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35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WS

立法會
福利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2月14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陳婉嫻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夏佳理議員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蔡素玉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家祥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永達議員
張文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項目III -- 綜合鄰舍計劃服務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
梁士雄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伍靜文先生

民政事務局助理局長
游雯女士

議程項目IV -- 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進行的檢討

衛生福利局局長
霍羅兆貞女士

社會福利署署長
梁建邦先生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
何永謙先生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行政)
黃游倩如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社會保障)
簡何巧雲女士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福利1)
羅志康先生

總社會保障主任(2)
鄭作民先生

社會福利署高級統計師
馮玉枝小姐

署理勞工處助理處長(就業)
蕭何嘉玉女士
應邀出席團體 :
議程項目III -- 綜合鄰舍計劃服務

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

陸耀東先生
余少甫先生

議程項目IV -- 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進行的檢討

香港工會聯合會
王國興先生
范國輝先生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
莫泰基教授
蔡建誠先生
莫儉榮先生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黃洪先生
羅淑君女士

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
梁魏懋賢女士
蔡海偉先生

聖雅各福群會基層綜援檢討小組
鄭淑貞女士
黃秀屏女士
鄔煥美女士

關注綜援檢討聯席
王惠玲女士
陳鳳雯女士
鍾婉儀女士

關注綜援家庭政策聯席會
馮美容女士
廖銀鳳女士

香港單親婦女綜援權益會
梁美嫦女士
梁秀珍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 確認通過1998年10月12日的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714/98-99號文件)

1998年10月12日舉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859/98-99(01)號文件)

2. 議員同意於1999年1月11日上午10時45分舉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以下事項
  1. 由香港紅十字會擬備的"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援計劃"工作報告;及

  2. 安老事務委員會房屋及院舍服務專責小組報告書。
(會後補註: 因應政府當局的要求,議程項目(a)將順延至日後的會議席上討論。)

III. 綜合鄰舍計劃服務
(立法會CB(2)588/98-99(01)及(02)、817/98-99(07)及859/98-99(02)號文件)

3.主席歡迎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社工總工會)轄下的社區發展前景關注組的代表出
席會議。

4.議員察悉,綜合鄰舍計劃的主要目標,是加強為12個選定的舊建市區內的特定服務
對象(即新來港人士、長者和低收入家庭)提供外展服務,培養他們的自助和互助能力。

5.社工總工會各代表表示,社工總工會之所以反對綜合鄰舍計劃的建議,是因為服務
對象的定義不切合實際情況,而監察機制與檢討機制亦未能配合。在新的計劃下,新
來港人士被界定為由內地來港少於1年的人士,而低收入家庭則指那些收入低於綜援計
劃援助水平的家庭。這兩項資格準則實在過於苛刻,因為新來港人士一般指來港3年至
6年的人士。即使是房屋署,亦會在新來港人士居港不少於7年後,才會考慮其公屋申
請。社工總工會又指出,社會工作者將會難以甄別及審核哪些人士才符合資格接受綜
合鄰舍計劃服務。

6.對於政府當局不考慮設立妥善的機制,以監察提供服務的情況,社工總工會一位代
表表示失望。他認為,香港大學城市規劃及環境管理中心副主任葉嘉安教授於該計劃
實施3年後才進行檢討,這樣並不足夠。他促請政府當局考慮將服務擴展至包括其他舊
建市區,並進行全面研究,以評估香港對這項服務的需求情況。

7.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表示,政府當局已於1998年7月27日舉行的事務委
員會會議席上向議員簡介綜合鄰舍計劃服務的內容,他不打算重複有關詳情。他表示
社會福利署署長及社會福利署副署長亦曾於1998年8月18日向社工總工會解釋計劃的
內容。他表示政府當局業已甄選了6個非政府機構,負責由1999年1月起開始提供這項
服務。

8.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在回應社工總工會提出的各點時表示,上次就舊
建市區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試驗計劃進行檢討時,發現受助人的定義含糊不清,以致非
政府機構在提供服務時各自採取不同的做法。結果,有關方面在評估計劃的成效時便
相當困難。他澄清,有關資格準則旨在供社會工作者作參考之用,以便他們在辨別服
務對象時有所依循。倘社會工作者在提供外展服務時遇到一些需要福利服務但並非其
服務對象的人士,社會工作者並不會將他們拒諸門外,而是會轉介他們接受適當的福
利服務,以便為他們提供協助。

9.楊森議員指出,社會工作者既是註冊專業人士,亦負責為社會服務執行資格審核的
工作,他們有能力評估應為哪些人士提供服務。他質疑社會福利署(社署)為何對社會
工作者作出諸多制肘。他們本身具備專業的判斷能力,能夠決定哪些家庭應視作是新
來港、哪些家庭應視為低收入。他表示政府當局應信任及尊重社會工作者。

10.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表示,必須讓提供服務的機構了解並接納有關的
資格準則,才可確保他們為相同的對象提供服務,這點至為重要。社署曾與香港社會
服務聯會(社聯)、各個提供服務的機構及民政事務局舉行多次會議,解釋計劃的內容
。各個提供服務的機構均已接納有關的資格準則。他重申,雖然在提供服務時可以有
一定的彈性,但必須清楚界定服務對象。他向議員再次保證,必定會為有真正需要的
人士提供這項服務。

