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09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I/1

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2月1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秀蘭議員
吳亮星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缺席委員 :

呂明華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V

工商局副局長
張少卿女士

署理工業署署長
唐海怡女士

工業署助理署長(科技發展)
蔡淑嫻女士

工業署助理署長(發展支援)
陳選堯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

工商局副局長
張少卿女士

知識產權署署理助理署長
梁家麗女士
應邀出席者 :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

香港酒店業主聯會
呂慧瑜女士
周國興先生
李漢城先生
杜鈞超先生
翁國明先生
陳淑芳女士

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主席
彭納德先生

總經理
程沛威先生

牌照部經理
阮亦卿先生

國際唱片業協會

亞洲區總監
饒銳強先生

副總監
莫光輝先生

總經理
曾百蓮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 通過上次會議的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790/98-99號文件)

1998年12月14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776/98-99號文件)

2.議員察悉由香港總商會中小型企業委員會提供,有關銀行收費及貸款的調查結果的
資料文件。

I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3.下次會議將於1999年3月1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舉行,討論有關"打擊盜版活動:可
能增添的法律工具"的議題。保安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將獲邀出席會議,參與討論。

4.議員同意,在立法會餘下的會期內,事務委員會的會議將於1999年4月12日、5月3日
、6月7日及7月5日舉行,開會時間為下午2時30分。

(會後補註:1999年4月12日的會議隨後改訂於1999年4月13日(星期二)上午10時45分舉
行。)

IV 現有的製造業和服務業資助計劃
(立法會CB(1)814/98-99(01)號文件)

5.應主席邀請,工商局副局長介紹資料文件的重點。工業署現時負責管理3項支持本地
製造業和服務業發展的資助計劃,包括應用研究基金、工業支援資助計劃及服務業支
援資助計劃。這3項計劃各有特定的使命:應用研究基金鼓勵技術開發項目;工業支援
資助計劃支援提高香港製造業技術發展及競爭力的項目;而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資助
對服務業有利的項目。政府當局亦已接納行政長官特設創新科技委員會的建議,設立
創新及科技基金,用以資助有助產業創新或提升技術水平的非經常性項目。在制定創
新及科技基金和其轄下各項計劃的細節時,政府當局初步認為應把工業支援資助計劃
及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納入創新及科技基金,以免有太多的資助計劃。工商局副局長
補充,政府當局會在落實創新及科技基金的運作形式後,盡快諮詢議員。

應用研究基金

6.至於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合併應用研究基金和創新及科技基金,工商局副局長表示,
由於當局仍未定出創新及科技基金的細節,她不宜就此作出評論。在此期間,政府當
局已委任3間私人創業資金公司管理應用研究基金,務求使基金得到最大的成效。

工業支援資助計劃

7.周梁淑怡議員指出,工業支援資助計劃的申請表格非常繁複,以致部分申請公司須
從外界聘請專家填寫表格。她提醒謂,這或會減低有潛質申請公司提出申請的興趣。
署理工業署署長雖察悉周梁淑怡議員的關注,但她表示當局有必要採用詳細的申請表
格,以便當局取得可用作有效評估及監察該等項目的必要資料;若這個首要步驟未有
妥為完成,很可能會出現錯誤撥款的嚴重情況。她補充,申請公司可與大學或香港生
產力促進局之類的工業支援組織合作申請。該等組織可在申請程序及實際的研究發展
工作方面提供即時的協助。梁劉柔芬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如同處理應用研究基金
的情況般,考慮把工業支援資助計劃外判予私人創業資金公司管理,從而加強物色資
助項目的工作,並可避免繁複的申請程序。工商局副局長答稱,當局會在研究該基金
與工業支援資助計劃/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互相配合的問題時考慮這項建議。她並察
悉單仲偕議員的建議,即把成功申請資助的公司資料上載互聯網,以供有潛質提出申
請的公司參閱。

8.關於獲工業支援資助計劃資助項目的分項數字,工業署助理署長(科技發展)表示,截
至1998年12月,工業支援資助計劃共資助373個項目,其中高等教育院校佔157項、工
業支援機構佔118項、工貿組織佔49項、專業團體和研究院佔30項、工業署佔18項,以
及本地公司佔1項。她補充,個別公司的項目只佔少數,並不表示私營企業對工業支援
資助計劃沒有興趣。她表示,當局在1998年對工業支援資助計劃進行檢討後,已規定
項目工作小組必須取得一間或以上的本地公司作出金錢或實物贊助。僅是名義上的支
持並不足夠。此一規定旨在確保所有獲資助項目均屬市場主導,並切合行業的需要。

