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打擊盜版活動

引言

本文件概述政府打擊盜版活動的工作。

全方位策略

2.政府決意全面對付侵犯版權的問題。為取得最大成果,我們從多方面入手,其
中包括四個重點工作:完善的法律架構、嚴厲和持續的執法行動、教育和宣傳,
以及與版權業和國內外執法機關保持密切聯繫。

3.香港的保護版權法律架構,可稱得上是世界上最完善的法律架構之一,它涵蓋
盜版的生產、分銷和零售等方面 -
  1. 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起,我們已開始遵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
    知識產權協定》;

  2.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制定新的《版權條例》,賦予海關更大的執法權力,
    並加重觸犯版權罪行的罰則;

  3. 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實施製造光碟器材的進出口必須領牌的規定;以及

  4. 在一九九八年三月制定《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規定光碟製造商必須領
    牌,以及本地製造的光碟必須有來源識別代碼。
4. 為打擊盜版活動,政府採取了嚴厲的執法行動 -
  1. 在零售方面,經常突擊搜查售賣盜版產品的黑點與及外圍地點;

  2. 在生產方面,檢取盜版光碟生產線的數量創了紀錄;以及

  3. 在分銷方面,突擊搜查盜版光碟貨倉,並且堵截偷運盜版物品進出香港
    的活動。
5. 在一九九八年首七個月內,我們共檢取了:
  1. 3 050萬隻懷疑盜版光碟,總值8.30億元;一九九七年全年則檢取了450
    萬隻懷疑盜版光碟,總值1.437億元;以及

  2. 53條生產線,總值3.70億元;一九九七年則檢取了5條生產線,總值3,400
    萬元。
6. 政府在教育和宣傳方面,採取下列的一些措施 -
  1. 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展開學校探訪計劃。直至目前為止,我們共探訪了97
    間學校和超過26 000名學生。我們計劃在新學年探訪100間學校;

  2. 現正製作一套電視宣傳短片和一段電台宣傳聲帶,準備在一九九八年第
    四季播放,以提高公眾對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

  3. 將於一九九八年第四季展開海報宣傳運動,提醒公眾注意盜版問題;以


  4. 以高小和初中學生為對象的知識產權教材的製作工作接近完成。
7.我們也了解到與版權業和其他執法機關保持緊密合作的重要性。就此我們做了
下列的工作 -
  1. 定期與版權業交換意見,並就雙方關注的事項,例如立法、執法和教育
    ,徵詢他們的意見;

  2. 成功推行一項由版權業資助的獎賞計劃。該計劃由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展
    開,並已支付共30萬元獎金予提供消息導致當局檢取三條光碟生產線的
    人士;

  3. 與內地,特別是廣東省有關機關,保持緊密聯繫和交換資料,合力打擊
    跨境盜版罪行;以及

  4. 保持與各海外知識產權或版權機構交換意見,並密切注視最新的國際發
    展。

8.上述的策略,已開始取得成果。在零售黑點公然售賣盜版光碟的情況已經收斂。
法庭已開始聆訊根據新的《版權條例》起訴的首批案件,當更多同類案件有裁決後
,法庭的判處對盜版活動所產生的阻嚇作用便開始生效。隨著《防止盜用版權條例》
的刑事條文在一九九八年八月底開始生效,盜版光碟的生產活動應會受到控制,而
零售層面的盜版活動亦最終會改善。據情報顯示,一些非法生產線已開始撤離本港。

新措施

9.我們認為,應讓這套相當新的法制運作一段時間,方能評估它其能否充分發揮效
用。不過,我們也知道不能滿足於現況,因此,已開始著手研究幾項增訂法例的建
議。我們對這些建議的初步評估概述如下。

10.如要採用偵查和充公涉及盜版罪行的非法收益的條文,技術上是可行的。在決
定應否實施這項建議時,須考慮以下因素 -
  1. 額外的阻嚇作用:《版權條例》現有的沒收條文,已訂明當局可充公
    與盜版罪行有關的製造器材(通常價值不菲)及其他物品,有關罪行的
    最高罰則是每件侵犯版權的物品罰款50,000元及監禁四年,其實已具
    有極大的阻嚇作用;以及

  2. 對資源的影響:追查該等收益所涉及的資源十分龐大。
11.我們也參考過《刑事罪行條例》有關封閉賣淫場所的條文,考慮對多次用作盜
版活動的處所施行封閉令的可能性。同樣,此建議在技術上是可行的,但在決定
是否實施此建議之前,要考慮以下因素:
  1. 盜版者的經營手法:跟賣淫場所經營者不同,盜版者通常在臨時設施
    經營,流動性相當高;

  2. 對待業主是否公平:如按照封閉賣淫場所的做法,就要有周詳的程序
    和大概15至27個月的充分準備時間,才可取得封閉令,這是為了保障
    私人產權,以及讓業主採取補救措施;以及

  3. 速度:不過,如要有效處理盜版個案,最理想的做法是能夠立即或在
    盜版者被定罪之前封閉有關處所。
12.我們也考慮到應否引入某種形式的最終使用者法律責任。這個構思是,如最終
使用者和消費者蓄意購買或使用盜版貨品,則應負上某些法律責任。我們曾研究
多個外國司法管轄區,例如法國、印度、澳洲、加拿大和美國的做法,似乎只有
法國和印度規定極有限的最終使用者法律責任。此外,在執法方面,有關的責任
條文,似乎只針對偽製品的進口(以法國為例)和商業層面(以印度為例)。

13.施加最終使用者法律責任的主要困難,在於要在法律上證明有犯罪意圖。不過
,實際上,以一般觀察而言,很多盜版物品的光顧者都可從交易環境清楚知道他
們是購買盜版貨品的。因此,我們應考慮,如有需要,是否可以找出一個實際可
行的方法,引進某種形式的最終使用者法律責任。

未來路向

14.就充公非法收益和封閉令的兩項建議而言,若能確定它們的效用和有足夠公眾
支持的話,政府可繼續跟進。不過,引進最終使用者法律責任是更具爭議性的問
題,必須從法律原則和其他因素如公眾反應等方面,非常審慎地詳加考慮。政府
會就上述三項建議的實際可行性和可取性,徵詢版權業和聽取其他有關人士的意
見,然後才確實決定應否實施部分或全部建議。

徵詢意見

15. 請委員會成員就上文第10至13段所述的三項建議提供意見。

工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