11.羅致光議員澄清,社聯並不接納設定資格準則的方法,但同意不應以"一刀切"的方
式提供外展服務。鑑於各有關方面將會制訂一份《津貼及服務協議》(該協議),列出
服務範圍和服務表現要求,他希望各有關方面在草擬該協議時,容許以靈活的方式提
供服務。

12.李華明議員表示,鑑於當局接獲約30個機構申請開辦該6項綜合鄰舍計劃,提供服
務的機構自然會遵照社署所釐定的資格準則,這個情況不足為奇。他認為,鑑於在前
線工作的社會工作者與營辦有關服務的機構從不同的角度衡量此事,兩者意見不一在
所難免。他問及綜合鄰舍計劃的監察機制,並表示贊成設立一個獨立的委員會,督導
該計劃的推行情況。

13.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在回應時表示,將會成立一個由社署、社聯及非
政府機構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以訂定該協議及有關的服務表現指標。該工作小組所
發揮的作用與一個獨立委員會的工作相若。他進一步表示,綜合鄰舍計劃作為一項受
資助服務,必須接受目前適用於所有受社署資助福利服務的機制所監管。此外,社署
亦有一套標準的機制評估各項試驗/實驗計劃,即除透過社署轄下分區辦事處的職員
與營辦機構定期保持聯絡外,社署津貼科轄下的評估組亦會諮詢有關機構的意見,擬
定評估方法。此外,葉嘉安教授會就目標服務地區的實際情況進行另一項檢討,並會
於該計劃實施3年後所進行的檢討中,研究於區內提供福利服務的情況。

14.李啟明議員質疑為何服務範圍只是局限於這6個綜合鄰舍計劃服務地區。他指出,
其他舊建市區如觀塘、灣仔及西區,亦有不少問題。他對這些地區的居民無法接受這
項服務表示關注。

15.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解釋,舊建市區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試驗計劃檢討
小組(檢討小組)曾就所有市區進行研究,並就目標服務地區設定8項資格準則。檢討小
組根據該等資格準則選定12個目標舊建市區,推行綜合鄰舍計劃。行政會議業已通過
有關建議,社署亦會按照行政會議的決定在該12個地區推行有關計劃。他重申,綜合
鄰舍計劃旨在加強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地區服務單位所提供的外展服務,專為這3 類
特定對象提供服務。至於不在綜合鄰舍計劃範圍內的地區,可繼續接受現時在該等地
區提供的福利服務。

16.對於政府當局所作的解釋,主席認為理由並不充分。她表示,李議員所提及的地區
情況與推行試驗計劃地區的情況大同小異。

17.社工總工會一位代表批評政府誤導公眾。他表示,選定這12個地區的原意,是以這
12個地區作為實例,說明哪些地區才符合推行綜合鄰舍計劃的資格。事實上,葉教授
亦曾建議在其他地區(包括觀塘)推行這項計劃。這12個地區原本只是優先推行這項計
劃的地區,但現在卻竟變成只會在這些地區推行。對於在3年後進行的檢討只是評估
在這12個地區推行計劃的成效,而不會就全港的情況進行評估,他表示不滿。

18. 主席多謝代表團體出席會議。

IV. 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進行的檢討
(立法會CB(2)770/98-99(01)至(03)、817/98-99(01)至(06)及859/98-99(04)號文件)

19.主席歡迎政府當局及8個代表團體的代表出席會議。她表示,為方便討論起見,代
表團體會率先發言,然後由議員發言。政府當局繼而會回應議員提出的問題。倘代表
團體打算提問,可將問題轉交議員代為提出。

香港工會聯合會(工聯會)

20.工聯會一位代表表示,綜援計劃檢討報告書(報告書)的內容名不副實,未能達到"投
入社會、自力更生"的目標,因為報告書未能協助失業人士。報告書指出,導致綜援個
案數目和開支迅速增長的原因大概如下:人口老化;當局加強宣傳工作和採取更為方
便市民的措施,令公眾對綜援計劃有更多認識;本港市民對於領取社會保障援助的態
度有所改變,以及過去數年工資增長較慢,使援助金額相形之下更具吸引力。報告書
忽視了近年失業率飆升,以致綜援個案數目增加的事實。報告書甚至對失業綜援受助
人的"三低"現象隻字不提。所謂"三低"現象,即經勞工處安排的面試率偏低、就業率
偏低及入讀再培訓課程的比率偏低。政府當局必須研究"三低"現象背後的成因,並採
取補救措施改善有關情況。他指出,除基本需要外,失業綜援受助人在就業安排方面
亦需要協助。報告書不但未能對症下藥,反而把失業綜援受助人形容為游手好閒,並
建議採取懲罰方法,例如進行家訪,以作查核。因此,工聯會不支持這個做法,並建
議推行"再就業支援計劃",有關計劃內容載於工聯會的意見書內。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社會保障學會)

