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496/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MP/1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9月24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李啟明議員(主席)
劉千石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耀忠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呂明華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II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張建宗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4
梁悦賢女士

勞工處處長
韋玉儀小姐

勞工處助理處長(就業服務)
蕭何嘉玉女士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V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張建宗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4
梁悦賢女士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7
曹振華先生

勞工處處長
韋玉儀小姐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曾健和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張建宗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7
曹振華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職業安全及健康)
麥鴻驥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小姐

高級主任(2)5
吳月華女士
I. 確認通過1998年7月28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266/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302/98-99(01)號文件)

2.主席告知委員,教育統籌局將於1998年10月12日,就行政長官施政報告向事務委
員會作出簡報。

3. 委員同意在訂於1998年10月29日下午2時30分舉行的定期會議席上,討論由香港
社會保障學會提交的《香港最低工資方案》研究文件。委員亦同意,應邀請僱主團
體及勞工組織的代表出席會議。

4.委員同意,若政府當局可及時提供資料文件,事務委員會將在訂於1998年10月29
日舉行的會議席上,討論對本港勞動人口的工作時間安排所進行的檢討。政府當局
已應允在1998年10月中或之前,就能否提交資料文件一事向秘書處作覆,若當局屆
時未能提交資料文件,該項目便須進一步押後至1998年11月的會議席上討論。

5.事務委員會決定在訂於1998年11月26日舉行的會議席上,討論以下事項:
  1. 劉千石議員擬就年齡歧視問題提交的法案;

  2. 公用事業機構的專營權變動後對現有僱員及將來的僱主的影響;及

  3. 檢討留宿家庭傭工的僱傭條件。
6. 關於上文第5段(b)項,政府當局答允向事務委員會提供關於與不同的公用事業構
機訂定的現行安排的綜合文件。陳婉嫻議員就上文第5段(c)項建議,應檢討"家庭傭
工"的定義,以便對其他僱員(例如在家庭環境工作的司機)的情況亦加以考慮。委員
同意此項建議。

III. 就業專責小組的工作進展匯報
(立法會CB(2)302/98-99(02)號文件)

7.教育統籌局("教統局")副局長表示,本港的就業不足率已由2.6%下降至2.5%,而
失業率則為5%。失業率不斷上升的趨勢能否被扭轉很大程度上視乎經濟會否復甦。
不過,當局將會致力紓緩失業情況,及協助失業人士盡快重新投入勞動市場。

8.教統局副局長應主席的要求,特別介紹就業專責小組為創造職位和應付失業而採
取的各項措施所取得的下述進展:
  1. 迄今所宣布的措施大部分已對普羅大眾產生效用。尤其值得一提的
    是,勞工處改善了就業選配服務,在透過為求職者提供電話轉介及
    處理職位空缺服務,向市民提供職位空缺的資料,以及向可能成為
    僱主的人士進行宣傳活動後,已有更多職位空缺獲得填補;

  2. 為加強職業訓練及僱員再培訓工作,僱員再培訓局和職業訓練局已
    由1998年9月開始,合辦一項為失業人士而設為期9個月的服務行業
    訓練證書課程,獲得良好的反應。與此同時,一項為航運業開辦的
    特別訓練課程將於10月展開。官立夜校的中五學額亦有所增加,而
    職業訓練局將於1998年10月開始,為中五畢業生開辦一項為期一年
    的全日制職業訓練證書課程。此外,僱員再培訓局亦已提供"一站
    式"服務,以加強為家務助理和保母設立的再培訓暨就業選配計劃;

  3. 為推廣延續教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各所院校準備擴大研
    究生修課課程的學額。教統局將會就此事與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緊
    密聯絡;

