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87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I/1

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4月13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呂明華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秀蘭議員
吳亮星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國強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吳清輝議員
許長青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項目IV

工業署副署長
唐海怡女士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
麥鴻崧先生

議程項目V

工業署署長
何宣威先生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鄭錦榮先生

議程項目VI

工商局副局長
蔡瑩璧女士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蔡曉芬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 通過上次會議的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1093/98-99號文件)

1999年2月1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2. 議員察悉,由工業署提供題為《香港工商業》的刊物,已隨立法會CB(1)1053/98-99號文件送交各委員。

I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3. 事務委員會同意在1999年5月3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舉行的下次會議上,討論有關"工商局負責的政策範疇下有關政府內部及受政府資助或規管的非政府機構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情況"的議題。

4. 議員同意參觀香港其中一個工業邨,並會在稍後訂出參觀活動的細節。

    (會後補註:參觀將軍澳工業邨的活動已於1999年6月1日舉行。)

IV 在香港推廣資訊科技策略的顧問研究報告
(立法會CB(1)1103/98-99(01)號文件)

5. 工業署副署長告知議員,工業署於1997年10月委託進行有關在香港推廣資訊科技策略的顧問研究。是項研究旨在調查香港目前應用資訊科技的情況,並提出可行及實質的策略,推廣資訊科技在本港的應用。是項研究的總費用為400萬元。

研究結果

6. 雖然張文光議員認同在資訊科技方面進行投資可帶來長遠利益,但他察悉並關注香港的小型公司較少訂立資訊科技計劃。鑑於本港的中小型企業多達29萬間,以及這些公司對經濟有重大貢獻,張文光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向中小型企業推廣資訊科技,以提高該等企業的競爭能力。呂明華議員表達類似的關注時,把中小型企業不願意在資訊科技方面投資歸咎於各種困難,例如資本設備的成本高昂、資訊科技支援不足,以及不清楚軟件是否適合等。在此方面,呂明華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採用針對特定界別的方法,鼓勵不同界別使用資訊科技。政府當局應與各商貿組織合作,為個別界別物色度身訂造的軟件。當局亦應舉辦有關不同界別的資訊科技及軟件發展的會議,以便各界別更清楚了解針對特定界別的軟件的優點。工業署副署長察悉呂明華議員的建議。

研究建議

7. 關於資訊科技外展顧問方面,張文光議員認為,擬議設立的3位資訊科技外展顧問,遠不足以滿足本港29萬間中小型企業的需求。工業署副署長澄清,上述3位資訊科技外展顧問,是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目前聘用的13位顧問以外的新增職位。由於目前的13位顧問大多集中於處理與製造業有關的資訊科技事宜,服務界別內的中小型企業在資訊科技方面未獲充分支援,因此,工業及科技發展局的資訊科技委員會同意,當局或需為服務界別設立更多資訊科技外展顧問。

8. 張文光議員對政府當局的回應並不信服。他仍認為,本港的顧問總數,即使按建議增加後,與外國比較仍非常不足。例如英國共有40位顧問,為4 250間公司提供支援。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答覆時強調,當局建議設立資訊科技外展顧問,只是在界別及商貿組織的層面增強資訊科技發展意識的第一步。最終的目標是由各自的工業團體制訂最佳方法,以自給自足的方式提供類似的顧問服務。他補充,除資訊科技外展顧問外,資訊科技及廣播局會就各項新措施,例如"數碼21新紀元"及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推出宣傳計劃,使市民更加認識資訊科技所帶來的好處,以及宣傳可供不同界別使用的支援服務的活動。

9. 關於財務服務創新講座方面,吳亮星議員認為,鑑於現時財經界與亞太區內鄰近的城市在提供財經服務方面競爭激烈,因此,除有關資訊科技創新的擬議講座外,當局應舉辦更具體的活動,推廣財經界對資訊科技的認識。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大型的國際及本地銀行在資訊科技發展方面資源充足,但規模較小的本地銀行或不願意在資訊科技方面投資,因為他們傾向把重點放在控制成本,並且視資訊科技為一項開支,而不是業務優勢的來源。因此,擬議講座的目標是推廣使用資訊科技,以增強業務競爭能力。他向各委員保證,當局會把顧問的建議及各委員的意見轉達財經事務局及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供考慮及採取進一步的跟進行動。

