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2) 577/98-99(01)

立法会

卫生事务委员会、环境事务委员会
及政制事务委员会
(1999年2月8日会议)


政府就草拟《提供市政服务条例草案》的初步构思


引言

为落实区域组织检讨所建议的改革措施而须进行的立法工作涉及把两个临时市政局
的职能、合约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交政府或其他法定组织,以及现时文康市政
上诉委员会等有关法定组织所需作出的转变。我们现正着手草拟有关法例,希望尽
快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本文件列出政府就草拟有关法例的初步构思。

立法会之前的讨论

2.在草拟法例初稿时,我们考虑到议员在以往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涉及区域组
织检讨的立法建议而提出的以下意见:

  1. 政府应就有关事宜提出一条混合条例草案,让议员对建议的改革方案有一个
    整体了解;及

  2. 政府应藉此机会检讨和更新有关条例和附例的过时条文。

混合条例草案

3. 就立法方式来说,我们考虑了两个方案:

  1. 制定一条条例草案,把临时市政局和临时区域市政局的职能和权力转交政府
    或其他法定组织。涉及临时市政局和临时区域市政局的各项现有条例的废除
    或修订,会纳入有关条例草案的相应修订来处理;

  2. 制定一系列的个别修订条例草案,每条条例草案分别处理临时市政局和临时
    区域市政局某些特定权力和职能。

4.经审慎考虑后,我们认为方案(A)较可取,因为这套建议方案较有系统,让立法会
可一次过集中处理有关事宜。

5.这条条例草案暂定名为《提供市政服务条例草案》(Provision of Municipal Services
Bill)将会提供法律基础,把临时市政局和临时区域市政局的职能、权力、所有权及
管理职责转交政府或其指定公职人员。

提供市政服务的未来架构

食物和环境卫生事务


6.我们建议设立一个新决策局,负责处理食物和环境卫生事务。该局主要负责统筹
和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废物管理、食物安全和自然保育方面的政策,以
及协助渔农业的发展。新的决策局辖下,除了有环境保护署和渔农处之外,还会设
立一个食物环境卫生署。

7.现时由两个市政总署、卫生署、渔农处负责的食物和环境卫生工作,会交由新的
食物环境卫生署接手处理。

文化和康乐服务

8.至于艺术文化和康乐体育方面,民政事务局局长已另行委任顾问,研究提供有关
服务的新行政架构。在收到有关的顾问报告后,政府会尽快就新架构作出决定。为
落实有关决定而需要作出的立法修订,会尽可能纳入草拟中的法例內。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

9. 这法例的主要目的如下:

  1. 把《临时市政局条例》(第101章)、《临时区域市政局条例》(第385章)
    和其他法例所订明有关临时市政局和临时区域市政局的职能和权力,一律由
    2000年1月1日起转交政府或指定的公职人员,第三者的权益会得到保障;

  2. 设立新的牌照上诉委员会,负责审理就指定公职人员所作有关一般牌照和相
    关事宜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3. 成立新的酒牌局,负责审核酒牌申请和签发酒牌,以取代现时分别负责市政
    局辖区和区域市政局辖区酒牌事宜的两个酒牌局;

  4. 把现时市政上诉委员会和区域市政上诉委员会的职能合并,组成文康市政上
    诉委员会,作为就指定公职人员、牌照上诉委员会和酒牌局所作发牌决定提
    出的所有上诉的终审机构;

  5. 在适当的情况下,通过不同条例或附属法例授权指定人员订明提供市政服务
    的各项收费。由2000年1月1日起,所收取的各项收费应作为政府一般收入的
    一部分,并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的规定作出监管;

  6. 把临时市政局和临时区域市政局的现有权利、义务和责任转归政府;

  7. 取消“市政局辖区”和“区域市政局辖区”的划分;

  8. 删除《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的一些过时条文;

  9. 订立过渡和保留条文,以维持法律和行政方面的连贯性;