9.單仲偕議員關注到工業支援資助計劃與大學之間在研究發展工作方面的分工問題,
因為後者亦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撥款進行研究工作。工商局副局長認為,研究發展
工作應不會有任何重叠,因為各大學主要集中在基本及上游的研究工作,而工業支援
資助計劃則集中在與市場有關的研究發展工作。由於在373個工業支援資助計劃項目中
,有157個由大學進行,田北俊議員擔憂,這些項目過於以學術為主導,未必可切合行
業的需要。他提醒謂,若有關的項目研究成果不可能轉化為商品,便會違背工業支援
資助計劃的目標。田北俊議員隨後詢問,有多少個工業支援資助計劃的資助項目已成
功轉化為商品。工業署助理署長(科技發展)表示,獲工業支援資助計劃資助的373個項
目中,有82個業已完成。在這82個項目中,有67個項目的成果已為私營機構採用。例
子包括:研製食品工業的先進發酵工序及味道分析術,以及研製珠寶業的電鑄技術等
。應議員邀請,政府當局答允就該373個項目提供進一步詳情,以及說明有多少個項
目已成功轉化為商品和已為私營機構採用。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回應已隨立法會CB(1)921/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傳閱。)

10.周梁淑怡議員察悉,獲資助項目的項目工作小組須向有關行業內的公司提供項目研
究的成果。她關注到此項規定可能會令有興趣提出申請的公司卻步,因為他們未必願
意與人分享有關項目的研究成果。為解決此問題,周梁淑怡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訂定
一些鼓勵措施,例如訂明一個期限,在向有關行業推廣項目的研究成果前,有關的項
目工作小組可在該期限內全權使用該項目的研究成果。署理工業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
,當局設立工業支援資助計劃,目的是資助一些可提高本地整體製造業或其中一個特
別行業的競爭力或技術發展的項目。因此,當局要求項目工作小組向有關行業內的公
司提供項目研究的成果,並非不合理。不過,署理工業署署長證實,工業支援資助計
劃的資助指引中清楚訂明,獲資助項目的知識產權屬於該項目的發起人而非政府;贊
助公司可獲得使用有關項目研究成果的優先權。

11.至於政府當局如何評估獲資助項目的成效,署理工業署署長解釋,在評審申請項目
時,已取得私人機構贊助的項目會優先獲得批核。各項申請的初步篩選工作由工業署
進行,然後由工業及科技發展局轄下7個分別為指定行業而設的委員會進行詳細審核
。由工業署署長擔任主席的項目評審委員會在諮詢7個委員會的主席後,會提交概括
的看法及商議的結果,供工業及科技發展局通過。鑑於工業支援資助計劃項目的性
質多元化,包括為個別行業提供共同基礎設施、發展新技術或產品、引進嶄新製造
技術、改良生產工序及進行推廣活動,署理工業署署長認為難以使用一套準則量化
不同項目的實際成效。同樣地,鑑於工業支援資助計劃的項目涉及敏感的商業資料
,加上所帶來的附帶利益,當局不容易計算出某個項目在開發生產工序方面所涉及
的確實投資額。本身是工業及科技發展局委員的丁午壽議員證實,工業及科技發展
局經常監察每個獲資助項目的進展。當局要求項目工作小組向有關行業內的公司公
布項目研究的成果,實際上是項目完成後的一項評審工作,使工業及科技發展局可
就各項成果是否切合有關行業需要的問題,徵詢這些公司的意見。梁劉柔芬議員是
工業及科技發展局其中一個行業委員會的審核委員,她亦同意工業支援資助計劃可
達到提高本地製造業的競爭力及技術發展的目標。

12.部分議員雖察悉政府當局的解釋,但他們仍認為當局應採用某些評審準則,例如
在項目完成後向參加與培訓有關的項目及推廣活動的人士發出問卷,評估工業支援
資助計劃的成效,以確保公帑資源獲得妥善運用。由於當局即將向創新及科技基金
注資50億元,這方面的工作尤其重要。署理工業署署長知悉議員的關注,她並表示
,當局已備有該類問卷和已採用一系列的其他標準,以評估獲資助項目的成效。當
局稍後會就該等措施向議員提供一份資料文件。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回應已隨立法會CB(1)921/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傳閱。)

創新及科技基金

13.張文光議員擔憂,工業支援資助計劃及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一旦納入創新及科技基
金後,與提升科技水平無關的申請便不會獲得接納。他認為政府當局應在創新及科技
基金為這些公司預留某個百分率。工商局副局長答允考慮張文光議員的意見。

V 使用版權作品的收費

與香港酒店業主聯會舉行會議
(立法會CB(1)814/98-99(02)號文件)

