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67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WS

福利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2月1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陳婉嫻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夏佳理議員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李家祥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項目III -- 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
進行的檢討 -- 公眾諮詢的結果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
何永謙先生

社會福利署署長
梁建邦先生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行政)
黃游倩如女士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福利)1
羅志康先生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社會保障)
簡何巧雲女士

議程項目IV -- 長者社區網絡計劃檢討研究報告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
何永謙先生

署理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
梁王珏城女士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老人服務)2
廖慶麟先生

署理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安老服務)
吳馬金嫻女士

衛生署助理署長(長者健康服務)
梁栢賢醫生

房屋署物業管理總經理(元朗、粉嶺、大埔)
馬緒源先生

房屋署經理/屋邨聯絡主任計劃
黃瑞華小姐

長者社區網絡計劃檢討研究顧問
周永新教授
應邀出席團體: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

吳衛東先生
霍天雯女士

香港老人權益聯盟

譚蝶魂女士
彭偉成先生
鍾益先生
朱鳳嫻女士
林培山先生
鄧珊珊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 確認通過1998年11月9日的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1139/98-99號文件)

1998年11月9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1136/98-99(01)號文件)

2. 主席告知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事務委員會擬於1999年3月8日上午10時45分舉行的下次例會席上,討論以下事項

  1. 在社會福利署(社署)及各福利機構實施資源增值計劃;

  2. 福利機構面對公益金可能削減資助而引致的財政問題;及

  3. 政府獎券基金。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同意,稍後再與事務委員會秘書確定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3.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建議討論的事項一覽表(立法會CB(2)1136/98-99(01)號文件的附錄)。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建議並獲議員同意,在日後舉行的一次會議席上,由政府當局簡介以下事項 ---

  1. 《領養條例》檢討諮詢結果;及

  2. 精神健康監護委員會 -- 津貼。
定於1999年4月至7月期間舉行的例會

4. 議員察悉下列舉行例會的日期

1999年4月14日; )
1999年5月10日; )
1999年6月14日;及 ) 上午10時45分
1999年7月12日 )

III. 就綜援計劃進行的檢討 -- 公眾諮詢的結果
(立法會CB(2)1136/98-99(02)號文件)

5.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的文件內容。該份文件的重點如下

  1. 為期6星期的公眾諮詢期在1999年1月20日結束,公眾人士在該段期間曾積極作出回應。政府當局發出了22 000份檢討報告書及21萬份報告摘要,並為各公營及私營機構安排簡報會及出席該等機構的會議,向其闡釋各項建議的新措施。政府當局亦出席了電台及電視台節目,並就整套建議進行了一項民意調查。此外,當局在1999年1月13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就一項關於綜援檢討的議案辯論作出回應;

  2. 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召開了兩次特別會議,討論綜援檢討報告書。委員會關注

    1. 積極就業援助服務的成效;

    2. 釐定標準金額的擬議調整幅度時所採用的基準;及

    3. 社區工作計劃會否令參加者感受屈辱。

    在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第2次特別會議席上,雖然大部分委員均支持綜援檢討的目標,但對於要求單親家長在其最年幼子女年滿12歲時必須積極尋找工作的建議,他們深表關注。

  3. 當局為各臨時區議會的議員舉行了3次簡報會。衛生福利局及社署的代表亦出席了臨時區議會或其屬下委員會共10次會議。在某些臨時區議會會議席上(包括九龍城、大埔、元朗及南區),大部分與會區議員都支持檢討報告書所訂定的目標和其中的建議。然而,他們亦甚為關注有關社區工作計劃的安排,以及要求單親家長在其最年幼子女年滿12歲時必須尋找工作的建議。在另一些臨時區議會的會議席上(包括黃大仙、屯門及深水埗),區議員對各項建議意見紛紜。在其他臨時區議會會議席上(包括中西區、觀塘及灣仔),大部分在會上發言的區議員均對檢討報告書所提出的建議持強烈的保留態度。

  4. 鄉議局通過了一項議案,一致贊成綜援檢討報告書內臚列的整套建議。他們極為支持自力更生的原則,認為這項原則一直是香港經濟賴以成功的關鍵所在。

  5. 在一次有百多名各個街坊會理事出席的聚會中,多名與會代表均極為支持檢討報告書的目標。
政府當局進行的民意調查

6.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向議員簡報由該局委託的市場調查公司所進行的民意調查結果

  1. 98%的受訪者同意,建議收緊措施不應影響高齡/殘疾或健康欠佳的受助人;

