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會議
討論事項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有關抽取體內和非體內樣本的擬議法例

目的

本文件旨在徵詢議員就抽取體內和非體內樣本所擬定的法例的意見。

背景

2.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的《拘捕問題研究報告書》,建議警方及其他執法機關
採納英國《1984年警察及刑事證據法令》(證據法令)的多項條文。這些條文詳列防
止執法機關濫用職權的各項程序規定及保障。其後,政府成立一個由前保安科和其
他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小組,負責研究法改會的報告書並制定本身的建議。進行這
些工作時,工作小組已顧及香港的情況,並嘗試在確保有效執法和保障個人權利兩
者之間取得平衡。

3.一九九六年十月,政府就工作小組的建議進行為期兩個月的諮詢。大部分回應者
,包括前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撲滅罪行委員會、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區議會
,均對建議表示支持。一九九七年六月,當時的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在未來三年分
期實施工作小組的建議。

4.目前,本港並無法定條文規管抽取體內或非體內樣本。現行做法是以取得當事人
的同意為基礎,換言之,警方如要抽取疑犯的樣本,必須事先得到該疑犯同意。

5.根據我們的建議(見第17段),"體內樣本"是指血液、尿液、精液或任何其他組織
液、恥毛、牙齒印模,或用拭子從人體孔口(口部除外)拭下的樣本。"非體內樣本"
是指恥毛以外的其他毛髮、從指甲或指甲下抽取的樣本、用拭子從人體任何部分,
包括口部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孔口拭下的樣本、唾液、腳印,以及手部以外任何身體
部分的印模。

法改會《拘捕問題研究報告書》有關抽取體內和非體內樣本的建議

6.法改會建議,在下列情況下可向被警方拘留的人抽取體內樣本:
  1. 獲得該人同意;以及

  2. 獲一名警司級或以上的人員授權,並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涉及一宗嚴
    重的可逮捕罪行(即可判監五年或以上的罪行),而相信樣本可證實或
    否定他曾涉及有關的罪行。
所有非緊急辦理的案件,必須事先獲得裁判官授權才可在該人同意下抽取體內樣本
。如果無法或難以事先獲得授權,這項規定可予豁免。若疑犯並無充分理由而拒絕
抽取樣本,法院可由此作出對其不利的推論。

7. 法改會又建議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向某人抽取非體內樣本:
  1. 獲得該人同意;或

  2. 如該人正被警方拘留或扣押,則未經其同意也可抽取非體內樣本,但
    必須獲得一名警司級或以上的人員授權,並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涉及
    一宗嚴重的可逮捕罪行,而相信樣本可證實或否定他曾涉及有關罪行
    的。
8.要注意的是,未得當事人同意而抽取非體內樣本須事先獲得司法機構授權,並非
《證據法令》所規定或法改會《拘捕問題研究報告書》所建議,但鑑於未經同意而
抽取非體內樣本有潛在的侵擾性,工作小組認為應該引入司法機構授權的機制。

脫氧核糖核酸(DNA)紋印科技的發展 - 從口腔拭下樣本

9.我們提出的建議,目的是利用DNA分析科技,加強執法機關偵查罪案的能力。事實
上,這種科技已成為本港和海外執法機關在偵查罪案方面非常有用的工具。香港和海
外國家利用DNA紋印破案的一些例子,載於附件

10.從某人的體內和非體內樣本提取的DNA物質進行分析後,可以得出該人以一系列
數字顯示的DNA紋印。這些紋印的個人特有性很高,因此可以十分準確地鑑定某人
的身分。

11.DNA紋印科技在過去十年,尤其是近數年,發展一日千里。以往的DNA紋印需要
頗大量的樣本(通常是血液和精液)確定,而且所費需時,但隨着科技進步,現在只須
用一根特製拭子在當事人近面頰的口腔內拭下細胞樣本已足夠。選用這種技術,是由
於侵優性較低、絕無痛楚、迅速而有效,還能提供足夠DNA物質,以精密儀器分析詳
盡資料。