21.社會保障學會一位代表表示,報告書的口號旨在鼓勵有工作能力的成年受助人自力
更生,這個政策方向是正確的,但整套計劃的設計卻未能體現這個目標。他表示,社
會保障學會的意見已載列於其意見書內,但他希望補充以下各點
  1. 在1990年,一名綜援受助人每日的食物開支為21.30元。按通脹調整後,
    1998年的金額應為37元。不過,於1998年發放予綜援受助人的實際金額
    卻只有32元。換言之,食物開支自1990年起已經縮減。在新的建議下,
    3人及4人家庭每名家庭成員的食物開支會進一步削減至大約30元,而最
    低者更只有 26.70元。他認為沒有人能依靠如此微薄的金額維生;

  2. 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最近曾進行一項民意調查。調查結果如下:
    (i)54%的受訪者認為每日少於36元的食物津貼過低,只有4%認為過高;
    (ii)48.7%的受訪者認為2,500元的租金及所有其他生活開支津貼過低,只
    有6.1%認為過高;(iii)44.2%的受訪者認為4人家庭領取4,000元的租金津
    貼過高;及(iv)87%的受訪者贊成編配公共房屋予長期處於赤貧境況的人
    士。社會保障學會認為,4,000元的租金津貼只足以讓4人家庭租住板間
    房或床位。因此,安排他們入住公屋單位是較佳的方法,因為每月只需
    支付約1,500元,便可改善他們的生活環境。與此同時,發放予4人家庭
    的綜援金額亦可調低至約7,000多元。至於政府當局擔心,倘若提供公共
    房屋予綜援受助人,會出現領取綜援人士"打尖上樓"(即領取綜援人士較
    其他輪候公屋人士更早獲編配公屋)的情況,社會保障學會已在其意見書
    內解釋不會有此情況出現;

  3. 報告書沒有提供協助失業人士尋找工作的辦法。他引述《明報》一則
    有關社會保障學會提出"三贏方案"的報道,這個"三贏方案"能惠及失
    業人士、政府及社會。社會保障學會建議政府參與五金廢料、廢紙及
    舊玻璃瓶的循環再造工作,預計可藉此製造約8000個職位。由於這些
    工作無需任何特別技能,綜援受助人可隨時擔任這些工作。社會保障
    學會將會就此擬備一份詳細的計劃書,供政府當局考慮;及

  4. 政府當局應成立一個由房屋署、教育統籌局及社署組成的跨部門小組
    ,以解決困擾多時的貧窮及失業問題。社會保障學會又促請立法會成
    立一個獨立的工作小組,收集市民對該套建議措施的意見,並就收集
    所得的意見擬備意見匯編,不應單靠由衛生福利局所編製的報告。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聯)

22.社聯一位代表批評報告書並沒有為失業人士重投工作行列提供足夠協助,並質疑
所建議的措施是否有效。他表示,政府大幅削減綜援的基本金額,已經背離了一向
的固有做法。除社聯意見書所提出的各點意見外,他提出以下各點關注事項
  1. 建議將3人及4人家庭的標準金額分別削減10%及20%的計算基準為何?
    政府曾於1996年根據住戶開支統計調查方式及基本需要分析法釐定援
    助金額的標準,政府現時建議削減金額的建議是否偏離了這些標準?

  2. 按通脹調整後,健全受助人1998年的津貼金額應為1,758元,並非建
    議的1,290元至1,450元。在新的建議下,為亟需援助人士所設的安全
    網形同虛設;

  3. 社署在勞工處及僱員再培訓局的協助下,就若干失業的健全成年人及
    單親人士進行一項為期3個月的定性研究。這項研究顯示,在260名參
    加者當中,約有70%在申請綜援之前曾經嘗試尋找工作。即使開始領
    取綜援後,仍有73%繼續竭力尋找工作。這顯示綜援並不會"養懶人"
    。值得深切關注的一項研究結果,是大部分覓得工作的綜援受助人的
    工資極低,最低者每月只有900元。他質疑以這樣微薄的工資,怎能
    在香港維持生計。至於單親家庭方面,該位代表指出,根據上述研究
    結果,以單親人士所覓得的工作計算所得的入息中位數只有3,250元。
    因此,他質疑這個金額是否足以應付一個家庭的基本需要,因為在現
    行的綜援計劃下,單親家庭每月至少可領取6,800元;

  4. 有工作能力的綜援受助人需要額外的協助,也就是需要政府增撥資源
    ,才可以重新投入工作行列。然而,報告書卻大唱反調,建議大幅削
    減特別津貼及補助金,這樣似乎有違助貧解困的原則。舉例而言,削
    減電話費特別津貼會妨礙失業人士尋找工作;及

  5. 綜援個案數字及開支急劇攀升的原因之一,在於綜援計劃的本質就是
    一項入息保障計劃,因此綜援計劃亦包括照顧退休人士及失業人士。
    政府當局應考慮另行設立一個全面的退休及失業保障計劃,以解決綜
    援開支不斷增加的問題。
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社協)

23.社協一位代表表示,除於先前提交的意見書所述的意見外,社協亦希望政府當局
就報告書某些論點作進一步的澄清。社協提出的問題載於其補充意見書(附錄I)內,
該份補充意見書於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

