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法例


1998 - 1999 年度
1999 - 2000 年度


附屬法例 (1998 - 1999 年度)

正面議決程序

任何須經立法會通過的附屬法例均須呈交立法會,立法會可藉決議通過有關附屬法例,亦可予以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5條就該等程序的法律根據訂定條文。

如欲查看議案的措辭,請在下列 "主題"欄的相關鏈路按下滑鼠鍵,即可進入有關會議議程的網頁查看。如欲查看立法會的決定,請參閱相關立法會會議的《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議事錄)。

藉決議通過的附屬法例
政府議案/決議內務委員會會議法律事務部報告立法會會議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3)(b)條提出的決議98年7月10日立法會LS8/98-99號文件98年7月22日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3)條提出的決議98年7月10日立法會LS10/98-99號文件98年7月22日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4(2)條提出的決議98年7月10日 立法會LS9/98-99號文件98年7月22日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8A條及《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第360章)第40條提出的兩項決議 98年7月10日立法會LS12/98-99
及LS13/98-99號文件
98年7月22日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31(4)條提出的決議98年7月24日立法會LS17/98-99號文件98年7月29日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條提出決議以通過《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 98年9月18日立法會LS33/98-99號文件撤回
99年1月8日
99年1月20日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條提出決議以通過《1998年建築地盤(安全)(修訂)規例》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第4條提出的5項決議
98年9月25日
撤回
99年2月26日
99年3月10日
98年10月30日立法會LS56/98-99號文件撤回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第4條提出的4項決議98年11月27日
98年12月9日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9條提出決議以通過《1998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及《1998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99年1月15日立法會LS96/98-99號文件 99年1月27日
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第16(3)條提出的決議99年1月22日
99年1月29日
立法會LS102/98-99號文件-99年2月3日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7(1)條提出的決議99年2月26日立法會LS117/98-99號文件99年3月10日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46條提出決議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費用)規例》 99年4月30日立法會LS166/98-99號文件99年5月12日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3(3)條提出的決議99年5月28日

99年4月6日
-

立法會LS195/98-99號文件
99年6月16日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29條提出的決議99年6月25日 立法會LS220/98-99號文件99年6月30日
根據《公眾假期條例》(第149章)第6(1)條提出的決議99年6月25日 立法會LS228/98-99號文件99年7月7日
根據《貓狗條例》(第167章)第3條提出的決議99年6月25日立法會LS224/98-99號文件撤回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條提出決議以通過《工廠及工業經營(身體檢查)規例》,以及其他4項有關的附屬法例,分別為:《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規例》、《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在壓縮空氣中工作)(修訂)規例》、《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可致癌物質)(修訂)規例》及《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石棉)(修訂)規例》 99年7月2日
撤回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條提出決議以通過《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規例》 99年7月2日立法會LS229/98-99號文件撤回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4(2)條提出的決議99年7月2日立法會LS235/98-99號文件99年7月14日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59A條提出的決議99年7月2日- 99年7月14日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9條提出決議以通過《1999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及《1999年毒藥表(修訂)規例》99年7月2日立法會LS240/98-99號文件99年7月14日

如不廢除或不提出修訂即屬通過的程序

其他附屬法例必須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立法會可在附屬法例提交後28天內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修訂該附屬法例;如28天期限獲延展,則在其後的立法會會議上予以修訂。立法會若不提出修訂,該附屬法例便視作獲得通過。《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就該等程序的法律根據訂定條文。

如欲查閱附屬法例的詳情,可翻查政府當局刊登有關附屬法例的憲報。

如不廢除或不提出修訂即屬通過的附屬法例
提交立法會的日期主題刊登憲報的日期
(法律公告編號)
內務委員會審議的日期法律事務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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