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1)1811/98-99(01)號文件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資料文件
稅務局局長

目的

本資料文件旨在向議員匯報有關黃河生先生個案的最新情況。

背景

2.最近傳媒曾有報道,指由於稅務局局長黃河生先生的妻子經營的企業秘書稅務有限公司(該公司)提供的服務,包括稅務諮詢顧問服務,黃先生因而有可能涉及嚴重利益衝突。行政長官因此要求審計署署長調查曾由該公司處理或代表的報稅表或遞交的文件,查証 -

  1. 其中有沒有一些個案,是黃先生在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今的一段期間親自處理的;及

  2. 黃先生是否已妥為遵守有關的條例及內部指引和訓令。
審計署署長的報告書

3. 審計署署長的報告書(附件A)顯示黃先生曾親自處理七宗由該公司呈交的個案。不過,在己完成的個案中,審計署署長並沒有找到證據,顯示黃先生未有妥為遵守有關的條例,或公帑的徵收曾受到損害。

4. 報告書確立黃先生未有依循稅務局部門通告的規定。有關通告列明,部門人員應避免處理其配偶以專業人士或代表的身分與擬備報稅表有關連的檔案。黃先生亦未有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的規定,向他的上司,即庫務局局長申報其妻子在該公司的權益,和他本人在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此家公司唯一的業務是持有企業秘書稅務有限公司營業地點所在的單位)。

5. 相關的公務員事務規例和部門通告已存於委員會秘書處。

終止服務

6. 政府當局已審慎考慮過審計署署長的報告書、該個案的情況以及黃先生的解釋。鑑於該等違規行為的性質,特別是以稅務局局長的高位及其職務如斯重要而言,我們認為應根據黃先生的僱用合約的條款,盡快終止他的聘用。

7. 因此,我們已終止委任黃先生為稅務局局長,並已終止他的僱用合約。黃先生己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接獲有關通知。

8. 有關黃先生個案的新聞稿將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發放。

公務員事務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

新聞稿
稅務局局長

行政長官今日(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公布審計署署長所呈交的報告書。該報告書調查稅務局局長黃河生先生在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今的一段期間,是否曾親自處理由其妻子擁有的公司所處理或代表的報稅表或遞交的文件,以及是否已妥為遵守有關的法例和內部指引及訓令。

2. 審計署署長的報告結果顯示,黃先生曾處理七宗由其妻子的公司擔任有關納稅人的稅務代表或顧問的個案。審計署署長並無發現任何證據,證明在已完成的個案中,公帑的徵收曾受到損害或有違反有關法例規定的情況。然而,黃先生未有避免直接參與處理這些個案,亦未有根據現行公務員事務規例的規定,申報其擁有的私人公司股份,及申報或避免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

3. 在考慮審計署署長的報告書、該個案的有關情況及黃先生的解釋後,署理政務司司長決定終止委任黃先生為稅務局局長;另外,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經與庫務局局長商議後,決定根據黃先生的僱用合約條款,即時(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終止合約。黃先生已獲通知是項決定。

4. 稅務局副局長單羅玉蓮女士將繼續署任稅務局局長,直至正式委出該職位的人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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