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資料文件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的會議)
由僱主更改僱用條款

引言

僱傭合約是由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協議。當協議一旦訂立,雙方都應該遵守協議的
協定條款。不過,這些合約條款經雙方同意是可以更改的。在更改協議的條款方
面,立約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建議更改合約的任何條款,待另一方決定是否
接受。

2. 舉例來說,僱主可能打算調派僱員執行在其僱傭合約內沒有指明的職務。另一
個例子,是僱員可能要求更改工作時間,讓他可以修讀晚間課程。在一些個案中
,更改僱用條款有時可以協助僱主或僱員應付不斷轉變的需要和情況。如獲立約
的雙方接受,更改僱傭合約的條款是可以容許的。

僱主的責任

3.僱主有責任遵守《僱傭條例》以及僱傭合約的條款,但這些條款的本意不能是
取消或削減《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任何權利、福利或保障。

4.僱主如欲更改其僱員的僱用條款,而如果該等更改會大大影響僱員的利益,例
如減薪等,他應該取得僱員的同意,而不該強迫其僱員同意對僱用條款作出的任
何更改,或在未獲得僱員的同意下自行更改條款。勞工處鼓勵僱主在更改有關條
款之前,與其僱員商討,並向他們解釋作出該等更改的理由。如涉及減薪,僱主
更加有必要與其僱員商討各項問題,並尋求可行的解決辦法。他應該嘗試尋求受
影響僱員的諒解,以便就可接受的工資方案達成協議。此外,僱主也該給予僱員
合理的時間來考慮其建議,這也是很重要的。在任何情況下,僱主都應該遵守
《僱傭條例》的各項條文。

保障僱員

5. 僱員有權選擇是否接納僱主提出的更改僱用條款建議。僱員在決定是否接納該
項建議前,應該仔細考慮其本身的情況,如有需要,並該諮詢家人或朋友的意見。

6.《僱傭條例》保障僱員,使其免遭僱主單方面和不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憑
藉該條例第VIA部,如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僱員的僱傭合約
並沒有明訂條款准許僱主可以這樣做,則以連續性合約受僱(即受僱四星期或多於
四星期,而每星期最少受僱18小時)的僱員,可向勞資審裁處提出不合理更改僱傭
合約條款的補救要求。

勞工處的服務

7. 勞工處確保僱主履行法律和僱傭合約所規定的責任。僱員也可根據僱傭合約和
《僱傭條例》獲得應有的權益。僱員可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事宜和法律所賦予
他們的權利,諮詢勞工處的意見。他們可聯絡勞資關係組各分區辦事處,或使用
一般電話諮詢服務,尋求協助。如因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引致勞資糾紛,勞資關
係組就會提供調解服務,協助僱員和僱主達成和解。

8.勞資關係組的人員會在日常與僱主及人力資源經理的接觸中,就更改僱傭合約
條款,尤其在減薪方面的處理手法,向他們提供良好管理方法的意見,並會提醒
他們在更改協定的僱傭合約條款前,必須事先諮詢員工的意見。

9.勞工處最近成立了勞資協商促進組,以致力促進僱主和僱員雙方進行有效溝通
、諮詢和自願協商,現夾附有關該組工作的資料文件,以資參閱。

勞工處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