10. 關於資訊科技畢業生技能方面,何秀蘭議員對高等教育院校的資訊科技課程欠缺商業運作及個別行業知識的培訓表示失望。她促請政府當局與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及各高等教育院校商討有關課程發展,以及需要吸引才能卓越的學術界人士前來香港的事宜。何秀蘭議員補充,當局應制定長遠的資訊科技人力資源計劃,勾劃出商界對資訊科技人員的需求,以及有關資訊科技學術發展的需求,並研究提供所須人手的各種策略。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察悉何秀蘭議員的關注,並表示教育統籌局現正就資訊科技業的人手及培訓需求委託顧問進行研究。該項研究會集中探討資訊科技界別現有的人手供應及需求,以及配合不當的程度,並會就資訊科技人力規劃及培訓建議一套長遠的策略。研究結果亦會轉交有關的決策局及部門,以供日後參考。

11. 關於資訊科技起步顧問支援方面,田北俊議員質疑資訊科技委員會為何對於包括免費分析評核意見及為實施電腦化提供津貼的支援計劃表示有所保留,他認為該計劃對於鼓勵中小型企業更多採用資訊科技非常有幫助。工業署副署長解釋,由於阻礙中小型企業在其業務運作中採用資訊科技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知識及人力支援,因此,有關建議的效用會非常有限。為解決有關問題,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等工業支援組織正加強推廣各行業使用資訊科技的工作。田北俊議員對政府當局的回應並不信服。他重申,中小型企業不願採用資訊科技,是因為資本設備的成本高昂及他們不清楚軟件是否適合。因此,免費提供分析評核意見的建議,必定有助中小型企業進行電腦化,因此值得跟進。至於為實施電腦化提供津貼,田北俊議員察悉,由政府當局提供該等會涉及公共資源的津貼未必可行。然而,經專業的資訊科技顧問提出建議後,政府當局可要求銀行業機構合作,在考慮中小型企業有關實施電腦化的貸款申請時從寬處理。主席補充,政府當局亦應考慮提供稅項寬減,以鼓勵中小型企業採用資訊科技。

12. 至於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在提供資訊科技支援方面的資源,田北俊議員認為,政府當局過於倚賴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而該局未必有能力提供中小型企業所需的全部協助。工業署副署長察悉田北俊議員的關注,並表示工業署會在1999年8月設立新的綜合服務中心,協助中小型企業採用資訊科技。應議員要求,政府當局答允稍後向事務委員會匯報該服務中心的運作情況。

前瞻

13. 單仲偕議員提及顧問報告的表5.3時察悉,香港政府在資訊科技支援方面仍然落後於英國及新加坡。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如何持續跟進該項研究的結果及建議。他亦建議確立一套為期3至4年的資訊科技推廣計劃,作為其中一項跟進行動。工業署副署長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考慮資訊科技委員會就顧問報告的建議提出的意見,並相應地採取必需的跟進行動。應議員要求,工業署副署長答允就政府當局採取的跟進行動提供進展報告。

V 中小型企業特別信貸計劃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TIB CR 12/10/2)及立法會CB(1)1103/98-99(02)號文件)

14. 單仲偕議員指出,特別信貸計劃只是一項臨時措施,當流動資金緊絀的問題開始紓緩時便應該取消。工業署署長表示,雖然銀行的流動資金問題或有所紓緩,但由於整體經濟氣候欠佳,加上抵押品估值急劇下降,許多中小型企業在融資方面仍有困難。在此情況下,目前仍需繼續推行該計劃。然而,他同意單仲偕議員的意見,政府當局應研究其他方法,為中小型企業提供較長遠的協助。為此,政府當局正在參考外國(例如美國及新加坡)的經驗,以期制定一項最適合香港本身需要的計劃。然而,推行該項計劃的時間表仍有待制定。

