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394/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I/1

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0月10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9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呂明華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秀蘭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單仲偕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華明議員
陸恭蕙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黃宜弘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

工商局局長
周德熙先生

工商局副局長
譚榮邦先生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潘太平先生

貿易署署長
黎年先生

工業署署長
何宣威先生

知識產權署署長
謝肅方先生

海關副關長
李偉民先生

行政長官特設創新科技委員會秘書
麥靖宇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

工商副局局長
譚榮邦先生

貿易署署長
黎年先生

貿易署助理署長
邱騰華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I

知識產權署署長
謝肅方先生

海關副關長
李偉民先生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潘太平先生
應邀出席人員 :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I

金獅影視超特店

甘力惠女士
市務總監

李惠笑女士
營業及運作總監

Movieland

Colin Grant先生
Adrian J Halkes先生

國際唱片業協會

饒銳強先生
國際唱片業協會亞洲區辦事處總監

莫光輝先生
國際唱片業協會亞洲區辦事處副總監

馮添枝先生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總裁

影業協會

夏傑夫先生
亞太區副總裁

Sam Ho先生
Director, Anti-Piracy Operations,
Hong Kong Film & Video Security Ltd

香港影業協會有限公司(影協)
林旭華先生
梁宗佳先生
洪祖星先生
叢運滋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工商局局長就行政長官1998年的施政報告進行簡報

應主席邀請,工商局局長向議員簡介各項所需的成效重點,以達到使香港成為全球
最具競爭力的經濟體系之一及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貿易中心地位的政策目標。

行政長官特設創新科技委員會第一份報告

2.工商局局長表示,推動製造業和服務業創新和改善技術是提高香港競爭力的其中
一個成效重點。政府當局的目標,是令香港在二十一世紀成為一個創新及科技中心
。為此,行政長官在1998年3月任命了一個行政長官特設創新科技委員會(下稱"創
新科技委員會"),就達致此項新目標所需的措施和架構進行研究和提出建議。創新
科技委員會第一份報告載述委員會在成立6個月以來所提出的建議,並於1998年10
月9日公布。政府當局歡迎議員對報告提出意見。

3.有關新目標方面,周梁淑怡議員擔憂,過份強調創新和科技,會意味著傳統製造
業會受到忽略。她認為製造業是本港經濟的重要支柱,各製造行業應獲分配足夠的
資源。當局並應諮詢有關的行業,以確保資源得到有效運用,切合他們各自的需要
。工商局局長答覆,創新科技委員會了解製造業的重要性。在製備其第一份報告時
,創新科技委員會曾接觸超過300家貿易及工業機構及其他關注團體,衡量他們對
香港這項新目標的意見,並曾舉行一些工作坊和研討會,以便交換意見。

4.至於與各行業進行的諮詢,工業署署長表示,當局在工業及科技發展局轄下成立
了7個專為工業而設的常設委員會,就有關工業發展的事宜向政府當局提供意見。
這些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有關商會及工業支援團體的代表,包括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的
代表,他們會明確表達各行業的不同需要。有關為工業發展所提供的協助,工業署
署長表示,目前有3個政府資助計劃,以資助那些有助製造業及服務業的創新或科
技升級的計劃,分別是工業支援資助計劃、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及應用研究基金。
為盡量善用應用研究基金,政府當局準備把基金的管理交由私營的創業資金公司承
辦。這樣可在物色計劃方面採取更積極的態度。周梁淑怡議員指出,政府當局應提
高申請程序的透明度,以鼓勵更多人提出申請。

5.關於建立人力資本的問題,張文光議員同意,人力資源對於達致新目標至為重要
。他詢問,當局有何措施,以確保本港有足夠的技術人才進行研究和發展的工作。
工商局局長答覆謂,這是一個既重要但困難的問題。本港的高等教育在過去數十年
來雖然不斷擴展,本地仍缺乏高質素的研究科學家及工程師。這是由於大部分理科
和工程的畢業生均選擇在其他前途似乎較佳的行業工作。另方面,香港受到現時限
制輸入勞工的規限,不能從國內發掘科學家和工程師。然而,張文光議員認為不應
視引入技術人才為輸入勞工,因為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他認為,當局應採取較彈
性的態度,以吸引高質素的科學家和工程師從其他地方來香港。工商局局長歡迎張
文光議員的建議,並向他保證,創新科技委員會在進行下一階段的工作時,在討論
為科技發展建立人力資源的問題上會考慮他的意見。

