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484/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SE/1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9月3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李卓人議員
張文光議員
程介南議員
楊孝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啟明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陸恭蕙議員

缺席委員 :

呂明華議員
何俊仁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署理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李百全先生

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
林堅先生

總督察(牌照課)
朱熾柏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署理保安局副局長(3)
蘇錦成先生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麥桂炘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署理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李百全先生

總警司(刑事)(總部)
陳偉基先生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
張兆桓女士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布思義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小姐
I. 通過上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94/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上次會議的續議事項

2.有關可否由警務處處長就一伙據稱曾干犯多宗嚴重罪案的跨境匪幫被補一事舉
行閉門簡報會的問題,主席表示警方仍在研究此項建議。主席將會盡快把結果告
知議員。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193/98-99(01)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3.議員同意在1998年10月8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下列事項
  1. 警隊服務文化 改善警署的服務;

  2. 卡拉OK場所的發牌事宜;及

  3. 最近在蔴埔坪監獄發生的騷亂事件。
4. 主席表示,原定於1998年10月8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與同樣訂於當
日下午舉行的行政長官答問會撞期。議員同意把該次事務委員會會議押後至同日
下午4時30分開始舉行。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10份的例會其後改於1998年10月13日下午4時30分舉行。)

事務委員會的參觀活動計劃

5.關於議員在上次會議提出參觀廉政公署(廉署)的建議,主席表示廉署已邀請議
員前往參觀該署,並建議在參觀活動完畢後於其餐廳共晉午膳。議員同意在1998
年10月底舉行是次參觀活動。秘書將會與廉署跟進有關的安排。
(會後補註:是次參觀活動訂於1998年10月22日上午舉行。)

6.主席表示,懲教署署長邀請事務委員會委員及其他立法會議員參觀該署的職員
訓練院及赤柱監獄。議員認為以往曾多次參觀赤柱監獄,故希望可在1998年年底
參觀其他懲教機構。

7.主席認為內地公安當局與本港警方合作無間,有見及此,他建議前往廣東及深
圳參觀有關的公安機構,讓議員更深入了解其工作。他將會與政府當局聯絡,研
究可否作出安排,以便舉辦此類參觀活動。

III. 《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CB(2)193/98-99(02)及(03)號文件)

8. 保安局副局長(1)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所提交參考文件的內容。他
指出,就《火器及彈藥條例》提出的擬議修訂事項,旨在加強管制射擊會、槍械
牌照持有人、槍械經營人、氣槍、失效火器,以及在電視/電影製作中使用的改
裝火器,以便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眾安全。政府當局計劃於本年稍後時間向立法
會提交上述法案。該法案將會在通過成為法例一年後開始生效。

9.保安局副局長(1)補充,該法案曾於1996年提交前立法局研究,但由於當時的立
法局沒有時間進行審議,該法案遂於1996/97年度立法會期結束後失效。當法案再
次提交立法會研究時,當局將會加入一項主要的新建議,就是授權警務處處長(處
長)修訂牌照。根據現行法例,處長有權取消但卻無權修訂牌照。此外,當局亦會
在法案內建議,任何申請人如因處長修訂牌照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訴
委員會上訴,委員會主席將由高等法院法官擔任,另有兩名屬非政府人員的委員。

10.張文光議員關注到把火器移離認可處所如射擊場的安全問題。他詢問現時有否
對認可處所外移送火器的事宜作出任何管制。總督察(牌照課)表示,根據現行法例
,只有在認可射擊會射擊場的範圍內或其他認可射擊場內,才可使用火器作比賽用
途。任何人倘有意把火器從某一認可地點移送至另一地點,均須在正式進行移送前
向警務處處長申領牌照。倘任何人違反發牌規定,即屬違法。處長會視乎個別情況
,決定是否批准作有限度的移送火器。保安局副局長(1)表示,政府當局關注移送火
器的問題,並因而建議修訂法例,對可能涉及火器處理工作的代理人的委任事宜作
出規管,以確保他們能夠勝任。

