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戲院內未經准許拍錄電影

引言

雖然質素差劣,但一些盜版電影光碟仍是從戲院內未經准許拍錄的。本文件概述
近來考慮這個問題的情況。

背景

2.根據現行的《版權條例》,以商業交易或業務為目的,製作用以出售或租賃,
或管有侵犯版權作品版權的複製品,即屬違法。不過,因應國際趨勢,製作或管
有這些複製品純粹供私人或家居使用,不會受到刑事檢控。

3.要檢控涉嫌盜錄電影的人,控方必需提供可靠的證人證供,證明被告在電影放
映時進行錄影,但在昏暗而且通常人多擠逼的戲院裏,這樣的舉證會有困難。此
外,還須令法院在無合理疑點下相信,製作錄影紀錄是為了作出售或租賃用途,
而並非供被告私人或家居使用。因此,我們不能肯定,本港的版權法例能否提供
一個有效的基礎,以提出刑事檢控。

4.雖然就未獲授權複製版權作品進行民事訴訟,理論上或可勝訴,但在涉嫌盜錄
個案中,如答辯人同樣以私人用途的理由提出抗辯,則我們不能肯定法院會否施
加足夠的制裁。因為涉嫌侵犯版權的人若已付款購票進入戲院,而未獲授權複製
的電影只作私人或家居使用,則版權擁有人難以證明他蒙受任何重大的收入損失。

5.另一方法是通過合約法採取法律行動。根據合約法,如戲票持有人在戲院內作
出戲院商明確禁止的某些行為,則可當作違約論。同樣地,這也須進行民事訴訟
。不過,在上述情況下,這樣做可能不是特別有效的補救方法,因為戲院商很難
確定令狀應送達的人,而即使個案勝訴,也可能無法十足收回訴訟所涉及的費用。

一些初步的考慮

6.曾有建議認為,可能需要制定其他的法律工具以打擊這種形式的盜版活動。我
們就此與電影業界和戲院商初步交換了意見。我們初步考慮了一些立法建議,下
文概述有關要點。

7.其中一個建議,是修訂法例,訂明未獲授權錄影正在戲院上映的電影,或管有
正在戲院上映的電影的錄影紀錄,即屬犯罪。另一建議是增訂條文,訂明未獲授
權在戲院內管有錄影設備,亦屬犯罪。

8.上述兩個建議的好處是,控方毋須證明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侵犯版權的複
製品是為出售或租賃的目的而製造,控方只須證明有人未獲授權管有錄影設備或
正在上映電影的錄影紀錄,這會較為容易。

9.不過,在上述建議方案下,也須訂定一些保護措施和免責辯護,以處理不知情
或並無不當意圖攜帶攝錄器材進入戲院的觀眾(例如遊客)。在衡平法上,戲院商
在這情況下須提供穩固的貯存設施,讓想要存放錄影設備的觀眾使用。戲院商在
暫時保管該等攝錄器材期間,亦有法律責任適當地存放這些設備。

10.應注意一點是,盜錄活動如在香港境外地方進行,則上述建議最終也不一定能
減低盜版活動。我們也須考慮,集中現有資源從生產和零售層面打擊盜版活動,
會否更見成效。不過,有建議認為,應制訂反盜錄法例,以發出政府不容忍未獲
授權在戲院拍錄電影的明確信息。更有意見認為,法例可否有效地執行,應是次
要的問題。不過,我們應審慎考慮擬制訂的法例是否切實可行,否則可能傳達上
述信息的效果也不能達到。

11.戲院內盜錄這個問題須連同使用者的法律責任問題一併考慮。(在一九九八年
九月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下簡稱委員會)會議上,政府徵詢了委員會對
這個問題的意見。考慮到立法會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打擊盜版光碟"議案辯
論的意見後,我們打算在一九九九年二月或三月舉行的委員會會議上,再行徵詢
委員會的意見。)此外,我們也須考慮是否需要制訂類似的法例,打擊盜錄舞台演
出和在演唱會進行期間盜錄聲音紀錄。

跟進工作

12. 我們打算在短期內再與電影業界代表就這個問題進一步交換意見。

徵詢意見

13. 請委員會成員就本文件所提各點提供意見。

工商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d1\#10\vd-ch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