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平行進口版權物品


引言

政府在十月十日立法會貿易及工業委員會會議席上,提交了一份有關平行進口版權
物品的文件(載於附件A)。該文件闡述平行進口版權物品的背景資料,並簡載在《版
權條例》下處理平行進口版權物品的有關條文。委員會在十月十日會議席上聽取了
多個工商團體所陳述的意見後,請政府擬備進一步的資料,供委員會參閱。

背景

2.在以前的版權法例下,平行進口版權物品可能會負上刑事和民事法律責任。法律
改革委員會在一九九四年發表的改革版權法例報告中,建議平行進口版權物品的行
為應予「非刑事化」和只有民事法律責任。法律改革委員會花了很長時間深入研究
平行進口版權物品的問題,結果一致認為不應引用刑事程序介入該等合約權利的執
行。該建議為政府所接納,並成為政府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向前立法局提交版權條例
草案中建議的基礎。現將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綜述限制平行進口版權物品利與弊的
節錄部分載於附件B,以供參閱。

3.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版權條例草案時,贊成和反對平行進口版權物品「非刑事化
」的意見同樣強烈。在條例草案委員會19次會議中,超過半數的時間是討論這個問
題。零售商和進口商主張取消規管平行進口,而音樂和電影業則建議要有更多的法
定管制。

4.條例草案委員會注意到,在知識產權產品淨出口的情況下,已發展經濟體系大多
對平行進口版權物品施加某種形式的規管。委員會亦知悉,有論點認為本港及國際
影音業按某個先後次序以不同的形式發行其產品的一貫做法,對有關的權利擁有人
的經濟回報,至為重要。

5.立法機關最後決定採納《版權條例》下的現有條文。本文附件 A 載述這些條文的
概況資料。有關條文定下各種保障措施和免責辯護,目的是在各利益團體之間取得
平衡。當時,政府和立法機關都知道,所採納的條文,未能盡如曾向條例草案委員
會提交意見每一方的意願。

各方代表的意見

6.首先須注意的是,版權交易和特許協議都與私人經濟活動有關。一般來說,政府
沒有合法權力調查這些私人商業交易,除非通過法定研訊,特別授予政府這種權力
。因此,在核實由涉及私人經濟糾紛的各方所提出互有牴觸的申索上,政府的能力
相當有限。此外,任何工商業的業績是取決於很多因素,例如消費者的行為模式、
新科技的出現和市場的經濟前景等。因此,要清楚確定有關平行進口版權物品的法
律條文對所涉各方的經濟影響,實際上並不可能。

7.儘管如此,政府對十月十日委員會會議上各代表提出的要點,有以下意見。

鑑定專用特許持有人及專用特許安排

8.雖然沒有單一機構可聲稱能代表全球的版權擁有人,但我們了解到,國際唱片業
協會、電影協會及香港影業協會等組織,代表了全球大多數已灌錄的音樂及電影作
品。至於"彙編"唱片集,則通常包括多個作曲家及歌手的作品,並須事先獲得所有
版權擁有人的全體同意,才可處理有關唱片集的事宜。在一九九七年審議版權條例
草案時,立法機關和政府獲悉,有關方面可以和會做多些工作,使進口商可以得到
有關版權擁有人的資料。政府期望版權擁有人做到這點。

平行進口與盜版活動

9.盜版市場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正版產品與盜版物品之間的價格差別很大。即使邊
際利潤減至零,正版產品在價格上仍然難以與盜版產品競爭。我們不認為,市場上
有平行進口產品的供應,便會大大縮小價格差別,以減少盜版活動。我們必須透過
立法和執法行動,配合長期的教育及推廣活動,以解決盜版問題。

在前《版權條例》下的平行進口

10.有意見認為,以前的《版權條例》(第39章)在平行進口問題上,較為寬鬆自由。
事實上,自香港於一九一二年首次制訂版權法例以來,平行進口版權物品一直是刑
事罪行。以前的《版權條例》是根據英國法例而制訂的。英國的《1988年版權、外
觀設計及專利法令》亦澄清了立法的目的,清楚訂明從歐洲共同體以外地方平行進
口版權物品,乃屬刑事罪行。

作品的供應情況

11.有意見認為,自一九九七年六月制訂《版權條例》以來,音樂作品的供應情況已
有顯著改善。不過,政府不能證明這說法的準確性。關於電影方面,電影業曾就版
權條例草案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提出意見,表示他們可能要限制某些無字幕影片的供
應。他們所持的理由,是這些無字幕電影很容易被用作盜版生產或未經許可而加上
其他字幕。

影片批發價

12.有意見認為,自一九九七年六月實施《版權條例》後,影片的批發價已經調低。
政府不能單獨證明這說法的準確性。不過,在唱片的零售價格方面,根據消費者委
員會近日的一項調查,香港的唱片價格與英國(有規管平行進口)及新加坡(已撤銷平
行進口的規管)的唱片價格相若。

版權使用費

13.此外,政府被要求就香港酒店業主聯會對版權使用費的意見作出回應,但這與平
行進口一事無關。該會指出,錄音製品播放版權( 東南亞 )有限公司曾經接觸該會屬
下成員,要求他們繳付版權特許費,但他們已一直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繳付
有關費用。該會聲稱,酒店業要繳付不合理的版權特許費。

14.據政府了解,錄音製品播放版權 (東南亞) 有限公司代表各大唱片公司和音樂製作
公司,行使存在於某些音樂作品的表演及記錄的版權;而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則代表作曲家和作詞家,行使存在於有關音樂作品的樂曲及歌詞的版權。

15.版權擁有人享有法定權利,可禁止他人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使用其作品,包括公
開表演或播放版權音樂作品及歌曲。雖然政府不宜介入版權的管理,因為這屬於私
人產權事務,但《版權條例》也規定成立法定的版權審裁處,以便就類似錄音製品
播放版權( 東南亞 )有限公司或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等組織涉及集體管理版權的
爭議,作出裁決。

徵詢意見

16. 請議員審閱本文件。


工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


[D1/#10/LB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