11.主席詢問,倘現時持有牌照的人遷往另一處所,是否需要重新提出管有火器的
申請,政府當局又會否藉此機會重新研究持牌人是否適宜管有火器。總督察(牌照
課)回應時表示,持牌人無須再次提出申請,他只須申請修訂牌照。在考慮有關申
請時,警方會研究持牌人是否有需要繼續在家裏管有火器,例如他可能不再是射
擊會的會員,又或已有一段長時間沒有使用火器。他強調,警方從未單單因為現
時持有牌照的人遷往新住所而拒絕讓其繼續管有火器。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
補充,警方亦須考慮持牌人新處所內的設施是否適宜用作貯存火器。

12.總督察(牌照課)回應周梁淑怡議員時表示,涉及處理改裝火器的電視/電影製
作人及其他有關人士,均須領有豁免許可證。此類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兩個月。按
照服務承諾所訂目標,處理有關申請的所需時間將不會超逾10天。申請人無需指
明在電視/電影使用改裝火器的確實日期,但豁免許可證持有人必須在電視/電
影製作中使用改裝火器的最少3個工作天前,取得警察公共關係科的批准,以確
保在同一地點不會有其他活動同時進行。

13.周梁淑怡議員促請政府當局靈活處理電視/電影製作人為管有改裝火器而提出
的豁免許可證申請。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表示,為管有改裝火器作電視/
電影製作用途而簽發豁免許可證的工作,一般都可在服務承諾所訂的目標時間前
完成。警方正考慮在警察公共關係科設立電話熱線,協助解決因拍攝電視/電影
射擊場面而產生的任何問題。

14.總督察(牌照課)回應周梁淑怡議員另一項問題時表示,當局在收到有關管有火
器的新申請後,將會安排申請人接受有關類別火器的安全使用知識測試。警方亦
會考慮申請中的火器類別是否適宜由市民管有,且會審查申請人的背景。此外,
申請人亦須提供額外資料,證明他確實有需要管有火器,因為他實際上可選擇使
用射擊會擁有的火器作康樂和體育用途。按照服務承諾中所訂目標,管有槍械的
牌照一般可在28天內發出。處理時間過長的原因通常在於書信往來需時、申請人
需時更改槍械貯存區的設備,或再次接受槍械的安全使用知識測試。

15.主席詢問當局是否改變其政策,不鼓勵市民管有火器,除非他們能夠證明本身
確有此需要。保安局副局長(1)表示,當局建議修訂法例以收緊槍械及彈藥的發牌
管制,是為了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眾安全。警方向個別人士發出管有火器的牌照
時,必須為顧及公眾利益而考慮在私人處所貯存火器的安全問題,以及有關人士
是否需要管有火器。署理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補充,政府當局無意阻礙射擊運
動的發展。當局已諮詢各有關方面如射擊會,他們原則上支持修訂法例的建議。

16.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回應主席進一步提出的問題時表示,當局簽發管有
火器的牌照的目的,是方便人們使用火器作康樂及體育用途,而非作收藏火器之
用。根據現時的做法,倘任何人希望管有火器,均須先成為射擊會的會員並獲得
該會的推薦。保安局副局長(1)補充,現時有一套關於收藏失效火器作裝飾用途的
指引。任何人如有意管有失效火器作此用途,皆可參考該套指引。

IV. 《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建築地盤的非法勞工
(立法會CB(2)193/98-99(04)號文件)

17. 署理保安局副局長(3)向議員闡述參考文件的內容。他在扼要介紹該文件所述
各點時表示,雖然過去數年的非法入境者數目已大幅下降,但當局拘獲的非法勞
工的數目卻有所增加。當局在1990年制定《入境條例》第38A條,規定建築地盤
主管須因非法入境者處身其地盤內而負上法律責任。然而,此條文並未涵蓋在建
築地盤非法工作的其他類別的非法勞工,例如雙程通行證持有人及旅客。為堵塞
此漏洞,政府當局計劃把第38A條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包括其他類別的非法勞工。根
據建議的法例修訂,倘不可以合法受僱的人在建築地盤工作,因而違反其逗留條件
,有關的建築地盤主管即屬犯罪,並可被判罰款。然而,被控人在所進行的法律程
序中如能證明已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驟,防止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在建築地盤工作,
即可以之作為免責辯護。署理保安局副局長(3)強調,根據建議的法例條文,建築
地盤主管不會純粹因為有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處身其地盤內而須負上法律責任,他
只會在該人在地盤工作的情況下才須負上法律責任。