12.罪犯可能在案發現場留下的各類人體分泌和身體細胞(血液、精液、皮膚分泌、皮
屑如頭皮屑等),都可以進行DNA紋印分析。因此,把這些樣本得出的紋印跟疑犯的
樣本紋印核對,便可以十分準確地指證疑犯,或斷定有關物質絕非來自他身上。

檢討

13.科技進步,使我們可以依賴侵擾性較低的方法,即從口腔拭下樣本(一種非體內
樣本)的方法,達到加強調查罪案能力的目的。就調查罪案而言,這只是鑑定疑犯身
分的一個步驟。

14.從實際角度看,廣泛使用從口腔拭下樣本的技術,將會令法院的工作量銳增。顯
然,這會使該機制無法實施,並會拖慢調查進度。這個情況並非不可能發生,因為
疑犯如果真的是犯案者,他必定會千方百計拒絕同意抽取樣本,以免被辨認出來。

15.基於上述因素,我們建議未經同意而抽取非體內樣本,無須獲得司法機構授權。
不過,為加強保障疑犯的權利,我們必須制定嚴格程序,規管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
抽取非體內樣本的方式。

16. 至於抽取體內樣本,鑑於其侵擾性,因此應該保留必須獲得司法機構授權的規定
。不過,法院在疑犯並無充分理由而拒絕抽取體內樣本的情況下可以作出對其不利推
論的權力,我們建議予以廢除,因為這項權力已再無必要。

立法建議

17. 我們的立法建議如下:
  1. 必須獲得疑犯書面同意,以及獲一名警司級(或同等職級)或以上的
    人員授權,並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涉及一宗嚴重的可逮捕罪行(即可
    判監五年或以上的罪行),而相信樣本可證實或否定他曾涉及有關罪
    行的,才可向該疑犯抽取體內樣本;

  2. 除上述(a)項外,抽取體內樣本也須獲得司法機構授權。裁判官有權
    在必要時進行各方之間的聆訊;

  3. 我們會訂定嚴格程序,確保疑犯獲告知抽取其體內樣本的理由,以及
    他有權加以拒絕。這樣可確保他是在自由和自願的情況下同意抽取樣
    本;

  4. 如獲一名警司級(或同等職級)或以上的人員授權,並有合理理由懷疑
    某人涉及一宗嚴重的可逮捕罪行(即可判監五年或以上的罪行),而相
    信樣本可證實或否定他曾涉及有關罪行,即可向該人抽取非體內樣本;

  5. 在抽取非體內樣本時,疑犯會獲明確告知抽取樣本的理由及就抽取樣
    本所獲授權的確據;

  6. 體內樣本(尿液除外)須由醫生抽取,非體內樣本則可由醫生或曾受訓
    練的執法人員抽取;

  7. 從涉及嚴重的可逮捕罪行而被捕的疑犯抽取的樣本,會即時與資料庫
    儲存的記錄樣本核對,以確定該人有否涉及其他罪行,樣本會保留至
    在下文所述情況下予以毀滅為止;

  8. 如果疑犯被裁定觸犯嚴重的可逮捕罪行,其DNA紋印資料會儲存於一
    個DNA資料庫,用以協助調查日後的罪案;

