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劉千石辦事處的信頭

本處檔號/Our Ref.:
來函檔號/Your Ref.:
日  期/Date:

CB(1) 1033/98-99(05)

敬啟者:

日後審批渡輪服務加費建議的機制

交通事務委員會已多次討論持牌小輪釐定收費的法定程序問題,由於政府仍舊堅持立法會無權審議日後小輪服務收費,這與立法會法律顧問的理解完全相反,顯示政府刻意剝奪立法會代表公眾監察渡輪收費的原有權力。

立法會法律顧問的專業意見十分清楚,便是釐定持牌小輪的收費調整「公告」與過往釐定專營渡輪收費調整「命令」一樣,均應屬於附屬法例,因為該收費「公告」影響市民公眾權益;然而,政府一直堅持己見,令有關問題的討論拖了近半年仍未來共識,而新渡輪牌照將於今年四月一日起生效,屆時眾多離島區居民的權益是否獲得有效保障,令人擔憂。事實上,根據獲政府批准牌照的經營者提交的標書,他們均有意由4月1日起將部分收費項目加價。

本人認為,政府有責任按照附屬法例規定,將日後渡輪服務收費調整的法規提交立法會審議;為此,本人將於下次交通事務委員會作出以下動議:

    「本委員會促請政府當局按照附屬法例程序規定,將日後任何領牌渡輪服務的船費釐定及調整公告,均以附屬法例方式提交立法會審議,包括將於今年4月1日開始經營的新渡輪牌照服務。」

謹請事務委員會各委員支持本人擬提出的動議,維護立法會監察政府的法定權力,及保障市民的權益。如對動議有任何問題或意見,歡迎與本人聯絡。

此致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劉健儀主席及各委員

劉千石 謹啟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