  2. 93%的受訪者同意,應停止發放綜援金給那些雖有工作能力,但卻拒絕求職而沒有給予合理解釋的失業綜援受助人;

  3. 86%的受訪者贊成要求有工作能力的失業綜援受助人參與社區工作的建議;

  4. 68%的受訪者贊成調低有3名或以上健全成員家庭的綜援金額的建議;及

  5. 55%的受訪者贊成要求單親家長必須尋找工作的建議,但有40%的受訪者則表示反對。
由多間機構進行的民意調查及傳媒/公眾所表達的意見

7.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指出,多間不同機構曾於諮詢期內進行了7項民意調查。各項調查結果業已載於文件之內。他向議員簡報13份本地報章在其社論所表達的意見,並特別指出,其中12份報章均支持檢討的目標。很多報章亦關注到,那些年齡介乎12至15歲而又來自單親家庭的兒童,的確需要家長給予更多關懷和照顧。

8.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表示,許多市民透過電子傳媒的電話節目,表示支持檢討的目標。巿民認為,如有健全成人寧願放棄工作而依靠綜援過活,這些個案便屬於"濫用"綜援。

9.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告知議員,截至1999年1月20日為止,社署共收到2 602份意見書。由於政府當局希望審慎研究在諮詢期最後數日才收到的大批意見書,以致當局在擬備這份供事務委員會參閱的資料文件時有所延誤。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就提交文件有所延誤及因而對議員引致不便致歉。

議員提出的質詢

10. 鑑於政府當局的文件內並沒有臚列福利界的意見,羅致光議員問及福利界在諮詢期內所表達意見的詳情。此外,據他所知,按照目前的規定,若綜援受助人每月入息不少於3,200元而工作不少於120小時,便可獲得豁免計算入息。由於這些規定一直備受批評,認為規定過於嚴苛,而且只會減低受助人的工作意欲,因此羅議員認為當局應考慮這方面的批評意見。在資產限額方面,有人建議對育有年幼子女的單親家庭的個案進行資產審查時,應豁免計算該等單親家庭所擁有的自住物業的價值。羅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這項建議。

11.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在回應時解釋,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的文件,只是政府當局就社會各界在諮詢期內表達的意見所作的初步分析。政府當局會更深入研究蒐集所得的全部意見,包括福利界的意見及羅議員提及的建議,然後再進一步匯報諮詢結果。

12. 李卓人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傾向只是在文件內臚列支持其建議的意見。據他記憶所及,立法會在1999年1月13日就綜援檢討進行議案辯論期間,部分議員曾經批評當局進行的民意調查有誤導成份。李議員詢問當局進行這項調查所需的費用。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在回應時表示,該筆費用約為17萬至18萬元。他解釋當局所進行的調查絕無誤導成份,因為進行調查時向受訪者提問問題的措辭,與檢討報告書內相關建議的措辭完全一樣。此外,據他留意所得,這項調查蒐集所得的意見,與由多間機構分別進行的7項民意調查的結果一致。

13. 李卓人議員提及政府當局的文件第39段,並要求政府當局就社署收到的2 602份意見書的意見提供詳盡資料,包括分類列出意見書的意見。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在回應時表示,大部分意見書(約1 900份)都沒有對整套建議表示贊成或反對,只是就某些建議提出意見。對於要求單親家長在他們最年幼子女年滿12歲時必須積極尋找工作,以及要求失業綜援受助人參與社區工作的建議,很多意見書都對這兩項建議表示有所保留,同時亦建議作出若干其他的安排。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解釋,由於這些意見書都是在諮詢期最後3天才收到,政府當局需要更多時間研究該等意見。關於其餘600多份意見書,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表示,正如文件所載,有269份意見書贊同整套建議,406份則表示反對。

14. 楊森議員察悉,福利界在諮詢期內曾積極表達意見,當中包括香港社會服務聯會、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和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他要求政府當局在研究過福利界的意見後,向事務委員會提供進一步資料。楊森議員亦贊成李卓人議員的建議,要求當局就2 602份意見書所載的意見提供更詳盡資料。此外,他質疑政府當局為何沒有在文件的第42段提及一項建議,就是有建議認為政府應把用作安排社區工作的資源,撥作為失業綜援受助人提供全面的就業服務,這樣才可發揮更大作用。他又察悉,很多單親家庭均陷於無法取得贍養費的困境。鑑於單親家庭佔了綜援計劃下的3人家庭總數的70%,他要求政府當局在建議削減人數較多的家庭所得的標準金額時,應顧及這些單親家庭的苦況。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察悉上述一切情況;他又承諾會將福利界的意見及政府當局研究上述建議的結果,收納在最後分析報告內。