聖雅各福群會基層綜援檢討小組(聖雅各福群會)

24. 聖雅各福群會各代表所提出的意見載於附錄II。

關注綜援檢討聯席(綜援檢討聯席)

25.綜援檢討聯席一位代表告知議員,綜援檢討聯席由多個關注綜援計劃檢討的非政
府機構代表及個別人士組成。她對各區民政事務處及社署分區辦事處沒有報告書派
發表示關注。除於意見書內所述的意見外,綜援檢討聯席各代表提出以下各點
  1. 報告書強調為有工作能力的綜援受助人提供再培訓及就業選配服務,
    以協助他們重投工作行列,但卻忽視了現時就業巿場人浮於事的問題
    。調查發現,在260名受訪者中,只有55名能覓得工作,當中76%是自
    行覓得工作而非透過勞工處協助。基於這些數字,綜援檢討聯席並不
    相信有工作能力的綜援受助人可透過所建議的措施覓得工作。綜援檢
    討聯席指出,由於大部分受助人的教育程度不高,又缺乏工作技能,
    加上已年屆四、五十歲,以致難以在勞動市場與其他求職者競爭,而
    且經常受到歧視。在這些情況下,除非政府帶頭開設職位,否則他們
    覓得工作的機會實在微乎其微。政府只是強迫他們加入勞動市場,實
    屬不負責任。

  2. 報告書所提出的若干建議,其實只是利用現有的資源,並依照非政府
    機構所構思的政策而提出。政府當局應投入額外資源,以推行該等建
    議;

  3. 政府曾於1996年以基本需要分析法計算標準金額。現時削減綜援金額
    ,會令受助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受到影響,這樣做實在麻木不仁。綜援
    檢討聯席詢問修訂 3人或以上家庭的基本援助金額的理據何在,又批
    評政府當局只着眼於大幅削減綜援金額,並非就綜援計劃進行全面檢
    討,以期改善服務;

  4. 政府當局應考慮提供一套全面的支援計劃,以應付失業問題。所採取
    的措施應包括增設幼兒中心、提供職業訓練及開設職位等;及

  5. 政府當局應根據國際標準,進行為期不短於3個月的公開諮詢。諮詢
    結果應交由獨立的工作小組進行分析,以確保公正無私。
關注綜援家庭政策聯席會(綜援家庭政策聯席會)

26. 綜援家庭政策聯席會各代表提出以下關注事項及建議,供議員及政府當局考慮
  1. 政府當局將綜援家庭的每月津貼額,與非綜援家庭最低(25%)開支組別
    的每月平均開支相比,委實有欠公平。綜援家庭政策聯席會質疑政府當
    局為何不將津貼額與政府官員及立法會議員的生活水平比較;

  2. 由於綜援家庭可能無力負擔子女參與學校舉辦康樂活動的費用,綜援
    家庭的兒童到底能否享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賦予的權利;

  3. 政府當局應成立一個贍養費局,使單親人士可透過該局申索合理的贍
    養費,而無須依靠綜援過活。與此同時,成立該局亦可製造新職位,
    讓部分現正失業的人士出任這些職位;

  4. 政府當局把綜援受助人形容為懶人,指他們一心倚賴政府福利、無心
    工作和濫用綜援計劃。結果,綜援受助人及其子女遭其他人輕視。綜
    援家庭政策聯席會促請政府當局澄清公眾對綜援受助人的誤解;

  5. 政府當局應考慮協助單親人士成立一些合作互助組織,例如成立合作
    託兒中心。政府當局可以藉提供地方、培訓及財政支援,向他們施以
    援手。這樣不但可製造新的工作職位,單親人士亦可將子女交予他人
    託管,以便尋找工作;

  6. 政府當局應考慮將某些服務分判予失業綜援受助人營辦,避免他們遭
    承包商剝削;

  7. 很多單親綜援受助人現正擔任義務工作,如照顧獨居老人及陪同殘疾
    人士前往診所覆診。然而,報告書建議綜援受助人須擔任無薪社區工
    作,卻是一種懲罰措施,與社會服務令無異。綜援家庭政策聯席會反
    對該建議,並詢問現正參與義務工作的綜援受助人,日後是否需要終
    止現有服務,以擔任社署所指派的社區工作;

  8. 部分綜援受助人有吸毒等不良習慣,如清潔海灘等義務工作無助於他
    們改過自新。反之,政府當局應考慮安排他們到庇護工場工作;及

  9. 大幅削減特別津貼及補助金並不合理。
香港單親婦女綜援權益會(權益會)

27. 權益會一位代表提出以下各點
  1. 不應削減如眼鏡費用等特別補助金,因為眼鏡並非奢侈品。有關措施
    不但會影響兒童的學業,亦有損他們的身心發展;

  2. 倘規定單親人士在子女年滿12歲後必須出外工作,青少年問題會每況
    愈下;

  3. 倘削減3人或以上家庭的基本援助金額,兒童會出現營養不良的情況;

