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卫生事务委员会、环境事务委员会
及政制事务委员会
(1999年3月12日会议)


政府就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服务顾问研究
所提建议的回应(最新情况)


在2月8日的联席会议上,有委员要求政府拟备一份资料文件,表列出政府对食物安
全及环境卫生服务顾问报告所提建议的决定。

2.在1998年12月14日的会议上,政府告知各委员其对顾问的主要建议的初步回应。
附表载述政府处理这些建议的最新情况。


政制事务局
1999年3月1日



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服务顾问研究:
政府的回应
(截至1999年2月28日的最新情况)


顾问的主要建议 政府的初步回应
(1998年12月)
截至1999年2月28日
的最新情况
I 设立负责环境和食物事务的
新决策局


  • 设立一个名为“环境食物
    局”的新决策局,由“环
    境食物局局长”领导。
    (第7.05段)*

  • 新决策局将会监督新设立
    的食物环境卫生署、环境
    保护署和渔农处。
    (第7.05-7.06段)

  • 草拟了新决策局的建议组
    织图,列出该局的职责。
    (附录6)









  • 环境食物局的其中一项首
    要任务,是从政策方面研
    究把废物收集和废物处理
    的工作合并的问题。
    (第7.08段)
  • 原则上接纳。




  • 原则上接纳。




  • 专责小组会进一步研究有
    关的组织架构和人手编制
    建议。我们的目标,是确
    保新决策局的架构可提供
    更佳的政策指引、领导和
    协调。政府架构或核准的
    人手编制上限如有更改,
    以及如增设和重行调配首
    长级职位,均须于稍后时
    间经由立法会财务委员会
    审批。

  • 专责小组与规划环境地政
    局会按照“减少废物纲要
    计划”,考虑把废物管理
    工作合并处理的问题,有
    关政策事宜将由新决策局
    跟进。
  • 接纳。




  • 接纳。




  • 正研究有关的
    组织架构和人
    手编制细节。









  • 接纳。新决策
    局成立后,会
    由该局着手进
    行。
II. 设立一个负责食物及环境
卫生事务的新部门

A. 架构和职能


  • 建议由2000年1月1日起,
    成立一个名为“食物环境
    卫生署”的新部门。
    (第4.04段)

  • 新部门由环境卫生科、食
    物及公共卫生科、禽畜公
    共卫生分科和行政科组成
    。(第4.04段)

  • 草拟了新部门的建议组织
    图,列出新部门的主要职
    能及工作。
    (第4.05段和附录5)
  • 接纳。




  • 原则上接纳。




  • 专责小组会进一步研究有
    关的组织架构和人手编制
    建议(包括建议组织图所
    载述的高层管理职位的职
    级和职系)、部门名称和
    地点。我们的目标是确保
    新架构可提供更佳的食物
    安全和环境卫生服务和作
    出有效协调,以及在发生
    食物事故时作出迅速行动
    。政府架构或核准的人手
    编制上限如有更改,以及
    如增设和重行调配首长级
    职位,均须于稍后时间经
    由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审批
  • 接纳。




  • 接纳。




  • 正研究有关的
    组织架构和人
    手编制细节,
    以及考虑可否
    进一步精简人
    手。
B. 人手编制:一般

  • 预计新部门约有18 000名
    员工,当中17 500名来自
    市政总署和区域市政总署
    。从卫生署和渔农处转往
    新部门的职位则分别为
    270个和131个。
    (第11.25段、第11.31-
    11.32段、附录7(d)和
    7(e))

  • 建议从市政总署和区域市
    政总署的编制中删除的各
    个职系职位合共 149 个,
    另新部门和新决策局须开
    设46个新职位。员工开支
    的净节省额每年约为
    2,800 万元,此数字未包
    括专责小组或政府稍后进
    行的任何进一步精简人手
    所节省的开支。
    (第11.24、11.30段和附
    录7(a)和7(c))

