條在未經修改的情況下適用於本港(即公約內所有條文均在本港實
施 ),15條則經修改後適用於本港(即公約內若干條文為適應本地情況而經修改,繼而
在本港實施)。

27.勞工處處長續稱,1976年制定的《(國際勞工標準)三方協商公約》(公約第144號)經
修改後適用於香港特區。這條公約規定香港特區政府有義務運用各種程序,以確保政
府、僱主及工人三方的代表就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包括有關國際勞工標準的事宜)進
行有效協商。根據這條公約的條文,有關在香港特區實施國際勞工公約的事宜,會由
勞顧會轄下由三方代表組成的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負責審議。

28.委員察悉,香港職工會聯盟曾投訴香港特區政府制定《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
項修訂)條例》,因而抵觸1948年制定的《結社自由和保障組織權利公約》(公約第87
號)及1949年制定的《組織權利和集體談判權利公約》(公約第98號),而國際勞工組織
轄下結社自由委員會在1998年11月就此事發表報告及提出建議。不過,政府當局認為
,由於公約第87號經修改後適用於本港,香港特區政府並沒有違反該等國際勞工公約
的條文。

29.李卓人議員質疑為何不在香港特區實施公約第87號的所有條文。關於就集體談判作
出規定的公約第98號,他認為,倘若政府當局仍拒絕就集體談判立法,並拒絕承認職
工會在集體談判行動中的地位,即不尊重國際勞工組織轄下委員會所作的結論及建議。

30.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答稱,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章程》,各項國際勞工公約
可在經修改後才適用於香港特區,以切合其特別情況。就公約第87號所作的修改涵蓋
職工會職員的資格及對職工會經費用於政治用途的限制。他續稱,就資格而言,任何
人須從事或曾從事或受僱於有關行業,才能成為職工會的職員。未能符合資格規定的
人士必須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作出申請。過往,政府當局一直靈活處理及批准所有該
等申請。他強調,有關的修改並沒有影響職工會的發展。

31.關於集體談判的問題,勞工處處長表示,根據公約第98號第4條,締約國實施公約
的方式可以各有不同。該公約並沒有就實施公約的事宜訂定嚴格規定。根據國際勞工
組織的決定,公約第 98號第4條並沒有訂明政府有責任採取措施,強制規定某組織進
行集體談判,因為這種干預行動,會使談判變質。因應有關國家的情況,勞資雙方亦
可進行自願性的協商,以代替集體談判。勞工處處長續稱,政府當局不反對在自願情
況下進行的集體談判。勞工處一直在香港提倡勞管雙方溝通,並在有需要時,鼓勵僱
主與僱員以自願協商的方式,解決僱傭事宜或勞資糾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已在
這方面不遺餘力地工作。勞工處處長應主席的要求,同意就該組的工作向事務委員會
提交報告。

32.李卓人議員仍沒改變其看法。他表示,國際勞工組織曾作出聲明,促請所有締約國
實施7條國際勞工公約的所有條文,包括公約第87及98號的條文。此外,他詢問香港特
區在實施國際勞工公約方面的自主權。勞工處處長答稱,正如《基本法》第一百四十
七條訂明,香港特區可自行制定有關勞工的法律及政策。

33.陳婉嫻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整體實施關乎集體談判的公約。她認為現時由政府、
僱主及工人三方代表協商的模式,未能有效解決勞資糾紛。

34. 勞工處處長重申,勞工處一直提倡勞資雙方互相溝通,從而有助進行協商。香港有
不少行業(例如食肆及飲食業、印刷及水管工程等行業)已採用自願協商的方法解決勞工
事宜,當局會進一步向其他行業推廣這種方法。

V. 工人罷工或採取工業行動的權利
(立法會CB(2)1383/98-99(04)號文件)

35.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表示,自《基本法》在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後,香港居民
便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36. 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續稱,由於《僱傭條例》第9條並沒有規定僱主可以僱員曾
參與罷工或採取工業行動為理由,在沒有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況下把該僱員解僱
,因此該條文與《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沒有抵觸。若僱主以僱員曾參與罷工或採取工
業行動為理由,在沒有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況下把該僱員解僱,此舉可能被視為
不合法。

37.鑑於由1997年7月1日開始,香港居民享有罷工或採取工業行動的權利,陳榮燦議員
懷疑《僱傭條例》第31H及31X條與《基本法》的條文有所抵觸。他表示,根據經驗,
確曾有僱員因參與罷工或工業行動而遭僱主解僱。

38.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答稱,《基本法》在1997年7月1日生效前,《僱傭條例》第
31H 條的規定已經實施。這項及其他有關條文的意思是,凡已接獲僱主通知終止其僱
傭合約的僱員,如在通知期屆滿前參加罷工,其領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或根據《僱
傭條例》領取其他補償的權利將不會受到影響。第31H 條旨在保障該等僱員所享有的
法定權利。她強調,由1997年7月1日開始,法律的應用及詮釋應符合《基本法》的規
定。

39.陳榮燦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考慮修訂《僱傭條例》的有關條文,使其符合《基本
法》第二十七條。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答稱,政府當局會考慮對《基本法》的詮釋
,才仔細研究是否需要修訂《僱傭條例》。

40.陳婉嫻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全面檢討《僱傭條例》的條文,並把那些與《基本
法》有所抵觸的條文予以修訂。就此,劉千石議員詢問該條例第31H條在1997年7月
1 日前及之後的詮釋,以及陳婉嫻議員建議進行的檢討會在何時進行。他建議當局
檢討這事時同時研究復職權的問題。教統局副局長及勞工處處長承諾研究此事。主
席促請政府當局把檢討結果告知委員。

41.鄭家富議員表示,為了符合《基本法》的規定,當局應檢討《僱傭條例》第31H及
32M 條(就不合理解僱的情況作出規定的條文)。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答稱,僱員是
否合法行使其罷工及採取工業行動的權利及自由,以及解僱是否合理的問題,將須視
乎法庭的決定。法庭會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有關法例的規定,審慎考慮有關
個案的事實及情況,然後作出裁決。

42.司徒華議員表示,由於自1997年7月1日起,工人享有罷工及採取工業行動的權利及
自由,當局應就此對《僱傭條例》作出相應修訂。如不作修訂,則有需要進行司法覆
核。陳婉嫻議員表示,如有需要,她會考慮提交議員法案。

4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4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