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439/98-99號文件

檔 號: CB2/PL/WS

立法會
福利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9月14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陳婉嫻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蔡素玉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李家祥議員
夏佳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II項 老人福利服務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
何永謙先生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
朱楊珀瑜女士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老人服務1)
陳美嘉小姐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老人服務2)
廖慶麟先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福利1)
羅志康先生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
梁王珏城女士

總社會保障主任(2)
鄭作民先生

議程第IV項 社會工作學系畢業生的就業情況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
喬樂平先生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
朱楊珀瑜女士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福利2)
鄧仲敏小姐

總社會工作主任(訓練)
冼楊堃文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女士


I. 確認通過1998年7月27日的會議紀要
(立法會CB(2)198/98-99號文件)

1998年7月27日舉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鑑於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訂於1998年10月12日舉行,而行政長官將會在此之前發
表1998年施政報告,議員同意應利用當日會議,聽取衛生福利局局長就施政報告所
作的簡報。

3.事務委員會同意於1998年10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另外舉行一次會議,以進一步討
論當局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所進行的檢討。

(會後補註:因應政府當局提出的要求,該事項已押後討論,並以"進一步討論有關
香港長者對社區支援和住院照顧服務需求的顧問研究"取代。)

4.羅致光議員建議,倘若時間容許,可在1998年10月19日舉行的會議席上跟進"為
精神病康復者提供的康復及支援服務"的議項。主席贊成這項建議。

III. 老人福利服務

"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續領綜援)計劃"
(立法會CB(2)231/98-99(01)號文件)

5.楊森議員詢問,續領綜援計劃的受助長者於廣東省接受醫療服務方面有否遇到困
難;又倘若他們遇有困難,可以獲得甚麼援助。總社會保障主任(2)在回應時表示,
共有968名該計劃的受助長者在廣東省定居。假如他們所領取的續領綜援金額不足
以應付廣東省的醫療費用,他們可回港免費接受治療。由於社會福利署已委託香
港紅十字會作為該署的代理人,協助推行這項計劃,因此,紅十字會會為他們安
排護送服務,協助他們返港接受治療。總社會保障主任(2)應楊森議員的要求,同
意待香港大學完成該計劃的評估研究後,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更多有關醫療方面的
資料。

6.李華明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此計劃的統計資料。總社會保障主任(2)在回應
時指出,難以單靠參加計劃的人數來判定續領綜援計劃是否成功。根據現有的統計
資料,有32名受助長者業已返港,他們主要是由於生活上的適應問題而返港。在這
些受助長者當中,約有四分之一需要接受醫療服務,並表示希望在香港接受治療。
如果有關的長者原本是公屋居民,並且是在3個月寬限期內決定返回香港,則仍可
繼續在原有的公屋單位居住。至於進行家訪方面,總社會保障主任(2)表示,香港紅
十字會已探訪超過10%在廣東省定居的受助長者。

7.蔡素玉議員詢問,為何有百多份續領綜援的申請不獲批准。總社會保障主任(2)答
稱,在這百多宗申請個案當中,約20宗個案的申請人由於並未連續領取綜援達3年
而不符合續領綜援的申請資格,而部分申請人則改變初衷,撤回申請。

8.總社會保障主任(2)在回答蔡素玉議員的進一步提問時表示,只有很少受助長者曾
要求提供護送服務,以便回港接受治療。他們於在港接受醫療服務後已自費返回廣
東省居住。假如受助長者在居住安排/住宿方面遇有困難,社會福利署及醫務社會
工作者會於適當時向他們提供所需的援助。

9.對於香港紅十字會只曾探訪10%在廣東省定居的受助長者,蔡素玉議員認為這個
比率偏低,紅十字會應增加進行家訪的次數。總社會保障主任(2)指出,廣東省是
個幅員廣闊的省份,但他向議員保證,假如資源容許的話,定會安排進行更多家訪


10.李華明議員認為,由於政府當局無須向領取"續領綜援"的受助長者發放增補性質
的特別補助金,以致政府當局可透過實行"續領綜援計劃"而得以節省開支。有見及
此,他認為當局應該多撥資源予香港紅十字會,以便該會接觸及探訪更多在廣東省
定居的受助長者。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在回應時表示,他同意香港紅十字會應接觸
及探訪更多該計劃的受助長者。不過,到底政府當局有否透過實行此計劃而得以節
省開支,則有需要作進一步研究。