18. 夏佳理議員指出,根據建議的修訂條文,建築地盤主管必須證明他已採取一切
切實可行步驟,防止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在其地盤工作。鑑於建造業採用分包承辦制
度,他懷疑一旦發現有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處身建築地盤內,二判或三判是否亦須負
責。他又質疑政府當局是否因為沒有足夠資源定期巡查建築地盤,故此提出此項建
議。

19. 政府當局回應時重申,當局是在考慮到建造業所採用的分包承辦制度後才提出
建議的法例修訂,目的是解決在確定建築地盤非法勞工的僱主方面所遇到的困難。
根據現行法例,在建築地盤拘捕的非法入境者,不管其是否在該建築地盤內工作,
當局均可以其非法入境及在港逗留為理由,根據《入境條例》第38(1)(b)條向其提
出檢控及將其定罪。倘該名非法入境者其後被證實曾非法工作,當局將會根據《入
境條例》第17I條(規定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乃屬犯罪)或第17J條(規定僱主有責任
查閱新僱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分別向其僱主提出檢控。鑑於建造業所採用的分包
承辦制度非常繁複,要求各執法部門覆查在該制度下採取的所有不同步驟,進而追
查某非法勞工的真正僱主,實在非常困難。建築地盤面積龐大,而且涉及不同層次
的工作,因此在地盤仿效其他地方如餐廳或食肆的做法,向建築地盤工人進行檢查
以確定何人為其僱主,亦是不設實際的做法。倘無法確定誰是有關的非法入境者的
僱主,當局便不能根據第17I條向僱主提出檢控,在此情況下,第38A條便告適用。
至於在建築地盤捕獲的其他種類的非法勞工(如雙程通行證持有人),如不能確定誰
是其真正的僱主,又或因為欠缺證據而未能向其真正僱主提出檢控,執法部門便不
能援引第38A條對建築地盤主管採取行動。至於如何界定在建築地盤工作的人的問
題,則視乎能否提出證據而定。正因如此,政府當局計劃修訂《入境條例》,加強
該法例在打擊建築地盤非法勞工問題方面的能力。政府當局向議員保證,即使困難
重重,執法部門亦將竭盡所能,首先查出誰是非法勞工的真正僱主。政府當局答應
提供資料,詳載對非法勞工的僱主判處的平均刑罰。

20.署理保安局副局長(3)解釋,建築地盤主管的定義是指總承建商或主承建商,並
包括次承建商、擁有人、佔用人,或其他控制或掌管建築地盤的人。他澄清,倘
在建築地盤內發現非法勞工,不一定只有總承建商或主承建商會受到檢控。只要
有充分證據證明有關的非法勞工由某承建商、二判甚至三判僱用,當局便可根據
建議的法例條文向有關的承建商提出檢控。

21.李卓人議員建議就僱用非法勞工的問題引入懲罰性的記分制度,以加強阻嚇作
用,署理保安局副局長(3)回應時表示,近年在建築地盤內捕獲的非法入境者已有
所減少。另一方面,對非法入境者及其僱主判處的刑罰則大幅提高。他補充,房
屋委員會已對證實在其地盤內僱用非法入境者的承建商實施一套懲罰制度,禁止
兩度被發現僱用非法入境者的承建商參與日後的工程投標。此外,當局亦已向各
個負責工程事宜的部門發出指引,指明在考慮所接獲的標書時,承建商過往的僱
傭紀錄是主要的考慮因素之一。倘某承建商過往的紀錄欠佳,其獲批工程合約的
機會亦相應減低。至於會否採用類似制度,處理在建築地盤僱用雙程通行證持有
人的問題,政府當局會作進一步的研究。議員要求政府當局以書面簡介各負責工
程事宜的部門所採用的懲罰制度。

