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及公共福利金計劃項下追加撥款


問題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稱「綜援計劃」)和公共福利金計劃的核准撥款,不足
以支付 1998-99 年度增加的開支。

建議

2.社會福利署署長建議在分目179「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和分目180「公共福
利金計劃」項下分別追加撥款16億4,580萬元和2億4,430萬元。

理由

3.在1998年3月,財務委員會通過1998-99年度撥款予「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114億7,900萬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45億80萬元。

4.社會福利署署長根據1998年4月至11月這八個月期間的實際開支,估計在整個財
政年度內綜援計劃和公共福利金計劃的開支,會超出上述兩項計劃的核准撥款,超
出的金額分別為16億4,580萬元和2億4,430萬元,計算如下-

綜援計劃
(百萬元)
公共福利金計劃
(百萬元)
(a)由1998年4月1日至
11月30日的開支

8,455.2 3,147.1
(b)由1998年12月1日至
1999 年3月31日的估計開支

4,669.6 1,598.0
(c)1998-99年度的估計開支總
額[(a)+(b)]

13,124.8 4,745.1
減去(d)核准撥款

11,479.04,500.8
(e)估計不足之數[(c)-(d)]

1,645.8 244.3


綜援計劃的開支

5.近年,綜援開支急劇增加。在1993-94年度,綜援計劃的開支為24億4,300萬元
。而在1997-98年度,其開支增至94億4,100萬元,增幅接近三倍。開支持續增加
,是由於計劃有具體改善和個案數目顯著增加。綜援開支在1998-99年度持續增加
。本財政年度綜援計劃所獲得的核准撥款為114億7,900萬元,現在已明顥不足夠
應付本年度的開支。我們估計,本年度的綜援開支會高達131億2,500萬元。與核
准撥款比較,超支14%。因此,我們需要申請追加撥款,以補足差額。

6.1998-99年度綜援計劃撥款不足的其中一個原因是由1998年4月1日起,政府因
應當時估計的通脹情況,把綜援計劃所發放的各項標準金額全面調高4.8%,而
物價普遍上升也引致特別津貼須相應提高。調高標準金額和特別津貼所需追加
金額分別為4億1,900萬元及7,700萬元。但是大部份在1998-99年度需要申請追
加的撥款,是基於下述原因:

  1. 綜援個案及受助人數目飊升

    現時綜援金額的水平,加上公眾對綜援的認識增加及態度的轉變,導致
    近年綜援個案大幅增加。

    本年度綜援個案和受助人數目迅速增加,增幅超過我們在申請1998-99
    年度撥款時的預測。在計算1998-99年度所需的撥款預算時,我們估計
    綜援個案的增幅為15%,但綜援個案的數目已由1998年3月底的184 400
    宗增至11月底的211 700宗,增幅為15%。最新估計,在1998-99年度綜
    援個案會有20% 的增幅。由於這增幅的增加而需要申請的追加撥款為6
    億1,800萬元。

  2. 每宗個案的平均付款額較預期為高

    綜援所發放的金額,除了受個案數目影響外,亦會受每宗個案平均支付
    金額所影響。個案平均金額是由家庭人數及組合而決定。

    在過去數年,涉及人數較多家庭的個案數目也有所增加。舉例而言,在
    1995年,單身人士個案約佔個案總數的77%。但在1998年,單身人士個
    案所佔的百分比下降至65%。另一方面,有三名或以上成員的綜援家庭
    個案,佔個案總數的百分比則由1995年的12%增至1998年的20%。雖然
    大部分的高齡人士個案仍屬單身人士個案,但是有越來越多的家庭個案
    申請人以"失業"、"單親"或"低收入"為理由申領綜援。在過去數年,以上
    述理由申領綜援的家庭個案佔綜援個案總數的百分比由1995年的14%激
    增至1998年的25%。因此,以所有類別的綜援申請計算,每個綜援個案
    的平均受助人數亦由1995年的1.5人,增加至1998年的1.7人。綜援家庭
    的平均人數增加,導致發放的綜援金額也相應增加而需要追加撥款。個
    案的受助人數增加,亦令有關的特別津貼,如學費和租金等支出亦隨之
    上升。

    在計算1998-99年度所需的撥款預算時,我們估計每個綜援個案的平
    均援助金額為5,090元(按1997-98物價水平計算為4,860元)。但根據截
    至1998年11月的實際開支計算,我們預料每個綜援個案的平均援助金
    額會增加至5,290元,比我們原來的估計增加了3.9%。 由於綜援家庭平
    均人數及特別津貼金額的增加而需要申請的追加撥款為5億3,200萬元。

