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

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星期四)
下午二时三十分至四时三十分
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举行的特别会议


一、 政府当局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所依循的程序。

《基本法》第48(2) 条订明行政长官其中一项的职权是负责执行《基本法》。《基本
法》第43条订明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
官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按《基本法》第43条及第48(2)条,行政长官已向国务院提交报告,报告他在执行《
基本法》时遇到的问题,并请求协助。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全
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12条,国务院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
常委会职权范围內的议案。

二、 人大常委会行使其解释《基本法》的权力的程序。

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12条,若干授权机关或人士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
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內的议案。这些机关及人士包括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该《议事规则》第12条第 2 款规定如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
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将有关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
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该《议事规则》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
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该《议事规则》第16条第 2 款规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
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30条第 1 款,表决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
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此外,按《基本法》第158条第4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
须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三、 人大常委会按《基本法》第158条第4款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的运作
方式。


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就《基本法》第17、
18、158和159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

按《基本法》第158条第4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
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有关人大常委会如何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程序这个问题,我们注意到基本法委员会
委员陈弘毅教授已就此于五月二十九日的政制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作了详尽的介
绍,并交予立法会一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
会议事规则》。

四、 政府当局对设立有关行政长官提请中央人民政府要求人大常委会解释
《基本法》条文的正式机制的意见。


行政长官已承诺我们只会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向中央寻求这方面的协助。正
如律政司司长在五月二十六日立法会的动议办论中所说,特区政府会慎重考虑有关
建议设立机制这个问题,这是个复杂的问题,但特区政府目前未能就此作出任何承
诺。

五、 行政长官提交国务院以提请国务院要求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22条
第4款及第24条第2款第3项作出解释的报告。


行政长官的报告已于五月二十一日送呈港澳办,由他们提交国务院。国务院现正审
阅有关报告。如国务院接受报告,会把报告转交人大常委。我们计划届时公开报告
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