  4. 至於創造職位方面,當局業已提前展開21項工務計劃,因而可創造
    約3 000個新職位。當局預期到1999年年底時,本港的勞工市場將
    有100 000個職位空缺可供選擇,而迄今業已創造大約15 000個新
    職位,當中3 000個屬公務員職位。而在12 000個非公務員職位當
    中,6 000個來自基礎建設工程,其餘則來自範圍廣泛的其他界別
    ,包括教育界、醫院服務等;

  5. 香港旅遊協會業已在前添馬艦用地舉辦首次活動。該次活動為一個
    大型流行音樂會,是名為"動感之都 -- 與星同遊九八"宣傳活動的特
    備節目。此外,香港工業出品展銷會亦將於1998年年底在該幅用地
    上舉行,這將有助在勞動市場創造新職位。另一方面,香港旅遊協
    會和新城電台將由1998年10月11日至11月22日期間,合辦一連串的
    海濱嘉年華會。而在該段期間每逢星期六,該幅用地將會開設時尚
    市場,提供攤位予有意售賣具創意及創新產品的人士使用;

  6. 抵港旅客的數目在1998年7月有所回升,酒店的入住率有所上升。
    而旅遊業復甦肯定有助推動零售業;及

  7. 當局業已於八月底推行一項特別計劃,以便協助中小型企業向貸
    款機構取得貸款。
9.教統局副局長在回應陳婉嫻議員及陳榮燦議員時表示,在前添馬艦舉辦活動的主
要目的是推廣旅遊業,所提供的就業機會主要是舉辦該等活動的結果。時尚市場是
旅遊協會和新城電台合辦的嘉年華會的組成部分,其構思取材自跳蚤市場。當局明
白到,就業不足率雖然已穩定下來,但失業問題仍然嚴重,當局將會竭盡所能,以
改善情況,並會採取一切可行的辦法,紓緩失業問題。至於在該幅用地舉辦以推廣
旅遊業為主的活動,在吸引遊客方面究竟能發揮多大作用,則仍有待觀察。教統局
副局長向委員保證,教統局將與經濟局共同商討此事,以便令該幅用地發揮最大作
用,以及為失業人士提供更多就業機會。

10.李卓人議員提及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最近通過決議,支持部分僱主申請輸
入外地勞工("外勞"),他質問當局在失業問題尚未獲得解決時,為何仍容許輸入外
勞。教統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解釋,現行補充勞工計劃所依循的基本原則是,本地
僱員應獲優先考慮填補職位空缺,但倘若某些職位空缺未能由本地人填補,僱主
應獲准輸入外勞,以填補有關的空缺。雖然本港的失業問題嚴重,但勞工處本地
招聘服務的結果顯示,目前仍有相當數目的工種,包括豬農、私營護理安老院起
居照顧服務員及理髮店洗頭員等,未能在本地招聘得足够人手。當局是為了填補
此等空缺,才容許輸入外勞。

11.本身亦為勞顧會主席的勞工處處長在答覆劉千石議員的跟進問題時重申,根據
補充勞工計劃,本地工人會獲優先考慮填補職位空缺,只有當某些指定職位未能
由本地人填補,才會透過輸入外勞填補。她並詳細講述導致勞顧會支持僱主提出
53項輸入外勞申請的理由。勞工處處長順帶舉出一個例子,一名僱主雖然願意給
予較工資中位數(即月薪約9,000元)為高的薪金,並打算全數聘用僱員再培訓局特
別開辦的兩項建築工地看守員課程的全部學員,但結果仍未能招聘足够的建築工
地看守員。她強調,支持該等輸入外勞申請是勞顧會內大多數成員的決定,並非
因她以主席身份投票贊成所致。她已接受勞顧會委員的意見,向教統局建議批准
該等申請。

12.勞工處處長在回應李卓人議員的進一步詢問時指出,每當有職位空缺時,勞工
處會把有關資料送交僱員再培訓局及職工會,後者然後向勞工處推薦再培訓學員
及本地求職者進行就業選配。勞工處亦會採取主動,查核曾在本港就業輔導組及
就業選配中心登記的求職者,從中物色合資格的本地工人,然後為那些對補充勞
工計劃中的空缺有興趣的人士進行就業選配。此外,勞工處亦會與僱員再培訓局
安排,特別開辦例如建築地盤看守員課程這樣的訓練課程。

