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55/99-0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WS

立法會
福利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4月12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11時1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陳婉嫻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啟明議員
夏佳理議員
楊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蔡素玉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項目III -- 為患有癡呆症長者提供的服務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老人服務)1
陳美嘉小姐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安老服務)
梁王珏城女士

議程項目IV -- 積極就業援助服務

社會福利署署長
梁建邦先生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行政)
黎陳芷娟女士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福利)1
羅志康先生

署理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社會保障)
鄭作民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就業)
周東山先生

高級勞工事務主任(就業)
梁棉章先生

署理僱員再培訓局行政總監
黃錦國先生

議程項目V -- 加強社會保障辦事處及特別調查組的人手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行政)
黎陳芷娟女士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福利)1
羅志康先生

社會福利署總社會保障主任(社會保障)
李覺銘先生

議程項目VI -- 在社會福利署開設1個總臨床心理學家職位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
喬樂平先生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
朱楊珀瑜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
唐陸思嫻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女士


I. 確認通過1998年12月9日及1999年2月24日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1664及1665/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1663/98-99(01)號文件 -- 待議事項一覽表

2. 議員同意在1999年5月10日上午10時45分舉行的下次定期會議席上,討論以下事項 --

  1. 各社會福利機構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進展;

  2. 外判社區照顧服務中的膳食服務;

  3. 社區復康網絡;及

  4. 監護委員會的成員酬金及證人津貼。

3.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老人服務)1告知議員, 由香港紅十字會擬備的"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工作報告及改善建議書,由於涉及複雜的問題,政府當局仍未能就此向事務委員會作出簡介。主席指出,該份報告在數月前公布,至今已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而事務委員會仍未就此進行討論,她建議在6月的定期會議席上討論此事項。

    (會後補註 -- 此事項隨後押後於1999年7月12日舉行的會議上討論。)

III. 為患有癡呆症長者提供的服務
立法會CB(2)1136/98-99(06)號文件

4.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老人服務)1應主席所請,就政府當局的建議,即為患有癡呆症長者提供特別照顧的建議,向議員講解各重點如下 --

  1. 由於癡呆症是一種複雜的病症,因此需要為癡呆症病患者提供以社區為本、綜合專業的服務。為了照顧癡呆症病患者的特殊需要,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將於1999至2000年期間推行試驗計劃,在資助的安老院舍及日間護理中心設立癡呆症護理單位,為入住該等院舍及中心的癡呆症病患者提供特別照顧;

  2. 這些癡呆症護理單位會為癡呆症病患者提供專門訓練,以提高他們的活動能力及生活起居的獨立性,從而延遲病情惡化。護理單位設有多種配置,包括漫步走廊、有護墊的牆壁,以及在走廊和房間設置的定向指示標誌,並提供各項特備活動,包括懷舊活動(可幫助病患者回憶過去愉快經歷,從而有助建立自我形象)、記憶力訓練及其他康復活動。護理單位亦為護老者提供訓練及支援服務,提高他們對癡呆症的認識及解決問題的能力。此外,護理單位也提供暫託服務,使負責照顧家中患有癡呆症長者的人士得以稍作休息;

  3. 根據試驗計劃,當局會首先在5間資助的安老院舍設立6間癡呆症護理單位,並設立兩間日間護理中心。安老院舍內的每間護理單位提供24至28個名額,而每間日間護理中心則提供20個名額。院舍及中心會因應個別病患者的情況,讓他們在接受訓練後出院,並在有需要時為他們作出轉介安排,使他們得以接受其他服務;及

  4. 試驗計劃訂於1999年4月展開,為期3年。在3年的試驗期內,社署會進行中期及最後評估,以探討該等計劃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並訂定日後的發展模式。

政府當局進一步表示,由1998年11月起,當局為資助院舍提供新設的癡呆症病患者補助金,金額以每名病患者每年約4萬元計算,使該等院舍得以僱用額外人手,為200名癡呆症病患者提供更周全的照顧。預計到了1999至2000年,將有更多患有癡呆症的長者受惠。此外,當局已從政府獎券基金取得特別津貼,以資助推行上述的試驗計劃。

議員提出的質詢

5. 何世柱議員詢問,社署會否在較早的階段就試驗計劃進行評估,使更多患有癡呆症的長者在3年期結束前可因該等服務而受惠。楊森議員贊同何議員的意見,並表示由於人口迅速老化,政府當局可能需要備存有關患有癡呆症長者的中央登記冊,從而可有效地規劃日後提供的服務。