公共福利金計劃的開支

7.至於公共福利金計劃,需要追加撥款是因為由1998年4月1日起,政府因應通脹
情況把公共福利金的各項金額全面調高4.8%;同時公共福利金受助人的增幅也比
我們所估計的略高。

財政影響

8.若這項建議獲得批淮,我們會在總目106「雜項服務」分目251「額外承擔」項
下刪除一筆相等的數額,以抵銷所需的追加撥款。

未來路向

9.我們將於1999年1月15日的財務委員會中,要求批淮此項追加撥款。

背景資料

10.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兩項計劃:綜援計劃和公共福利金計劃。有關這兩項計劃
的摘要說明載於附件

11.財務委員會在1998年4月3日因應通脹情況,批淮把綜援計劃和公共福利金計
劃所發放的各項標準金額調高4.8%,並接納上述建議所涉及的財政負擔。綜援
計劃和公共福利金計劃所涉及的款額分別為每年4億2,560萬元和2億1,600萬元
。財務委員會也注意到,有關的財政負擔是根據當時的個案量估計的。我們已
知會財務委員會,政府會在同年度較後時間申請追加撥款,包括非標準金額所
需的額外撥款。

12.我們已對綜援計劃作出了檢討,並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供公眾諮詢,以幫助
失業綜援受助人重投勞工市場,和免除綜援計劃中存在減低工作意欲的地方,
以確保綜援計劃不會成為有工作能力受助人的長期倚賴和較喜歡的選擇。我們
會參考於1999年1月20日公眾諮詢期內所收集的民意,並計劃在一九九九至二
零零零年度內,實施建議的措施。


衞生福利局
1999年1月


附件

社會保障制度


引言

社會保障制度為那些因各種原因,例如年老、殘疾、患病、失業、入息微薄等,
而遭遇經濟困難的人士和家庭提供保障。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目的,是要使
這些人士和家庭的入息達到指定水平,足以應付基本和特別需要。至於公共福利
金計劃的目的,則是要幫助嚴重傷殘和高齡人士應付因殘疾和年老而引致的特別
需要。

申請資格

2.這兩項計劃均無須受助人供款。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人士須接受經濟狀況
審查。申請公共福利金的人士,無須接受經濟狀況審查。但申領高齡津貼而年齡
介乎65至69歲的人士,則須申明其入息和資產並沒有超越指定的水平。

3.申請人須符合居港年期的規定。此外,年齡介乎 15至59歲的綜援申請人,如
屬健康正常的失業人士,須向勞工處登記求職,積極尋找工作。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4.援助金額是按照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和需要而釐定。所發放的援助金額,是根據
某些指定水平而釐定的各項需要總和,減去申請人可評定的入息而得出的數額。

5.這項計劃包括一系列的標準援助金,以應付不同類別受助人的基本需要和一般
需要。此外,連續領取援助超過12個月的受助人,每年可領取長期個案補助金,
以供他們更換家庭用品和耐用品。政府又考慮到單親人士沒有配偶支持,獨力照
顧家庭所面對的特別困難,因此每月發放單親補助金。除了這些標準援助金外,
還有各類以特別津貼形式發放的非標準援助金,以協助個別受助人和受助家庭應
付特別需要,包括支付租金、學費和其他教育開支、醫務人員建議的特別膳食、
眼鏡和假牙等項目的開支。

6.由1997年4月1日起,屬香港永久居民並連續三年領取綜援的60歲或以上的高齡
受助人,如選擇離開香港往廣東省定居,可繼續每月領取標準金額和每年領取長
期個案補助金。

公共福利金計劃

7.這項計劃發放下列四類津貼-

  1. 普通傷殘津貼

    發給嚴重傷殘人士。概括來說,這些人士喪失謀生能力達100%,或聽
    覺極度受損。

  2. 高額傷殘津貼

    發給嚴重傷殘人士。這些人士須經常由他人照顧其日常生活,但沒有
    接受政府或受資助機構或醫院管理局轄下醫療機構照顧。

  3. 普通高齡津貼

    發給年齡介乎65至69歲而入息和資產並未超過規定限額的人士。

  4. 高額高齡津貼

    發給年齡在70歲或以上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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