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98/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WS

福利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7月27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陳婉嫻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夏佳理議員
楊耀忠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楊 森議員
蔡素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吳清輝議員
張文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II項

社會福利署署長
梁建邦先生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
梁士雄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伍靜文先生

民政事務局助理局長
葉柔曼女士

議程第IV項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
何永謙先生

社會福利署署長
梁建邦先生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行政)
黃游倩如女士

總社會保障主任
鄭作民先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福利)
羅志康先生

議程第V項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署理)
鄧仲敏小姐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
朱楊珀瑜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
梁士雄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
莊國傑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
議程第III項

爭取舊巿區社區發展服務聯會

朱淑芬小姐
許日厚先生
鄧炳順先生
王令喜女士
陸耀東先生

議程第IV項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羅淑君女士

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

梁魏懋賢女士
陳永健先生

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

陳鳳儀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女士
I. 確認通過1998年7月14日的會議紀要
(立法會CB(2)104/98-99號文件)

1998年7月14日舉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於1998年9月14日上午10時45分舉行下次會議,討論下述事項 --
  1. 老人福利服務;及

  2. 應屆社會工作學系畢業生的就業情況。
3.議員同意,(a)項的範圍應涵蓋待議事項一覽表內有關老人福利服務的各方面,包
括長者的居住問題及為他們而設的照顧支援服務。李華明議員建議,推行"長者定居
廣東省續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進展情況也應在討論之列。議員同意這項建議。

4.議員同意,在討論(b)項時,應一併討論設立社會福利服務發展資金的建議,因為
該項建議有助於為社會工作學系畢業生製造就業機會。

5.羅致光議員建議在日後舉行的其中一次會議上跟進以下事項:"檢討社會福利署的
迅速擴展及其在直接提供社會服務方面擔當的角色";主席贊成這項建議。立法局福
利事務委員會曾於1997年5月討論此事項。

III. 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鄰舍層面計劃)
(立法會CB(2)91/98-99(01)號文件)
(立法會CB(2)126/98-99號文件 -- 在會議席上提交的意見書)

6.爭取舊巿區社區發展服務聯會(聯會)各代表指出,旺角南屬即將進行重建的地區
,他們要求當局在旺角南提供鄰舍層面計劃服務。他們又質疑,為何當局建議推行
的經修訂綜合鄰舍層面計劃(綜合鄰舍計劃)只在油麻地/大角咀、深水埗及九龍城
等地區推行,但如荃灣、觀塘、紅磡、筲箕灣、灣仔及旺角南等其他舊建市區卻不
獲提供此項服務。聯會各代表要求立法會跟進兩項事宜,其一是選定服務地區的事
宜,其二是旺角南的情況。

7.聯會各代表批評,綜合鄰舍計劃服務只是向受助人提供服務資料並作出轉介,服
務範圍未免過於狹窄。他們認為鄰舍層面計劃工作隊更為可取,因為工作隊能協助
居民組成社區居民小組,與有關部門商討各方面的事宜。聯會各代表認為,當局終
止鄰舍層面計劃服務的目的,在於遏制基層巿民的聲音。他們籲請議員支持保留鄰
舍層面計劃服務。

8.聯會各代表又認為,經修訂的綜合鄰舍計劃不應把服務對象限為選定地區內的新
來港定居人士(新來港人士)、長者及低入息家庭。他們要求當局把服務對象擴展至
包括選定地區內的所有居民。

9.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向與會人士簡述成立檢討小組的背景資料:該獨立小組
於1997 年1月成立,負責檢討在舊建市區推行的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試驗計劃。檢討
小組於1998年1月向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初步報告,提出多項結論,包括 --
  1. 鄰舍層面計劃服務並不適合舊建市區;

  2. 在南昌和旺角南推行的兩項鄰舍層面試驗計劃結束後,不應續辦;及

  3. 推行競投制度,用以在選定的舊建巿區內推行綜合鄰舍計劃。該等舊建巿
    區是根據一套規定的準則而獲甄選為可獲提供該項服務的地區。
10.政府當局研究過檢討小組的觀察所得,並考慮過非政府機構所提出的意見後,建
議對有關綜合鄰舍計劃的提議作出若干修訂。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經修
訂的綜合鄰舍計劃旨在加強非政府機構轄下的地區服務單位的外展服務,特別針對
新來港人士、長者及低入息家庭這幾類對象提供服務。經修訂的綜合鄰舍計劃將會
推行 3年,當局於期限屆滿後便會檢討這項計劃,以決定應否繼續推行。檢討小組
業已通過經修訂的綜合鄰舍計劃,並已將這項計劃納入檢討小組的最終建議內。檢
討小組於1998年7月初向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最後報告。政府當局根據報告內的建議
,於1998年7月21日就舊建市區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試驗計劃檢討向行政會議提交有關
文件。