11.議員察悉,香港大學現正就續領綜援計劃進行評估研究,而政府當局亦會就這
項計劃進行檢討。主席建議,當局在進行檢討時,應一併研究將續領綜援計劃推展
至廣東省以外的省份是否可行;議員同意這項建議。

長者社區網絡計劃
(立法會CB(2)231/98-99(02)號文件)

12.李華明議員表示,據該文件第9段所述,儘管推行長者社區網絡計劃已有兩年,
但在亟需照顧長者名單上的14 580名長者中,只有7 073名獲配對義工,而超過半數
亟需照顧的長者仍未獲得此項服務。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承
認,這是截至1998年7月底的情況,但她指出,根據長者社區網絡計劃,長者分別
獲列入優先名單(即殘疾及患病長者等)及非優先名單,其中6 200位在優先名單上的
長者已獲配對義工,為其提供服務。至於在非優先名單上的長者則尚未獲配對義工
,主要是因為參與此計劃的義工在進行有關的網絡活動時,往往希望與其他義工一
起為長者提供服務,例如一起登門探訪有關的長者。當局會進一步研究擴大義工網
絡的問題,而長者社區網絡計劃的地區委員會則在地區層面監督此計劃的推行情況


13.李華明議員問及發放交通及膳食津貼予義工的問題。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
及醫務社會服務)答稱,在構思長者社區網絡計劃時並沒有訂定有關發放上述津貼
的規定。不過,當局將由1998年10月起成立長者支援服務隊,屆時會透過服務隊
向義工發放交通津貼。

14.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在回應李華明議員的提問時證實,
長者社區網絡計劃已經以長者支援服務隊的形式,成為一項常規服務,社會福利
署會透過經常津貼撥款資助有關服務。

15.主席要求當局將有關長者社區網絡計劃的評估研究報告書提交予事務委員會。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答稱,香港大學將於1998年9月底或之前
提交有關報告書的定稿,但於1998年3月發表的中期報告則證實,該計劃業已達到
其目標。

16.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在回應楊森議員的提問時澄清,長者
社區網絡計劃的長者並非正在接受其他安老服務的長者。

17.至於長者支援服務隊的擴展速度方面,按照當局的計劃,將於2000至01年度或
之前成立36支服務隊。何世柱議員質疑這是否足以應付服務需求。社會福利署助
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在回應時表示,一俟有關長者社區網絡計劃的評估
研究完成,當局從而取得更多資料後,便會進一步研究擴展長者支援服務隊的速
度。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補充說,在策劃長者支援服務隊的擴展計劃時,會與
長者綜合服務中心的策劃工作一同進行。

18.李華明議員提及第9段所載的服務統計數字時指出,配對義工每兩個月只與優先
名單上的每名長者面談一次,他認為義工應增加進行面談/家訪的次數。社會福利
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解釋,長者社區網絡計劃由義工負責推行,由於
他們需要事先接受訓練,以致人手方面會有所限制。李議員要求取得更多有關該研
究的資料詳情,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在回應時承諾,會在香
港大學完成有關長者社區網絡計劃的評估研究後,於1998年11月向事務委員會提供
更多資料。

安老院院舍供應情況
(立法會CB(2)231/98-99(03)號文件)

19.李啟明議員詢問該文件提及的兩宗訴訟個案的進展情況。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
指出,該兩宗訴訟個案現正等候排期聆訊。他表示,大廈公契是規限大廈業主之間
的權利和義務的私人合約。大廈公契通常不會指明禁止經營安老院,但會有一般性
的條款規定不能違反土地及樓宇的指定用途。再者,很多公契內有條款禁止在大廈
內經營旅店、酒店、賓館等行業,但這些條款是否可詮釋為禁止在大廈內開辦安老
院,則有不同的法律意見。政府當局現正研究,可否在日後的大廈公契內,消除這
些灰色地帶。

20.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在回應主席的提問時澄清,根據政府的一貫政策,政府當局
無意禁止在私人樓宇內開辦安老院。

