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3)138/98-99(01)號文件

調查赤鱲角新香港國際機場自1998年7月6日
開始運作時所出現的問題的原委及有關事宜
專責委員會

工作方式與程序

序言

立法會於 1998年7月29日通過決議案,委任調查赤鱲角新香港國際機場自1998年7月6
日開始運作時所出現的問題的原委及有關事宜專責委員會。立法會主席其後於同日委
任了專責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及委員。

2.專責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見附錄1。

任期

3. 根據《議事規則》第78(4)及(5)條,任何專責委員會在向立法會作出報告後或在該會
期結束時,須予以解散。委員會如認為未能在該會期結束前完成研究有關事宜,須如
實向立法會報告。

主席職位

4.根據《議事規則》第79(3)條,如主席及副主席暫時缺席,專責委員會可在其缺席期
間另選一委員代行主席之職。

會議法定人數

5.根據《議事規則》第78(3)條,任何專責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委員人數(主席除外)
的三分之一,整數後的分數不計。因此,此專責委員會的法定人數為 4 名委員(不包括
主席在內)。倘主席接獲通知出現不足會議法定人數的情況,主席會指示傳召委員出席
。在15分鐘過後,主席若確信仍然不足會議法定人數,則可宣布休會。

舉行會議的方式

6.根據《議事規則》第79(1)條,任何專責委員會只限於商議立法會所交付的事宜。

公開會議

7.根據《議事規則》第79(2)條,專責委員會的會議須公開舉行,但主席根據委員會的
任何決定命令不公開舉行者除外。

8.查問證人的過程須公開進行。但按個別情況,亦可以非公開形式進行研訊。在公開
研訊中,委員只可為確定與此次研訊有關的事實而發問,但不得發表意見或聲明。

9.舉行公開研訊時須依循下列程序:
  1. 每次公開研訊開始時,專責委員會主席須提醒公眾人士及傳媒,在研訊進行
    過程以外披露研訊上提供的證據,將不受《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
    章)所保障,因此傳媒應就他們的法律責任,徵詢法律意見。

  2. 倘若決定證人須在宣誓後才接受查問,專責委員會主席將在研訊開始時,根
    據法例第382章第11條監誓。(法例第382章的有關條文見附錄2。)

  3. 專責委員會須根據正式研訊的答問確立有關事實。專責委員會主席應先說明
    研訊的內容,然後向證人提出一條適當的開場問題,使證人有機會陳述其情
    況。

  4. 專責委員會委員如欲提問,應先舉手示意,然後依次應邀發問。專責委員會
    主席得行使酌情權,以確保每位委員均有同等機會提問,以及研訊以有系統
    的方式進行。

  5. 專責委員會主席須在聽取委員的發言後,決定某條問題或某項證供是否與研
    訊的範疇有關。

  6. 委員可提出簡短的跟進問題。跟進問題應圍繞原來問題追問更詳細答案或澄
    清已給予的答案。專責委員會主席有酌情權,可決定有關問題是否屬於跟進
    問題。

  7. 證人除非根據法例第382章第13(2)條獲得豁免,或有合理理由根據第15條要
    求行使其特權,否則根據第 382章第9條而受傳召的證人,必須回答專責委
    員會各項依法提出的相關問題。倘證人拒絕這樣做,則根據第382章第17條
    ,即屬違法,可被檢控。(法例第382章的有關條文見附錄2。)

  8. 倘證人引用"基於公眾利益而獲豁免"的理由,要求享有免作供的特權,則應
    依循有關決議(見附錄3)所載的程序而行;該決議的內容關乎就"基於公眾利
    益而享有特權"的要求作出決定的常習及慣例。

  9. 法例第382章所賦予的特權,只適用於研訊的情況。所有議員,包括非專責
    委員會委員的議員,均應避免在研訊過程以外發表意見。參與研訊的個別
    委員,不應把證人在閉門會議所作的證供公開。
內部討論

10.專責委員會的內部討論可閉門進行,以便委員檢討工作計劃及研訊的進展、決定研
訊的支援安排、考慮所取得的證據及專責委員會報告的擬本。

投票

11.根據《議事規則》第79(5)及(6)條,任何專責委員會進行點名表決時,須由秘書逐一
詢問各委員作何表決,並予以記錄。專責委員會主席或主持會議的委員均不得參與表
決,但如其他委員贊成者及反對者數目相等,則主席或該名主持會議的委員有權作決
定性表決。

非專責委員會委員的議員的參與

12.雖然出席公開會議的皆為專責委員會委員,惟非專責委員會委員的議員亦可列席此
等會議,但不可發言。非專責委員會委員的議員如欲向證人提問,在不影響會議進行
的情況下,可以書面形式向主席提出,由主席決定是否發問。

13.專責委員會進行閉門研訊或內部討論時,非專責委員會委員的議員須退席。

專責委員會的會議紀要

14.根據《議事規則》第79(9)條,專責委員會的會議紀要須記錄委員會研究報告的全部
過程,以及對該報告所建議的每一項修正案。委員會如曾進行點名表決,會議紀要須
予記錄,並列出參與表決及放棄表決的委員的姓名。

專責委員會的報告

15.根據《議事規則》第79(10)條,專責委員會主席須將委員會的報告,附同委員會的會
議紀要,以及如曾取得證據,亦須附同取證紀錄,提交立法會省覽。

證據的過早發表

16.根據《議事規則》第81條,在專責委員會將其報告提交立法會前,委員會委員或任
何人士不得發表委員會所取得的證據或所收到的文件;但在公開會議中所取得的證據
或所收到的文件除外。專責委員會任何委員如不遵從此項條文的規定,可由立法會藉
訓誡或譴責的議案加以處分。

委派人員列席調查委員會研訊會議

17.有建議謂應委派專責委員會委員或有關職員列席新機場調查委員會的研訊會議。倘
委員同意此項建議,則需考慮專責委員會的工作路向,以及應採取以下哪個做法:
  1. 專責委員會與調查委員會同步,展開本身的工作/研訊;代表專責委員會
    的委員/有關職員會列席調查委員會的研訊會議,以及在每次研訊會議後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專責委員會作出報告;或

  2. 專責委員會暫緩一段其認為適當的期間,才進行正式的研訊;但在此期間
    ,代表專責委員會的委員/有關職員會列席調查委員會的研訊會議,並定
    期向專責委員會作出報告。
無論採取以上哪個做法,亦應考慮委派人員列席調查委員會研訊會議的工作目標及有
關委員/職員的職責。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