6. 關於 5 億元的創新及科技基金(下稱"基金"),單仲偕議員強調基金的管理費用必
須減至最少,以確保基金的大部分款項均用作資助有助創新及科技升級的計劃。工
商局局長察悉單仲偕議員的關注,他並表示,創新科技委員會將會研究一些方法,
以精簡基金的組織架構及制訂有關使用基金的指引,稍後並會制訂措施,評估基金
的成效。政府當局亦會按照創新科技委員會的研究結果,檢討該基金相對於工業支
援資助計劃及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所擔當的角色。

7.至於由公帑資助的該基金的問責性,單仲偕議員擔憂,政府可能需承擔該基金資
助計劃所致的虧損,但私營企業卻可享受該等計劃帶來的所有財政收益和收入。他
詢問,若基金資助的計劃成功轉化為商品,政府當局如何確保可得到合理的財政回
報。工商局局長澄清,該基金大部分會預留予擬設的應用科技研究院,以進行中游
的研究及發展項目,集中把概念和創新意念發展為尚未進入競爭階段的通用技術,
以便公司最終把研究成果轉化為商品。因此,預期此類研究及發展項目可在短時間
內獲得財政回報並不恰當。他並指出,台灣的工業技術研究所要很長時間才開始從
研究及發展工作中取得成果。政府當局會研究台灣的過去經驗,以期使應用科技研
究院得到最大的成效。

8.有關應用科技研究院,單仲偕議員詢問,鑑於在一些海外國家,研究及發展項目
耗用大量公共開支,長遠而言,政府可否支援該研究院進行的研究及發展項目。舉
例來說,台灣政府為工業技術研究所每年支付約20億元。工商局局長在答覆時表示
,由於香港是一個較小的城市,該研究院的規模不必如工業技術研究所般龐大,因
此不適宜把兩者作直接比較。在回應吳清輝議員關於是否需要就設立該研究院而進
行顧問研究的問題,工商局局長解釋,由於創新科技委員會只集中研究宏觀的問題
,有關營運方面的細節,包括研究院的實際及人手需求,仍有待制訂。因此,當局
須就研究院的規劃進行顧問研究。

9.呂明華議員認為該研究院的研究項目不應只限於中游的研究及發展項目。政府當
局反而應考慮到本港及世界的經濟發展,探索更多方面的科技發展。工業署署長表
示,該研究院或會進行一些下游的研究及發展項目,特別在其成立初期。他補充,
政府當局致力推動製造業及服務業的創新和科技。不過,應注意的是製造業和服務
業的界線已變得模糊不清,其中一部分原因,是所涉及的工作性質所致,例如軟件
的開發,而另一部分則是製造業的內部結構已由生產轉變為與製造有關的服務。工
業署署長強調,有關的因素限制已令本港的製造業必須從事高增值及科技密集方面
的工作。

10.呂明華議員認為,把創新意念或科研成果轉化為商品的最有效方法,是在業內
鼓勵進行下游的研究及發展項目。他詢問,當局有否為此類性質的研究項目提供財
政資助,特別是由中小型企業進行的那些項目。工業署署長表示,除應用研究基金
及款額達25億元的中小型企業特別資助計劃外,政府當局亦有全面的各項計劃,透
過工業署及其他機構向中小型企業提供支援,例如工業科技中心協助扶持科技創業
的培育計劃。此外,工業署會成立一個中小型企業服務中心,以加強所提供服務的
協調和發展,並有助確保中小型企業可善用這些服務。工業署一個代表團亦會訪問
美國,研究他們在中小型企業間推動創新和科技的經驗。

11. 由於要把研究結果轉化為商品,必須籌集資金,張文光議員詢問當局將於何時
設立第二個股票市場,讓企業可透過該市場籌集資金。工商局局長表示,此問題屬
財經事務局及香港聯合交易所的管轄範圍。儘管如此,他答應向有關當局轉達張文
光議員的關注事項,以供研究。

12. 吳亮星議員關注到該研究院和大學之間的研究及發展工作或會出現重複,因為
後者每年亦花費約32億元進行研究。工商局局長表示,施政報告所提及用作研究的
32億元亦用於支付研究人員薪酬及間接成本。在進行研究及發展項目方面,兩者的
運作應不會出現重複,因為大學方面集中於基本及上游的應用研究,而該研究院則
集中於中游的研究及發展項目。有關由政府當局提供指引,以協調大學和該研究院
之間的研究及發展工作的建議,工商局局長認為不宜干預學術自由。