  4. 政府應容許領取綜援的單親人士擔任兼職工作,因此舉有助改善他們
    的生活水平,提高他們的自我形象。她建議單親人士的豁免計算入息
    應由450元提高至1,500元,這樣,假如一名單親人士的每月入息為
    3,158元,至少有約2,300元可獲政府豁免列入計算入息範圍,而不是
    原本的1,800元;及

  5. 由於一些單親人士的學習速度緩慢,未必能夠在短時間內學會所需要
    的技能。再培訓計劃到底能否惠及單親人士。
議員提出的質詢

28.羅致光議員表示,他在1998年12月9日的會議席上提出了多項質詢。除這些質詢外
,他詢問當局會否就於59歲逝世的綜援受助人發放殮葬費用特別津貼。

29.社會福利署署長解釋,過去多年來,綜援計劃增設了多項特別津貼,以照顧受助
家庭個別成員的需要,同時也間接增加了這些家庭可得的援助金總額。特別津貼的
開支增幅相當驚人,佔目前綜援開支總額的28%。根據新建議,有3名及4名健全成
人/兒童的家庭,每月平均獲得的綜援金額分別為8,010元及9,450元,這些數額已
接近甚至略高於低收入非綜援受助家庭的收入。由於非綜援受助家庭亦須支付各項
開支,例如眼鏡費及電話費用,政府當局認為有需要減少特別津貼的種類,只保留
健全成人/兒童絕對必需的項目。至於殮葬開支,社會福利署署長在需要行使酌情
權時會研究個別個案的情況。

30.羅致光議員在回應時表示,沒有人能控制自已的命運。他詢問假如有人在59歲(並
非60歲)時逝世,社會福利署署長會如何行使其酌情權。社會福利署署長答稱,這要
視乎有關家庭的整體財政狀況而定。如果證實有關家庭確實沒法負擔殮葬費用,他
便會行使酌情權。

31.何秀蘭議員詢問,當局採用甚麼基準計算3人或以上家庭的擬議標準金額。她提
及其中一個代表團體的代表較早時曾經提出的一項質詢,並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諮詢
營養師的意見,以了解每天以26.70元所購得的食物是否足以讓一名兒童健康成長。
她亦希望知道報告書的初版印備了多少份,並對諮詢方法表示關注,尤其是如何分
析收集所得的意見。她警告政府當局不可玩弄數據資料,指巿民支持其政策。她亦
關注為單親人士提供的援助。舉例來說,幼兒中心的開放時間並不切合在職單親人
士的需要,因為連同用於交通往來的時間計算,很多單親人士都在下午6時後才可下
班前往幼兒中心領回子女。她認為如果需要這項服務的人卻沒法使用服務,實在是
浪費資源。關於特別津貼和補助金方面,她指出部分遭受配偶虐待的單親人士,可
能需要搬遷津貼和家具津貼。報告書建議取消這類津貼,相等於割斷安全網的繩索
,迫使貧困人士自行謀生。

32.衛生福利局局長澄清,政府當局沒有偏離於1996年訂立綜援新訂標準金額時所採
用的方法。至於把津貼額定在甚麼水平才足以應付個人的基本需要,她指出這個問
題一直備受爭議。她表示當一個家庭獲發給津貼後,便由這個家庭自行決定將多少
津貼用於膳食和其他項目的支出上。健全兒童會繼續獲發給與就學有關的特別津貼
,以確保他們不會因經濟困難而喪失接受教育的機會。與就學有關的開支甚至是根
據90%的開支水平計算出來,以確保這個數額可應付大部分學生的需要。這次公眾
諮詢為期6個星期,包括向有關機構進行簡報、諮詢各臨時區議會的意見,以及邀
請市民透過電話、信件及圖文傳真提出意見等。此外,政府將會委託一所外間機構
進行公眾意見調查,並會就收集所得的回應意見進行獨立分析。關於單親人士所面
對的問題,衛生福利局局長指出,當中涉及的並非單單是綜援問題。除給予財政援
助外,社署、房屋署及其他部門亦會提供所需的援助。由於部分單親人士已表明希
望投身工作行列,趁年青時提升本身的職業技能和工作能力,因此政府當局會加強
託兒服務,亦會考慮設立合作互助組織的建議。

33.社會福利署署長告知與會者,政府當局印備了12000份報告書初版和6萬份報告摘
要。如有需要,政府當局會加印更多文本。市民可前往各區民政事務處及社署分區
辦事處索取報告書。他表示,政府當局於1996年訂定標準金額時曾諮詢營養師的意
見。為此,政府建議健全成人及2人家庭可得的標準金額維持不變,但建議減少3人
或以上家庭的基本援助金額,因為成員人數較多的家庭較易於在平均開支上節省開
支。據他記憶所及,於1996年訂立標準金額時,各方均同意,有能力而應該工作的
健全成人可得的綜援金額,應訂於比最低收入的工人可得的每月工資還要低的水平
,以免減低受助人的工作意欲。至於為單親人士而設的託兒服務,社會福利署署長
表示,部分幼兒中心已延長其開放時間至下午6時後。同時,社署會與各學校及青年
中心合作,加強為年青人提供的服務。

