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78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SE/1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6月10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何俊仁議員
呂明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程介南議員
鄭家富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陳婉嫻議員

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
李卓人議員
楊孝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香港警務處副處長(管理)
曾蔭培先生

香港警務處總警司(策劃及發展)
湯明善先生

香港警務處
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工作表現檢討科)
楊英偉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香港警務處行動處處長
李明逵先生

香港警務處總警司(支援)
林堅先生

香港輔助警察隊
輔警總監
周湛樵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小姐

由於事務委員會主席未能出席會議,是次會議由副主席周梁淑怡議員擔任主席。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2)1889/98-99及CB(2)2221/98-99號文件)

2. 1999年3月31日會議及1999年4月20日特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2220/98-99(02)號文件)

3. 議員同意在1999年7月8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討論下述事項

  1. 警務人員負債問題;

  2. 在警署內提供錄像面見室;及

  3. 跟進屬保安局職權範圍內的政府部門和政府資助及規管機構在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的工作進展。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改期於1999年7月21日下午4時30分舉行。)

III. 提交立法會的保安事務委員會報告的擬本
(立法會CB(2)2220/98-99(03)號文件)

4. 議員通過將於1999年6月3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的事務委員會報告的擬本。

IV. 改善警署及行動設施
(立法會CB(2)2220/98-99(04)及CB(2)2220/98-99(05)號文件)

政府當局作出匯報

5. 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向議員匯報警隊管理當局採取的以服務質素為本的方針。他表示,警隊於1997年10月進行顧問支援計劃,研究如何進一步改善為巿民提供的服務的質素。結果,北角警署被選為測試地點,用以就多項改善顧客服務的措施進行測試。當局鼓勵警隊內所有職級人員就改善措施表達意見,並已接獲若干有建設性的回應及建議。當局已據此制訂一項改變實際環境及改善服務態度和服務程序的改善服務計劃,其主要特點包括

  1. 在報案室設立接待區;

  2. 在指定的公眾詢問處提供有關警務程序的資料及各種單張和申請表;

  3. 更改報案室及其他經常有巿民到訪的地方的實際布局;

  4. 安裝閉路電視系統,監察報案室的運作情況;

  5. 為警務人員提供進一步的顧客服務訓練,藉以改善其態度及反應,從而滿足不同"服務對象"的要求;及

  6. 簡化報案程序,例如讓市民利用圖文傳真的方式報案。
北角警署的試驗計劃已擴展至秀茂坪警署及沙田警署。警隊現建議於未來3年內,把改善服務計劃推展至其他警署/行動設施。

6. 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工作表現檢討科)闡述警隊的服務質素及顧客服務發展。在1992年檢討警隊的高層管理架構後,警隊決心建立以服務質素為本的文化。警隊的服務質素策略是以服務對象為中心、講求物有所值、建立共同目標及價值觀,以及進行充分的諮詢和參與。為提高員工對服務質素的認知,警隊已制訂包括7項共同目標及8項價值觀的警隊抱負及聲明。警隊花了一年時間發展其服務質素策略,並曾進行多次服務對象調查,藉以了解"服務對象"的需要。設立改善工作小組及改善內部通訊,亦為在警隊內實施服務質素計劃提供有力的支持。為了就警隊的使命聲明徵詢警隊全體成員的意見,當局舉行了超過1 400次研討會。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工作表現檢討科)指出,在警隊推行服務質素計劃後,當局發現無論巿民大眾及警務人員均顯然可從中獲益。至於長遠的改善計劃,則須更深入發掘各種改善顧客服務的機會。警隊的目標是使工作程序更暢順及手續更簡化、改善工作技巧及提升服務文化、重新界定各種工作的職責,以及更多利用現代科技。

7. 警務處總警司(策劃及發展)表示,警署改善工程的目的是為巿民及警署人員提供更親切開放及方便使用者的環境。工程範圍包括改建報案室及警署內經常有巿民到訪的附屬地方、改善更衣室和資源中心設施及警署的保安。他接著對警署現有設施及建議中的改善工程作一比較,並特別闡述從試驗計劃取得的經驗。

討論過程

警隊價值觀及警務人員態度上的轉變

8. 程介南議員詢問,為徵詢警隊全體成員對使命聲明的意見而舉行的研討會的具體詳情為何。警務處副處長(管理)表示,就使命聲明諮詢警隊全體成員及推行"實踐價值觀"運動的目的,是向警隊成員灌輸警隊的價值觀。他指出,當局是透過重點工作小組及改善工作小組,收集警務人員及巿民對警署改善措施的回應及建議。