為中小型企業提供支援

13. 有關為中小型企業提供支援的事宜,許長青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帶頭為企
業家開發有潛力的新市場。工商局局長在答覆時強調,開發市場完全是一項必須由
企業家作出的商業決定。關於香港產品出口到國內的問題,工商局局長表示,根據
"一國兩制"的概念,香港是獨立的關稅地區,必須如世界貿易組織的其他成員一樣
承擔同樣的義務和責任。由於中國正就加入世貿組織的事宜進行磋商,任何有利本
港產品經銷內地的待遇,都可能會對中國在應否給予其他世貿成員國同等待遇方面
造成更大的壓力。工商局局長在答覆一項相關的問題時向議員保證,政府的高層人
員會在訪問海外國家時不遺餘力地推廣香港的產品。

14.梁劉柔芬議員指出,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應扮演較積極的角色,就管制污染的措
施向中小型企業提供意見,以期減少他們在這方面的開支。

國際貿易中心

15.關於產品標準的問題,呂明華議員及梁劉柔芬議員均認為政府當局應就產品的
測試和證明向企業提協助,因為不同國家所定的標準不同,以致註冊所涉及的各
項測試費用十分高昂。工業署署長雖理解議員的關注,但他解釋,由於市場上有
私營公司提供的收費測試服務,政府當局不宜與這些公司競爭。不過,若這方面
出現不足之處,政府會在有需要的時候填補,由工業支援資助計劃資助並由生產
力促進局營運的電磁兼容科技中心,正好說明此點。

16.至於政府當局會否檢討本港現有的專利註冊制度,以確保與國際申請的安排一
致,知識產權署署長解釋,國際的產品證明制度主要有兩個,分別是專利合作協
議及馬德里協議。前者已適用於香港。政府當局正就後者適用於本港的事宜解決
一些技術上的問題。

17.至於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丁午壽議員關注到當局在由現在至2000年一段短
時間內,為所有13類兒童產品引進多種安全標準一事。他詢問,當局有否就立法
時間表諮詢該行業,因為生產商或需增加其生產成本以符合有關標準,難免會轉
嫁到消費者身上。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澄清,在這13類兒童產品中,當局已為其
中7類引進安全標準;4類會在1998年引進安全標準,餘下的兩類則最遲在2000年
前引進安全標準。在引進每項安全標準前,當局已與有關的商會進行諮詢,以確
保該行業在遵守這些規定方面不會有困難。他強調,為更多類兒童產品引進多種
安全標準,不僅有助確保這些現時在本港售賣的產品的安全,還會為商號提供更
明確的標準和更多選擇。

II 通過上次會議的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297/98-99號文件)

18. 1998年9月7日上次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19.議員察悉,一份有關中小型企業特別資助計劃的進展報告已隨CB(1)171/98-99
號文件送交議員傳閱。

IV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0.議員同意把原定於1998年11月2日舉行的下次會議,押後至1998年11月3日(星
期二)下午2時30分舉行,以便香港政府駐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的主管進行簡報。

(會後補註:有關"版權物品的平行進口"及"貿易通"兩個新增項目隨後列入會議
的議程。)

V 出售紡織品配額
(立法會CB(1)149/98-99(03)及(04)號文件)

21. 應主席邀請,貿易署署長介紹資料文件的重點。

22.田北俊議員和梁劉柔芬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們是紡織品配額的持有人,並
涉及配額的買賣。

23.部分議員認為,紡織品配額的投機活動增加了紡織業的生產成本,尤其是對那
些並無持有配額的中小型企業,因而削弱其競爭能力。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
資料,開列以個別配額持有人僱用的員工人數為單位的配額分佈情況,以便更了解
有關情況。貿易署署長答覆,貿易署沒有編製該等統計數字,因為當局是根據公司
的過往實績,而不是其規模而分配配額的。他補充,政府當局雖然並不鼓勵配額買
賣,但亦無禁止這類商業活動,因為由市場力量調節配額轉讓,是切合業界需求的
比較靈活和有效率的做法,並使香港有限的配額得到最有效的運用。為防止商號不
適當使用配額及有過多的轉讓配額活動,貿易署實施了多項有關配額轉讓的規例。
例如,任何配額持有人如在一年內以暫時形式讓出任何組別的配額數量達 50%或以
上,在下一年度會被削減配額。然而,一位議員指出,不法的配額持有人可要求受
讓人以其名義使用該等已讓出的配額,以避開50%的限制。貿易署署長在回應時強
調,配額分配制度的精神,是為該行業的運作提供一個穩定而有彈性的機制。任何
人士如違反使用紡織品配額的條件,均會受到檢控。

