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中小型企業特別信貸計劃

引言

這份文件列述設立一項25億元的中小型企業特別信貸計劃的建議。

背景

一般背景


2.一九九八年二月,臨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一項財政安排,設立5億元的信貸保
證試驗計劃,為從事出口業務的中小型企業提供信貸保證,協助這些企業向貸款機
構借取貸款。信貸保證計劃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實施,支援範圍只限於出口前融
資,只有從事貨品和服務出口業務的公司才能受惠。

3.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政府公布推行一系列紓解民困的特別措施,以紓緩香
港經濟調整的困難,其中一項措施,是協助中小型企業向貸款機構借取貸款。雖然
目前信貸緊縮的影響遍及所有公司,但其中以中小型企業所受的打擊特別大。部分
中小型企業即使信用良好、業績理想和業務前景明朗,仍然無法向銀行借取貸款,
或被迫削減信貸限額。由於中小型企業所需的創業成本相對地較低,對不斷轉變的
營商環境有較大的適應能力,他們在復興經濟和創造就業機會方面起着重大作用。
因此,我們建議按照信貸保證計劃的模式,另設立一項20億元的新計劃,協助中小
型企業解決流動資金緊絀的問題,以及借取銀行貸款應付在商業上真正可行的業務
需要。

4.在制訂新計劃的細節時,我們聽取了中小型企業委員會、銀行業和其他有關團體
的意見。在考慮這些意見後,我們訂立了這項特別信貸計劃,詳情載於下文各段。

建議的計劃

5.新計劃按照下列原則擬定:
  1. 市場導向

    該計劃必須按以市場為導向的原則推行,目的在於協助因信貸緊縮而不獲
    貸款機構提供足夠資金的中小型企業,但這些企業必須信用良好、業績理
    想,並能證明業務前景明朗。

  2. 風險分擔

    欠款和延遲還款的風險,會由貸款機構和該計劃共同分擔。

  3. 風險限制

    政府按該計劃所提供的信貸保證總額會設有上限,而每間公司可從政府獲
    取的最高保證額亦會設有上限。

  4. 行政簡易

    新計劃會務求簡單和易於管理。
6.根據建議的計劃,政府會為中小型企業就貸款機構批出的貸款擔任保證人。就每宗
申請而言,可提供高達200萬元或核准貸款額50%的保證額(以金額較低者為準)。此外
,如貸款機構提出要求,我們會在該機構存入一筆相等於保證額的款項,使該機構的
貸存比率不會因其根據該計劃向中小型企業貸款而受太大影響。我們相信,這項措施
有助紓緩銀行體系流動資金緊絀的問題。下文說明該計劃的建議大綱。

(A) 評審申請

7. 政府會信賴貸款機構以一貫審慎而專業的評審準則,就申請公司的信用作出專業評
審。為確保公平合理地分配有限的信貸額,政府會實行一個系統,以保存申請獲批公
司的資料,令申請公司在任何時間都不能根據該計劃獲得超過200萬元上限的保證額。

(B)資格

8. 所有在本港註冊的公司均有資格參加該計劃。然而,計劃涵蓋的範圍並不包括兩間
貸款機構之間或一間貸款機構與其任何相關公司之間的貸款交易。這種做法是為了避
免令貸款機構產生利益衝突。

(C) 貸款的運用

9. 貸款機構會根據其一貫審慎的評審準則審批貸款申請。除了銀行或會就貸款的運用
訂定若干限制外,該計劃不會對貸款的用途作任何特定限制。

(D) 上限

10. 每間公司可透過參與計劃的貸款機構,向政府申請高達200萬元或貸款機構貸款額
50%的保證額(以金額較低者為準)。有關貸款可以有期貸款或新信貸限額的形式提供。

11. 為了提供更佳的風險管理和更公正合理地分配信貨額,每間參與計劃的貸款機構
從該計劃取得的保證額不得超逾2億元的指示性上限。

(E) 保證期

12. 保證期最長可達365天。

(F) 利息

13.貸款機構可按既定原則自行決定中小型企業貸款的利率,政府不會干預此類商業
決定。鑑於貸款機構需就貸款的審批、日常管理和還款等事宜處理有關的行政工作
,而且風險分擔安排亦會減少其所佔抵押的比率,我們認為,在銀行向貸款申請獲
批公司收取的利息和銀行就與貸款有關的政府存款向政府支付的利息之間設3%的息
差,是合理的做法。

(G) 管理

14.庫務署署長會代表政府推行該計劃,並作為撥款管制人員。一切與借款公司有關
的付款、還款事宜均會由貸款機構處理。政府會與參與計劃的貸款機構訂定協議,
訂明雙方各自的權利和責任,以及處理貸款交易所須採用的適當機制。

(H) 有關欠款個案的安排

15. 若出現欠款個案,任何從有關中小型企業追討得到的款項,包括變賣抵押品所得
的款項(如有的話),均會根據政府提供的保證額佔貸款總額的比率,由政府與貸款機
構按比例分配。

(I) 參與計劃的貸款機構

16.所有在《銀行業條例》認可的持牌銀行,均會獲邀參加該計劃。

對信貸保證計劃的影響

17.推行信貸保證計劃之際,適逢流動資金緊絀問題日益嚴重,但該計劃並非為解決
此問題而設。對於信貸保證計劃的效用,各方面的意見不一。然而,由於推行信貸
保證計劃並非針對解決當前流動資金短絀的問題,又為了避免中小型企業和參與計
劃的貸款機構可能產生混淆,因此,我們相信,有需要把信貸保證計劃納入新計劃
。若這項安排獲得採納,我們會採取適當步驟,履行信貸保證計劃已作出的保證。

檢討與監察

18.我們會訂定機制,在整體上監察參與該計劃的貸款機構表現。當局亦會考慮整體
經濟氣候和流動資金情況,定期對特別信貸計劃作出檢討。流動資金情況一旦改善
,當局便無需繼續推行該計劃。

受惠公司數目

19.假設每家中小型企業需要為最高200萬元貸款尋求為期最長365天的保證,則新計
劃在推行首年內應能協助1 250間公司。所有申請將以先到先得方式處理。由於該計
劃屬於循環性質,而且並非所有申請公司均需要最高限額和365天最長期限的保證,
因此,實際受惠的中小型企業很可能會多於1 250家。

撥款

20. 計及信貸保證計劃的5億元撥款,如撥款獲批准,則新計劃會是一項承擔25億元
的信貸計劃。

未來路向

21. 我們建議在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要求財務委員會批准向特別信貸計劃撥款25
億元,以便該計劃能在一九九八年八月實施。

工商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