9. 程介南議員詢問警隊成員在適應警隊文化轉變方面的能力及接納程度如何,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回應時表示,警隊管理當局認為警隊成員除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程序外,他們面對巿民大眾時的態度亦同樣重要。當局已制訂措施,向警隊成員灌輸正確的態度。

10. 關於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下稱"警監會")一名委員在1999年4月警監會報告發表後所表達的意見,張文光議員察悉警監會接獲有關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疏忽職守及態度無禮的投訴持續增加,並對此感到關注。和1998年同期比較,1999年3月所接獲的此類投訴的數目增加了50%。他認為改善警署環境並非促使警隊成員改變服務態度的主要因素。

11. 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回應時表示,警監會的評語並不正確。他表示改變警隊文化的其中一個目標,是減少巿民對警隊的投訴。對警隊的投訴的整體數字每年均有減少,特別是有關被警務人員毆打及警務人員捏造證據的投訴,在過去兩年都有所減少。當局曾就北角警署試驗計劃進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調查,受訪者均認為試驗計劃有效。警務處副處長(管理)進一步表示,當局在過去兩年來曾舉行多次研討會及工作坊,冀能藉此改變警隊的文化。近來,北角、沙田及秀茂坪警署的工作程序已因為警隊成員參與試驗計劃而得以簡化。

12. 關於在報案室報案的等候時間及處理時間,警務處副處長(管理)表示,警隊在北角警署試驗計劃中已採取具體的改善措施。例如,就輕微罪行而言,巿民可利用訂明表格報案,以提供所需資料。

13. 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工作表現檢討科)補充,關於北角警署警務人員態度欠佳的投訴個案的總數,分別是1997年的6宗及1998年的1宗,而1998年的舉報個案總數較1997年接獲的為多。至於1999年,則至今並未接獲此類投訴。當局在推行北角警署試驗計劃之前及之後3個月曾進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調查,以期收集巿民對北角警署警務人員提供的報案室服務的意見。結果發現在推行試驗計劃前,有73%受訪者對報案室服務感到滿意,但是在1999年3月至6月期間,對報案室服務的滿意程度則上升至80%以上。換言之,在推行試驗計劃後,對有關服務感到滿意的人士增加了8%以上。

14. 張文光議員對警隊管理當局在改善警隊文化方面所作出的努力雖表欣賞,但他促請警隊管理當局跟進警監會提出的意見。他認為除了改善警署的實際環境之外,警隊管理當局對於改善警務成員的服務態度亦應予以適當的重視。警務處副處長(管理)認同張議員的意見。他表示警隊知道巿民對警務人員的服務質素提出的投訴,並已採取策略性的計劃對付有關問題,例如為警務人員舉辦處理衝突的課程。

15. 呂明華議員認為改善計劃的主要目標,是改善巿民對警隊的整體印象。

報案室的設計及設施

16. 何俊仁議員認為在警署提供設有閉路電視系統的面見室是可取的安排,在錄取疑犯口供的過程中尤以為然。警務處副處長(管理)表示,根據試驗計劃,輕微事故會在報案室開放區域處理。當局會在報案室安裝閉路電視系統,以監察報案室的運作情況。為報案室進行的事務備存紀錄,對保障巿民及警務人員均有用處。此外,當局亦作出一站式的安排,讓負責進行刑事調查的人員駐守試驗計劃下的警署的另一房間。雖然該房間目前尚未安裝閉路電視系統,但當局會在適當時候提供此項設施。對於嚴重罪行,警務人員會在保安嚴密的房間會見疑犯,當局現時正在進行在房間內安裝閉路電視系統的工作。

17. 何俊仁議員認為裝設閉路電視系統,將可減少指稱警務人員在錄取口供期間行為不當的投訴。鄭家富議員認為除巿民外,疑犯亦為警署的使用者,因此,當局亦應顧及其利益。何議員及鄭議員促請警方加快在警署所有報案室裝設閉路電視系統及提供錄像面見室的工作。何俊仁議員亦要求警方考慮在警署的臨時拘留所裝設閉路電視系統。警務處副處長(管理)表示,在警署提供錄像面見室的工作現正進行。至於在臨時拘留所裝設閉路電視系統一事,他表示警隊管理當局除了須顧及財政問題外,亦須充分考慮疑犯的私隱問題。儘管如此,警隊會考慮何議員的建議。