34.何秀蘭議員要求提出跟進問題。主席在回應時表示,雖然何議員或許不滿意政府
當局的答覆,但政府當局已回答了她所有問題。主席表示議員曾經多次要求政府當
局延長幼兒中心的開放時間,但政府當局現時不大可能提出即時解決問題的方法。

35.楊森議員表示,政府當局不應把綜援金與一般工資水平相提並論。假如一定要這
樣作比較,那麼在過去數年經濟蓬勃時,政府當局便應該增加標準金額。他表示在
目前的經濟環境下,政府當局提出的論據會贏得很多支持,但卻對綜援受助人構成
負面形象,這樣實在不公平。政府當局自1996年起已採用基本需要分析法,這個分
析法已兼顧營養師和專業人士的意見,亦因應通脹作出調整。他認為這是個客觀的
分析法,並促請政府當局繼續採用現行制度。雖然政府當局不承認已偏離基本需要
分析法,但事實的確如此,因為3人及4人家庭的標準金額將會分別被削減10%及20%
。他促請政府當局恢復以基本需要作為釐定援助金額的基準,同時或可考慮採用海
外地區的做法,對表現出無意求職的綜援受助人施以懲罰。他更表示,政府一方面
為支援股票及物業市場而投入數以億元計的公帑,但另一方面卻同時減少如眼鏡費
用等特別津貼,實在於理不合。他指出根據犯罪學的研究所得,介乎12至15歲的兒
童最容易誤入歧途。由於單親人士在照顧子女方面遇到較多困難,因此他認為,規
定單親人士在其子女年屆15歲時才須出外工作的政策應維持不變。他指出報告書建
議把年齡規限降低至12歲,不會為政府當局節省大量公帑。他贊成各代表團體的意
見,認為應提高單親人士豁免計算的入息限額,以及應鼓勵設立一些合作互助組織。

36.社會福利署署長答稱,有70%的單親家庭不會受這項建議所影響,因為大部分單
親家庭的兒童均不足12歲。至於餘下30%的單親家庭,政府當局會給予更妥善的支
援,方便他們再次投身工作。關於提高單親人士豁免計算的入息限額,政府當局會
考慮市民在諮詢期間所提出的任何建議。他重申,政府當局沒有偏離於1996年訂立
標準金額時所採用的分析法,因為1人及2人家庭的標準金額會維持不變,而3人或
以上家庭則因家庭人數較多而較易於在平均開支上節省開支。他進一步解釋,就眼
鏡費等特別津貼而言,政府當局認為,正如非綜援受助家庭的情況一樣,綜援受助
家庭應決定如何審慎地運用所領取的綜援金。至於設立合作互助組織的計劃,他表
示個別建議會根據政府獎券基金予以考慮。

37.對於政府當局認為,報告書的建議並沒有偏離基本需要分析法,楊森議員表示
不同意。他警告政府當局不要利用這次檢討針對更多綜援受助人,因為據一篇文
章透露,政府可透過實行這些建議節省多達6億元。鑑於目前的經濟狀況,他認為
要犧牲貧困人士的福祉以省下這筆款額,實在令人困惑不安。他促請政府當局
  1. 不要減少3人及以下家庭可得的綜援金;

  2. 不要一刀切減少4人或以上家庭的援助金,因為部分家庭確有真正
    的需要;

  3. 不要取消一些屬基本需要的特別津貼和補助金,例如眼鏡費用;

  4. 不要降低要求單親人士尋找工作的子女年齡規限,因為這樣只可
    節省小量金錢,但卻要付出沉重的社會代價;

  5. 提高單親人士可獲豁免計算的入息限額;及

  6. 設立合作互助組織,以協助單親人士。
38.關於社區工作方面,楊耀忠議員認為這個論點有其道理,因為能鼓勵綜援受助人
為社會作出貢獻。然而,他擔心在安排社區工作方面會有實際困難,尤其在綜援受
助人不願參與強迫計劃的時候。他詢問工聯會提及的"三低"現象的成因,即綜援受
助人的面試率偏低、就業率偏低和入讀再培訓課程的比率偏低。他亦要求政府當局
就工聯會建議的"再就業支援計劃"提出意見。

39.衛生福利局局長答稱,亦有人就社區工作計劃向她提出類似的意見。她向議員保
證會審慎地編排社區工作,以確保有關的行政費用會維持在最低水平、不會將這類
社區工作與其他義務工作混淆、不會影響其他義務工作,以及不會令綜援受助人因
而感受屈辱。