13.部分委員對於勞工處處長在第11段所引述的例子表示驚訝。鄭家富議員就此敦
促當局改善就業選配的機制。

14.本身亦為勞顧會委員的何世柱議員扼要覆述上文提及勞顧會在處理申請輸入外
勞的個案時,所依循的原則。他補充說,勞顧會在審核申請時,亦會考慮擬議輸
入外勞的方案會否有助維持或導致一定數目的本地僱員可在本地工作。在某些情
況而言,熟練外勞可協助訓練本地僱員擔當某些工作。

15.教統局副局長應主席的要求,同意以書面提供有關最近根據補充勞工計劃,獲
批准輸入外勞的行業和職位的詳細資料。

16.教統局副局長在回應鄭家富議員時表示,預計到1999年年底時可開設的100 000
個職位空缺,是政府推行重要的政策措施、基礎建設及工務工程的結果。政府部
門及"西鐵"工程(不包括在馬鞍山、將軍澳、尖沙咀、紅磡及前啟德機場進行的新
項目)亦有職位空缺。100 000個職位空缺的數字屬保守的估計,因為當中並不包
括私人機構開展業務所創造的職位空缺,當局會於1998年年底向事務委員會提供
一份詳細文件,說明根據1998年施政報告所公布的新措施更新對創造職位情況的
評估。教統局副局長在答覆鄭家富議員的跟進問題時表示,當局將會在上述文件
內,向事務委員會講述在創造職位方面得到反映的主要政策大綱的落實情況。

17.鄭家富議員提出推動延續教育的問題,教統局副局長指出,包括公開大學及職
業訓練局在內的培訓機構會在1998至99年度凍結學費,此外,當局所推行的免入
息審查貸款計劃,將會令包括公開大學的學生在內的更多大專學生受惠。

18.鄭家富議員問及當局有何措施防止在建築工地以外的工作地點發現的非法勞工
問題,教統局副局長在回應時指出,入境處將繼續盡力採取執法行動,例如展開
大規模的掃蕩,而勞工處亦會在工作場地加強巡查,以遏止非法勞工。他向委員
保證,教統局亦將繼續就此事與保安局保持緊密聯絡。

19.教統局副局長在回應梁耀忠議員時表示,失業問題雖然嚴重,但應從長遠的角
度加以解決。事實上,預計到1999年年底時可開設的100 000個新職位空缺,並不
包括私人機構的空缺在內。當局希望,所有這些空缺均能由本地僱員填補,但倘
若某些職位因其工作性質而在招聘方面遇到困難,便須輸入外勞。教統局轄下設
有建造業培訓及再培訓四方工作小組,成員由各有關培訓機構、政府決策局/部
門、以及行業商會和職工會的代表組成,該小組將繼續致力協助失業者裝備自己
,令他們掌握投身建造業所必須的技能。目前有5 000名半熟練工人(其中3 000名
來自建造業,2 000名來自機械工程業)需要安排就業服務。為確保本地僱員獲得
更充分的就業機會,當局業已規定,負責政府房屋工程的承建商,其僱員當中應
有5%為半熟練工人,30%為熟練工人。至於建造合約方面,其僱員應有5%為半
熟練工人,10%為熟練工人。當局準備在有需要時提高上述限額,同時會致力
提高本地工人的技術水平。

20.教統局副局長在答覆梁耀忠議員的跟進問題時估計,倘若到1999年年底時可
全數開設該100 000個職位空缺,而其他因素保持不變,屆時的失業率將會顯著
下降。然而,主席指出,該項估計需作修改,顧及對本地僱員數目的增加構成
影響的其他因素(例如持單程證入境人士及回流人數有所增加)。