成本預算

18. 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回應周梁淑怡議員時表示,雖然改善工程的建設成本是根據付款當日價格估計,但在工程項目費用總額中亦預留了10%應急費用,以應付價格上的變動。關於在成本預算中出現項目重複的問題,警務處總警司(策劃及發展)表示,第12(a)(ii)段中有關保安系統的成本預算,是和安裝保安系統有關的費用,至於第12(d)段的保安系統費用則和電機工程成本有關。作出此項安排的目的是將有關費用分為兩個類別,以便對建築成本與工程計劃中其他各項工程的成本作一比較。同一理據亦適用於第12(b)及(d)段所載的屋宇裝備工程費用。

19. 鑑於不同警署的規模各有不同,周梁淑怡議員詢問用作翻新警署的每平方米平均費用為何。警務處總警司(策劃及發展)回應時表示,警署內不會有巿民到訪的地方如更衣室的裝修費用,估計為每平方米500元。至於有巿民到訪的地方如報案室,預算中的裝修費用大概為每平方米3,500元。

20.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有巿民到訪的地方的平均裝修費用偏高。她詢問有關費用與類似政府設施的裝修費用是否相若。警務處總警司(策劃及發展)回應時表示,工程計劃中使用的物料,包括警署公眾接待處及大堂的用料,均和政府的裝備標準一致。

21. 為了對工程項目費用作出更佳管制,呂明華議員認為警方應委聘不同的設計師及承建商承辦個別警署的改善工程,此實為商界的常見做法。警務處總警司(策劃及發展)指出,只委聘一至兩名承建商承辦59間警署的改善工程有兩個主要優點。首先,此舉可確保對所有有關警署採取劃一的標準,參與其事的承建商愈少,統籌工作的效果亦愈見良好。其次,因進行大批採購的緣故,物料成本將更為廉宜。警務處副處長(管理)補充,警隊管理當局認為從公司形象的角度而言,警署的設計及所用物料不宜有太大差別。

22. 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回應呂明華議員關於工程招標程序的查詢時表示,招標程序將與中央投標委員會訂定的程序一致。

23. 呂明華議員詢問,以本港經濟現時面對的通縮情況,何以成本預算中仍預留高達10%的費用作通脹準備金。警務處總警司(策劃及發展)表示,有關的預算是根據庫務署在擬備參考文件時提供的3.5%通脹指數訂定的,在整個工程項目進行期間將一律採用該比率。

實施時間表

24. 關於參考文件的附件B,程介南議員認為改善工程的進度過於緩慢。警務處副處長(管理)表示,當局是在顧及進行翻新工程所需的籌備時間,以及考慮到必須為警務人員舉辦訓練課程以適應警署內的新設施後,才擬訂實施改善計劃的時間表。

25. 張文光議員表示,為警務人員舉辦訓練課程的工作可獨立進行,而不影響警署翻新工程的進度。

26. 周梁淑怡議員在結束有關討論時表示,議員並不反對就警署及行動設施作出改善的建議。然而,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在提交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的撥款申請文件中,交代和下述各點有關的資料

  1. 改善工程的範圍可否進一步擴展至包括改善警署內為疑犯提供的設施,例如拘留所;

  2. 提供性質相若的工程項目的成本數字,以資比較及參考;

  3. 縮短實施改善工程的時間;

  4. 就改善工程選用有限數目的承建商的原因;及

  5. 加入全面改善警隊服務質素的計劃,以釋除議員的疑慮。
V. 對香港輔助警察隊進行的檢討
(立法會CB(2)2220/98-99(06)號文件)

政府當局作出匯報

27. 警務處行動處處長向議員闡述成立香港輔助警察隊(下稱"輔警")的背景、對輔警進行檢討的結果,以及檢討工作所得建議的實施情況。他表示,鑑於1997及1998年的罪案率維持在極低水平,加上正規警隊目前有足夠人手執行前線警務工作,當局遂於1998年成立一個由正規警務人員及輔警人員組成的委員會,對輔警進行全面的檢討。檢討所得結果已於1999年3月中公布。在委員會提出的33項建議中,有13項被選出以便即時實施,其餘建議則會在未來數年分階段實施。有關詳情如下

  1. 由1999年4月1日開始,輔警的角色獲得重新界定。輔警人員主要是一支曾接受訓練的後備隊伍,在大型公眾活動及節日中協助正規警隊執行管理人群的行動。他們在內部保安方面的主要職能,亦只限於保護重要地點、執行指揮及控制中心的職務、護守警署及保護領事館館舍。輔警的衝鋒隊及特別職務隊亦由1999年4月1日起解散;

