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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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罪犯自新 -
新設青少年罪犯短期住院計劃

目的

本文件旨在提交為青少年罪犯推行一項新設短期住院計劃的建議。

背景

2.一九九六年,撲滅罪行委員會轄下的青少年罪犯問題常務委員會委託香港城市
大學研究懲教署和社會福利署分別實施的青少年罪犯自新計劃的成效。研究在一
九九七年完成,結果顯示現有各項自新計劃普遍發揮效用,但卻未能照顧健康情
況不宜進入勞教中心的年輕男犯,以及不涉及風化罪行的年輕女犯。結果,這些
男犯不是被判接受感化,就是被判受教於覊留較期長的教導所,判刑不是過輕便
是過重。同樣,年輕女犯只可以接受教導所令或感化令,並無中庸的懲罰方式。
有關勞教中心及教導所的懲教計劃見附件

3.研究報告書的其中一項建議,是懲教署應為上述罪犯提供某種形式的短期住院
訓練。有見及此,當局根據是項研究所提建議制定工作計劃改善青少年罪犯自新
計劃時,包括了一項短期住院計劃,以彌補現有服務的不足。這項工作計劃在一
九九八年三月獲撲滅罪行委員會通過。建議的短期住院計劃使法院判刑時有多一
項選擇,並已獲得司法機構支持。

建議的計劃
目的和對象


4.建議的計劃是一項加入社區為本措施的短期、更明確的懲教和改過自新計劃,
在現行的教導所計劃和非監禁措施之間提供了一個中庸的懲罰方式。對象是既非
積犯,所犯罪行亦不嚴重,年齡介乎十四至二十歲的青少年罪犯。是項計劃適合
那些不能從非監禁措施(例如罰款或感化)有效地改過自新,但又罪不致接受教導
所長期教導(由6至36個月不等)的青少年罪犯,包括健康情況不宜進入勞教中心的
年輕男犯和不涉及風化罪行的年輕女犯。與判送教導所或勞教中心的程序一樣,
青少年罪犯被判參加建議的新計劃前,懲教署會對他們作出判決前的評估。

5. 建議計劃的目的是:
  1. 防止青少年罪犯再次犯罪;

  2. 消除他們的犯罪觀念和行為;

  3. 幫助他們養成一套為社會接納的行為和奉公守法的觀念;

  4. 教導他們必要的社交和生活技巧,以加強他們解決問題的能力;

  5. 為他們提供學習必要技能的機會,以便重投社會,並透過實習學懂應
    付生活上的問題。
計劃內容

6.建議的計劃,包括在懲教機構(暫命名為"更生中心")接受訓練二至五月個,然後
是強制性入住中途宿舍一至四個月,整個覊押期由最短的三個月至最長的九個月
不等。這個沒有確實訓練期的安排,與目前為青少年罪犯(被監禁者除外)而設的
計劃一致。

7.參加者首先須進入著重紀律的懲教機構,然後入住中途宿舍,以便他們的犯罪行
為和改過自新的需要得到更靈活和個別的處理。他們亦可嘗試應用他們所學到有關
在重返社會過程中應付問題和生活方面的技能。

8.計劃的第一階段是紀律訓練,特點是訓練參加者在個人儀表、舉止和衞生等方面
符合嚴格要求,從而協助他們學習遵守紀律,提高自制能力和養成有規律的生活模
式。這個階段同時提供輔導和生活/技巧的訓練,以增強參加者獲釋後處理個人和
生活問題的能力。此外還有基本工作技能訓練,協助參加者養成正確的工作習慣和
態度,以及加強自信。

9.在計劃的第二階段,即接受短期紀律訓練後,參加者會被送往中途宿舍。他們可
獲准外出工作、接受職業訓練和參加教育課程、服務社區,以及與家人、朋友和僱
主見面。這個加入了社區為本措施的階段,可協助參加者重新建立有意義的家庭和
社會關係,以及學懂在獲釋後面對生活的壓力和挑戰。

