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75/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21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旨在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工商局在1999年5月发出的TIBCR 43/18/3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5月19日。
意见
4.条例草案旨在对7条与贸易有关的条例作出适应化修改,见
附件A。条例草案
建议修订的摘要载于
附件B,其中颇多用语与出口及国际贸易有关。"海外国家"
等用语修改为"香港以外地方"。在《进出口(登记)规例》第2条(即附表2第33(c)
项)中,加入"区域航线"的新定义,指来往香港及中国另一地方的航线,而"国际
航线"则指来往香港及另一国家的地方的航线。
5.条例草案如获得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确保在1997
年7月1日及该日后,所有法例的诠释均贯彻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
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6.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8.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在草拟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消费
者委员会条例》(第216章)中,把"官方"一词修改为"国家"的原因(请参阅附件B
注2)。以往的法案委员会未有讨论此问题,议员或可决定成立法案委员会进行
讨论。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5月17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表
| 1. | 《货品售卖条例》(第26章)
|
| 2. | 《进出口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第60章)
|
| 3. | 《消费者委员会条例》(第216章)
|
| 4. | 《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
|
| 5. | 《保护贸易权益条例》(第471章)
|
| 6. | 《香港贸易发展局条例》(第1114章)
|
| 7. |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第1115章)
|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有关的建议修订摘要
| 原有用语 | 建议修订
|
|---|
| 总督 | 行政长官
|
| the Colony | Hong Kong
|
| 总监 | 关长
|
| 立法局 | 立法会
|
| 官方 1 | 政府
|
| 总督会同行政局 |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
| 往外地 | 往香港以外地方
|
| 官方 2 | 国家
|
| 法院 | 法庭
|
| 国家 | 地方
|
| 海外国家 | 香港以外地方
|
| 海外贸易 | 与香港以外的地方的贸易
|
| 香港及海外 | 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
|
| 与香港以外国家 | 与香港以外地方
|
注:
1.在《进出口条例》第13(3)条及27(6)条(即附表2第12及20项),"官方"一词主要与沒收物品归
官方所有有关,而在《进出口(登记)规例》第10条(即附表2第41项),"官方"一词则与拖欠官
方的民事债项有关。以往有关法律适应化的法案委员会已通过把此等情况下的"官方"一词
修改为"政府"。
2.《消费者委员会条例》第17条(即附表3第9项)述明,消费者委员会并非官方的雇员或代理
人,亦不享有官方的任何地位、豁免权或特权。政府当局建议把"官方"一词修改为"国家"
。法律事务部已要求政府当局解释该项修改的理由。请参阅附件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