15. 關於風險分擔比率方面,張文光議員察悉,鑑於政府現時的最高保證上限為200萬元,當局建議把政府與參與計劃的貸款機構(下稱"參與機構")之間的風險分擔比率由50:50改為70:30,會導致可提供予中小型企業的最高貸款額由400萬元減至286萬元。他關注到,根據統計數字,有11%的受惠公司申請超過300萬元貸款。由此可以預測到,根據新的風險分擔比率,將會有相同比例的申請公司不能獲得足夠的貸款。張文光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把其最高保證上限由200萬元提高至280萬元,以便提供予中小型企業的最高貸款額可維持在400萬元。

16. 工業署署長回應時表示,風險分擔比率的改變,對大部分申請公司的貸款額應不會有重大影響,因為統計數字顯示,每間申請公司的平均貸款額約為70萬元。此外,政府並無就貸款額訂定上限。參與機構根據其一貫的貸款原則,決定將會提供予中小型企業的實際貸款額。至於申請貸款超過286萬元的申請公司,工業署署長承認,倘若參與機構不願承擔高於30%的風險,該等申請公司未必能夠取得擬借的款額。儘管如此,政府當局須在顧及此等申請公司的利益及盡量增加特別信貸計劃下受惠公司的數目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17. 丁午壽議員雖然認同風險分擔比率的擬議改變,但他仍關注,倘若參與機構過分著重抵押品,而並不考慮中小型企業的業務前景,中小型企業將不能獲得足夠的資金。他認為長遠而言,當局應致力改變貸款機構的貸款文化及態度。梁劉柔芬議員表達類似的關注時認為,政府當局應仿效部分國家的做法,規定參與機構須預留若干百分比的存款,用作中小型企業的貸款。她補充,除參與機構外,政府當局亦應如美國政府般,鼓勵其他財務機構為中小型企業提供貸款。

18. 工業署署長察悉議員的建議,但他承認,當局或難以改變參與機構對抵押品的要求,特別是在經濟低迷的時候,因為參與機構在批准貸款申請時會傾向更為審慎,以減低風險。此外,政府當局干預參與機構在批出貸款方面所作的任何商業決定,並非恰當的做法,因為此舉可能減低他們參與該計劃的興趣。至於批授予中小型企業的實際貸款額與其抵押品價值對比的統計數字,工業署署長表示,政府當局並無處理該等資料。

19. 田北俊議員詢問,參與機構的數目有否因風險分擔比率改變而增加。工業署署長答稱,雖然有關數字仍有待證實,但許多參與機構均同意,這種改變對他們參與該計劃會有鼓勵作用。

20. 關於最長保證期方面,丁午壽議員及吳亮星議員認為,考慮到部分行業有較長的信貸還款期,政府當局應把保證期由兩年進一步延長至3年。工業署署長重申,該計劃的目標是紓緩流動資金緊絀的問題。他請議員注意,較長的保證期反過來會令特別信貸計劃的受惠公司數目減少。

21. 關於等額存款方面,議員察悉,在參與機構批准的558宗個案中,只有138宗要求等額存款。等額存款似乎並非吸引參與機構利用特別信貸計劃的主要因素。因此,吳亮星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檢討特別信貸計劃貸款的利息安排,以便吸引更多貸款機構參與該計劃。工業署署長回應謂,參與機構會根據其一貫的原則,就其提供予中小型企業的貸款決定有關利息,而政府不會干預該等商業決定。

VI 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進展報告
(立法會CB(1)1103/98-99(03)號文件)

22. 單仲偕議員及田北俊議員認為,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須加入非政府的代表。工商局副局長解釋,由於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負責檢討有關促進競爭的政策事宜,因此,該委員會只宜納入政府人員作為核心成員。然而該委員會會根據需要,邀請本地或海外專家,例如消費者委員會的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參與商議工作。然而,她答允向政府當局傳達議員就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須加入非政府的代表所表示的關注。部分議員質疑,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成員名單以外的決策局應否參與該委員會。工商局副局長答覆時證實,在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討論屬於某些決策局及部門政策範疇下的議題時,亦會邀請有關決策局及部門的人員出席該等會議。田北俊議員指出,政府當局應在進展報告中清楚列明此項安排。