21.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在回答楊森議員的提問時表示,現時約有400間安老院在私
人商住樓宇內開辦。大部分這類安老院都與大廈內其他住客和睦共處。政府當局雖
然不能對此加以干預,但在遇有糾紛個案時,仍會竭盡所能,加以調解。

22.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在回應楊森議員的進一步提問時表示,現有20 000宗輪候入
住護理安老院的個案,估計其中約有10 000宗是真正需要宿位的。政府當局會於未
來兩至三年內提供7 100個護理安老院宿位。此舉將有助縮減輪候人數。

23.羅致光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考慮採取措施,以便在私人樓宇內開辦安老院。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同意這項建議。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認為,即使兩宗尚待裁
決的訴訟個案的結果,是業主立案法團勝訴,這並不代表日後定會出現更多類似
的訴訟個案,因為很多在私人樓宇內開辦的安老院與大廈住客根本並無任何衝突
。一旦出現大量這類訴訟個案(但可能性微乎其微),以致嚴重影響安老院在私人樓
宇內的開辦情況,其中一個可行的解決辦法是修訂有關法例,以應付這個問題。
由於這是一項改弦易轍的重大措施,政府當局不會輕易考慮採取這項行動。

24.李啟明議員提及該文件第3(a)段時指出,批租空置的政府物業及公共屋邨內的空
置商業單位所需的時間過長。主席指出,部分該類空置處所的位置偏遠,並建議應
先將公共屋邨內可予即時出租的部分商業處所批租。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解釋說,
有關將位於沙田的空置政府物業批租予私營安老院經營者一事,由於首次投標結果
未如理想而需要再次進行投標,以致批租該物業所需的時間較長。他已經要求房屋
署物色更多適合用以開辦安老院的處所。與此同時,衛生福利局局長業已委任社會
福利署署長領導一個策略小組,為安老院制訂一項以提供院址為本的計劃。政府當
局承諾稍後會向事務委員會滙報該計劃的進展情況。

25.何世柱議員質疑保健員的數目是否足以應付安老院的需求。社會福利署助理署
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在回應時表示,雖然保健員的流失率達35%,但仍有大約
60%曾經受訓的保健員選擇繼續擔任保健員,不過,並非所有保健員均在私營安老
院工作。一個由社會福利署、醫院管理局及有關專業團體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業已
成立,負責檢討有關的培訓課程,並就保健員的需求作出預測。至於挽留保健員的
人手方面,政府當局估計在推行改善買位計劃後,安老院應可給予保健員較優厚的
薪酬。此舉應有助招聘保健員並吸引他們繼續於業內服務。主席指出,臨時立法會
福利事務委員會曾就此事進行討論,並促請政府當局監察聘請本地人出任護理員的
事宜。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告知事務委員會,安老事務委員會轄下的房屋及院舍服
務專責小組曾經商討此事。他表示,短期內無法規定安老院只准聘請本地人,但政
府當局希望待薪酬調高後,可吸引更多本地人投身這個行業。他向議員保證,政府
當局會監察此事。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應李卓人議員的要求,同意就此事提交報告


香港長者對社區支援和住院照顧服務需求的顧問研究
(立法會CB(2)231/98-99(04)號文件)

26.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老人服務1)向事務委員會簡報,就香港長者對住院照
顧和社區支援服務的需求所進行的顧問研究的背景資料、主要調查結果及各項建
議。政府是按照1994年老人服務工作小組的建議而委託顧問公司展開上述顧問研
究。

27.李卓人議員表示對該份研究報告不滿。他認為該份文件的真正目的,是減少用
於安老服務的財政資源,並批評該份文件"口不對心",認為其弦外之音在於

  1. 要減少安老服務的規劃比率;及

  2. 要推廣用者自付的概念。


28.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在反駁時指出,這些指控毫無根據。一直以來,政府當局
在提供安老服務方面投入大量資源,而行政長官亦在1997年施政報告中承諾,要
大幅提高為長者提供的服務水平。然而,由於目前的經濟放緩,現在正是適當時
機,以詳細考慮及釐定為安老服務融資的長遠策略。刻下所討論的顧問研究,旨
在評估長者對服務的需求,以及其長遠影響。顧問曾就多項課題進行研究,其中
一項是提供所建議水平的服務的長遠財政承擔。顧問指出,政府不可能承擔提供
有關服務的十足費用,因此顧問公司提出的部分建議,是進行經濟狀況審查,以
及提出用者自付的原則。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表示,這個情況與很多西方國家,
甚至日本的情況非常近似。他以日本的情況為例,指出日本是透過引入一項間接
稅,作為應付安老服務開支的其中一項方法。