IV. 僱主單方面更改僱傭條件的事宜
(立法會CB(2)302/98-99(06)號文件)

21. 教統局副局長表示,根據《僱傭條例》(下稱"該條例"),僱主不可無理更改僱
傭合約的條款。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就此向委員簡介資料文件的內容。他
指出,只有在勞資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更改僱傭合約的條款。當更改協議條
款時,立約的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建議更改合約的任何條款,但另一方可決定是
否接納該項建議。僱主如欲更改屬下僱員的僱用條款,而有關條款一經更改,會
大大影響僱員的利益(例如減薪),則應先取得有關僱員的同意。僱主不應強迫僱
員同意對僱用條款作出任何更改,或在未經僱員同意的情況下自行更改條款。當
局鼓勵僱主在更改條款前,先與僱員商討,向他們解釋更改條款的理由。如涉及
減薪,僱主更有必要與僱員商討各項問題,謀求可行的解決辦法。

22.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續稱,僱員有權選擇是否同意按僱主的建議更改僱
用條款。該條例為僱員提供保障,使僱主不得單方面和無理更改僱用條款。該條
例第VIA部訂明,如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用條款,而有關僱傭合約中並無
明訂條款,准許更改合約條款,則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即受僱4星期或以上,每
星期最少受僱18小時)的僱員,可就僱主無理更改合約條款向勞資審裁處申索補
救。

23.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補充謂,僱主如未經屬下僱員同意,單方面減薪
,即屬違反該條例。根據普通法,如僱主更改合約的條款(例如減薪),以致會大
大影響屬下僱員的利益,則僱員可把此舉當作僱主將其解僱,並申索終止僱用的
補償。

24.李卓人議員認為,由於僱員並沒有諮詢權及談判權,現行條例未能為僱員提供
有效保障,防止僱主更改僱用條款。他在提述資料文件第5段時,質疑當中為何沒
有提及職工會的角色,卻鼓勵僱員先行徵詢家人或朋友的意見,才決定是否同意
按僱主的建議更改僱用條款。勞工處處長在回應時表示,當局認為,僱員若遇到
這種情況,其家人給予的支持非常重要,至於應否徵詢其他方面(例如職工會)的
意見,則由僱員自行決定。雖然這是勞資雙方的僱傭問題,政府當局無意輕視任
何職工會。事實上,職工會經常參與涉及勞資關係的事務,而勞工處亦與各職工
會保持良好的工作關係。政府當局並沒有歧視職工會。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補充謂,政府當局承認職工會擔當重要的角色,並在調解勞資糾紛方面建樹良多,
發揮作用。不過,他指出該條例並不適用於政府。

25. 楊耀忠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檢討職工會的法律地位。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
關係)回應時重申,政府當局確認職工會的重要作用。僱員可隨意就涉及更改僱用
條款的事宜向職工會求助。勞工處絕不會加以阻撓。勞工處處長進一步表示,政
府當局確認職工會所發揮的重要功能,因此亦會邀請職工會的代表協助調解勞資
糾紛。此外,在勞顧會的12名委員中,6名為職工會的代表。勞工處助理處長(勞
資關係)補充謂,由勞工處主辦的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亦有介紹職工會的角色,該局
更邀請職工會的代表負責主講該部分的課程。鑑於職工會在勞資關係方面貢獻良
多,陳婉嫻議員促請政府當局更重視職工會。

26.陳婉嫻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曾採取何種措施,以保障僱員免遭減薪。勞工處處長
在回應時表示,該條例為僱員提供保障,令僱主在未經僱員同意更改僱用條款的
情況下,不得單方面及無理削減僱員的薪金。鑑於部分僱主在打算更改僱用條款
前,沒有預先發出通知,讓僱員有充分時間考慮,勞工處處長表示,當局會擬備
一套指引,就如何處理更改僱用條款已屬無可避免時的情況向僱主提供意見。該
套指引會著重提醒陷於經濟困境的僱主,他們有必要謀求其他控制成本的方法,
減薪及裁員只應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才予考慮。