6. 社署助理署長(安老服務)答覆謂,社署打算在試驗計劃推行18個月後,進行一次中期評估。如評估結果證實令人滿意,該署不排除提前全面推行該等計劃的可能性。她補充謂,根據試驗計劃,設有癡呆症護理單位的日間護理中心最終會增至4間,使試驗計劃可提供共228個名額。

7. 社署助理署長(安老服務)續稱,癡呆症的臨床徵狀是智力逐步衰退,而衰退過程可劃分為數個階段,由記憶力輕度衰退及性格逐漸改變,到自制力變差,最終甚至可能需要臥床。醫學研究結果顯示,在65歲或以上的長者中,約有4%容易患上癡呆症。以此推論,香港約有25 000人可能患上這病。香港中文大學的趙鳳琴教授曾於1995年進行研究,根據所得結果,在入住安老院舍的長者中,17%患有癡呆症,即現時約有2 800名長者患有癡呆症。根據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所得的調查結果,在入住安老院舍並患有癡呆症的長者中,約40%或實數為1 200人需要特別照顧。另一方面,根據社署去年進行的調查,在入住資助安老院舍並患有癡呆症的長者中,估計約有400名長者需要試驗計劃所提供的特別照顧。社署助理署長(安老服務)表示,所得數據並非如原先以為的令人震驚。

8. 楊森議員表示,他不贊成政府當局在文件第5段提出的意見,當局認為,為免產生標籤效應,當局並不建議為癡呆症病患者設立獨立的安老院舍及日間護理中心。他認為,政府當局應進一步研究為癡呆症病患者設立獨立單位的利弊,以應付該等人士的特殊需求。

9. 社署助理署長(安老服務)答稱,對香港來說,根據試驗計劃提供的特別照顧屬嶄新的服務。在訂定服務模式時,政府當局曾研究其他海外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洲及新西蘭)所採用的制度。政府當局認為,在推行計劃的初期,香港應跟隨這些國家的做法,不應在一般安老院舍或日間護理中心以外的地方設立獨立的單位,以提供特別照顧。至於應否更改提供服務的模式,則會在稍後階段檢討。

10. 何秀蘭議員認為,根據現時入住安老院舍的人數評估患有癡呆症的長者人數,而不顧及現正輪候入住該等院舍的人數,可能並不正確。她並指出,有醫學報告指稱,癡呆症的發病年齡有下降的趨勢。

11. 社署助理署長(安老服務)答稱,她所引述的統計數字,實際上是近期多項研究所得的結果。雖然患上癡呆症的機會隨年歲而增加是既定的事實,但仍然未有有力證據,顯示早在65歲之前已有機會患上癡呆症。

12. 主席表示,當局應加強對護老者的訓練,提高他們對癡呆症的認識及了解。社署助理署長(安老服務)回覆時表示,政府當局明白有此需要,並已承諾在1999至2000年內為護老者及其他從事這種工作的人員提供800個訓練名額,使各項試驗計劃得以順利推行。此外,從政府獎券基金所取得的津貼,總額達2,200萬元,主要用途是為參與試驗計劃的資助安老院舍及日間護理中心,提供額外的人力資源。

13.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老人服務)1補充謂,政府當局在為患有癡呆症長者提供特別照顧方面,採取有遠見的做法。當局已成立一個工作小組,成員包括醫療界及社會工作方面的專業人員及學者。工作小組負責檢討現有服務,就有待改善的範疇作出建議,並會在1999年年中向政府當局提交報告。主席建議待工作小組提交報告後再討論這事。

IV. 積極就業援助服務
立法會CB(2)1663/98-99(02)號文件

14. 社署署長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根據"自力更新支援計劃"提供的積極就業援助服務的主要特點。該項服務會由1999年6月1日起,與《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援")計劃檢討報告書》所載的其他建議一併推行。(《綜援計劃檢討報告書》中有關積極就業援助服務的節錄部分載於政府當局的文件附錄I)。他表示,積極就業援助服務並非一項實行全面就業的計劃,其主要目的在於制訂一套綜合計劃,為綜援受助人提供與就業有關的服務,藉以協助他們自力更新,不再依靠福利援助過活。根據這項計劃,社署、勞工處、僱員再培訓局(下稱"再培訓局")、教育署及有關的非政府機構彼此緊密合作,提供多項服務,包括輔導、再培訓及就業等服務。

議員提出的質詢

15. 社署署長回應李卓人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有工作能力的失業綜援受助人,如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持續拒絕尋找工作,則當局可能終止向其發放綜援。

16. 李卓人議員表示,政府當局軟硬兼施,一方面為綜援受助人提供職業輔導,另一方面卻以停止發放綜援金作為威脅,在角色上似乎混淆不清。他提醒政府應防止無良僱主有機可乘,利用積極就業援助服務壓抑工資,以偏低的工資僱用領取綜援的求職者。

