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會議)

政府對罷工權利的立場

引言

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的會議席上,委員討論關於
工人罷工權利的文件後,要求政府對某些問題作出回應或澄清。

政府的意見

2. 政府在諮詢法律意見後,作出回應如下:

(a) 政府是否認為《僱傭條例》第21B條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3.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證僱員享有罷工的權利。由於罷工基本上並不會在工作時
間以外或在僱主同意下進行,因此,"罷工"很明顯並不屬於《僱傭條例》第21B條所指
的一種職工會活動。基於這個原因,《僱傭條例》第21B 條應不會影響僱員的罷工權
利,亦不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條。

(b) 何時修訂《僱傭條例》第9、31H、31X及32H的條文

4.我們會在短期內徵詢律政司的意見,應怎樣修改《僱傭條例》第9、31H、31X及32H
條的字眼,才能達到致最佳的效果。參考律政司的意見後,我們會盡快就建議修訂諮
詢勞工顧問委員會。

(c) 有關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公務員是否受《基本法》第27條保障

5.公務員享有《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所保證的組織工會、參加工會,以及罷工的權利
和自由。《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所訂明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也保證了上述的權利和自由
。不過,在行使這些權利及自由方面,政府可施加合法的限制。施加限制時,必須有
上述公約訂明的合理理據,同時須根據不濫用和理性的原則來進行。

(d) 「罷工」的定義

6.《僱傭條例》第2條訂明,「罷工」具有《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7.根據《職工會條例》第2條,「罷工」指「一群受僱用的人經共同協定而停止工作,
或任何數目的受僱用的人因發生糾紛而一致拒絕、或經達成共識而拒絕繼續為某僱主
工作,作為迫使他們的僱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僱主,或任何受僱的人或一群受僱
的人,接受或不接受僱傭條款或條件或影響僱傭的條款或條件的方法」。

(e) 罷工僱員的法定保障

8.由於《基本法》已經生效,其中明文保證罷工的權利,因此《僱傭條例》第9條的合
理詮釋是,僱主不可因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該條把他即時解僱。此外,參加罷工工人
僱傭期的連續性亦可根據《僱傭條例》附表1的規定而得以保持。根據我們所得的法律
意見,除非有合約條文規定僱員罷工期間也可支薪,否則罷工的僱員在沒有提供服務
的期間可能無支取工資的權利。不過,依照上述有關第9條的詮釋,《 僱傭條例 》所
給予僱員的其他福利和保障,是不會因為他參加罷工而受到減損。

教育統籌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