27.然而,主席認為有關指引並無法定效力,故難以保障僱員免遭減薪。他詢問政
府當局,在這個提倡保障工資的時代,會如何確保僱員不會成為犧牲品。勞工處
處長回應時表示,當局有必要為僱員制訂指引,藉以協助他們考慮是否接受更改
僱用條款,而該等指引會提交勞顧會考慮。她以新加坡為例指出,當地由政府及
勞資三方組成的小組已公布類似的指引。勞工處處長希望該等指引有助僱主在處
理此事時體現公平原則並顧及人情味。

28.勞工處處長在答覆陳婉嫻議員的跟進問題時表示,僱員在計算遣散費時,有
權選擇以過去12個月的平均薪金而非最後一個月的薪金作為計算基礎。

29.陳榮燦議員同意陳婉嫻議員的意見,該兩位議員均認為,政府當局應考慮修
訂現行法例,以保障僱員的利益。

30.李卓人議員在席上提交一份文件(該份文件其後隨立法會CB(2)350/98-99號文件
送交缺席的委員)。李議員在文件中提出3項建議,包括在僱主著手更改僱傭合約
條款前,僱員應有權獲預先通知,僱員如不同意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有權與僱主
談判,以及有權申索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政府當局承諾就此等建議提供書面
答覆。

31.田北俊議員同意,僱主如要更改僱用條款,應預早發出通知,以便僱員有充分
時間考慮,他並認為,讓僱員有7天時間決定是否同意更改僱用條款,是較合理的
做法。他亦建議,應就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訂定盡量清晰明確的計算方法,而該
等計算方法亦應交由勞顧會考慮。

32.鄭家富議員提議,當局應向擅自更改僱用條款的無良僱主施加更嚴厲的處罰。
司徒華議員贊成為此制定法例,以便當僱主提出修改僱用條款時,僱員的權益得
到保障。僱員應有知情權,僱主若打算更改僱用條款,應事先通知僱員及職工會
。此外,在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時,應以僱員不會蒙受財政損失為原則。

V. 為改善工業安全而對有關法例提出的修訂建議

(a) 《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
(立法會CB(2)302/98-99(07)號文件)

33.議員察悉,內務委員會曾在近期一次會議席上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各
項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的規例。該小組委員會將會研究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
條例》第7條動議的決議案。

34.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7)應主席的要求,向議員簡介資料文件的內容。教統局
首席助理局長(7)表示,根據執行規例所得經驗,由於有需要證實所存在的危險
煙氣的濃度足以令人昏迷,所以要斷定發生意外的工作空間確屬密閉空間並非易
事。即使發生意外後,控方仍須證實意外發生時該空間內存在危險的煙氣,而其
濃度足以令有關人士昏迷。新規例旨在克服執行現行規例時所遇到的困難,並為
進入密閉空間或在密閉空間工作的工人提供更大的保障。新規例將會重新界定密
閉空間的定義,令其更清晰明確,使規例更易於執行。此外,新規例亦會規定東
主或承建商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
  1. 聘用合資格人士進行危險評估;

  2. 證明已採取一切所需的預防措施;

  3. 確保進入密閉空間或在密閉空間工作的工人為核准工人;

  4. 確保進入密閉空間或在密閉空間工作的工人,在當時情況有此需
    要時佩戴認可呼吸器具和扣上連接救生繩的安全帶,並為工人提
    供這些裝備;