23. 考慮到許多國家日益要求實施保護主義,吳亮星議員擔心,政府當局致力推動競爭,可能把香港置於不利的處境。因此,他認為政府當局應為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增加一項額外的職權範圍,以便該委員會可研究關乎或會影響香港整體利益的競爭事宜。工商局副局長察悉吳亮星議員的關注,但她認為,擬議的職能與該委員會現有的職責並無差別。該委員會現有的職責已使其可評估若干做法及活動曾否或會否限制進入市場或在市場競逐的機會,曾否或會否損害經濟效益或妨礙自由貿易,以致香港的整體利益受損。

24. 單仲偕議員認為,該份進展報告只是各決策局在不同界別中已採取或將會採取的措施的摘要,政府並無公布任何整體的計劃,以實施競爭政策,他對此表示失望。由於個別決策局及部門負責推行其職責政策範疇下的措施,因此,他對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的職責提出質疑。工商局副局長解釋,該委員會的其中一項主要職責,是檢討不同決策局及部門現行容易違反競爭原則的經營方法(無論是法定或行政方面的經營方法)。該委員會亦會在適當情況下,研究有關決策局及部門建議的所有補救方法及新措施,並就該等補救方法及新措施提出意見。舉例來說,機電工程署諮詢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後,已取消聯繫代理的規定。根據此項規定,升降機/自動梯承建商須證明已獲得升降機/自動梯供應商的技術支援,才可分別列入有關的註冊名單內。

25. 至於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實施全面的競爭法,工商局副局長表示,當局現時並無計劃引入該種法例。然而,香港有責任遵守國際間達成的協議。世界貿易組織及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現正進行有關貿易與投資自由化及貿易與競爭的討論。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會監察該等可能影響本港的討論的發展。

26. 張文光議員對政府當局的回應並不信服。他指出,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行政總裁在其1999年3月23日的演說中,已肯定須實施一項反壟斷法例,以遏止操控金融市場的情況。因此,張文光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重新考慮有關綜合競爭法的建議,以期糾正進展報告所確定的32個範疇內的限制性經營方法。工商局副局長表示,政府致力促進競爭,並一直積極實施各項措施,以達至當局在這方面的承諾。她指出,進展報告列出的32宗個案,大多數是促進競爭的新措施,而不是限制性的經營方法。許多新措施或糾正行動已由有關的決策局及部門實施或正由這些決策局及部門跟進。至於金融市場,工商局副局長表示,除進展報告中概述的新措施外,香港銀行業顧問研究亦已提出多項措施,以加強銀行業的競爭能力。金管局現正就顧問報告的建議諮詢市民,並會根據收集得到的意見考慮未來的路向。張文光議員不接納政府當局的解釋。他仍認為,該32宗個案涉及限制性經營方法及若干程度上的壟斷,因此,當局須制定競爭法,以確保本港的經濟效率及自由貿易。工商局副局長答覆時強調,倘若有關的行政措施證實無效,政府當局不排除在特定範圍內引入法例以維持公平營運環境的可能性。田北俊議員贊同政府當局的意見,認為概略的競爭法未必有用,因為此法例可能導致不必要的訴訟。

27. 關於大律師申請執業的準則,吳亮星議員同意須把有關專業開放予來自非英聯邦司法地區的外國律師,務求促進競爭。然而他強調,在評估執業申請時,應採用國際標準。在缺乏該等標準的情況下,政府當局應確保競爭不會影響整體的專業水平。

28. 關於升降機及自動梯承建商的註冊方面,工商局副局長表示,當局以往為確保公眾安全,實施聯繫代理的規定。根據此項規定,申請人必須證明已獲得升降機或自動梯供應商的技術支援,才合資格分別列入有關的註冊名單內。機電工程署經檢討有關規定後,已作出另一項安排,取代該項規定,以便可進一步開放升降機或自動梯維修市場。田北俊議員詢問,在新的安排下,承建商可否為任何品牌的升降機或自動梯進行維修,以及可否直接從生產商採購部件,而無須經香港的供應商。工商局副局長答允向機電工程署轉達田北俊議員的問題,以作考慮,並會在稍後向事務委員會回覆。