15. 李華明議員察悉,部分綜援受助人曾向政府當局表達意見。他詢問政府當局,文件內關於"公眾的意見"的段落有否包括這些意見。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答稱,該等意見已包括在2 602份意見書之內,但他亦答允會另行考慮由綜援受助人提出的意見。

16. 李華明議員強烈批評政府當局,指政府當局文件第35段錯誤闡述學者的意見。他指出,大部分學者不但反對檢討報告書所提出的建議(尤其是削減標準金額的建議),更提出了多項務實的反建議。然而,當局並沒有在文件內把這些意見一一臚列出來,他對此感到失望。他質疑哪些學者贊成檢討所提建議,並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詳情。此外,他不滿意政府當局在文件第41至47段所採用的處理手法,認為該等段落只是概括描述蒐集所得的意見,卻並無將公眾提交意見書的情況加以量化,例如列出贊成或反對檢討所提建議的意見書數目。

17.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在作出最後分析時,可更詳細闡述學者的意見。他表示,學者對整套建議的意見紛紜。就議員要求當局將公眾所表達的意見加以量化一事,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解釋當中涉及的若干技術困難。他又表示,若根據市民在傳媒的電話節目及其他場合所表達的意見而將公眾的意見加以量化,其準確程度令人懷疑。他反而認為,在評估公眾對擬議措施的支持程度方面,由政府當局進行的民意調查得出的結果更為可靠。儘管如此,他同意就當局接獲的2 602份意見書提供更詳盡資料,包括分類列出該等意見。李華明議員強調,他從來沒有建議利用公眾在電話節目所表達的意見作為量化公眾意見的基礎。他表示只是要求政府當局依據社署收到的意見書加以分析,並將分析結果加以量化。此外,他認為政府當局的民意調查有誤導成份。

18. 何秀蘭議員察悉,在諮詢期內,市民和綜援受助人均曾就較宏觀的事項提出很多具建設性的建議,例如如何協助窮人脫貧,以及如何透過改善安排就業服務、設立子女扶養局、推展成人教育和託兒服務等,以增加綜援受助人的就業機會。她要求政府當局把這些意見納入最後報告之內。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同意,各界在討論綜援檢討報告書的過程中就這些宏觀事項提出的各項建議,均會納入最後報告之內。

19.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行政)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向議員簡介積極就業援助服務。該項服務將取代失業綜援申請人須向勞工處登記的規定。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社會保障)補充,政府當局將與非政府機構的代表會晤,以考慮該等機構提供的意見,使僱員再培訓局可改善其培訓課程,開辦對僱主和綜援受助人更有幫助的課程。同樣地,社署業已邀請香港總商會及香港工業總會就培訓課程提供意見。當局已從政府獎券基金獲得額外撥款,以加強社會保障辦事處的電腦系統,使各辦事處的電腦可即時接達勞工處的職位空缺資料庫。這樣,綜援受助人便可在社會保障辦事處即場翻查是否有適合的職位空缺。社署現正就推行積極就業援助服務的細則擬定計劃。按照當局的構思,當失業的綜援受助人在社會保障辦事處登記求職時,便會安排個案工作者以一對一的方式接見該受助人。在接見期間,個案工作者會向其解釋積極就業援助服務的資料,例如有關豁免計算入息的規定。個案工作者會與綜援受助人商討,在考慮過受助人的教育程度和工作經驗後,為受助人訂定特別為其而設的計劃,希望能令他重投工作行列。然而,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社會保障)補充,由於申請人在勞工處登記求職時需要自行在勞工處的通告板尋求適當空缺,才能通過勞工處覓得工作,因此綜援受助人利用這個方法求職的意欲偏低。為此,有關的擬議措施亦旨在增加受助人尋找工作的意欲。

20. 李卓人議員認為,政府當局不應以偏概全,指所有綜援受助人的求職意欲偏低。他察悉,一批為數約800人的綜援受助人在完成再培訓課程後,約有一半人成功覓得工作,而其他已完成相若的再培訓課程的參加者,其成功就業率亦大致一樣。他認為政府當局應考慮到,現時社會上普遍人浮於事,就業機會實在有限。

21. 李卓人議員詢問社署會否評估綜援受助人可以從事的工作的工資水平,以及會否強迫他們接受工資不合理的工作。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行政)在回應時解釋,積極就業援助服務並沒有規定綜援受助人須向其準僱主透露他是綜援受助人。這樣,他們可按市場趨勢與準僱主商討薪金數額。她又向議員保證,若社署和勞工處都認為有關工作的工資水平屬於偏低,政府當局不會強迫綜援受助人接受該份工作。