11.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代表團體的意見時澄清,對於那些根據現行政策
合資格獲提供鄰舍層面計劃服務的地區,政府當局不打算暫停這些服務。他重申一
點,前行政局鑑於各項福利計劃近年來已大為改善及擴展,同時地方行政計劃亦已
全面推行,遂於1995年12月決定無須把鄰舍層面計劃服務擴展至新市鎮、鄉郊地區
及尚未受重建計劃影響的公共屋邨。

12.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會在12個選定的舊區推行經修訂的綜合鄰舍計劃
。選定地區時所依循的資格準則載列於有關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1段及檢討小
組報告附件S;有關方面亦會進行實地視察,以確定服務地區的實際界綫。他澄清說
,有關方面並非以地區為依據來選定服務地區,而是以實際需要作為考慮準則。他
亦指出,政府當局認為,並非所有舊建市區都需要推行經修訂的綜合鄰舍計劃。

13.社會福利署署長表示,無論在新區還是舊區,現時均已開設了眾多的福利服務。
他又引述數據,指政府用於社會福利的開支已增至250億元,其中三分之一用以提供
直接服務。社會福利署署長澄清,經修訂的綜合鄰舍計劃的服務範圍並非僅限於提
供轉介服務,更包括主動進行家訪,以確定各類貧困受助人的不同需要,尤其關注
單身長者、新來港人士及低入息家庭,以確保他們獲得所需的服務。有指政府當局
此舉是有意遏制基層巿民的聲音,社會福利署署長不同意這種說法。他表示市民現
時可透過多種不同渠道發表意見,既可透過大眾傳播媒界和政黨表達意見,亦可藉
着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來陳述他們對各項問題的看法。

14. 李卓人議員表示,綜合鄰舍計劃與鄰舍層面計劃的明顯分別,在於前者不會推
動社區發展,亦不會協助居民成立社區居民小組。他認為政府當局取消鄰舍層面計
劃的真正動機,在於令居民無法團結一致,藉集體力量向政府施壓。民政事務局首
席助理局長在回應時指出,民政事務局局長在1998 年7月15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答
覆一位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政府絕不是基於政治考慮因素才決定採取不擴展鄰舍層
面計劃的政策。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推行經修訂的綜合鄰舍計劃的其中
一項目的,正就是要透過各項社區發展計劃,培養亟需援助人士的自助及互助能力
。至於如何選定服務地區方面,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由於部分舊建市區
不符合資格準則,故此當局不會在該等地區推行經修訂的綜合鄰舍計劃。

15.李卓人議員認為,若經修訂的綜合鄰舍計劃僅限於為上述的3類人士提供服務,
則這項計劃既不能真正推動社區發展,也不能增強居民互相幫助的能力。民政事務
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時表示,促進社區發展是政府當局其中一項政策目標,但當
局並非單靠推行綜合鄰舍計劃來實踐這項目標。事實上,當局多年來積極擴展各地
區的福利設施,又大幅拓展各區的社區發展計劃。由各區民政事務處建立的聯絡網
亦肩負向政府當局反映居民需要的任務。此外,由非政府機構提供的其他福利服務
,亦包括鄰舍層面計劃所提供的外展服務。

16. 李華明議員認為,政府不但限制了經修訂的綜合鄰舍計劃的服務範圍和服務對
象,更將計劃的期限縮短為 3年,因此,該項計劃實際上是政府為窒礙社區發展而
採取的另一項行動。李議員詢問,何以如荃灣和觀塘等地區竟不獲選定為綜合鄰舍
計劃的服務地區,當局又會採用何種機制來評估這項計劃的成效。社會福利署助理
署長(青年及訓練)回應表示,檢討小組是根據其報告附件 S所載列的一套準則來選
定服務地區。他表示,政府當局稍後會聯同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着手制訂客觀的準則
,然後根據這套準則評估計劃的成效。