17. 社署署長回覆時向議員保證,當局只會在理由充分的情況下才終止發放綜援金,並已為受屈人士設立適當的上訴渠道。他表示,如工資低於合理水平,政府當局不會強迫失業的綜援受助人接受工作,勞工處並會與有關僱主跟進此事。就領取綜援的求職者而言,並無證據證實僱主一般把他們的工資壓低至低於市價的水平。勞工處轄下的本港就業輔導組在作出轉介時,不會向準僱主透露求職者是綜援受助人。他補充謂,就尋找工作的動力而言,領取綜援的求職者往往較非領取綜援的求職者為低。因此,積極就業援助服務所採取的措施亦會旨在解決動力問題,例如輔導綜援受助人,使他們明白積極就業及自力更新的價值。

18. 李卓人議員指出,一些身體健全的失業綜援受助人曾因生活困苦而心靈大受創傷,以致實際上可能已了無生趣。對這些人士來說,停止向他們發放綜援金只會使其家人更為困苦,而不會激發他們工作。他認為,當局應把他們當為殘疾人士,為他們提供個人的特別援助。社署署長察悉他的意見,並答稱,當局會視乎個別受助人的情況,考慮是否為某些人提供特別服務。

19. 李啟明議員表示,如工作的工資低於綜援金的款額,失業的綜援受助人自然不會考慮接受聘用。他認為,在該等情況下,當局應採取額外措施,鼓勵有關人士接受該份工作。

20. 社署署長答稱,綜援金的金額是根據家庭的認可需要而釐定的。若家庭的總收入低於該金額,則該家庭會符合領取低入息家庭類別的綜援金。他表示,根據現行制度,在計算認可入息時,會豁免計算綜援受助人所得工資中的1,805元。他補充謂,政府當局已建議擴大這項規定的適用範圍,以致不論工資多少,失業綜援受助人在重新就業後首月所得的入息,可獲全數豁免計算。

21. 主席詢問,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為領取綜援的求職者及非領取綜援的求職者作出求職轉介的成功率分別為何。勞工處助理處長(就業)表示,在1999年1月至3月期間,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曾為20 332名綜援受助人登記,當中0.9%成功覓得工作。至於非領取綜援的求職者,在同期的數字則分別為34 909名及19.2%。據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了解,與非領取綜援的申請人相比,即使資歷及背景相若,綜援受助人一般傾向要求較高的工資。

22. 何秀蘭議員詢問再培訓局如何為失業的綜援受助人提供再培訓。署助再培訓局行政總監回覆時表示,由1997年4月開始,再培訓局已為3 600多名綜援受助人開辦專為他們而設、以市場導向為主的再培訓課程,協助他們透過提高工作技能或學習新的技能,從而得以重新就業。再培訓學員修畢全日制課程後,均獲培訓機構提供就業輔助。在1998年,在身體健全並領取綜援的再培訓學員中,54%成功覓得工作;而全部再培訓學員的求職成功率合共為66%。他預計,隨著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推行,求職成功率會有所提高。

23. 社署署長補充謂,求職成功率並非評估積極就業援助服務成效唯一的評估準則。當局亦會參考其他指標,包括該項服務能否使綜援受助人對工作/自力更新採取積極的態度,以及使失業人士有作出改變的準備和樂於學習其他工作技能。

24. 李啟明議員認為,在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登記求職的綜援受助人中,只有0.9%的人成功覓得工作,比率低得令人失望。他要求政府當局解釋導致此結果的因素。至於經再培訓並成功覓得工作的綜援受助人,李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說明他們在有關職位工作多久。政府當局同意提供有關資料。

25. 政府當局在文件第5頁(c)及(d)點提到,教育署採取措施,使來自綜援受助家庭而下課後須留在學校的學生有地方暫時逗留。楊耀忠議員詢問該等措施的成效。社署署長承諾就這點徵詢教育署的意見,並向事務委員會匯報結果。

26. 主席認為,積極就業援助服務所提出的建議,只能零碎地解決失業綜援受助人的問題。她認為,該計劃只會迫使綜援受助人脫離綜援的保障網,而並非就核心問題提供長遠的解決辦法。她促請政府當局考慮議員所關注的事宜,並要求政府當局在事務委員會結束夏季休會並重新展開工作時,向其匯報推行該計劃的進展情況。