29.李卓人議員認為,這是一項經過多番考慮才推出的顧問研究,目的是減省開支
、降低服務指標。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在回應時重申,顧問研究的目的在於評估
長者對服務的需求。顧問採用客觀的準則來釐定長者對正規照顧服務的需要,即
長者身體的活動和認知能力,以及是否得到護老者給予照顧。

30.李華明議員詢問,顧問採用甚麼方法,得出有關在安老院舍居住的長者情況的
研究結果。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在回答時闡釋,顧問公司曾與各安老院舍的護理
人員進行面談,才得出有關在安老院舍居住的長者情況的結果。

31.李華明議員察悉,有90%的私營安老院仍未獲發牌照。他詢問政府當局,如何
確保在私營安老院所購買的宿位符合標準。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
服務)表示,私營安老院領取牌照的情況已有進展,現時有18%的私營安老院(即77
間)已領有牌照。透過實行買位計劃,當局將會在3年內購買2 400個宿位,即在1998
至99年度購買600個宿位、在1999至2000年度購買800個,以及在2000至01年度再
購買1 000個。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估計,在1998至99年度
結束前,將會發出100個牌照,而在1999至2000年度內,則會再發出100個牌照。
因此,她認為質素符合認可資格的宿位供應,將足以應付需求。她亦向議員保證
,政府當局會竭盡所能,致力監察有關安老院的運作,並改善其質素。

32.有關附件B所載就安老院入院準則進行的檢討,李華明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
提高安老院的服務供應水平,使安老院的水平與護理安老院的水平看齊。衛生福利
局副局長(2)明確表示,當局會逐漸提高安老院的人手數目和設施標準,務求達到護
理安老院的水平。然而,在現有安老院推行有關改善措施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方可完
成,以減少對現居於院舍內的院友造成騷擾。

33.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進一步闡釋,根據顧問研究所提出的建議,當局應該集中
資源,為身體機能的活動或認知能力的缺損程度較高的長者提供住院照顧服務。
當局是根據這項建議而檢討安老院的入院準則。這項檢討旨在重新訂定安老院的
入院準則,以收納身體機能嚴重衰退的長者。楊森議員表示對這項建議有保留,
因為此舉無疑是把那些雖然不能照顧自己的起居飲食,但其身體機能又未至於嚴
重衰退的長者拒諸門外。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在闡釋時表示,根據顧問研究所提
出的建議,當局應該讓那些身體機能只有輕度缺損、甚至毫無缺損的長者,在獲
得所需的社區照顧服務作支援下,盡量留在本身的社區中養老。

34.羅致光議員認為,如果把一些無法自我照顧的長者留在社區內生活,而不讓他
們入住安老院舍,當局便必須為在家居住的長者提供家居照顧和支援服務,這樣
所涉及的開支將會更多。他促請政府當局就為護老者提供的支援服務進行策劃時
,應避免各項服務各自為政的情況,以便殘疾人士的照顧者亦可獲得支援服務。

35.李華明議員察悉,現時約有20 000名長者正在輪候護理安老院的宿位,其中約有
一半符合入院準則。他詢問當局會如何處理另一半的申請人。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
解釋,根據最新的評估結果,約有一半在輪候名單上的長者真正需要住院照顧服務
。至於那些並非真正需要住院照顧服務的申請人,在獲得社區照顧服務作支援下,
他們留在家中居住會較為適合。