24. 張文光議員雖認同業界需要有穩定性,但他認為紡織品配額不應透過繼承而取
得,或緊握在現有的配額持有人手裏。他認為,若配額持有人連續兩年不能充分使
用獲分配的配額,未用的配額,包括那些以暫時形式讓出的配額,應歸還政府當局
,以便重新分配予其他公司。這會為沒有足夠配額的商號,包括新加入的商號,提
供另一個獲得配額的機會。呂明華議員亦認為,現行的紡織品配額制度有不少缺點
,包括紡織品配額的繼承和壟斷。他詢問,未用的配額可否透過拍賣的形式重新分
配。但田北俊議員指出,在該等情況下,配額持有人會別無選擇,唯有自行用盡所
有配額,結果令市場上的配額數量減少,而中小型企業亦不會受惠。

25.貿易署署長察悉張文光議員的關注,但他表示,根據現行的配額分配制度,若
商號在某一年所運用的配額少於其持有配額的95%,未運用的配額會成為自由額,
並根據自由額方案重新分配予其他商號。關於以拍賣取代現有的配額制度的問題,
貿易署署長表示,貿易署曾考慮類似的建議,但由於這會帶來運作上的困難而否決
了建議。若當局採用以拍賣形式重新分配配額的做法,對於配額是否應給予最高出
價者亦存在疑問。此外,由於世貿組織的紡織品及成衣協議下的配額限制會在2005
前分期撤銷,現時不宜對現行的分配制度作出重大改變。

26.陳國強議員贊同政府當局的意見,認為現行的配額分配制度有成效,並成為不
少海外國家的典範。他認為應保留該制度,而且若製造商在取得生產訂單時購買
所需的配額,配額的投機活動便不會出現。梁劉柔芬議員亦指出,根據商號過往
實績分配配額的現行制度,為本港的製造商提供了一個肯定和穩定的機制,使他
們能夠積極開拓新的海外市場,並集中發展高增值的紡織品產品,而不是與外國
的競爭對手在價格上作競爭,特別是東南亞國家的競爭對手。她提醒與會者,若
對現行的配額制度作出重大改變,政府當局將須對現有的配額持有人作出補償,
因為他們大部分是從市場上購賣配額。

VI 版權物品的平行進口

與金獅影視超特店(金獅)舉行會議
(立法會CB(1)298/98-99(01)號文件)

27.在回應主席時,甘力惠女士特別提出零售商在《版權條例》實施後,在取得產
品方面遇到的困難。她表示,零售商在進口產品前,必須花費大量時間和資源去
識別發行商或專用特許持有人。李惠笑女士認為,該條例對平行進口所施加的限
制,對於杜絕盜版活動並無效用,這點可由盜版貨品在著名黑點猖獗的銷售活動
證明。這些限制反而限制了消費者在產品項目方面的選擇。

與Movieland舉行會議
(立法會CB(1)298/98-99(02)號文件)

28.Colin Grant先生亦表達類似的關注,他表示,由於恐怕違反《版權條例》對版
權物品的平行進口有刑事制裁的規定,零售商不願冒險提供影視和音響錄製品的
冷門項目。Adrian Halkes先生補充,產品供應若須透過特許持有人會很慢,而且
會很昂貴。那些不耐煩等待產品上市,並對產品的價錢不滿的消費者會轉而去購
買盜版產品,因這些產品很容易買得到,而且價錢便宜許多。Halkes先生認為政
府當局應集中對付盜版產品,而非平行進口貨品,並應解除有關後者的刑事制裁
,權利擁有人應循民事途徑追究對版權物品的平行進口。

與國際唱片業協會舉行會議
(立法會CB(1)298/98-99(03)號文件)

29.馮添枝先生認為對平行進口的現有規則屬有必要,使國際唱片業協會的會員可
在一個較友好的環境下經營,並繼續投資於出版本地及外國藝人的唱片。關於零
售商對取得貨品方面所表達的關注,馮先生表示,在該條例生效後,國際唱片業
協會成立了一個特別部門,處理零售商有關專用特許持有人資料的查詢。同時,
國際唱片業協會的會員已透過訂購服務大幅增加產品的流通量。大型的唱片公司
已發展一套電腦化訂購系統,使產品可更快地到達消費者手中。