V. 加強社會保障辦事處及特別調查組的人手
立法會CB(2)1663/98-99(03)號文件

27. 社署副署長(行政)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的建議,即加強社署社會保障科轄下社會保障辦事處及特別調查組人手編制的建議。她表示,該科現時設有33個社會保障辦事處及兩個特別調查組,已核准的人手編制分別為1 349人及18人。在1999至2000年期間,社會保障辦事處及特別調查組的編制會分別增至1 537人及34人。社會保障辦事處所增加的人手將須負責推行自力更新支援計劃、處理因申領福利個案增加而加添的申請及審核工作,以及加強對個案的調查。在特別調查組建議增加的人手,將須負責加強調查工作,以偵破及防止欺詐綜援的個案。

議員提出的質詢

28. 何世柱議員指出,由於社會保障辦事處普遍過份擠迫,政府當局應確保有適當的地方,供額外人手工作,以免對辦事處的運作有負面的影響。政府當局察悉他的意見。

29. 李卓人議員及何秀蘭議員認為,由社署履行提供輔導及執法/調查的雙重職務,綜援受助人將難以建立對社署人員的信任。他們認為把兩種職務分開或許更為可取。

30. 社署副署長(行政)答稱,自力更新支援計劃的主要目的,是按照顧客的需要,積極提供服務,從而鼓勵及協助身體健全的失業綜援受助人重新就業。另一方面,當局會調查及防止濫用綜援的個案,以確保善用公帑,並只為真正有需要的人提供綜援。她表示,由社署履行兩種職務,並無角色衝突的情況。她補充謂,特別調查組的調查人員除進行與調查有關的職務外,無須為綜援受助人提供輔導。

31. 何秀蘭議員從政府當局的文件察悉,為了加強調查有欺詐嫌疑綜援個案的工作,特別調查組會在1999至2000年選出10 000宗個案進行調查。她認為,當局耗用的大量人力,調查如此大量的個案,與欺詐綜援問題的嚴重性可能並不相稱。

32. 社署總社會保障主任答稱, 有欺詐嫌疑的個案主要指財政狀況會經常轉變的綜援個案,例如涉及低入息家庭、單親及長期失業人士的個案。欺詐綜援的個案大多屬這個類別,而這類個案的數目正不斷增加。他表示,在1996至97年度及1997至98年度,當局分別偵破了17宗及57宗欺詐個案。在1998至99年度,截至1999年2月為止,有88宗此類個案。因此,當局有需要加強調查,打擊濫用綜援的情況。

VI. 在社會福利署開設1個總臨床心理學家職位
立法會CB(2)1663/98-99(04)號文件

33. 應主席所請,社署副署長(服務)簡介政府當局的文件。該文件解釋有需要在社署開設一個總臨床心理學家新職級的常額職位。該職位屬首長級(首長級薪級第1點),負責執行有關的專業管理職務,以應付臨床心理服務方面日趨複雜及要求漸高的工作。

議員提出的質詢

34. 主席及何秀蘭議員質疑當局開設職級相等於首長級薪級第1點的擬議總臨床心理學家職位的理據。社署副署長(服務)回覆時表示,鑒於臨床心理學家的編制不斷擴大,在過去5年由22個增至41個,加上市民對臨床心理服務的需求殷切,實有需要開設一個較高級的臨床心理學家職位,主管社署的臨床心理服務。現時,本港共有4個臨床心理服務課,每課均由一名高級臨床心理學家掌管,而高級臨床心理學家則須向福利專員負責。在社署總辦事處,臨床心理服務由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管轄。由於該等主管人員本身屬社會工作的專業人員,他們並不具備必須的專業技巧,以應付在監察臨床心理學家表現方面日益增加的要求,以及提高臨床心理服務的生產力及效率。此外,在非政府機構及多個福利服務範疇,臨床心理服務亦迅速發展。該等福利服務範疇包括:家庭及兒童福利、安老服務、青少年服務及殘疾人士復康服務。建議開設的總臨床心理學家職位,會由具備所需管理經驗、專業知識及專業聯繫的人士擔任。該名人員會負責統籌多個服務範疇對臨床心理服務日增的需求,並確保與社工、警察、教師、醫護及法律等方面的有關專業人員合作無間。出任總臨床心理學家職位的人員亦會在不斷變化的社會環境中,全力策劃及發展臨床心理服務,以期進一步改善服務。因此,政府當局認為,把擬設的總臨床心理學家職位的職級定於首長級薪級第1點,是適當的做法。

35. 何秀蘭議員表示,她支持當局採取措施,改善所提供的臨床心理服務。不過,她提醒政府當局汲取醫院管理局的經驗。該局雖有多名具備專業知識的高級醫護人員,但由於要處理繁重的政策事務及其他一般行政工作,令他們無法盡展所長。她表示,擔任擬設的總臨床心理學家職位的人員,必須具備與該職位工作性質完全相稱的資歷及經驗。

36. 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