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的建議修訂項目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一項修訂《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的建議,徵詢委員的意見。有關修
訂建議涉及下列事項:

  1. 規例附表1的修訂項目

  2. 一併使用綠色交通燈和 '不准左轉/右轉' 的標誌

  3. 路釘
背景

2.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訂立的附屬法例,
載述有關交通設備、交通規例和交通管制事宜的法律條文。規例的條文如有任何更改
,必須獲得立法會通過。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附表1的修訂項目

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附表1包括規例訂明的所有限制標誌、警告標誌和提示
標誌的圖形,以及所有輔助字牌。為了方便執行交通管理和控制工作,現建議修訂規
例附表1,加入新的交通標誌和輔助字牌,詳情如附件A所載。

4.為了說明各個標誌的含義,附表1每個標誌/輔助字牌下面都加上附註,說明該標誌
/字牌的作用。在適用的情況下,每個標誌的附註會說明哪一個或哪些輔助字牌可連
同該標誌使用。同樣,有關輔助字牌的附註也會說明可配合使用的主要標誌。

一併使用綠色交通燈和 '不准左轉/右轉' 的標誌

5.《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17(1)(c)條規定,綠色交通燈顯示車輛可經過該交通
燈及向前直駛或左轉或右轉行駛。為了執行交通管理工作,綠色交通燈經常跟同一項
規例附表1第122號圖形所示的 '不准左轉/右轉' 標誌一併使用,有關情況例如當局需
要實施緊急交通管理計劃時,又或礙於環境,無法全部利用燈號來控制交通的地方等
。同時使用綠色交通燈和 '不准左轉/右轉'的標誌,用意是使車輛可向前行駛經過該
交通燈,但不得轉向該標誌所禁駛的方向。上述條文的詳情和第122號圖形載於附件B。

6.由於綠色交通燈表示車輛可向前直駛或左轉或右轉行駛,而'不准左轉/右轉'的標誌
則禁止車輛左轉或右轉,兩者按規定所傳遞的信息似乎互相矛盾。鑑於上述交通燈和
標誌互不相容,即使有關地點設有'不准左轉/右轉'的標誌,假如司機遵從綠色交通燈
的指示左轉或右轉,司機也大可以辯稱他沒有犯法。我們建議修訂規例第17(1)(c)條,
訂明車輛可經過該交通燈及向前直駛或左轉或右轉行駛,但須遵從任何訂明的交通標
誌或道路標記,以糾正上述條文含義不明確的地方。

路釘

7.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3(3)和第13(4)條分別限定不可壓低的路釘和可壓低
路釘的大小,以及路釘可突出車路路面的高度。就不可壓低的路釘來說,最高處突出
路面不得超過18毫米。不過,由於技術日新月異,這類有關路釘大小的規定可能很快
就會過時。根據路政署署長的意見,為了避免每一次改用大小不同的路釘時,當局便
須更改規例來配合當時市面上所供應的路釘標準,規例的第13(3)和第13(4)條應予刪
除。

檢討道路標誌和標記

8.檢討道路標誌和標記的標準以及使用情況,是一項持續進行的工作。上文所述建議
,是到目前為止我們認為必須修改或增訂的地方。我們已定下計劃,不斷檢討道路標
誌的標準和使用情況。

徵詢意見

9. 請委員就上述修訂《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的建議,發表意見。

運輸署
一九九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