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93/98-99(04)號文件

香港職工會聯盟的信頭

〈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改善建議


引言

《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在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九日實施。僱員如被無力清償債務的僱主拖欠工資、代通知金及遣散費,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鑑於各項因素,香港職工會聯盟建議將拖欠工資而發放的特惠款額,由目前最高的36,000元提高至44,000元;代通知金的最高金額由22,500元增加至25,000元;而遣散費則由36,000元及餘額的一半,提高至44,000元及餘額的一半。

背景及論據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2. 根據現行法例,從基金發放的特惠款項包括:

(1)僱員在服務的最後一天之前6個月內為其服務而未獲支付的工資,最高發放的款額為36,000元或四個月工資,兩者以較小的款項為準;及

(2)拖欠的代通知金,付款額最高為1個月工資或22,550元,兩者以較小的款項為準;

(3)未獲支付的遣散費,如根據《僱傭條例》有權獲得的遣散費為36,000元或以下,可獲發放足額的特惠款項;如有權獲得的遣散費高於36,000元,則為36,000元及餘額的一半。

改善建議

(一)提高破欠基金保障額

3. 在亞洲金融風暴影響下,香港經濟受到嚴重的打擊,機構例閉數目激增,再加上失業人數不斷攀升,最新一季失業率已升達4.5%,失業人數為144,000人,目前實有迫切需要為失業人士提供更完善的保障。工盟建議提高保障金額,目的在使遭到欠薪解僱的僱員獲得其法定權益的更高保障,減輕工人失業時的徬徨及困苦。

4. 特惠金的最高付款額在1996年2月修改後,至今已接近兩年半,因應工資及物價的變動,目前是適當時間再作檢討。現行法例是根據95年的每月工資中位數,作為釐定欠薪保障最高金額的標準〔即9,000元×4=36,000元〕,估計98年工資中位數約為11,000元,基於同一準則,現時欠薪保障的最高金額須相應提高至44,000元。

5. 此外,96年2月至98年5月累積通脹率為12%,固代通知金的最高保障額應按此幅度相應調高,由22,550元增至25,000元。96/97年度申請代通知金特惠款項款額超過22,500元的人數為226人,佔申請個案的百份之三。故此,提高保障金額能惠及各階層人士。

6. 根據現時的每月就業中位數水平,遣散費亦應由現時的36,000元提升至44,000元,以配合實際情況的需要。若以96至97年度數字推算,將有超過三成(96-97年計算922人)的就業人士受惠。

對財政的影響

7.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資金,來自每張商業登記證收取的250元每年徵款。截至97年3月底,基金共滾存9億500萬元盈餘。於96/97年度基金收入為近2億4千萬,所發放的特惠款額為1億8千萬元,該年度淨收入約4千7百萬。以98年上半年計算,雖然基金申請人數增加一倍,發放特惠金額為1億6千萬,亦比前增加近一培,但基金盈餘仍有8億3千萬。縱使在經濟惡劣環境,申請人數大增,每年虧損可能達致1億。以8億累積款項,還可支持6年才需亮起紅燈。而如建議獲得通過,估計98至99年度的特惠款項增加約為1,850萬元1,只會令基金的累積款項減少,並不會為政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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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建議而增加發放的特惠金額是以下列方法計算:

項目98-99年度未能獲得足額保障申請人數目建議通過後每名申請人平均增加金額(元)增加款額(千元)
欠薪424×2=848(44000-36000)/2=40003,392
代通知金127×2=254(25000-22500)/2=1250318
遣散費922×2=184444000-36000=800014,756
總數:18,466

主帶來額外的支出。

(二)擴濶保障範圍

8. 目前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保障亦存在問題;並非所有僱員應得法定權益都在保障範圍內。《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應有作出相應的修訂,使保障範圍涵蓋僱員在勞工法例下(除工傷賠償等)的所有權益具體包括比例年終酬金及比例年假。

(三)豁免申請法援入息審議

9. 此外,亦有不少工人因未能通過法律援助入息及資產審查,而須放棄向法庭申請公司清盤,以致不能領取破產欠薪特惠款項。工盟建議豁免這類個案申請人的入息及資產審查,以免影響有關工人享有破產欠薪保障的權利。

諮詢

10. 本建議將於七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及在八月份徵詢僱主、僱員團體意見。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 據最新數據顯示,98年上半年申請人數,比97年同期增加接近一倍,而97-98年度申請人數目與96-97年度相若,上述估計數字是根據96-97年度有關申請人數乘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