與影業協會舉行會議
(立法會CB(1)298/98-99(04)號文件)

30.應主席邀請,夏傑夫先生介紹其意見書的重點。對於有聲稱指平行進口的保障
措施是導致本港盜版活動猖獗的原因,他並不同意。他反而認為,若解除該等保
障措施,盜版的問題只會更嚴重,因為進口商會把盜版產品偽裝為平行進口產品。

與香港影業協會有限公司(影協)舉行會議

31.叢運滋先生不同意對平行進口的限制措施是使本港盜版問題嚴重的原因。最近
檢獲的大批盜版貨品僅是政府當局加強執法行動的結果。關於零售商的查詢,叢
先生表示,影協已作出努力,方便零售商採購產品。舉例來說,部分影協成員已
向主要的零售商發出全面的授權,使他們可直接從海外國家進口其產品。

討論環節

32.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若本地的專用特許持有人或版權擁有人不能履行零售商的
訂單,是否通常會容許平行進口。李女士(金獅)答覆謂,在該等情況下,零售商將
須取得有關的專用特許持有人或權利擁有人的書面授權,以便把產品平行進口本港
。根據過去的經驗,約有20%至30%有關的平行進口要求會獲得准許。不過,若本港
無人擁有該項目的專用特許,情況會變得複雜。零售商必須完成清關程序,而有關
程序會需時數月。她認同周梁淑怡議員的關注,認為盜版者會利用影視產品順序發
行的"發行次序制度"和平行進口的限制措施所造成的空檔。日本電視劇集盜版光碟
的猖獗銷售正好說明此點。

33. 洪祖星先生(影協)卻認為所提及的例子並不恰當,因為日本電視劇集從未以其
他形式發售。叢先生(影協)補充,即使容許平行進口,這些貨品亦難以和盜版貨品
競爭,因為平行進口貨品亦受到"發行次序制度"的限制。夏傑夫先生(影業協會)亦
指出,盜版活動盛行的主要原因是豐厚的邊際利潤。因此,把盜版活動等同於平行
進口並不恰當。他舉例指出,雖然韓國和台灣對平行進口採取相反的做法,但此兩
地均沒有盜版的問題。不過,馬來西亞雖容許平行進口,販賣盜版光碟的活動卻猖
獗。

34. 陸恭蕙議員雖理解發行商所面對的困難,仍認為有需要求取平衡,同時照顧到
發行商的利益和消費者希望獲得最新產品的意欲,後者正是刺激複製和盜版活動的
主因。她詢問,業界會否同意檢討《版權條例》,特別是有關平行進口刑事化的條
文。馬逢國議員及夏傑夫先生(影業協會)認為,為防止冒牌產品偽裝平行進口產品
進口,刑事化屬有必要。夏傑夫先生(影業協會)補充,雖然消費者希望在影片在電
影院上映時便得到影片的錄象帶,但在現有的"發行次序制度"下,這個做法並不可
能;該制度是為保障對電影上已作出大量投資的電影發行商的利益。夏傑夫先生提
醒謂,若電影業同時以錄象、有線電視及免費電視等形式發行影片,錄象產品不會
有市場。

35.Halkes先生(Movieland)卻指出,業界已利用18個月的發行次序排斥進口方面的競
爭者,並把產品的價錢推高。夏傑夫先生(影業協會)澄清,18個月的期限是指可在
這段期間內循民事及刑事途徑追究對版權物品的平行進口。不過,若零售商已作出
努力去鑑定發行商和權利擁有人,或已得到專用特許持有人授權平行進口該產品,
他們可免遭受刑事起訴。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立法會CB(1)298/98-99(05)號文件)

36. 由於《版權條例》已實施了12個月,田北俊議員詢問,政府當局可否提供有關
該條例對發行商、零售商及消費者的整體影響的最新評估。知識產權署署長答覆,
由知識產權署進行該項評估或不可行,因為該署並無所需的專業技能或法律權力進
行評估,特別是發行商和零售商有分歧的意見。由於此事宜屬知識產權署的管轄範
圍,議員並不信服政府當局的回應。

37. 由於時間所限,議員同意在下次會議上繼續討論此議題。

VII 其他事項

38.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時1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