40. 至於工聯會提出及議員問及的"三低"問題,署理勞工處助理處長(就業)在回應時
表示,她會提供統計數字,讓議員客觀地掌握這個問題的概況。她表示在1998年首
10個月內,以向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就業組)登記的申請人而言,沒有領取綜援
的申請人平均獲得1.7次轉介求職安排,而領取綜援申請人平均只獲0.2次轉介求職
。與非綜援受助人相比,綜援受助人的轉介求職次數偏低,明顯會影響他們透過就
業組成功就業的個案數字。她解釋轉介服務屬半自助式服務,申請人須主動查閱就
業組辦事處所張貼的職位空缺廣告,然後要求轉介。若就業組職員認為申請人適合
擔當所選擇的工作,便會透過電話聯絡僱主並要求安排面試。期間,申請人和僱主
會有機會加深對彼此的了解。若雙方同意,便會安排面試。至於申請人會否成功就
業,須視乎他所具備的資歷及面試時的表現而定。她表示,約有90%已登記的申請
人在自行選擇工作時並無遇到困難,現正使用這項半自助式的服務。至於那些在自
行選擇工作方面有困難的求職者,就業組設有就業選配計劃(該計劃)。申請人加入
該計劃後,就業組的職員便會約見申請人,以深入了解其需要和技能。就業組的職
員會根據收集所得的資料展開選配工作,有需要時會轉介申請人參加再培訓課程,
以協助其提升本身的技能或學習新技能,藉以提高其就業機會。雖然約有10%曾向
就業組登記的申請人已加入該計劃,但在全部曾向就業組登記的綜援受助人中,只
有1%的申請人曾利用這項服務。她重申,勞工處所提供的就業服務屬自願性質,在
很大程度上還須靠賴申請人主動選擇工作、尋求轉介及加入該計劃。她進一步解釋
,在推行社署建議的"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時,社署會有職員專責監察每宗綜援個案
,定期接見每名綜援受助人,並向他們提供求職所需的資料、意見和協助。勞工處
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會向社署提供必需的支援,並與社署通力合作。

41.儘管署理勞工處助理處長(就業)作出解釋,但主席指出,在1997年,約有25900
名綜援受助人已向勞工處登記,但卻只有2800名申請人獲轉介接受面試。她表示即
使失業的健全綜援受助人想重投就業市場,但卻礙於職位空缺和支援措施不足而未
能成功就業。當他們面對這些困難時,政府當局不單沒有提供解決方法,反而建議
削減綜援金,她認為此舉不合情理。

42.署理勞工處助理處長(就業)重申,已登記的申請人須先行主動查閱在就業組辦事
處張貼的職位空缺廣告,從中揀選合適的工作,然後才可安排面試。在兩種情形下
,即使就業組職員致電僱主,亦未必能夠安排面試:其一是僱主認為申請人不適合
擔任該份工作,其二是就業組職員與該名僱主透過電話商談後,申請人因對該份工
作有更多了解而決定不再申請有關職位。署理勞工處助理處長(就業)進一步解釋,
申請人向勞工處登記後,有效期為6個月。在這段期間,申請人可使用就業組辦事
處提供的各項服務。她向議員再次保證,當申請人找到合適的工作後,勞工處會在
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嘗試與僱主安排面試。她只能夠說,失業的綜援受助人要求
轉介求職的數字遠低於非綜援受助人所提出的要求數目。署理勞工處助理處長(就業)
在回應主席時答允,提供關於"三低"現象的統計數字,以供人力事務委員會跟進。

43.李啟明議員認為,有關建議新就業的綜援受助人首個月的全部收入可免列入計算
入息範圍,這樣並不足夠,因為受助人剛剛開始工作,情況尚未穩定。他建議延長
豁免入息的期限,舉例說以半年為限,這樣會與海外地區的做法一致。他表示"綜援
金養懶人"的說法毫無根據,因為事實證明有超過70%的綜援受助人已向勞工處登記
。另一方面,勞工處提供的服務幫助不大,因為有關定性研究顯示有76%已就業的
人士都是自行覓得工作,而不是靠勞工處協助就業。

44. 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回應主席的提問時表示,對於有人指政府當局引導市民,令市
民認為"綜援金養懶人",他並不同意。他表示政府當局不贊成把綜援受助人視為游手
好閒的人,因為這些受助人包括不同組別的人士,他們全部經過審核後才獲得援助。
他表示該項定性研究的對象包括約260名健全的綜援受助人,研究證實"自力更生支援
計劃"會奏效。在進行該項定性研究之前,"三低"現象已經出現,而這個現象與綜援金
水平相對較高的情況有關。政府當局在進行這項定性研究時,加強為參加這項研究的
綜援受助人所提供的服務,透過社署、勞工處和僱員再培訓局協力提供配套的輔導、
就業和再培訓服務,又密切注意個別情況,令參加者更積極求職,成功率亦相對較高
。把豁免計算入息的期限定為一個月,原因是大部分低薪工作的試用期均為一個月。
若提高豁免計算入息的限額及延長期限,不僅會擴大綜援網,更會把有一名成員就業
的綜援家庭的總收入推高,進一步高於市場工資。此外,這個做法或會促使受助人尋
找較為輕鬆的低薪工作,既可享用高水平的豁免計算入息限額,又可長期領取綜援。
至於創造就業機會方面,社會福利署署長表示,此事涉及許多因素,需要其他政府部
門通力合作。

45.李華明議員批評政府對海外國家例如泰國和巴西過於慷慨,動輒給予數以億元計
的貸款,但對香港亟需援助的人士卻過於吝嗇。他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數據,說明在
削減 3人或以上家庭可得的基本援助金額,以及取消健全成人及兒童可得的特別津
貼和補助金後,政府到底可從中節省多少款項。他表示,既然有一名高級統計師出
席是次會議,政府當局一定備有上述數據。若政府當局不能即時提供這項數據,則
應在會後提供。至於特別津貼及補助金方面,李議員詢問為何取消眼鏡費用及殮葬
費用等項目,因為這些津貼都是以實報實銷的形式發還給受助人,根本無機會被濫
用。他詢問,如果當局不是為了減省政府開支,則到底為何要取消這些特別津貼和
補助金。