  10. 废除《临时市政局条例》(第101章)和《临时区域市政局条例》(第385章)
    ,以及把《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之下的附属法例合并和作出适
    当修订;及

  11. 订明相关主体和附属法例的相应修订。

两个临时市政局在政策和做法上的不同之处

10.两个临时市政局在法例条文、政策和做法方面,均存在不同之处。举例来说,一
些规管同一事项的附例所订立的条文略有不同。在一些情况下,政策执行上的细节
,例如对无牌处所的检控政策、扣分制,以及设施和场地的开放时间等运作安排,
亦有分别。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在2000年1月1日前消除这些分歧,或采取过渡性措施
,稍后才将政策统一执行。

立法工作和时间表

11.我们估计在今次的立法工作中,会有合共57条条例和至少 100 条附属法例受到影
响。其中55条条例和至少72条附属法例须作出轻微和相应的修订,另外两条条例和
29条附属法例(全部列于第 132 章之下)会予以废除。可能受影响的条例和附属法
例载于附件

12.虽然有关的立法工作看似非常繁复,但大部分的修订祇涉及把两个临时市政局的
权力转交政府或指定人员。虽然涉及的条例和附属法例数量颇多,但修订的內容并
不太复杂。我们现正草拟法例,希望可在未来数月內完成,提交立法会审议。


政制事务局
1999年2月2日



附件


可能受《提供市政服务条例草案》影响
的条例和附属法例


A部

须作出轻微和相应修订的主体法例


项目条例名称
A1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A2 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
A3 陪审团条例(第3章)
A4 诽谤条例(第21章)
A5 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
A6 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
A7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章)
A8 林区及郊区条例(第96章)
A9 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
A10 遗产稅条例(第111章)
A11 稅务条例(第112章)
A12 差饷条例(第116章)
A13 印花稅条例(第117章)
A14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A15 除害剂条例(第133章)
A16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
A17 社团条例(第151章)
A18 华人庙宇条例(第153章)
A19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A20 猫狗(修订)条例(第167章)
A21 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
A22 公众娛乐场所条例(第172章)
A23 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第187章)
A24 防卫(射击练习区)条例(第196章)
A25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
A26 消费者委员会条例(第216章)
A27 武器条例(第217章)
A28 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220章)
A29 裁判官条例(第227章)
A30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
A31 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
A32 农产品(统营)条例(第277章)
A33 香港艺术中心条例(第304章)
A34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
A35 职工会条例(第332章)
A36 保障投资者条例(第335章)
A37 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
A38 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
A39 申诉专员条例(第397章)
A40 保护臭氧层条例(第403章)
A41 狂犬病条例(第421章)
A42 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条例(第450章)
A43 海上倾倒物料条例(第466章)
A44 海岸公园条例(第476章)
A45 香港艺术发展局条例(第472章)
A46 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
A47 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
A48 青马管制区条例(第498章)
A49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
A50 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第515章)
A51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
A52 兽医注册条例(第529章)
A53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
A54 华人永远坟场条例(第1112章)
A55 香港康体发展局条例(第1149章)