22.李卓人議員又認為,總承建商可採取各種行政措施,確保不會有非法勞工處身
於其地盤內,例如規定所有在地盤工作的工人必須佩帶工作證,或禁止任何訪客
進入地盤。署理保安局副局長(3)表示,自制定現行的《入境條例》第38A條後,
建造業內很多承建商均訂定了加強建築地盤保安工作的工作守則。根據建議的法
例修訂,建築地盤主管有責任確保在其地盤內工作的所有工人皆屬可合法受僱的
人士。因此,建議的法例修訂一經通過成為法例,有關的承建商或會考慮採取若
干新措施,以配合各項新增的規定。

23.夏佳理議員雖明白到建造業內各階層承建商均有必要採取自我約束的措施,拒
絕僱用非法勞工,但他指出這些措施會增加承建商的行政費用。在考慮到當中涉
及的困難後,他促請政府當局與香港建造商會商討擬議法例修訂所帶來的影響。
署理保安局副局長(3)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十分樂意與業內人士進行討論,研究
應採取何種措施,防止非法勞工受僱在建築地盤工作。

24.張文光議員表示,根據建議的法例修訂,被控人只有在所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證
明已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驟,防止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在其地盤工作,才可以之作
為免責辯護。他認為至為重要的一點,是政府當局必須明確指出何謂"一切切實可
行步驟",以保障有關法例的可靠性及可預測性。署理保安局副局長(3)表示,被
控人是否被視為已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驟,須取決於有否充分證據支持其說法。
法院將會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作出決定,即被控人有否在已利用既有資源的範圍
內,採取步驟防止上述問題發生。他指出,在過往若干個案中,曾有建築地盤主
管獲裁定無罪。舉例而言,倘有關的建築地盤主管已在地盤內豎立圍板及警告牌
、僱用看守員或向地盤工人簽發工作證等,便可能會被視作已採取一切切實可行
步驟。建造業人士可參考過往的法院判例。

25.為使議員明白何謂"一切切實可行步驟",張文光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
詳載並沒有因為在其地盤捕獲非法勞工而遭到檢控的建築地盤主管數目,以及當
局沒有提出檢控的理由。政府當局答應提供有關資料。

26.根據參考文件所載,在1995年至1998年5月一段時間內,在建築地盤捕獲的雙
程通行證持有人共有逾2 400人。夏佳理議員要求政府當局以書面告知在這些非法
勞工中,共有多少人被當局檢控,以及其後被確定為及遭到檢控的此類非法勞工
的僱主共有多少人。

27.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回應主席提出的跟進問題時表示,向非法勞工的僱主提
出檢控的成功率頗低,因為在確定誰是涉案僱主方面遇到重重困難。即使在建築
地盤發現非法勞工,但搜集足夠證據檢控其僱主並非易事,因為他們往往沒有簽
訂僱傭合約。此外,大部分非法勞工均不願意指證其僱主。只有約2至3成個案可
確定非法勞工的僱主。

28.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回應主席另一項問題時表示,政府當局進行打擊非法勞工
的執法行動時,會盡力確定誰是非法勞工的真正僱主。政府當局在拘捕非法勞工
方面並無困難,問題是能否搜集充分證據,支持當局其後向非法勞工及其僱主提
出的檢控。署理保安局副局長(3)補充,雙程通行證持有人在留港期間可前往香港
任何地方,包括建築地盤在內。因此,除非通行證持有人違反逗留條件,例如非
法受僱工作,否則沒有理由純粹因為發現有雙程通行證持有人處身於建築地盤內
,而要建築地盤主管負上法律責任。