46.衛生福利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曾進行若干計算工作,但有關數字是根
據多項假設而得出。她強調這次檢討的目的並非為節省金錢,因為政府今年在綜援
方面的開支將會達到130億元,來年的撥款將會更多。"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旨在協助
失業人士重投工作行列。她表示由於缺乏若干重要資料,因此在計算時遇到困難。
這些資料包括將會停止領取或將會申領綜援的受助人人數、新領綜援家庭的成員組
合、每個綜援家庭和個人所得的援助金額等。這正是政府當局每年均須向立法會尋
求追加撥款的原因。就綜援個案而言,政府當局不能在每個年度的初期得到準確的
數據,而要待至第三季度才可得出較準確的數字。

47.李華明議員重申,他要求取得的資料非常簡單,應該隨時可以備妥。衛生福利局
局長表示,涉及有工作能力的綜援受助人的個案目前約有6萬宗,包括失業人士、低
收入家庭和單親家庭。鑑於失業率持續上升,這類個案的數字會繼續攀升。綜援開
支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綜援個案的增長率。假設來年綜援個案數目的增幅為30%,
政府在推行整套建議方案後,可避免支出約7億元的綜援開支。

48.主席表示,衛生福利局局長應假設綜援個案數目維持不變,然後按此假設提供數
字,說明政府當局就每類受影響的綜援受助人所節省的款項。

49.衛生福利局局長解釋,剛才她所引述的數字,業已計算3人及4人家庭分別削減
10%及20%標準金額的減幅,以及因收緊健全成人和兒童的特別津貼和補助金申領
準則而減省的款項。若干家庭的成員可能包括長者、長期病患者和殘疾人士,令
計算時變得更為複雜。由於家庭成員的組合各有不同,又要作出大量假設,因此
上述數字只可作為參考。

50.李華明議員表示,他並非要求取得日後的數字,只想知道假如將擬議的計劃應
用於目前的情況,到底可從中節省多少款項。政府當局應該隨時備有這些數字,
並可輕易作出預測。主席促請政府當局不要言不及義,而應直接回答議員的問題
。衛生福利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若綜援受助人數維持在現有水平,政府當局可
透過擬議計劃避免支出約5億5,000萬元的綜援開支。

51.何秀蘭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提供其他援助,以協助有工作能力的綜援受助人
自力更生。她提議下列積極措施供政府當局考慮:安排受助人入住公屋,從而減
少租金津貼;延長幼兒中心的開放時間;提供成人教育;以及設立贍養費局。

52.衛生福利局局長答稱,政府當局會考慮各項建議。她表示所有綜援受助人若需
要入住公屋,均會獲得協助,但必須輪候一段時間。

53.楊森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比較資料,說明在公屋居住的4人家庭可得的綜援金
,與在私人樓宇居住的4人家庭可得的綜援金有何分別。這項資料甚為重要,因為
市民認為現時每個4人綜援受助家庭均可領取約11,000元的援助金。他表示若證實
該數額低於11,000元,則政府當局指4人綜援受助家庭可領取超過11,000元綜援金
的說法便有謬誤。

54.衛生福利局局長在回應蔡素玉議員和楊森議員的詢問時承諾,就代表團體提出
的意見提供書面答覆。

55. 社會保障學會一位代表表示,過去半年曾有若干非政府機構向社署建議為綜援
受助人提供協助,以鼓勵他們自行創業,但社署沒有積極回應,他對此感到失望。
他在提及衛生福利局局長較早時所發表的意見時表示,許多海外國家例如瑞典,每
年都會預計停止領取社會保障金和申請領取社會保障金的人數。若政府當局在計算
有關數字時遇到困難,他可提供所需協助。

56.社聯一位代表認為,署理勞工處助理處長(就業)較早時指領取綜援的申請人獲
轉介求職的平均次數為0.2次,而沒有領取綜援的申請人獲轉介求職的平均次數則
為1.7次,這樣會誤導市民以為綜援受助人不願求職。他表示應同時比較綜援受助
人和非綜援受助人在年齡、技能、教育程度、資歷、性別等各方面的差別,才可
更準確掌握情況。

57.主席在回應社會保障學會的代表所提出的要求時表示,立法會不宜就公眾諮詢
結果進行獨立研究。楊森議員認同主席的意見,並表示此舉會有實際困難。主席
向各代表團體保證,立法會將會密切注視有關情況。她指出,原本以為政府當局
不會就各項建議諮詢公眾的意見,故此事務委員會安排是次會議,讓各非政府機
構表達意見。社會保障學會的代表表示,他對事務委員會的決定感到失望。政府
當局在回應主席時承諾,稍後向事務委員會匯報諮詢工作的進展情況。

58. 主席向出席會議的代表團體和政府當局的代表致謝。

59. 會議於下午1時2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