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1)1443/98-99(03)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討論文件

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有關緩解道路噪音的政策

目的

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和五月十二日舉行的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委員曾討論
關於西鐵(第一期)深水埗段的公共基礎設施工程。本文件是按委員於有關討論時所
作出的提問,闡述政府有關緩解道路噪音的現行政策。

新建道路的規劃

2.新道路計劃及現有道路的大型擴建或改善工程的倡議人,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環評)程序,評估及計算建議工程項目對現時和規劃中的敏感用途的影響,以及
建議和實施在有關道路上的可行緩解措施,以消減交通噪音的影響。

3.規劃中的敏感用途包括於有關道路進行環評程序期間,在擬備中或已批准的分區計
劃大綱圖或在政府發表的任何其他土地用途圖則內的建議住宅或學校用地等。

4.有關方面必須在實施所有可應用於新建道路或主要擴建部分的直接緩解措施後,才
考慮在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採取其他措施。

5.在道路上採取了所有實際可行的緩解措施後,如果剩餘的噪音仍會超逾已確立的準
則,新建道路的倡議人便應仔細研究規劃中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潛在環境限制和緩
解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將建築物往後移,樓宇排列方式以及利用平台遮擋。在進行環
評程序時,需要評估及確定上述的緩解措施是否實際可行;而道路倡議人則須盡最大
努力確保有關地點的發展潛力不會受到影響。任何經同意在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採取
的可行措施,須讓有關地點負責執行的代理人知悉。

6.在有關道路項目環評程序完成後才提議的新敏感用途,將會考慮到有關道路對該發
展所造成的限制,透過規劃程序處理。

道路上採取的措施

7.根據既定的做法,道路的噪音評估所覆蓋的範圍包括整條擬建道路的長度及距離擬
建道路兩旁的 300米範圍。擬建及現存道路對研究範圍內噪音感應強地方所造成的累
積交通噪音影響,會根據環評條例發出的有關技術備忘錄內的噪音規限而作出評估。
如果噪音影響超逾有關規限,則會在新建道路上實施實際可行的直接噪音緩解措施,
例如設置隔聲屏障或隔音罩,以及低噪音物料路面等等。

噪音緩解措施的效用

8.把道路與易受噪音影響的發展之間的距離加倍,會將交通噪音減低3分貝(A)。但由
於空間有限,所以並不能全用緩衝距離的方法去解決噪音的影響。設在道路上的屏障
(或利用路旁不受噪音影響的建築物作屏障)的減音效果須視乎屏障的高度及與易受噪
音影響地方的相對位置。屏障一般可減低交通噪音影響由數個至15分貝(A)不等。如
果敏感用途可透過隔聲屏障或隔音罩完全與道路相隔,減音效果可以更佳。另一方
面,以低噪音物料鋪建路面能減低交通噪音的效果在高速道路約為4分貝(A),而在
低速區內道路則約為3分貝(A)。

9.將建築物往後移並加上建築設計(例如平台建築),有助減輕交通噪音影響。然而,
將平台上高層樓宇後移通常只可保護低層部分。轉移樓宇窗戶的方向,望向半段道路
而非整段道路,能減少3分貝(A)噪音。

在現存道路設置隔聲屏障以減低噪音影響的政策

10.目前並無既定政策規定為消減現有道路交通噪音而在該等道路加建直接的緩解措施
,例如路邊隔聲屏障或隔音罩等。

11.環境保護署曾委聘顧問進行一項全港性的研究,探討有關在現存道路設置隔聲屏障
和隔音罩的技術可行性。政府目前正檢討該研究結果,期望在今年內制訂一項有關在
現存道路加裝消減交通噪音設施的計劃,並在明年初就有關建議諮詢公眾。

規劃環境地政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