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基本法》机制

副政制事务局局长于1999年5月17日
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

发言要点


在3月期间举行的两次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中,与会人士提出了一些新问题,这
些问题和我们早前已经点出的重要事项,我们已详列于最新的文件中。

2.就文件所列的各项问题,政府已开展了初步的研究。除了文件所列的一些初步
看法外,今天我希望就几个问题再加以补充。

3.首先,我们注意到在两次会议中,大家都很重视如何制订机制让三方可以更
有效地讨论《基本法》的修改议案,以期达到一个三方可以接受的议案。

4.此外,与会人士亦一再强调日后所制订的机制,必须有充分征询市民意见的
安排,例如举行全民投票。我们亦十分重视市民的参与,但我们认为须仔细研
究哪种方式最合适:是否搞民意调查、或全民投票,还是藉著社会舆论和立法
会议员等公众人士的意见来反映民意?我们正研究和比较其他国家在修宪方面
的经验,稍后律政司同事会汇报研究的初步结果,包括谁可启动修宪的机制、
讨论的程序和有关的时限、及全民投票等问题。

5.在两次会议中,有人提出多项涉及人大常委、国务院、港区人大代表和基本
法委员会的问题,我希望补充一下我们的初步看法:

  1. 就港区人大代表如何履行《基本法》第159条所订明的职责,是否
    应由港区人大代表自行订立议事规则和內容为何等问题︰我们注
    意到立法会按《基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在不抵触《基本法》
    的情况下可自行制定立法会议事规则,我们亦注意到人大常委办
    公厅于去年年底颁布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办法》,当中包括港区人大代表须按照《基
    本法》第159条履行职责的条文。我们需要从有关方面了解人大
    常委办公厅会否就港区人大代表履行《基本法》第159条的职责
    方面再颁布更详尽的执行职务办法,或是港区人大代表方面会否
    自行订立议事规则等问题。

  2. 亦有人提出是否应在修改程序中确立机制,以确保修改议案不得与
    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如需要的话,应如何确立
    这样的机制和在哪一个阶段确立这个机制︰我们须要研究是否须要
    确立这样的机制。有一说是三方面在考虑某个修改议案时,应各自
    审议修改议案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一五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修改
    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按《基本法》的规定,先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相信基本法委员
    会和人大常委定必考虑修改议案是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
    政策相抵触。这个问题,我们也须与中央有关方面讨论。

  3. 至于有立法会议员提出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如提出修改《基本法》的
    议案,应否咨询香港特区的意见,如需要的话,应如何征询等问
    题︰我们同意任何修改《基本法》的议案都是一件重大的事情,
    应审慎行事。我们注意到在三月间的两次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中
    有不少人强调应广泛征询,我们需要与中央讨论此建议。

  4. 此外,亦有人提出基本法委员会在未提出意见前,须先征询香港特
    区的意见︰我们注意到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下设的一个工
    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就《基本法》第17、18、158和159条实施中
    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人大常委提供意见。这些《基本法》条文沒
    有就征询香港特区作任何规定,就此,我们须要了解中央有关当局
    的看法。

6.我们提交的文件中指出,鉴于以上多项的问题涉及人大常委、港区人大代表
和基本法委员会,我们需要与中央人民政府和內地有关当局就这些问题交換意
见。我们已与內地展开对话。我们已向他们反映了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就此
课题所提出的各项问题,包括议员提出有关「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在提出
《基本法》的修改议案前是否应该征询港人的意见这问题。

7.我们提交的文件中阐明了工作的程序,为了制订落实《基本法》第159条的
适当机制,我们认为必须充分征询和考虑各有关人士的意见。我们会适时向
政制事务委员会汇报,和听取委员会的意见。在现阶段,政府无法提供完成
所有程序的确实时间表,但政府完全明白各界认为此事迫切。


政制事务局
199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