29. 關於貨櫃港口處理收費,丁午壽議員指出,儘管貨櫃港口處理收費將凍結1年,直至2000年4月,但發貨人仍然認為香港的貨櫃港口處理收費過高。他們認為應進一步降低有關收費,並應實施固定收費制度。他們亦要求當局在日後修訂貨櫃港口處理收費時,應提高透明度及進行更多諮詢工作。工商局副局長答允向經濟局傳達丁午壽議員的意見,以作考慮。

30. 關於食米管制方案,周梁淑怡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公布食米業將會開放作自由競爭的確實時限。工商局副局長表示,貿易署已開始採取措施鼓勵競爭,並放寬有關加入食米進口業的限制。為此,貿易署在1997年第四季推出自由選擇配額制度,而該項配額制度自1999年1月起亦已進一步開放,以促進更多競爭。貿易署會在1999年年初檢討該制度的成效。工商局副局長答允就該項檢討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更多資料。

31. 關於進口活雞,周梁淑怡議員認為,考慮到香港在進口活雞的供應方面實施配額,活雞的貿易並非在自由市場中運作,而單是提高市場供求的透明度不會有助促進行業的競爭。她認為,政府當局應與國內的有關機關聯絡,以期廢除有關配額限制。工商局副局長澄清,香港只就本港進口活雞的最少數目與國內機關達成協議,有關進口活雞的數目並無上限。此外,提高透明度會使政府當局及市民更了解該行業的運作。應議員要求,工商局副局長答允提供更多資料,說明有關增加國內活雞供應及促進行業競爭的措施。

32. 梁劉柔芬議員詢問,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會否考慮為平行進口的產品與專用特許持有人提供的版權產品之間的競爭提供公平的營運環境,特別是鑑於網上購物的趨勢有所增加。工商局副局長察悉梁劉柔芬議員的關注,但她表示,由於香港法例容許平行進口,此情況不應對競爭構成影響。然而,她答允向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轉達梁劉柔芬議員的關注,以作考慮。

VI 其他事項

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

33. 工商局副局長告知議員,太平洋經濟合作香港委員會會爭取成為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1999至2001年度的主席。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常務委員會會在1999年4月15及16日於澳洲坎培拉舉行的會議席上決定主席人選。預計太平洋經濟合作香港委員會在1999至2001年度擔任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主席後,將會有下列裨益:

    - 顯示太平洋經濟合作香港委員會對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的承諾及貢獻;

    - 提升太平洋經濟合作香港委員會的形象,因為該委員會作為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主席,會設定會員大會的主題。因此,該委員會會被視為帶領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進入21世紀,以及協助締造該議會在下一個紀元的活動環境;

    - 由於國際傳媒採訪會員大會,會有助提升香港作為國際商業、金融、旅遊及會議中心的國際形象。會員大會亦是讓太平洋經濟合作香港委員會展示本港的世界級基建設施的良機;及

    - 為香港帶來經濟利益,因為會有大約1 000名人士,包括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代表、傳媒代表及商人到訪香港,參與為期3天的會員大會及之前的其他會議。

34. 周梁淑怡議員察悉,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屬非政府機構。她詢問政府當局是否需要向事務委員會簡介該議會的活動。工商局副局長解釋,太平洋經濟合作香港委員會包括一名政府代表,雖然他以個人身份參與該委員會,但政府當局認為該委員會宜告知事務委員會,尤其是有關爭取成為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主席的事宜。此外,倘若太平洋經濟合作香港委員會成功出任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的主席,該委員會會在香港主持部分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會議,並會為香港帶來實質的經濟利益。周梁淑怡議員詢問,當局是否需要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以籌辦此等活動。工商局副局長答覆謂,此等款項會由內部資源承擔,因此無需額外撥款。

35. 在會議結束前,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有關議題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提出,以致各委員並無充分時間詳細研究有關事項,她對此感到不滿。她亦認為,政府當局應在會議舉行前提供有關的資料文件,以方便各委員討論。工商局副局長察悉周梁淑怡議員的意見。

36.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時0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