17. 楊耀忠議員認為鄰舍層面計劃服務的目標明確,但政府當局卻指這項計劃的服
務目標"並不明確及界定不清",他質疑政府當局為何會得到這樣的結論。社會福利
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鄰舍層面計劃服務既沒有清楚界定服務對象,又沒有訂立服
務協議或服務表現指標。他認為當局應有效地監察所有由公帑資助開設的服務。

18.羅致光議員認為,"協助亟需援助人士培養互相幫助的能力"並不等同於"促進社
區發展",因為"社區發展"涉及把居民組織起來,共同爭取本身的權益。羅議員表
示,據他記憶所及,在推行鄰舍層面計劃時,是由"鄰舍層面計劃委員會"負責決定
獲得提供服務地區的先後次序。他建議設立一個成員包括非政府機構代表而具備類
似職能的督導委員會,負責決定獲得提供經修訂的綜合鄰舍計劃服務地區的先後次
序,並負責制訂評估制度的細節。

19.李啟明議員質疑,既然在舊建市區推行的鄰舍層面計劃服務深受居民歡迎,何以
當局仍要取消這項服務。此外,由於經修訂的綜合鄰舍計劃主要是提供轉介服務,
他擔心當局將無從得知受助人對曾使用的福利服務有何回應意見。社會福利署署長
在回應時表示,經修訂的綜合鄰舍計劃旨在讓舊建市區的貧困人士更了解,他們可
透過甚麼途徑獲得各類福利服務;此外,當局亦會就此訂定一套服務協議。政府當
局會舉辦研討會,並邀請受助人參與,從而直接聽取他們對曾使用的服務有何意見
。社會福利署署長認為,香港是自由社會,可以成立不同的社區組織,自由發表意
見。

20. 何秀蘭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向社會工作者提供協助,讓他們幫助受重建影響
的居民與土地發展公司或私人發展商談判。她認為居民在與有關方面進行談判時,
如果沒有社會工作者從旁協助,處境將大為不利。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
時表示,每項重建計劃均涉及多個部門,各有關部門均會各自向受影響居民提供協
助。然而,他認為其本人不宜就此事提出意見,因為市區重建政策不屬於民政事務
局的政策範疇。

21. 聯會的一位代表重申,政府當局必須在巿區重建的過程中為居民提供適當的支
援,以協助居民就各項需要和問題表達意見,否則他們或會因缺乏信心和認識不足
而不敢表達意見。該位代表以聯會代表的身份要求事務委員會跟進以下事項:第一
,如何劃定選定地區;第二,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日後的發展,這一點對基層巿
民尤為重要。主席答允這項要求,並建議事務委員會應在日後進一步討論此事項。

22. 有關議員建議成立一個成員包括非政府機構代表的督導委員會一事,李華明議
員建議政府當局就此給予書面回覆。主席同意這項建議。此外,政府當局亦應提供
資料,闡明政府當局如何在未來 3年內重新調配現有的鄰舍層面工作隊,並應在事
情有新進展時隨即提交中期報告。

IV. 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進行的檢討

(立法會CB(2)91/98-99(02)號文件 -- 由香港社會服務聯會、香港社會工作人
員協會及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聯合提交的意見書)

23.社會福利署署長向議員簡報最近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進行檢討的
結果,略述如下:
  1. 綜援個案數目由1993/94年度的95 100宗增加至1997/98年度的195 600
    宗,增幅為106%;

  2. 由1993/94年度至1997/98年度期間,"高齡、殘疾及健康欠佳"類的綜援
    個案數目及"單親、低收入及失業"類的綜援個案數目分別增加 82%及
    260%;

  3. 由1993/94年度至1997/98年度期間,"失業"類的綜援個案數目及"單親"
    類的綜援個案數目分別增加390%及180%;

  4. 在1997年年終,"失業"類的綜援受助人佔香港失業人數的22%;

  5. 綜援方面的開支,由1993/94年度的24億元增加至1997/98年度的94億元
    ,增幅為292%;

  6. 綜援開支佔社會保障整體開支的69.7%;

  7. 4人、5人及6人家庭領取的每月平均綜援金金額分別為10,740元,12,750
    元及15,120元,但各行業工人的工資中位數只是10,266元;