  2. 輔警的特別職務配額已於1999年4月1日取消。當局將預留一筆款項,以便在遇有緊急事故時調配輔警人員執行行動職務;

  3. 為配合經修改後的輔警角色,當局將需時約3至5年,透過自然流失的方式把輔警編制由現時的5 721人減至4 500人。輔警人員的招募工作將繼續進行,並由1999至2000年度開始維持在每年150人的水平;及

  4. 當局會為輔警人員提供共26天的訓練。
28. 警務處行動處處長進一步表示,警隊知道公眾人士對於輔警的檢討工作對正規警務人員的影響感到關注。當局已在正規警隊增設逾1 000個職位,以提供後備替假及訓練人員。在1996至1999年間,當局已增設933個前線警務工作職位,並會在1999至2000年度增設179個同類職位。正規警務人員的數目現已達至編制員額。自1999年4月1日實施檢討工作的建議以來,每一分區的輔警人員數目仍維持在大概120至150人的水平。以一名輔警人員每日須接受4小時實習訓練(巡邏職務)計算,每一分區每日約有8至10名輔警人員執行巡邏職務。

29. 輔警總監申明,他並非公務員隊伍一份子,亦沒有收取政府支付的薪酬。他表示,他對輔助警察事務委員會提出的建議雖表支持,但卻認為實施有關建議的步伐過於急促。輔助警察事務委員會的檢討結果及建議於1999年3月31日公布,有關建議隨即於1999年4月1日付諸實行。鑑於1999年4月1日的隨後數天皆為公眾假期,加上輔警隊伍的成員來自社會各個階層,實在難以在如此短促的時間內把更改事項通知所有有關的輔警人員。部分輔警人員只能從傳媒報道得悉有關建議。不少輔警人員對檢討結果表示不滿,並認為他們輔助正規警隊的作用現已變得微不足道。

輔警改革關注小組提出的意見
(立法會CB(2)2275/98-99(01)號文件)

30. 輔警改革關注小組(下稱"關注小組")所提意見的重點綜述如下

  1. 從經修改的輔警角色及輔警編制的擬議修改看來,輔警的貢獻已被漠視;

  2. 關注小組質疑下述安排的理據何在:規定輔警人員在執行巡邏職務時必須由正規警務人員陪同,以及對督察或以上職級的輔警人員的編制作出不合比例的削減;

  3. 任用輔警人員被視為合乎經濟原則的安排,因為他們的薪酬較正規警務人員低,即使兩者所執行的職務相當接近。重新界定輔警的角色是浪費資源如訓練資源之舉,因而有違資源增值計劃的精神;

  4. 由於輔警人員無需繼續執行行動職務,他們將會缺乏在緊急情況下執行行動職務的實際經驗;及

  5. 輔助警察事務委員會在進行檢討時與輔警人員缺乏溝通,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既不合理,實行有關建議的步伐亦過於急促,因而對輔警士氣造成打擊。
31. 警務處行動處處長表示,經考慮正規警務人員及輔警人員的意見,部分建議的實施日期已由1999年4月押後至1999年6月。警隊已向輔警人員解釋檢討工作的細節,而正規警隊指揮官在其所屬分區舉行簡報會的工作則在1999年5月展開。

討論過程

取消特別職務配額

32. 張文光議員表示,在如此短促的時間內取消特別職務配額,不但有損輔警人員的尊嚴,亦會打亂他們的日常生活秩序。由於輔助警察事務委員會在公布各項建議後隨即將之付諸實行,張議員詢問此舉是否由於過往已出現輔警人手過剩的現象所致。

33. 警務處行動處處長回應時強調,警隊無意解散輔警隊伍或漠視他們作出的貢獻。出現此種誤會的原因,可能在於難以在短時間內就有關建議與所有輔警人員進行溝通,以及向他們作出詳盡的解釋。他解釋,警隊打算以自然流失的方式,在3至5年內把輔警人員編制由5 700多人減至4 500人。當局期望輔警人員在內部保安方面擔當重要的角色,執行保護重要地點及護守警署的職務。至於取消特別職務配額一事,警務處行動處處長澄清,鑑於輔警的角色有所改變,當局認為無需繼續保留該項配額。反之,每名輔警人員必須接受包括96小時實習訓練(巡邏職務)的訓練。以每名輔警人員在任何一天須接受4小時實習訓練(巡邏職務)計算,每一分區平均每日約有8至10名輔警人員執行巡邏職務。他舉例指出,在1999年4月,亦即取消特別職務配額後,西九龍總區及港島總區的紀錄顯示,輔警人員在該兩個總區分別用了 1 129及約1 000個人員工作日執行巡邏職務,作為其實習訓練的一部分。此外,基於正規警隊現已達至編制員額,警隊必須充分考慮維持每日538名輔警人員的配額的成本效益。

