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而可能增添的法律工具


引言

本文件旨在概述就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而可能增添的法律工具進行公眾諮詢的結果
,並闡述政府的建議路向。

背景

2.我們發出了一份“打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可能增添的法律工
具”的公眾諮詢文件(夾附於議員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委員會會議席上審議的文件)
,該文件旨在徵詢公眾對進一步加強本港知識產權法例的一些方案的意見。因應公眾
要求從速採取行動的意見,我們把諮詢期縮短至僅逾兩個月。諮詢期已於一九九九年
四月三十日結束。

公眾諮詢工作

3.我們共收到超過 500 份意見書,其中大多用個人身份遞交。公眾諮詢文件所列的各
個方案,大部分獲得普遍支持。不過,公眾對應否施加“消費者的法律責任”則意見
不一。雖然在公眾諮詢期間,公眾對這個方案的批評意見相當普遍,但我們所收到的
意見書中,也有不少是贊成這個方案的。此外,大部分專業團體和商會大體上贊成更
嚴格的執法權力和加重刑罰,以打擊侵犯版權活動。現將所收到的意見撮錄於附件

未來路向

4.我們建議首先推行三個較簡易的方案,以期有較快的成效。我們又建議跟進一些其
他較長遠的方案。有關詳情如下。

短期措施

(a) 將盜版及偽冒商標罪行列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該條例)之內

5.如將罪行列入該條例附表 1 內,控方便可向法院申請命令,調查疑犯的財政及資產
狀況。一經定罪,有關資產連同犯罪得益,最終可能會遭沒收。此外,律政司司長可
向法院申請命令,強制有關人士提供資料或提交物料,以協助當局調查與該條例第 2
條所界定的有組織罪行有關的罪行。這個方案普遍受到市民支持。因此,我們建議將
侵犯版權和商標的罪行列入該條例附表 1 內。採用這個方案後,便可放棄另一較繁瑣
的方案(把該條例有關沒收程序的規定,全部納入侵犯版權和商標法例內)。

(b) 防止盜錄行為

6. 我們提出了兩個方案,以對付盜錄行為︰

  1. 把盜錄正在戲院放映的電影或在公開演唱會場地進行的表演,或管有盜錄上映
    電影或表演的錄影紀錄定為非法行為;或

  2. 作出規定,訂明未獲授權在戲院或演唱會場地內管有錄影設備,即屬犯罪。戲
    院商及演唱會場地經營者會提供穩固的貯存設施,讓想要存放錄製設備的觀眾
    使用。

7.第二個方案比較簡單,因為這個方案可解決“當場捕獲”的執行問題。同樣,我們
收到不少意見,特別是電影業的意見,對方案表示贊成。有鑑於此,我們建議修訂所
需的法例,以便實施這個方案。

(c) 堵塞可能出現的漏洞

8.目前,當局通常是根據相關法例的條文(即任何人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管有侵犯版權
物品,即屬犯罪),對盜版和偽冒商標罪行採取刑事執法行動。現有法律有可能詮釋為
,只要交易不涉及售賣侵權物品,則容許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管有侵權物品。雖然
我們不能肯定法庭根據現有字眼對這類行為會怎樣裁決,但我們認為須考慮應否堵塞
這個可能出現的漏洞。在評論這個問題的意見書之中,大多支持修訂法例,明確訂定
任何人管有侵權物品作個人家居以外用途,即屬犯罪。堵塞了這個可能出現的漏洞,
可容許我們採取刑事執法行動,對付諸如集團使用盜版軟件活動,以及公司利用盜版
電腦軟件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等侵權行為。因此,我們建議修訂所需的法例,落實上
述建議。

較長遠的考慮

9.除了短期的措施外,我們建議考慮下述的其他方案。

(a) 就侵犯版權及商標罪行實施強制性或標準刑罰

10.這個構想,是藉着實施一些最低刑罰,以收阻嚇作用。在收到的意見書當中,大多
數支持這個方案。不過,實施這個方案會限制司法人員在判刑方面的酌情權。從法律
政策的角度來看,這個方案是不可接受的。因此,我們打算採取另一方式,在遇到適
當的案件時,提請上訴法庭向下級法院發出判刑指引,以便下級法院可予遵從,情況
就與處理毒品罪行相若。

(b) 對用作盜版或偽冒商標活動的處所施行封閉令

11.這個構想,是訂定與規管賣淫場所相若的條文,把用作盜版或偽冒商標活動的處所
封閉一段較長的時間。就多次定罪的場所施行封閉令的方案,以及就首次定罪後即時
施行封閉令的更嚴厲方案,均獲大多數市民的支持。我們的評估認為,鑑於盜版者和
偽冒商品者的經營手法,只有即時封閉首次定罪後的場所,才能產生有限度的作用。
為避免所涉及的範圍過於廣泛,我們建議,這個方案只集中對付售賣或經營侵犯版權
光碟的處所。

(c) 利便執法工作

12.我們接獲一些利便執法工作的建議,特別是針對盜版光碟的盜用版權行為。這些建
議都是針對現時在每次突擊搜查之後,當局須進行大量跟進工作以找出有關知識產權
的合法擁有人的問題。

  1. 接納隨機抽查懷疑侵權貨品作為刑事案件中不可推翻的證據

    目前,海關必須把檢取的物品逐一處理,以協助權利擁有人識別該等物品。特
    別就盜版光碟而言,由於檢取的數量龐大,需要很多資源處理上述工作。這項
    建議的目的,是只須證實在檢取物品的抽查樣品(比方說百分之十)有侵犯版權
    ,便可構成表面證據,證明餘下的檢取物品亦屬侵權物品。我們又可規定,如
    果被告要求控方逐一證明餘下物品均屬侵權物品,而控方其後證明屬實,則被
    告必須支付所涉費用。此舉可大大減少查驗所有檢取光碟所需投入的資源,並
    可加快檢控程序。