  8. 綜援受助人及非綜援受助人透過勞工處而成功就業的比率分別為1.3%及
    27.2%;及

    1. 證實有訛騙成分的濫用綜援個案數目有增加趨勢,這類個案佔
      1997/98年度整體綜援個案量的0.03%。
24.社會福利署署長又向議員簡述一項定性研究的結果。該項研究旨在探討失業及
單親綜援受助人所面對的困難。政府當局在進行這項研究時,曾經為約250名參加
者提供輔導服務及其他支援服務,其中55名參加者成功就業。

25.羅致光議員提及上文(g)項所載資料時指出,由於設立綜援的目的在於滿足受助
人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因此唯一恰當的比較方法,是將每月平均綜援金額與家庭收
入中位數作一比較,而現時的家庭收入中位數約為17,000元。李華明議員同意這項
意見並補充說,工資中位數是以個人為單位,但用以作比較的綜援金額則以4人至6
人的受助家庭為單位,因此他認為政府當局所提供的資料有誤導成分。不過,社會
福利署署長認為,假如每月平均綜援金額較各行業的工資中位數為高,會在某程度
上影響受助人的求職意欲。

26.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回答羅致光議員的提問時表示,當局尚多需3個月時間收集巿
民對綜援計劃的意見,以及擬備檢討報告的定稿。議員同意在1998年10月跟進此事。

27.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及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各代表就
申請綜援的資格準則及計算綜援標準金額的方法發表意見。他們建議當局改善可免
列入計算範圍的入息限額,並改善為單親家庭提供的幼兒服務。他們建議,政府當
局應該推行一項試驗計劃,由社會工作者為失業的綜援受助人提供全面的支援服務
,協助他們再次投身工作行列。各代表又建議,當有關中醫師的註冊制度正式設立
後,便應為綜援受助老人提供中醫藥津貼。此外,他們又建議改善現行的津貼額,
並為長者、殘疾人士及其他綜援受助人提供額外的津貼項目。他們又認為,當局應
該增加社會保障辦事處的人手,為受助人提供更佳的服務。

28. 李卓人議員贊成提高可免列入計算範圍的入息限額,並要求政府當局為失業的
綜援受助人提供一項特別津貼,以便這些受助人得以為準備面試而購買衣服鞋襪或
理髮。他亦想知道,現時有多少失業的綜援受助人正在接受再培訓。社會福利署署
長在回應時表示,可免列入計算範圍的入息限額現為1,805元,當局現正進行檢討。
他表示,政府當局需要考慮,倘若大幅增加可免列入計算範圍的入息限額,會否變
相鼓勵巿民一面領取綜援,一面只擔任兼職工作。他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致力為
失業的綜援受助人提供適當的輔導及支援服務,務求協助受助人重新投入就業巿場
,並協助他們適應新的工作環境。

29. 李卓人議員認為,由於巿民現時所面對的失業問題遠較1993至94年度時的情況
嚴重,因此綜援個案的數目並非不成比例地大幅增加。他認為,由於工資有下調趨
勢,每月的平均綜援金額不應跟工資中位數水平看齊。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回應時表
示,雖然在一、兩年前,香港的失業率處於低水平,但自1995年起,因失業而申請
綜援的個案數目卻一直飆升。由此可見,失業率與失業人士申領綜援數目增加兩者
並無直接關連。

30. 羅致光議員不贊成規定綜援受助人參與義務工作,因為義務工作的性質不一定
對他們有實際助益,讓他們易於獲得聘任。他又建議,政府當局應該以較寬鬆的態
度處理綜援申請人所擁有的物業,因為在某些情況下,有關申請人所擁有的物業不
過是戰前舊式唐樓內的一個單位而已。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回應時解釋,有關參與義
務工作的建議並非旨在懲罰綜援受助人,只是讓他們有所準備,進而積極尋找受薪
工作。社會福利署署長又表示,有關擁有物業的人士申請綜援的問題,政府當局尚
未就這方面的政策作出決定。

31. 李華明議員譴責政府當局,指政府當局沒有在會議舉行前就此議項提交文件。
他指出,假如在會議席上所闡述的統計數據在會前已經提供給議員,原可大大節省
會議時間。主席表示,她曾經多次強調,當局應該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有關的報告及
文件,以便討論。對於當局並沒有為此議項提供文件,她表示不滿。

32. 李華明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採取何種措施,以增加社會保障辦事處的人手。
他又要求政府當局檢討幼兒中心現時的開放時間,並認為幼兒中心的開放時間應為
上午8時至下午6時,以配合擬出外工作的單親家長的需要。