29.夏佳理議員從參考文件第6段得悉,在1998年首5個月,在工作地點被捕的雙程
通行證持有人有1 405人,其中700人是在建築地盤捕獲的。他詢問其餘705名雙程
通行證持有人是在何處及在何種情況下被捕。署理保安局副局長(3)表示,其他雙
程通行證持有人被發現在食肆、工廠、商店等地方非法工作。由於在建築地盤捕
獲的雙程通行證持有人數目大幅增加,政府當局認為有必要修訂《入境條例》,
打擊建築地盤的非法勞工問題。政府當局答應鄭家富議員的請求,將於會後提供
資料,載述在此705名雙程通行證持有人的僱主中,根據《入境條例》第17I條被
檢控的僱主的數目。

V. 兒童色情物料
(立法會CB(2)193/98-99(05)號文件及立法會CB(2)172/98-99(01)號文件)

30.保安局副局長(1)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上述參考文件的內容。由於兒童沒
有自我保護的能力,亦不能作出獨立的決定,他們較容易成為遭到性侵犯的受害
者,因而亦需要得到較佳的保護。為回應社會人士的訴求,政府當局擬立例保障
兒童,使他們不致被利用製作兒童色情物料及參與孌童旅遊活動。擬議法例將傳
達一項信息,就是政府及社會人士絕不會姑息這種行為。警方提供的統計數字顯
示,香港雖有兒童色情物料的問題,但情況不算嚴重。為免情況進一步惡化及為
了向兒童提供更佳的保護,任何人如蓄意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促致或僱用兒童參
與製作兒童色情物料、為兒童色情物料作廣告宣傳或分發該類物料,在擬議法例
的規定下均屬犯罪。關於孌童旅遊活動,香港必須聯同其他國家合力打擊此種行
為。當局必須制定法例,規定《刑事罪行條例》現時所訂,和兒童被性侵犯有關
的各項罪行的條文皆具有治外效力。

31. 總警司(刑事)(總部)回應周梁淑怡議員時表示,參考文件第5段所提及和製作
/分發兒童色情物料有關的6宗個案均已審結。總警司(刑事)(總部)答應在會後就
這些個案所獲判處的刑罰提供詳細資料。

32. 據參考文件所載,為合法理由而製作的物料不會視作兒童色情物料,周梁淑
怡議員詢問當局以甚麼準則作出此類豁免,特別是為藝術用途而製作的色情物料
。保安局副局長(1)表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載有類似的豁免條文。法
院在考慮所有由控方提供的證據後,將決定有關的用途是否合法。

33.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回應主席進一步提出的問題時表示,《淫褻及不雅物品
管制條例》第28條容許以公益作為免責辯護。此外,《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
亦就發表自由的一般權利,以及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的自由作出規
定,但這些自由必須受到保障公共風化的限制。倘在建議的法例條文訂定類似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8條的規定,則某些物品是否色情物料,將交由
法院作出裁決。

34.張文光議員詢問有關"蓄意管有"兒童色情物料的定義為何,特別是在涉及互聯
網的情況下。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時表示,"蓄意管有"一詞在各項不同海外法例
的許多條文中均有出現。就互聯網而言,任何人倘蓄意把兒童色情物料從互聯網
下載到其個人電腦,並將該等物料儲存及列印,即屬蓄意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至
於某人會否因為蓄意管有色情物品而被定罪,則須由法院作出裁決。

35.張文光議員關注到在檢控意圖以電子方式蓄意管有色情物品的人時,當局可能
會在搜集證據支持其作出檢控方面遇到困難。保安局副局長(1)同意搜集證據的工
作殊不容易,因為警方不能自由進入任何人士的私人處所,並搜查儲存在其電腦
內的色情物品。他指出,警方須依靠情報行事或在接獲投訴後採取行動。總警司
(刑事)(總部)補充,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純粹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
人並未違法,當局不可向其提出檢控。

36.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周梁淑怡議員進一步提出的問題時表示,倘有關網頁並
非來自香港,而警方又知道這些網頁確實存在,便會通知有關的海外當局採取行
動。政府當局鼓勵本港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採取自我約束的方式,處理互聯網內
的淫褻物品。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已為此發出一份業務守則。互聯網服務供應
商會採取合理步驟,防止用戶透過互聯網傳送淫褻物品,並建議本地的互聯網內
容供應商在網上色情物料加上屏幕警告字句。該套守則亦加入一套處理投訴的機
制,讓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及其會員處理投訴及採取適當的制裁行動,例如對
有問題網址的持有人發出警告或取消其帳戶。除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採取的措施外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亦會進行宣傳工作,例如向家長及兒童派發宣傳資料,
鼓勵家長在子女瀏覽互聯網的資料時給予指引。