  9. 假如疑犯這次沒有被定罪,又從未因觸犯嚴重的可逮捕罪行而被定罪
    ,其樣本會盡快加以毀滅;以及

  10. 對於被裁定觸犯嚴重的可逮捕罪行而未曾就這項罪行抽取樣本的人,
    警方會獲授權向他抽取非體內樣本。
未來路向

18. 我們打算在本立法會期內提交這項法例。

保安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

香港使用脫氧核糖核酸(DNA)紋印破案的例子 案例1

一九九二年四月至九三年四月的一年內,屯門區屋邨發生多宗性襲擊案,令區內居
民人心惶惶。這些襲擊事件初時只是暴力強姦,後來演變為強姦及兇殺,一九九三
年便最少有兩名年輕女子被殺。DNA紋印資料顯示,有八宗這類罪案是當時人稱"屯
門色魔"的兇徒所為。該年稍後期間,紅磡區亦出現一名連環色魔。警方接獲兩宗罪
案的舉報後,很快便在同年八月拘捕一名疑犯。他的DNA證實他就是屯門色魔。疑
犯其後被控以十項罪名,包括非禮、強姦,以及殺人等。被告承認全部控罪,被判
終身監禁,現正在監獄服刑。

案例2

一九八九年,警方接獲多宗夜總會女招待被強姦的舉報。兇徒每次都假扮的士司機
,專挑在凌晨時分下班的女子下手。四年後,即一九九三年,警方拘捕一名燈光技
師,懷疑他與上述案件有關。警方從一九八九年發生的五宗案件保存下來的精液殘
迹獲取DNA紋印,發現這些紋印與疑犯的DNA紋印吻合。辯方從英國請來一名專家
審查及質疑這些DNA證據,但該名專家也承認政府化驗所處理DNA的方法和表現並
無瑕疵。被告受審並被裁定五項強姦罪名成立,被判終身監禁,現正在監獄服刑。

案例3

一九九一年,一名男子因一項強姦和行劫控罪被判入獄18年,但他在服刑期間一直
堅持無罪。到一九九三年,香港剛引進DNA紋印科技,該名犯人於是要求利用這種
新科技再檢驗涉案證物。警方安排從一九九一年保存下來的受害人內衣上的精液殘
迹,與從該名犯人、受害人及其丈夫抽取的樣本一起進行分析。DNA證據證實,精
液並非來自受害人的丈夫,因此應該是犯案者留下的,但這些精液與犯人的DNA並
不吻合。基於這項新證據,該名男子上訴得直,成功推翻判罪,重獲自由。

案例4

一九九七年六至十二月,旺角區和深水埗區發生多宗十多二十歲的少女被非禮的案
件。這些案件全部在住宅樓宇梯間發生,行兇者強迫受害人替其手淫,以致有時會
在受害人身體上射精。警方分析精液的DNA紋印後,推斷有四宗案件屬同一人所為。
其後警方拘捕一名涉案男子,但疑犯拒絕提供控制樣本以供核對。儘管如此,從他
鞋上發現的精液與前述的DNA紋印吻合,這一點證明他與受害人身上發現的精液有
關連。面對這項證據,疑犯承認上述控罪,他已於本年一月被判入獄七年。

應用脫氧核糖核酸(DNA)科技的國際案例

案例1(英國)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凌晨二時左右,18歲的Julia BIANES在韋克菲爾
德市中心跟朋友告別後準備步行回家,但她永遠沒有抵達家門。在接下來的星期
日,她的屍體被發現棄置在韋克菲爾德市的荒郊。她曾遭強姦和毒打,最後被勒
死。在分析罪犯的DNA紋印後,警方在韋克菲爾德分區確定數百名目標男子,以
便向他們抽取血液樣本。從這項大規模的查驗,警方鑑別出Shaheed Mahmood
WALLIAT。他是第一百一十一個接受檢驗的人。DNA測試證實他是此案的兇徒
,警方於是以這項控罪拘捕並起訴他。

案例2(英國)

一九九五年九月,15歲的Naomi SMITH沒有回家。她的屍體其後被發現棄置於納尼
頓附近安斯利公地的一處遊憩場地。她的致死原因是內部嚴重受創和咽喉割傷。警
方在受害人胸部被咬傷處發現一小塊不屬於她的皮膚並從中抽取DNA樣本。警方利
用分析兇徒DNA紋印的科技對該區的年輕男子進行大規模DNA測試。結果,疑犯被
查出並被拘捕和落案起訴。有力的DNA證據更得到一名牙科學專家的證供支持。一
九九七年一月,疑犯在伯明翰刑事法庭應訊,他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例3(英國)