22. 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在審定就綜援檢討提交的報告時,考慮議員的意見,並在向行政會議提交有關報告時,同時將報告副本送交事務委員會參閱。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答允這項要求。

IV. 長者社區網絡計劃檢討研究報告及社區網絡機制在寒流中為亟需照顧的獨居長者設立的措施
(立法會CB(2)1136/98-99(03)、(04)及(05)號文件)

23.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協會)的代表應主席所請發表意見,並提出下列各點

  1. 政府當局應加強為長者提供的醫療護理服務,並應加倍留意獨居長者的健康狀況;

  2. 政府當局應考慮將合資格向社署申請在家中安裝緊急召援鐘資助的獨居長者的年齡限制,由70歲降低至60歲。社署亦應主動為全港20萬名獨居長者安裝緊急召援鐘;

  3. 以往曾有部分獨居長者,在需要義工即時提供協助時卻未能透過社署熱線與他們聯絡。因此,政府當局應增加長者支援服務隊的人手,確保他們能夠為有需要的獨居長者迅速提供服務;

  4. 房屋署(房署)職員倘發現獨居長者因健康理由而需要安裝緊急召援鐘,便應主動襄助,將他們的情況轉告社署;

  5. 協會的代表不滿在全港20多萬名獨居長者中,只有大約14 600名獲得長者社區網絡計劃服務,並只有大約7 100名長者獲配對義工。他們認為這些數字反映該計劃的人手不足,並認為這項計劃應至少為10萬名獨居長者提供服務;

  6. 協會的代表不滿全港只有兩支老人外展隊,只為灣仔及荃灣區的長者服務。他們亦不滿政府當局已決定不再拓展此項服務,並要求在每區設立這類外展隊;及

  7. 目前,只有大約4萬名居於安老院舍的長者獲提供免費的流感預防注射。協會的代表促請政府當局將這項服務擴展至惠及所有長者。
24. 李華明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4 600名家中已安裝緊急召援鐘的獨居綜援受助長者的資料,分項開列年逾70歲的長者及身體有50%機能缺損長者的人數。

25. 署理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滙報,在1999年1月寒流襲港期間,共有35名長者去世。其中20名年逾75歲、11名介乎65歲至70歲之間,另4名則在65歲以下。她表示,在35名去世的長者中,社署取得20名死者的資料,並發現有16人其實是死於慢性疾病,如心臟病、哮喘、中風和其他疾病,只有4宗個案與寒冷天氣有關。社署又發現,在去世長者當中,有20人與家人同住。

26. 李華明議員問及當局如何在星期日為獨居長者供應熱食。署理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在回應時表示,社署亦有安排家務助理隊在星期日工作,並曾要求各間為長者提供服務的團體,在寒流襲港期間為長者送上熱食,以及協助他們在寒冷的天氣下保持身體溫暖。因此,社署曾在寒流襲港期間,動員眾多義工探訪獨居長者。

27. 署理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在回應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的意見時解釋,社署已印製有關緊急召援鐘的單張,在社會保障辦事處和社署派發,藉以廣泛宣傳這項計劃。然而,儘管社署致力加強宣傳工作,但部分長者不接受安裝緊急召援鐘(俗稱"平安鐘"或"救命鐘")的構思,因為他們對"救命鐘"一詞有所忌諱。署理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表示,社署會加強教育和宣傳工作,期望能改變長者對緊急召援鐘的看法。她又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會考慮將獨居長者合資格獲安裝緊急召援鐘的年齡規定降低。她答允在擬定細節後,再向事務委員會滙報。就此,楊森議員指出,由於長者社區網絡計劃的服務對象是60歲或以上的長者,故此,基於這個論據,政府當局實應考慮將獨居長者合資格申請在家中安裝緊急召援鐘資助的年齡規定,由70歲降低至60歲。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應議員所請,答應盡快向事務委員會滙報政府當局就這項要求作出的決定。

28. 房屋署物業管理總經理(元朗、粉嶺、大埔)在回應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的意見時又表示,房署業已透過各類單張和通訊,廣泛宣傳緊急召援鐘。此外,房署亦有個別發信通知獨居長者,他們可申請資助,以安裝緊急召援鐘。在寒流襲港期間,有25個屋邨的屋邨聯絡主任曾探訪獨居的年老租戶。他們最近曾探訪和致電給7 200個這類租戶。房署職員亦會將有需要的獨居長者轉介予各有關部門,如社署和衛生署,以便為他們提供跟進支援服務。