14.對於《版權條例》(下稱"條例")之下並無規管版權收費組織收取版稅的條文,李漢
城先生代表香港酒店業主聯會(下稱"聯會")表示深切關注。他指出,香港的做法與其
他地方不同,例如在美國的紐約州,版權特許費受法例規管,但在本港,版權收費完
全由版權收費組織酌情決定。此外,由於個別版權收費組織有其本身的收費制度,因
此,酒店一類的用戶機構容易被徵收雙重版稅。舉例而言,香港的酒店所繳付的版稅
,較在美國和新加坡的酒店為高。根據資料顯示,僅提供現場演奏音樂的本港酒店,
以及那些播放背景音樂、提供現場演奏音樂和設有的士高的本港酒店,他們所繳付的
版稅較美國的同類型酒店分別高出61%和131%。為方便議員了解,李漢城先生在席上
提交一份補充資料文件,就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和國際唱片業協會收取的版權特
許費,與美國的Broadcast Music Incorporation及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所收取者作出比較。李漢城先生補充,聯會與版權收費組織所簽訂的特許協
議沒有就定期檢討收費的事宜作出規定。他並對版權審裁處的成員組合表示不滿,因
為該審裁處的大部分成員均直接或間接與版權收費組織有關連,用戶機構卻並無任何
代表。因此,李漢城先生建議,政府當局應檢討該條例,並作出適當修訂。

16.李漢城先生在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問題時證實,由於該聯會對版權審裁處沒有信
心,因此從未要求該審裁處就版稅爭議作出裁決,而要求裁決所涉及的費用也是他
們的另一項關注。作為前《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指出,法案
委員會曾研究酒店業所提出的意見,並支持設立版權審裁處。她補充,設立該準司
法審裁處的立法原意,是提供較法庭仲裁省錢的另一種途徑,讓受屈的人士就版權
爭議提出申訴。她認為,該聯會既然從未要求審裁處就版稅爭議作出仲裁,這樣批
評審裁處並不公平。

與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舉行會議
(立法會CB(1)814/98-99(03)號文件)

17.程沛威先生藉此機會澄清該聯會提出的一些問題。程沛威先生認為,由於香港和美
國的環境不同,直接比較兩個地方的版稅制度並不恰當。他指出,英國的版權收費組
織所徵收的版稅較香港高。程沛威先生強調,在香港收取的版稅,由收費組織與用戶
機構之間磋商決定。有關這些收費的所有爭議應交由版權審裁處裁決。他補充,雖然
審裁處部分成員與版權收費組織有關連,但其餘均為獨立成員,包括一位立法會議員
。此外,審裁處的主席獲授權就不同個案委任不同的審裁處成員作為審裁員,以避免
出現利益衝突。

與國際唱片業協會舉行會議
(立法會CB(1)814/98-99(04)號文件)

18.曾百蓮小姐認為,現有的版權保障制度為各有關方面提供公平的運作環境。她強調
,由於發出版權特許屬版權擁有人與用戶之間的業務問題,版權收費率應由有關雙方
磋商決定,而不應如該聯會所建議般由法例決定。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國際唱片業協
會與用戶機構過去一直能就特許費用達成友好協議。就酒店卡拉OK使用版權製品的特
許費用,國際唱片業協會與該聯會最近曾於1997年2月進行協商,但該聯會其後拒絕繼
續磋商。不過,若該聯會提出要求,國際唱片業協會樂於重新展開商討。饒銳強先生
補充,若酒店方面不願向國際唱片業協會繳付特許費用,他們可選擇其他方法,例如
使用不屬於國際唱片業協會成員的錄音製品,或提供現場表演。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立法會CB(1)814/98-99(05)號文件)

19.議員擔憂,若有關方面不願意將其個案交由版權審裁處仲裁,該條例下的上訴機
制便會喪失效用。他們詢問政府當局可如何處理該聯會對審裁處成員組合的不滿。
工商局副局長答稱,由於審裁處是根據該條例成立的準司法組織,並屬香港司法制
度的一環,政府當局已在委任其成員時非常審慎。審裁處的主席和副主席均具備豐
富的資歷,符合擔任區域法院法官的資格。審裁處的7名成員來自社會的各個層面,
以確保能照顧到不同界別的利益。他們包括會計界、學術界、作曲家和零售業的代
表,以及消費者委員會一名成員。工商局副局長強調,審裁處成員包括與版權收費
組織有關的人士,是因為他們具備保障版權方面的專業知識。身為審裁處成員的馬
逢國議員證實,審裁處僅有少數成員與版權收費組織有關。為免出現利益衝突,一
宗個案的審裁員必須經發生爭議的有關雙方同意,才獲得委任。

20.至於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委任用戶機構的代表擔任審裁處成員,以確保公平,工商
局副局長強調,以審裁處現有的成員組合,其可靠程度是不容置疑的。儘管如此,
她答允研究是否可增加審裁處的成員人數,盡快加入用戶機構的代表。

VI 其他事項

21.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