  5. 制定緊急應變程序;及

  6. 向所有有關工人提供所需的資料、指示和訓練。
35.關於財政影響,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7)表示,由於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
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文及現行規例,從事工業經營的東主及建築地盤承建商已
負有採用安全工作制度的責任,以保障進入密閉空間或在密閉空間工作的工人
的安全及健康,因此新規例不會為有關東主及承建商帶來額外的財政負擔。關
於聘用合資格人士進行危險評估,以及如何確保被派往密閉空間工作的工人為
核准工人,合資格人士可由註冊安全主任出任(法例已規定較大的建築地盤必須
有註冊安全主任留駐),或由東主或承建商聘用已修畢所需訓練課程的現有僱員
出任。東主或承建商所聘用的現職僱員,在修畢為期2至3日的密閉空間工作短
期訓練課程後,亦可成為核准工人。因此,對大部分須承擔有關責任的人士而
言,履行新規例所引致的額外成本開支實屬微不足道,他們在承擔方面應不會
有困難。

36. 鄭家富議員認為,當局亦應為在非密閉空間的環境工作的工人提供類似保障
。為此,當局應把新規例納入《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另一方面,他對於僱員
是否有權拒絕履行危險的職責表示懷疑。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7)回應時表示,密
閉空間甚少存在於非工業環境內,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亦已涵蓋大部分存
有密閉空間的工作環境。鑑於《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已訂立有關密閉空間的條
文,對該條例的相關部分作出修訂,以便提出新建議以改善情況,是合理的做法
。不過,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7)同意,日後應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研究
訂立新規例。此外,勞工處助理處長(職業安全及健康)證實,法例訂有條文,確
保僱員有權拒絕從事僱主所指派的危險工作。

37.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7)回應田北俊議員時表示,資料文件第8段所載有關對違
反規例人士施加的處罰,對僱主和僱員同樣適用,雖然對兩者所處的罰款款額有
所不同。勞工處助理處長(職業安全及健康)補充謂,僱主如沒有為進入密閉空間
或在密閉空間工作的僱員採取所需的安全措施,即屬違反新的規例。同時,若經
合資格人士進行危險評估後,僱主就所需採取的安全措施向僱員提出合理的要求
,而僱員拒絕予以遵行,僱主可將有關僱員解僱。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7)應鄭家
富議員的要求,答允在小組委員會會議席上,提供有關安全主任的人數及他們所
接受訓練的資料。

(b) 《1998年建築地盤(安全)(修訂)規例》
(立法會CB(2)302/98-99(08)號文件)

38.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7)應主席要求,向委員講解資料文件的內容。他表示,
有關建議旨在修訂現行規例第VA部,藉以 --
  1. 界定高空工作;

  2. 界定要達到的安全標準;

  3. 說明法例的目的,是盡量減少高空(即兩米或以上)工作。如有必
    要安排工人在高空工作,承建商須提供適當的工作平台。如這做
    法並不可行,承建商應提供安全網及安全帶/安全吊帶;及

  4. 要求承建商證明使用工作平台或安全網並不可行。
當局在現行規例內加入新訂的附表3,就安全措施的技術細則作出規定。如此一
來,即使日後因為技術發展而導致須更改安全措施,當局亦可在無須修訂法例的
情況下,把有關的修改納入工作守則內。修訂規例會在制定為法例6個月後生效
,以便讓建造業有足夠時間,熟習在本港並不常用的安全網的安全標準。

39.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7)補充謂,若有承建商可證明在其建築地盤使用工作
平台或安全網並不可行,勞工處處長會靈活處理,予以豁免。

40. 劉千石議員建議應收緊修訂規例的字眼,以確保承建商提供工作平台及安全
網。勞工處助理處長(職業安全及健康)在回應時表示,承建商在法律上有責任令
法院信納使用工作平台及安全網並不可行。

41.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7)回應鄭家富議員時表示,政府當局明白到,現行的《工
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未能適應現時的情況,當中不少條文需予修改。長遠而言,
政府當局打算以《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取代該條例,但在考慮修訂有關法例時
,須按部就班,以便從更全面的角度加以研究。

42.會議於下午4時5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