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按《基本法》
擁有居留權的內地子女來港定居事宜

引言

本文件報告有關內地合資格子女 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情況。

背景

2.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所有合法內地移民均按照內地管制內地人士移居港澳
的政策及本港協助家庭團聚的政策,獲批准來港定居。《基本法》第24(3)條生效以
後,合資格子女可來港定居,是依據法律而行事﹐而非因行政措施使然。《1997年
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落實《基本法》第24(3)條,並施行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起生效的居留權証明書("居權証")計劃。根據這個計劃,合資格子女來港仍須受單程
通行証(單程証)配額制度所規管。

合資格子女來港的問題

3.根據手頭可得的最佳資料,我們估計截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仍在輪候來港的
合資格子女(20歲以下)共有66 000人 。至於內地合資格的成年子女的數目,我們並
沒有統計數字。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在每天150個單程証配額中,指定預留予
合資格子女的分額數目,已由45個增至60個,另外會有10名合資格子女可透過非指
定的分額獲批准來港。按這個進度,這批合資格子女可全數於兩年半內來港。由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七月底,根據居權証計劃和單程証制度來港的合資
格子女,一共有32 457人,其中20歲以下的有29 920人,20歲或以上的則有2 537人。

法院個案的影響

4.《1997年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通過以後,許多合資格子女的父母認為這條法
例違反《基本法》第24(3)條,乃提出訴訟。有四個代表個案獲得當局批出法律援助
,以進行司法覆核。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原訟法庭裁定該條例乃合法,並確認該
條例的追溯效力。不過,法庭同時裁定,一名子女能否根據《基本法》第24(3)條獲
得"合資格子女"的身分,決定因素在於其所生於何人這一事實,而非父母的婚姻狀
況。換言之,按照法庭的裁決,非婚生子女亦可如婚生子女一樣,享有香港的居留
權。

5.有關子女及他們的父母已入稟法院,就裁決中對他們不利的事項提出上訴。政府
亦入稟法院,就有關非婚生子女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六日和十日展開聆訊,同年四月二日作出裁決。上訴法庭裁定居權証計劃及其追
溯效力是合法的,但同時也裁定該計劃並不適用於現時在本港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已來港的人士。有關非婚生子女的規定則被裁定為違反憲法。

6.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上訴法庭審理有關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是否合法的問題。
同年五月二十日,法庭確認臨立會的合法性。

7.另一代表個案是與《1997年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的條文有關。條例規定在香
港以外地區出生的子女,出生時其父母親最少一方須為中國籍人士並在港享有居留
權,他們才可獲得香港的居留權("出生時"的條文)。81名在父母雙方均未獲得香港
居留權之前出生的內地子女,他們的父母指稱《基本法》本身並無這些條文規定,
認為這些條文違反《基本法》第24(3) 條,乃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原訟法庭於一
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展開聆訊,其後在一月二十六日裁定申請人勝訴。正如法官亦
承認,這項判決會帶來嚴重影響,因為這項判決實際上是把居留權的適用範圍延伸
至在香港以外地區出生的中國籍人士。他們不論年齡,只要父母其中一方日後獲得
居留權,他們便可享有香港的居留權。不過,只要居權証計劃繼續實施,這類人士
仍須領取附貼上居權証的單程証,才可符合擁有本港居留權的規定來港定居。

8.我們已就這項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於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進行聆訊。同年五
月二十日,上訴法庭推翻原訟法庭的判決,裁定有關"出生時"的條文與《基本法》
一致。

9.有關的各宗案件的訴訟雙方均已就對他們不利的裁決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會在一
九九九年一月展開聆訊。

10. 現時,受法院個案影響的子女已獲擔保外出,並可在訴訟未結束前,暫准留港
。其間,他們可以向本地學校申請入學,或要求教育署協助他們尋找學校。在上訴
進行期間,我們現有的安排是准許那些適齡入學的內地子女入學就讀。

未來路向

11.我們會繼續密切注視情況,以確保合資格的子女能夠迅速和有秩序地來港。我
們同時會密切留意法院訴訟的進展。

保安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