36.主席認為,由於安老服務的問題非常重要,她建議應在日後的一次會議席上,
進一步就這份顧問研究進行討論;議員同意這項建議。

IV. 社會工作學系畢業生的就業情況
(立法會CB(2)231/98-99(05)號文件)

37.楊森議員表示,該文件第5段指出,約有一半的社會工作學系畢業生未能在社工
界覓得工作,但文件的附件II及附件III卻顯示,由2000至01年度開始,問題的嚴重
程度會減低,因此,他要求政府當局闡釋這個問題的發展趨勢。衛生福利局副局
長(3)澄清,該兩項調查分別在1997年及1998年進行。在1997年進行的調查的回應
率較1998年的調查略高,而且顯示有較多畢業生(約80%)覓得工作。衛生福利局副
局長(3)指出,在1998年進行的調查的回應率較低,他認為原因在於經過一段時間
後,有關的畢業生已覓得工作,因而可能沒有太大興趣作出回應。不過,由接受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進行的調查卻顯示,一般來說,社會工作學系畢
業生的整體就業情況與1997年畢業生的整體就業情況差別不大。以《社會福利人
手策劃系統第十號報告書》來展望未來情況,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預測,由於本
港經濟放緩,社會工作學系畢業生的就業情況在短期內可能仍會惡化。

38.此外,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指出,由於人手的供求情況涉及多個變數,以致有
關的預測和實際數字有差距。不過,政府當局會繼續研究進行預測的方法,以期
找出辦法,提高預測數字的準確程度。

39.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在回應楊森議員的問題時證實,正如附件II所載,1998至99
年度的失業問題似乎會較1997至98年度的情況更為嚴重,其中涉及多個因素,包括
有關將會開設的職位的實際數目和預測數目的差距。

40.李華明議員表示,較諸很多其他專業培訓課程,社會工作訓練課程的成本較高
;因此,這麼多社會工作學系畢業生未能學以致用,實屬浪費資源。他又詢問,
除定於1998至99年度開設的318個新職位外,可否開設更多社會工作職位,以聘用
更多畢業生。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在回應時表示,根據政府當局所得的數字,以
及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提供的資料,培訓社會科學家(包括社會工作者)的費用,較
培訓文科學系學生所需的費用為少。至於增設職位方面,政府每年進行一次資源分
配工作,並決定政府來年會向個別計劃範疇調撥多少資源。這項謹慎的理財方式在
香港素來行之有效。除定於1998至99年度開設的318個新的社會工作職位外,他預
期在下一次的資源分配工作中會開設其他新的社會工作職位,以便於1999至2000年
度落實。

41.李卓人議員問及此事對社會工作學系課程收生人數的影響。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3)在回應時表示,鑑於現時的情況,同時社工人手的流失率又驟減,再加上業已
獲得撥款開辦的服務的需求亦有放緩跡象,政府當局會與教育統籌局及大學教育
資助委員會商討,以了解可否在3年周期的中段時間,即時更改各院校的社會工作
學系課程日後的收生人數。

42.李卓人議員進一步問及當局對社會工作職位需求的預測。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
表示,在有關社工人手策劃報告所涵蓋的5年期內,首兩年的需求是根據業已獲得
撥款開辦的服務的需求來計算,但該5年期的餘下3年的需求預測,則只是按照人
口增長或並非按人口數目規劃的服務的短缺情況,估計對社工職位的需求。

43.何秀蘭議員問及導致現時這種情況的原因何在。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在回應時
表示,這個問題由多項因素造成,他較早時已經提及。此外,有一點值得注意,
大致上來說,撥作社會福利用途的財政資源近年有非常大幅的增長 在過去5年,
這方面的資源增加3倍。5年前,社會福利的開支佔政府經常開支總額的8.3%,但
這個比率現時已增加至12.5%。

44.何秀蘭議員和主席均問及,畢業生的供應量能否與服務需求互相配合。衛生福
利局副局長(3)在回應時表示,由於政府在滿足各項服務需求時須訂定優先次序,
因此,即使在社會福利的範疇內,亦不能同時滿足所有服務需求。

45.楊森議員認為,一校一社工的政策如果得以推行,會為社工界創造大量職位,
有助改善社會工作學系畢業生的就業問題。就此,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告知議員
,假如當局在中學推行一校一社工的政策,在財政方面的承擔最少達9,000萬元。
一個由社會福利署領導的工作小組現正就此進行檢討。

46.何秀蘭議員建議應將這部分的會議紀要送交財政司司長參閱,讓財政司司長得
悉,社工界已因撥款不足而面對各種困難,並應促請財政司司長考慮調撥更多資
源予社會福利界。主席同意這項建議。

47.會議於下午12時58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