10.有關方面會定期檢討每名參加者的進度(例如在改善行為、自我照顧和對輔導的
反應等方面),對他們進行持續評估。覆核委員會將根據評估結果決定何時把他們
釋放。

輔導服務

11.獲釋者須接受為期一年的輔導服務。其間須遵守監管令所載的各項規定,其中可
能包括一些條件,例如要定期與監管人員會面及要避免與有犯罪記錄或與其被判刑
的罪行有關的人來往。違令者可被召回更生中心繼續覊留和接受訓練。

法例

14.這項新增懲教計劃須獲新法例賦權才能實施。我們計劃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的
下半年立法會期內提交建議法例,目標是在二零零零年開始實行新的短期住院計劃。

保安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附件

教導所計劃

羈留期

1.本計劃為被裁定觸犯刑事罪行十四至二十歲的青少年犯提供教導,羈留期不定,
由最短六個月至最長三年不等。

教育及職業訓練

2. 所有學童均須按其教育程度和工作經驗半日上課和半日接受職業訓練。教育班由
小學至中學程度,由合資格的教師任教;職業訓練則由合資格的講師和導師講授。行
業包括打字、餐飲服務、木工、印刷、電器安裝、冷凍及空調工程和水喉安裝工程
等。

課外活動

3.為增強學童的體魄、培養其多方面的興趣和陶冶其性情,懲教所舉辦康體活動、
興趣班、童軍活動和香港青年獎勵計劃。

家長會

4.家長會為學童及其家人舉辦聚會,目的在改善彼此的關係和增進雙方的了解,同
時在協助學童獲釋後重新融入社會方面謀求其家人的支持。

覆檢委員會

5.每名學童的進度都受一個內部覆檢委員會監察。學童按「評級制度」升級,須視
乎其訓練成績及上進的決心。當覆檢委員會認為學童已竭盡所能,而又獲安排就業
或全日進修,便會准其獲釋。

法定監管

6.學童獲釋後須接受為期三年的法定監管。監管期間,輔導人員會監察獲釋學童的
進度,確保其遵守監管條件,包括從事正當職業或入學、與輔導人員定期會面,以
及遠離犯罪分子等。輔導人員亦會外出探訪受監管者及其家人。受監管者如違反監
管條件,可被召回再接受訓練,直至由其最初進入教導所當日起計滿三年為止,或
由其根據召回令被捕當日起計六個月後止,以較遲的日期計算。

勞教中心計劃

根據《勞教中心條例》,十四至二十歲被判入勞教中心的少年犯得被羈留最少一個
月或最多六個月。此外,如有二十一至二十四歲青年犯可從此計劃得益者,亦得按
該條例判入勞教中心受訓,羈留期最少三個月,最多十二個月。

制度

2.本計劃旨在向受訓生灌輸尊重法律的觀念、使他們建立自尊、恢復從事合法工作
的信念,並學習與他人融洽相處。訓練着重辛勤工作、體力勞動和嚴格的紀律,目
的是以「刑期短、紀律嚴、阻嚇力大」的方針訓練初入歧途的青少年,以高速的步
伐、緊密的節奏使受訓生盡力投入計劃。

家長會

3.家長會會在勞教中心內為受訓生及其家人舉行聚會,目的是藉此改善受訓生與其
家人的關係和彼此的了解,並在協助受訓生獲釋後重新融入社會的事上謀求其家人
的支持。

覆檢委員會

4.勞教中心採用晉級制度,由一個覆檢委員會按月評估各受訓生的進度、態度、努
力和反應來確定其級別。受訓生必須有適當的工作或重返學校就讀始能獲委員會考
慮釋放。

法定監管

5.受訓生獲釋後,必須接受為期一年的法定監管。在此期間,一名輔導人員會定期
和獲釋的受訓生及其家人聯絡,並在有需要時給予輔導和協助。凡有違反監管令條
件的情況發生,獲釋的受訓生即有可能被召回勞教中心再受羈押。少年犯以其最初
被判入中心的日期起計,羈留至六個月期滿,或根據召回令被捕回中心當日起計三
個月後止,以較遲的日期計算。青年犯人則以最初被判入中心的日期起計羈留至十
二個月期滿,或根據召回令被捕回中心當日起計三個月後止,以較遲的日期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