33. 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當局將會為各社會保障辦事處新增 115名員工
,以便將進行家訪的次數增加35 000次。此外,當局亦會加強宣傳,鼓勵巿民舉報
懷疑訛騙的個案,同時亦會提醒申請人,任何人為獲取綜援而申報虛假資料,將會
遭受檢控。至於幼兒服務方面,社會福利署署長表示,現時約有28 000個優先分配
予單親家庭的名額。此外,政府當局亦提供支援服務,協助有關方面在各區成立互
助幼兒小組,以應付對幼兒服務的需求。社會福利署署長亦答允檢討幼兒中心的開
放時間。

34. 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回應各代表團體所提出的多項建議時表示,當局會考慮有關
推行試驗計劃的建議。至於為綜援受助家庭的子女提供書簿津貼方面,當局現時就
在學開支而發放劃一金額的補助金,如補助金不足以應付實際開支,當局會另行發
出津貼,補足所欠數額。社會福利署署長闡釋謂,由於中醫師的註冊制度尚未設立
,有關開設中醫藥津貼的建議稍後才會加以考慮。

35. 主席指示,應於1998年10月12日舉行的會議席上跟進此事項,並建議屆時可徵
詢香港工會聯合會及香港職工會聯盟對此事的意見。

V. 學校社會工作服務檢討
(立法會CB(2)89/98-99(01)號文件)

36. 張文光議員表示,按照現行做法,政府當局以1名學校社工對2000名學生的比
例為第一至第四成績組別的學校提供學校社會工作服務,教育界對此極表反對。
他認為學業成績較佳的學生亦同樣需要支援服務,以協助他們解決情緒上及其他
方面的問題。他要求政府當局為每間學校提供1名社工,使學生能獲得較佳的支
援服務。他認為,當局一方面應該把1名學校社工列為每間學校編制的組成部分;
但另一方面,該名社工應只須向一間非政府機構負責,而不應向該校校長負責,
以確保該名社工可不偏不倚地獨立履行職務。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回應時表
示,《學校社會工作服務檢討報告書》初稿(報告書初稿)業已發表,以諮詢各界
意見。負責這項檢討的工作小組迄今已接獲多份意見書,所提出的意見大致相同
。她表示張議員的建議會交由工作小組討論。倘有關建議獲工作小組支持,便會
納入工作小組的最後報告書內。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補充說,教育署對此
建議持開明態度,並會遵從工作小組的決定。羅致光議員表示,倘政府當局接納
把1名社工列作每間學校編制的組成部分,則所涉及費用便可從"基線附加開支"項
下撥款應付;這樣,為達致一校一社工的目標而涉及的資源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同意考慮這項建議。

37.李華明議員詢問,有關把1名社工列入每間學校編制內的建議,教育署對此的立
場如何。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在回應時表示,該署曾諮詢若干位校長的意見
,他們對此建議意見分歧。部分校長認為,學校社工的晉升機會不大,而學校亦只
能為該名社工提供相當有限的支援及專業訓練。由於此項建議涉及技術問題,教育
署尚未有定論。不過,李華明議員認為,倘社工仍隸屬於非政府機構,而只是調派
往學校提供學校社工服務,便不會有問題出現。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在回應
時表示,工作小組已曾考慮該項建議,而報告書初稿第6.13段亦載明,學校社工應
作為學校編制的組成部分。不過,李華明議員指出,報告書初稿第6.13段所載的建
議,只是規定新落成的學校須按照1名學校社工對 1500名學生的比例獲安排社工服
務,與現在的討論內容無關。主席要求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稍後提供相關的
資料詳情,以證明其論點。

38. 何世柱議員及何秀蘭議員贊成一校一社工的建議,以紓緩學校社工所須應付的
沉重個案量,並改善學校社工服務的質素。何世柱議員認為,該項建議所需的資源
不多,並進一步建議事務委員會向工作小組轉達議員的意見。

39.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署理)表示,由於諮詢期會延展至1998年9月19日,她歡
迎議員就學校社會工作服務提出意見。她表示,政府當局會向工作小組反映議員的
意見。工作小組會進一步研究議員在會議席上所提出的建議,並會考慮實行各項建
議所須動用的資源,然後才下結論。

40. 事務委員會通過一項議案,表明支持一校一社工的政策。此外,主席建議事務
委員會應向工作小組表明支持此項政策,各議員皆表同意。

41. 會議於下午12時58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