34. 陳婉嫻議員對於有關建議何以須在如此短促的時間內付諸實行感到費解。她認為政府當局應從政策角度評估有關建議的影響。保安局副局長1表示,輔助警察事務委員會在制訂有關建議時已充分研究所有有關因素。一如較早時所作解釋,重新界定輔警角色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正規警隊現已達至編制員額,擁有足夠人手執行前線警務工作。儘管實施有關建議的步伐可能會被視為過於急促,但政府當局無意解散輔警隊伍。當局會密切監察檢討工作所得建議的實施情況,包括取消特別職務配額的安排,以確保警隊維持本港治安的能力不會受損。當局已於1999年6月1日展開一項為期6個月的試驗計劃,以落實把輔警人員融入正規警隊的建議。當局會在試驗計劃結束後進行檢討。警隊管理當局會就實施其他建議的安排,繼續與輔警保持對話。

35. 鄭家富議員表示,輔警人員過往有能力獨立執行行動職務。因此,他質疑當局建議把輔警人員融入正規警隊的理據何在。雖然當局會在為期6個月的試驗計劃結束後進行檢討,但他認為最近實施有關建議的安排,已破壞了輔警與正規警隊之間互相信任的關係。

實習訓練(巡邏職務)

36. 對於規定輔警人員接受實習訓練,使他們在緊急情況下有能力執行行動職務一事,張文光議員對其成效表示有所保留。倘輔警人員確有必要執行行動職務,但卻純粹因為缺乏實際經驗而未能執行該等職務,則會浪費公帑。張議員認為當局應提供執行前線警務工作的訓練。警務處行動處處長表示,當局已預留一筆款項,以便在有需要時調配輔警人員。因此,警隊必須為輔警人員提供實習訓練,藉此確保他們有能力與正規警務人員並肩執行行動職務。

37. 呂明華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如認為有需要對輔警進行改革,則應以徹底而非零碎的方式進行改革。他認為向輔警人員提供實習訓練(巡邏職務),並不能使他們有能力執行經重新界定後的角色的職務,例如控制人群的工作。

38. 保安局副局長1表示,檢討工作的主要建議是重新界定輔警的角色。輔警人員主要是一支曾接受訓練的後備隊伍,在大型公眾活動及節日中協助正規警隊執行管理人群的行動。行動職務將由正規警務人員執行。為輔警人員提供的訓練將須作出修改,以配合輔警經修改的角色及職能。

正規警隊的人手

39. 鄭家富議員提述一名輔警人員提交的意見書(立法會CB(2)2232/98-99號文件)時詢問,招募警務人員既屬不斷進行的工作,警隊管理當局如何證明其正規警隊已達至編制員額的說法屬實。陳婉嫻議員認為,警隊管理當局不應在獲得撥款以便在正規警隊增設逾2 000個額外職位後解散輔警隊伍。

40. 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時澄清,由於警隊在過去數年透過內部節省的開支增設了約1 000個後備替假及訓練人員職位,正規警隊現已有足夠人手執行前線職務。 在此方面,警隊並無要求增撥額外資源。警務處行動處處長補充,即使正規警隊現已達至編制員額,警隊仍須招募新的警務人員,以填補自然流失的員額。

諮詢工作

41. 陳婉嫻議員認為當局並未就有關建議進行諮詢。警務處行動處處長指出,負責進行檢討的委員會中亦包括屬輔警人員的成員。

42. 鑑於議員對有關輔警的檢討仍深表關注,周梁淑怡議員建議如事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同意,事務委員會可舉行另一次會議,更深入探討有關事宜。為方便進行討論,周梁淑怡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下述資料

  1. 在實施有關建議後可節省的款額;

  2. 檢討工作的目的;及

  3. 不就實施檢討工作所得建議進行全面諮詢的原因。
VI. 防止偷渡的措施
(立法會CB(2)2220/98-99(07)號文件)

43. 由於時間所限,此項議題將押後討論,有關的會議日期容後訂定。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於1999年6月29日下午2時30分舉行特別會議,討論議程第V及VI項。)

44. 會議於下午4時4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