37.主席指出,雖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已依從業務守則行事,但現時以香港為根據
地並為警方所知的孌童者網址、電子布告板系統、新聞組及電子郵箱地址仍有97
個之多,他質疑該套業務守則是否有效。署理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表示,警方
在採取執法行動時確實遇到若干困難。例如新聞組的使用時間非常短促,當警方
採取行動時,它們已經消失。

38.鄭家富議員提到在建議中的法律架構下,有關"兒童色情物品"一詞的定義時表
示,他認為很難辨別某人是否未滿或貌似未滿16歲的兒童,還是實際上已經超過
16歲。保安局副局長(1)表示,政府當局在草擬有關法案時會參考外國的有關經驗
。一般而言,外國的經驗顯示,法院會研究已有的所有證據,包括該名兒童在有
關物品中的外表、醫學意見、醫學文件,以及該物品予人的整體印象,從而決定
其是否屬於兒童色情物料。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補充,《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及《少年犯條例》亦訂有條文,處理被控人的年齡或表面看來的年齡的問題。法
律彙報顯示法院絕對有能力分辨被控人是少年,還是只是貌似少年而已。

39. 鄭家富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在建議的法例條文中,就何謂兒童性行為或性器官
給予明確的定義。製作或管有有關物品的人可能並不知道當中出現的人物未滿16歲
,又或不肯定所展示的物品是否構成展示和兒童性行為或性器官有關的物料的刑事
罪行。主席又要求政府當局在訂定各項定義時採用合理的標準。保安局副局長(1)表
示,政府當局會參考議員的建議。

40.鄭家富議員詢問,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成立的淫褻物品審裁處,會
否處理有關兒童色情物品或物料的投訴。保安局副局長(1)表示,根據就兒童色情物
料擬備的擬議法例條文,此方面的投訴將不會轉介淫褻物品審裁處進行調查,因為
和兒童色情物料有關的行為被視為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警方將會提出檢控,直接
把案件交由法院審理。

41.陸恭蕙議員詢問警方會否獲批撥足夠資源,以便實行擬議法例的規定。保安局副
局長(1)及總警司(刑事)(總部)同時表示,警方會利用現有資源執行有關法例的規定。

42.部分議員認為就各類和兒童色情物料有關的罪行訂定的部分擬議罰則,並不能充
分反映所涉罪行的嚴重程度。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時表示,當局是參考《刑事罪行
條例》及海外法例中有關性罪行的刑罰訂定擬議的罰則。舉例而言,當局認為促致
兒童參與製作兒童色情物料的嚴重程度,及得上《刑事罪行條例》中所訂,向年齡
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的罪行,該項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他向議
員保證,政府當局在草擬有關法案時,將會同時考慮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

43.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李卓人議員時表示,警方知道約有16個孌童者定期由香港
前往其他亞洲國家。現時,本港有關此類旅遊活動的廣告不算猖獗。雖然本港並無
治外法例,把孌童旅遊活動訂為刑事罪行,但警方一直就孌童旅遊活動與其他地區
的國際刑警保持密切聯絡。除有關國家的政府及警方外,一些非政府組織,特別是
專責保障兒童權利的組織亦會搜集有關利用兒童進行色情活動的資料,協助有關方
面進行檢控工作。

44.保安局副局長(1)表示,政府當局在草擬有關法案時,會參考澳洲、美國、英國
及加拿大等國家所訂的類似法例。政府當局計劃在1999年年中向立法會提交該法案
。保安局副局長(1)應主席所請,答應提供有關上述國家就禁止孌童旅遊活動而實施
的法例的資料。

45.主席在總結時表示,議員原則上支持有關的立法建議。

46. 會議於下午5時0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