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59章)
《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

背景

執行現行規例的困難

《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下稱「現行規例」)早於1973年制定,隨後分別
於1981年及1989年修訂。根據規例第4條,工人在進入密閉空間時,東主或承建商
應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例如提供及確保工人使用認可呼吸器具及其他裝備)。密閉
空間是指"任何密室、貯槽、下桶、坑槽、井、隧道、喉管、煙道、鍋爐、壓力受
器或其他密閉空間,而其內可能存在可令人昏迷的危險煙氣。"

2. 執行經驗顯示,因為需要證實所存在的危險煙氣的濃度足以令人昏倒,所以現時
要確立某一工作空間是真正的密閉間十分困難。即使意外發生後,檢控人員亦須證
實意外發生時該空間內有危險的煙氣存在,而其濃度足以令有關人士昏倒。由於危
險煙氣的存在通常屬短暫性質,所以即使透過科學測量方法包括空氣抽樣檢查以確
定危險煙氣的濃度,結果往往隨時不同。而且,煙氣的濃度可能在救援或意外發生
後進行的其他活動過程中消散。因此,我們需要加強保障進入密閉空間的工人的安
全及健康。

3.對現行規例作出改善,是《一九九五年香港工業安全檢討諮詢文件》的其中一項
建議,該諮詢文件已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獲前行政局通過。我們亦在一九
九七年政策綱領中,承諾會在本年度立法會會期內向立法會提交新規例。

建議

4.為改善執行上的困難以及向在密閉空間工作的工人提供更佳的保障,我們建議廢
除現行規例,由一套新規例取代(見附件)。新規例將更清楚界定密閉空間的定義
,即 -
  1. 任何密室、貯槽、下桶、坑槽、井、污水渠、隧道、喉管、煙道、鍋爐、
    壓力受器、艙口、沉箱、豎井或筒倉;及

  2. 任何其他空間,而由於該空間的建造、位置或內含物,或由於在其內進行
    的工作,以致 -

    1. 可能積聚具危害性的氣體、蒸氣、塵埃或煙氣,或可能造成缺氧的情
      況;或

    2. 存在泥或水湧入的危險。
除此以外,新規例亦規定東主或承建商採取下列額外的安全措施 -

  1. 由合資格的人士進行危險評估;

  2. 證明已採取一切所需的預防措施;

  3. 確保進入密閉空間或在密閉空間工作的工人為核准工人;

  4. 確保進入密閉空間或在密閉空間工作的工人,在有需要時佩戴
    認可呼吸器具和扣上連接救生繩的安全帶,並為工人提供這些
    裝備;

  5. 制定適當的緊急應變程序;及

  6. 向所有有關的工人提供所需的資料、指示和訓練。
5.為配合新規例,合資格的人士必須年滿18歲,並為註冊安全主任或持有獲勞工處
處長授權的人士簽發的證明書,以證明該人士已修畢有關密閉空間工作危險評估及
管理的課程。他必須具備豐富的經驗,有能力設計和推行有關密閉空間的安全工作
制度。至於核准工人方面,他們必須年滿18歲,並持有獲勞工處處長授權的人士簽
發的證明書,以證明該工人已修畢有關密閉空間工作的課程。

6. 為應付對合資格的人士和核准工人的訓練需求,建造業訓練局、職業安全健康局
及其他訓練機構,將舉辦合適的安全措施及緊急應變措施的課程。訓練一名符合法
例規定的合資格的人士通常需時三至四天,而訓練一名工人則需兩天。

新規例

7.新規例的主要條文規定東主或承建商 -

  1. 就有關的密閉空間取得一份書面報告,該報告須評估與該密閉空間有
    關連的危險,並作出建議(第5條);

  2. 遵從危險評估報告內的建議,並發出證明書以證明該報告已獲遵從
    (第6條);

  3. 在容許工人進入密閉空間前以及當工人在該密閉空間內工作時採取某
    些安全預防措施(第7、8及9條);

  4. 制訂緊急程序和備存隨時可供使用的緊急設備(第11條)。
8.第14條規定違反本規例的人士會被判罰款50,000至200,000元,及入獄12個月或毋
須入獄,視乎罪行的性質及嚴重程度而定。

立法程序時間表

9.新規例會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提交立法會審批。(備註:在一九九八年九月
十八日會議上,立法會內務會議同意議員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研究新規例。)

推行

10.我們建議新規例在獲得立法會通過後12個月才生效,以便有關行業有充分時間作
出適當的準備,以及工人有足夠時間接受訓練。勞工處會向東主、承建商和合資格
的人士發出密閉空間工作守則。

對經濟的影響

11.《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一般職責條文和現行規例已訂明工業經營的東主和建
築地盤承建商,有責任推行安全工作制度,以保障進入密閉空間或在空間內工作的
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因此,除了僱用合資格的人士進行危險評估和確保在密閉空間
工作的工人是核准工人外,僱主並無額外的財政負擔。正如上文第6段所述,合資
格的人士可以是註冊安全主任(法例已規定較大的建築地盤必須駐有註冊安全主任)
或由東主或承建商聘用已修畢所需訓練課程的現職僱員。而東主或承建商聘用的現
職工人,在修畢有關密閉空間工作的短期課程後,即可成為核准工人。因此,對絕
大部分負責人來說,新規例所引致的額外成本甚低,他們在承擔這些成本方面,應
沒有困難。而由於改善安全,工人發生意外和出現健康問題的情況得以減少而帶來
的效益,將蓋過這些成本。

公眾諮詢

12. 政府已就新規例徵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並獲該會支持。

宣傳安排

13. 我們會發出新聞稿,並會安排發言人解答新聞界的查詢。

教育統籌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