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基本法》机制
制订机制的程序和时间表


在5月17日的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我们表示为了制订落实《基本法》第159
条的适当机制,必须充分征询各有关人士的意见,我们并开列了整个过程所须
采取的步骤。其后,我们已与港澳办会面,并就时间表的问题及政制事务委员
会在3月期间举行的特别会议中所提出的问题,征询他们的意见。港澳办答允
考虑有关问题。

2.政府理解委员会希望得悉整个过程所需的粗略时间表,但正如我们在上次会
议上所说,在现阶段,政府实在无法提供完成所有程序的确实时间表,过程中
所须采取的每一个步骤需时多久,实在难以凭空估计,需视乎事情的进展和商
讨的进度。况且其中多项步骤需要和中央当局商讨有关涉及人大常委、国务院
、基本法委员会、港区人大代表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单纯是香港可自行解决的
事情,我们不能单方面定时间表。不过,应委员会的要求,我们已尽可能就香
港特区范围內可以粗略估计所需时间的部份作出了评估。初步粗略的估计如下



咨询程序所需时间
(i) 总结各方的意见,与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讨论有关事
项或问题;预留时间让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进行研究
、征询港区人大代表和基本法委员会等有关人士的意见,
以及拟定他们对有关事宜的看法

已开始征询中央
政府的意见,所
需时间须视乎讨
论的进展
(ii) 与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举行会议,了解他们的初步意


(iii) 向行政会议汇报政府的初步意见和与中央讨论的进展;并
向政制事务委员会汇报进展

约一至两个月
(iv) 政府拟定有关机制的建议和拟备咨询文件,然后咨询立法
会、法律界人士、学者和市民大众等对建议机制的意见

约三至四个月
(v) 与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讨论建议机制

需视乎讨论的进展
(vi) 考虑收集所得的意见,敲定政府的建议

约两至三个月
(vii)咨询行政会议对建议定稿的意见

约一至两个月
(viii) 向政制事务委员会汇报建议定稿的內容和向中央作出简报

约两个月
(ix) 若须本地立法︰政府草拟和向立法会提出有关法例;立法
会审议并制订有关法例

约六至九个月



政制事务局
199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