一九九五年七月,一對年老夫婦在普利茅斯的住所遭人爆竊,被偷取的現金和珠寶
總值超過2,500鎊。疑犯作案時被屋主發現,男戶主被賊人拖下樓梯,但他扯脫賊人
一小撮頭髮。賊人雖然成功逃脫,但他的頭髮卻送交有關方面以便輸入國家DNA資
料庫。在得出DNA資料和把資料輸入資料庫後,警方查出該名罪犯。他被落案起訴,
後於普利茅斯刑事法庭應訊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例4(西班牙)

一九九三至九六年間,一個大城市的郊區發生了多宗性侵犯案。在每宗案件中,罪
犯都把受害人帶到偏僻漆黑的地方,使受害人無一能把他辨認。警方利用DNA紋印
科技分析所得證據(即從陰道拭子取得的精子細胞),然後查閱證據資料庫,發現多
宗性侵犯案都涉及同一個人。這些資料使調查工作取得進展,警方後來拘捕一名疑
犯。在對疑犯的血液樣本進行DNA分析後,證實他涉及上述案件。該名男子被控20
多項強姦罪。

案例5(意大利)

劫匪在一宗搶劫中受傷。警方在賊車上發現血迹和兩隻附有毛髮的女裝長襪。分析
收集得來的情報後,調查人員獲得授權收集兩名疑犯吸食過的煙蒂化驗,並把從煙
蒂取得的DNA紋印與在賊車上檢獲的證據的DNA紋印核對。首名疑犯的DNA紋印與
長襪上的毛髮的紋印吻合,而第二名疑犯的DNA紋印也與血迹吻合,警方於是檢控
兩名疑犯。

個案6(比利時)

自一九九零年開始,比利時Ciney的一座公園內先後發生了約十宗強姦案。經調查後
,警方推斷所有案件屬同一名男子所為,該名男子在一九九七年被一名受害人正式
認出。最近,警方把在受害人身上和案發現場發現的精子殘迹進行遺傳基因分析,
證明上述案件全屬同一名連環色魔所為的推斷正確。DNA的分析結果證實,被捕後
一直被羈留的男子是無辜的。警方於是繼續追查另外七名曾經干犯輕微罪行的人,
經遺傳基因資料分析後,查出其中一人是上述所有強姦案的真兇。

案例7(匈牙利)

匈牙利在數周內相繼發生兩宗看似毫無關連的企圖爆炸案,案發地點是兩處相距約
30公里的公眾地方。同一時間,三名企業家接獲數封勒索信。經DNA分析後,警方
確定六封勒索信全部由同一名男子發出。這項線索大大減少疑犯的人數,令疑犯很
快落網。疑犯的DNA紋印與黏貼勒索信信封和郵票的唾液殘迹吻合。按匈牙利人口
計算,在統計上這個吻合的頻率只有1比143 000 000 000 000。

案例8(斯洛伐克)

一九九六年,伯拉第斯拉瓦一條河流附近發現一名的士司機的屍體。其後一名年
青男子被捕並承認謀殺。警方在其父親的寓所內發現疑犯一條染有極少量血迹的
牛仔褲。經分析DNA後,證實褲上的血迹來自受害人。這是法院接納的唯一關鍵性
證據,疑犯亦因此被判監禁20年。

案例9(美國)

九十年代初,在佛羅里達州有一名兇徒多次闖入單身女子的寓所,用有刺鐵線將
受害人綑綁,並對受害人施以諸般虐害和強暴。然後,連串的襲擊案突告終止,
當時警方毫無頭緒,也沒有發現任何疑兇。至一九九六年,另一個州有一名被判
刑的入屋爆竊匪在獲假釋前接受例行的DNA紋印檢驗。在他假釋期開始之前八天,
其DNA的檢驗結果證實他是上述多宗性襲擊案的兇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