  2. 就發出版權物品特許轉移舉證責任

    目前,控方須證明版權的存在,以及證明涉案光碟屬侵權物品(即是說,證明被
    告未獲授權處理該等物品)。這項建議是就發出版權物品的特許,轉移舉證責任
    ,即由被告提出證明他有特許處理該等物品。此舉可解決現時海關須游說一些
    版權擁有人合作,就刑事檢控所需提交誓章的問題。在版權擁有人於香港並無
    代表或代理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尤為棘手。

  3. 光碟零售店發牌制度

    這個構想,是對於沒有特許(即沒有申領牌照)的零售店,當局可檢取並沒收
    店內所有光碟,而沒有特許的經營商可即時被檢控,當局毋須證明該等光碟屬
    侵權貨品(就如無牌小販的貨品一樣)。

13.在第12段闡述的三項建議中,首兩項(隨機抽查和舉證責任)會有助減少檢取物品後
須進行的跟進工作,而且在確立表面證據方面,技術上亦屬可行。我們建議循這兩項
建議的方向進一步訂定細則。至於第三項建議(光碟零售店發牌制度),它雖然亦會利
便執法工作,但設立有效的特許和執行制度所需的資源龐大。此外,我們也須考慮這
建議對合法零售商可能造成不便和增加成本。因此,我們建議現階段暫時擱置這項建
議。

(d) 施加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14.一如所料,有關購買侵權物品的消費者須承擔責任的方案,無論是對在突擊搜查處
所管有侵權物品的人實施定額罰款,或把進口或出口侵權物品的行為定為走私罪行,
都引起了廣泛的批評。不過,我們也收到不少個別公眾人士支持這個方案的意見。儘
管有很多人原則上反對這個構思,但有些人認為,假如所有其他方法都行不通,這個
方案便很可能是杜絕對盜版和偽冒商標貨品的需求的唯一有效辦法。有建議促請政府
審慎考慮在什麼情況下消費者須承擔法律責任,以及被告在誤以為是正版貨品而實質
上購買了侵權貨品的情況下,應如何為自己抗辯的問題。

15.關於這點,有意見主張在消費者購買侵權物品當時充公有關貨品,毋須採取進一步
的制裁。不過,我們懷疑這項建議的阻嚇效用,因為侵權貨品一般並不昂貴。更重要
的是,我們有需要把管有侵權貨品的行為訂立為罪行,以便為充公行動提供法律根據
。此外,我們亦須設立貨品屬侵權貨品的假設,因為我們不大可能當場證明有關貨品
屬侵權貨品。不過,整體來看,假若我們接納上述所有做法,這又會與定額罰款方案
的原則無異。因此,我們不能肯定,假若有關定額罰款的原方案不獲支持,則基於相
若假設的其他方案能否改善原方案的不足之處。

其他措施 16.除了加強立法以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之外,政府會繼續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
海關即將成立一支初期由百多人組成的專責隊伍,加強對付零售層面侵權活動的執行
能力。警方與海關會繼續緊密合作,我們亦會繼續留意靈活調配執行資源的需要。

17.此外,我們會繼續並加強教育方面的工作。知識產權署會推行保護知識產權的公民
教育,並會繼續推行學校探訪計劃和“正版正貨承諾”計劃(在這計劃下,零售商在店
舖當眼處貼上標貼,向顧客保證所售賣的是正版貨品)。海關亦已和電腦軟件業聯合推
廣使用正版軟件,使市民認識採用正當軟件管理方法的機構。

徵詢意見

18. 請議員就本文件所述各點提供意見。


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


[#15\ib1351]



附件


就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而可能增添的法律工具進行公眾諮詢
所收到意見的摘要


(截至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諮詢期結束時的情況1)


I. 數值分析

(基本評審準則)

  • 每封具名信件或電子郵件均算作一份意見書。

  • 就知識產權的法律或管理制度提出的整體意見,不會列為贊成或反對個別方案
    的意見。

所收到的意見書總數:518份1

(個人遞交的意見書有411份,團體或其他機構遞交的意見書則有107份)

方案 贊成 反對/有保留 沒有意見/
沒有表明立場
1.將侵犯知識產權的罪行列為有組織及嚴重
罪行
270 31 217
2.修訂知識產權法例,把《有組織及嚴重罪
行條例》賦予執法機關的特別調查和執法權
力,納入知識產權法例內。
250 11 257
3.就侵犯知識產權罪行實施最低或標準刑罰 233 35 250
4.參考《刑事罪行條例》施行封閉令 261 13 244
5.在犯了知識產權罪行被首次定罪後即時封
閉有關處所
240 40 238
6.禁止在戲院及演奏場地內盜錄上映電影或
表演
250 22 246
7.禁止攜帶錄影設備進入戲院及演奏場地 251 30 237
8a.對購買侵權貨品的消費者施加定額罰款 22621533139
8b.訂立進出口侵權貨品(即使是小量)作私人
用途的罪行
218
(請參看註2)
42 258
8c.重訂有關管有侵權物品罪行的條文 218
(請參看註2)
34 266


1. 此數目不包括遲交的意見書。

2. 須注意的是,與電影業或戲院業直接有關的僱員或機構共遞交了超過240份意見書,他們大多支
持施加“消費者法律責任”的概念。

3. 包括一份附有1,238個簽名的意見書,反對禁止攜帶錄影設備進入戲院或其他公眾表演場地、向管
有盜版物品的消費者施加定額罰款,以及訂立進出口侵權貨品(即使是小量)作私人用途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