B部

须作出相应修订的附属法例


项目附属法例名称
B1 雇用儿童规例(第57章)
B2 消防处(报告及证明书)规例(第95章)
B3 退休金利益条例(设立职位)令(第99章)
B4 应课稅品(酒类)规例(第109章)
B5 应课稅品(酒牌)(指明费用)(区域市政局辖区)公告(第109章)
B6 杂类牌照规例(第114章)
B7 差饷(杂项豁免)令(第116章)
B8 立法局决议(第116章)
B9 建筑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规例(第123章)
B10 泳滩(市政局)附例*
B11 文娛中心(区域市政局)附例
B12 食物內染色料规例(第132章)
B13 商营浴室(市政局)附例
B14 清粪(市政局)附例
B15 火葬及纪念花园(市政局)附例
B16 图书馆(区域市政局辖区)指定令
B17 图书馆(市政局辖区)指定令
B18 奶粉规例(第132章)
B19 食物搀杂(人造糖)规例(第132章)
B20 食物搀杂(金属杂质含量)规例(第132章)
B21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章)
B22 食物业(区域市政局)附例
B23 食物业(区域市政局)附例(豁免第31(1)条规定)(综合)公告
B24 食物业(市政局)附例(豁免第32(1)条规定)(综合)公告
B25 冰冻甜点(市政局)附例
B26 殡仪馆(市政局)附例
B27 食物內有害物质规例(第132章)
B28 小贩(认可区)(市政局)(综合)宣布
B29 小贩(市政局)附例
B30 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第132章)
B31 图书馆(区域市政局)附例
B32 区域市政局辖区內街市宣布
B33 市政局辖区內街市宣布
B34 奶业(市政局)附例
B35 食物內矿物油规例(第132章)
B36 防蚊(市政局)附例
B37 博物馆(市政局)附例
B38 区域市政局辖区厌恶性行业宣布
B39 市政局辖区厌恶性行业宣布
B40 厌恶性行业(区域市政局)附例
B41 游乐场所(市政局)附例
B42 游乐场地(市政局)附例
B43 食物內防腐剂规例(第132章)
B44 私营坟场(市政局)附例
B45 私营街市(区域市政局)附例
B46 公众坟场(市政局)附例
B47 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市政局)附例
B48 公厕(行为及举止)(市政局)附例
B49 公众街市(市政局)附例
B50 公众泳池(市政局)附例
B51 限制在特别范围贩卖(区域市政局辖区)(综合)公告
B52 卫生及清粪(区域市政局)附例
B53 屠房(区域市政局)附例
B54 无烟烟草产品(禁止)规例(第132章)
B55 体育场(市政局)附例
B56 泳池(区域市政局)附例
B57 殓葬商(区域市政局)附例
B58 附表所列处所通风设施(市政局)附例
B59 水井及贮水(市政局)附例
B60 精神健康规例(第136章)
B61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规例(第139章)
B62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牛只、绵羊及山羊的饲养)规例(第139章)
B63 奶场规例(第139章)
B64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第139章)
B65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规例(第139章)
B66 公众娛乐场所规例(第172章)
B67 监狱规例(第234章)
B68 商业登记规例(第310章)
B69 空气污染管制(上诉委员会)规例(第311章)
B70 商船(杂类航行器)规例(第313章)
B71 废物处置(废物处置的收费)规例(第354章)
B72 华人永远坟场规则(第1112章)


C部

予以废除的主体和附属法例


项目法例及附属法例名称
C1 临时市政局条例(第101章)
C2 临时区域市政局条例(第385章)
C3 屠场(市政局)附例*
C4 宣传品附例
C5 地库(市政局)附例
C6 泳滩(区域市政局)附例
C7 文娛中心(市政局)附例
C8 商营浴室(市政局)附例
C9 火葬及纪念花园(区域市政局)附例
C10 食物业(市政局)附例
C11 冰冻甜点(区域市政局)附例
C12 殡仪馆(市政局)附例
C13 小贩(区域市政局)附例
C14 图书馆(市政局)附例
C15 奶业(区域市政局)附例
C16 博物馆(区域市政局)附例
C17 厌恶性行业(市政局)附例
C18 游乐场所(区域市政局)附例
C19 游乐场地(区域市政局)附例
C20 私营坟场(区域市政局)附例
C21 公众坟场(区域市政局)附例
C22 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区域市政局)附例
C23 公厕(区域市政局)附例
C24 公众街市(区域市政局)附例
C25 公众泳池(区域市政局)附例
C26 屠房(市政局)附例
C27 体育场(区域市政局)附例
C28 泳池(市政局)附例
C29 殓葬商(市政局)附例
C30 附表所列处所通风设施(区域市政局)附例
C31 通风(市政局)附例



* 所有列举的附例均列于第132章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