29. 李華明議員詢問,房署在獨居長者家中進行水管維修及其他工程時,會否協助他們搬移家具雜物。房屋署物業管理總經理(元朗、粉嶺、大埔)回應謂,房署職員會為長者提供這方面的協助。

30. 楊森議員詢問,長者到公營醫院門診部接受治療時,政府當局會否免費為他們進行預防流感注射。衛生署助理署長(長者健康服務)在回應時解釋,免費注射計劃的服務對象是由免疫事務諮詢委員會根據現行有關免疫注射的經驗、有關疾病在當地的流行情況及海外地區所採用的免疫注射慣例來訂定的。不過,他強調,預防流感最有效的方法是注意個人及環境衛生。他又指出,在所有因流感病徵而到政府一般門診部求診的病人當中,65歲及以上的長者只佔總數少於3%,因為大部分長者可能已有免疫能力。衛生署助理署長(長者健康服務)在回應楊森議員的進一步提問時同意,倘長者因患有流感而感染併發症,會有較大的危險。不過,他指出,衛生署所提供的免費流感注射,只可為長者提供60%至70%的保障。同時,政府當局在提供免費流感注射時,亦應訂定服務對象的優先次序。

31. 楊森議員詢問,當局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以推廣長者社區網絡計劃,使更多獨居長者受惠,並招募更多義工。署理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在回應時解釋,該計劃在1996年第3季首次推行,當時全港約有89 000名獨居長者,而推行該計劃時所能動用的資源亦相當緊絀。有鑑於此,政府當局在該計劃的檢討工作完成之前,已於1998年10月起將"長者社區網絡計劃"納入為長者綜合服務中心轄下的其中一項持續計劃,而受資助的非政府機構亦已為亟需照顧的長者成立了長者支援服務隊。截至現時為止,業已成立31支長者支援服務隊,並會在2001年3月或之前再增設5支服務隊。

32. 至於周永新教授進行研究的結果,署理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同意有需要改善處理長者資料系統的電腦程式。因此,社署業已委聘一間顧問公司設計一套用以處理長者資料的全新電腦系統,預計這個系統可於1999年3月前投入服務。

33. 署理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同意,有需要加強該計劃的宣傳工作。她察悉,部分獨居長者無法憶及義工到訪的詳情,因為他們已將根據這項計劃進行的家訪與義工在其他計劃下所作的家訪混淆。此外,社署會確保提供一套劃一的義工培訓計劃,並會為參與這項計劃的義工擬備新的服務指引。周永新教授指出,為義工提供的培訓,應旨在訓練他們向有需要的獨居長者講解,長者可以在社區內獲得甚麼支援服務。

34. 署理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在回應楊森議員就該計劃的未來路向提出的進一步詢問時表示,政府當局期望可於1年內,令該計劃所惠及的獨居長者人數倍增。應議員所請,她答應於1999年9月或之前提交進度報告,內容將會包括解釋為何長者支援服務隊的人手足以為有需要的獨居長者提供服務。

35. 李啟明議員關注長者支援服務隊在人手方面的限制。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在回應時表示,鑑於該31支長者支援服務隊於去年10月才成立,政府當局仍未肯定這些支援服務隊的人手是否足以應付目前的個案量。儘管如此,政府當局將於2001年3月底前增設5支長者支援服務隊。周永新教授表示,政府當局亦應尋求方法,鞏固各義工服務隊的人手,以免出現義工流失的情況。

36. 對於周教授在其報告中建議,當局應擬定一套新的準則以辨識有需要的長者,李卓人議員詢問這項建議的詳情。署理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會按照周教授所提出的建議,採納以下新增準則來進行評估:獨居長者的身體和精神健康狀況、其社交網絡、其自我照顧的能力、其所操方言及其親友提供的援助等。她表示,新的電腦系統會增加這些新的資料項目。

V. 為患有癡呆症長者提供的服務
(立法會CB(2)1136/98-99(06)號文件)

37. 鑑於會議的議事時間超出了原定時限,議員決定將這個議程項目順延至日後的會議席上討論。

(會後補註:此議程項目順延至1999年4月12日舉行的會議席上討論。)

VI. 《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條例》
(立法會CB(2)1136/98-99(07)號文件)

38. 鑑於會議的議事時間超出了原定時限,議員決定不在會議席上討論此議程項目。主席建議,議員如對有關該條例的擬議修訂有意見,可直接將其意見告知衛生福利局,因當中只涉及技術性修訂。

39. 會議於上午10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