  • 日后设立提供文化和康乐
    服务的机构时,专责小组
    应顾及其认为有必要进行
    的精简人手工作,合理分
    配提供环境卫生、文化、
    康乐服务及行政方面共用
    服务的人员。
    (第11.26段)
  • 我们会充分顾及受影响员
    工的合理权益和所关注的
    事项。我们会向有关员工
    阐释架构重组的安排。






  • 同上。












  • 同上。
  • 正研究有关的
    人手安排细节
    。在顾问报告
    发表后,已向
    有关员工阐释
    架构重组的安
    排。



  • 同上。












  • 我们考虑有关
    的人手安排时
    ,会顾及将于
    1999年 3 月发
    表有关文化和
    康乐服务架构
    的顾问报告所
    提出的建议。
C. 食物及公共卫生科

  • 新部门的食物及公共卫生
    科由一名具医生资格的副
    署长执掌,并由一名顾问
    医生(社会医学)及一名
    卫生署助理署长加以辅助
    。(第5.01-5.08段)

  • 基于专责需要,因此开设
    若干个高级医生及医生职
    位,同时,亦提供机会让
    年青医生受训成为社会医
    学的专科医生。
    (第5.10段)
  • 原则上接纳。






  • 原则上接纳。
  • 接纳。






  • 现正征询卫生
    署的意见,研
    究所需的人手
    编制。
D. 禽畜公共卫生分科

  • 现时由渔农处执行的有关
    家禽检验和管制、食用动
    物检疫和健康检查及农场
    卫生检查等工作,以及有
    关人员,应全部转移予新
    部门的禽畜公共卫生分科
    。(第6.06-6.07段)
  • 原则上接纳。
  • 接纳。现正征
    询渔农处的意
    见,研究所需
    的人手编制。
E. 环境卫生科

  • 新界/市区的分界已无重
    要意义。20个市政服务分
    区可按7:7:6的分配比例,
    由三名助理署长(地域)
    负责。专责小组应就此进
    行研究,并考虑是否可把
    20个分区精简为18个。
    (第11.08段)
  • 专责小组会再作
    研究。
  • 现正研究如何
    精简该科的区
    /分区办事处
    的架构。
F. 其他决策局和部门相应的
人手检讨


  • 由于经济局、卫生福利局
    、规划环境地政局、渔农
    处、卫生署及地政总署的
    政策工作和部门职责有所
    减少,政府应检讨是否有
    需要调整这些决策局和部
    门余下职位的职级和数目
    。(第11.28-11.29段)
  • 由专责小组作出跟进,并
    咨询有关决策局/部门的
    意见。
  • 一俟新决策局
    和新部门的职
    责和人手安排
    细节落实后,
    再作考虑。
G. 部门总部

  • 考虑到可供使用设施、交
    通方便,以及地点适中等
    因素,建议新部门的总部
    设于沙田排头街 1-3 号,
    即区域市政总署总部所在
    地。(第14.05段)
  • 专责小组会再作
    研究。
  • 新部门所需的
    办公地方会视
    乎最终敲定的
    人手架构,以
    及艺术、体育
    和康乐服务顾
    问报告所提的
    建议而定。
III. 食物及环境卫生咨询委
员会


  • 在中央层面,成立“食物
    及环境卫生咨询委员会”
    ,就各项重大政策事宜,
    向环境食物局局长和食物
    环境卫生署署长提供意见
    。(第8.03段)

  • 建议咨询委员会由19名成
    员组成,成员类别包括公
    共卫生专业人士及学者、
    立法会及区议会议员、业
    界代表、“消费者”代表
    ,以及官方当然成员。
    (第8.04段)

  • 建议由政府订定咨询委员
    会的职权范围,并由新决
    策局提供秘书处支援。
    (第8.05段)
  • 原则上接纳






  • 专责小组会进一步研究委
    员会的成员组合和职权范
    围。





  • 同上。
  • 接纳






  • 接纳。我们现
    正研究咨询委
    员会的成员组
    合。




  • 我们现正研究
    咨询委员会的
    职权范围和运
    作模式。
IV. 加强立法会的角色

  • 重组架构以后,立法会在
    监察食物和环境卫生服务
    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将会加
    强,亦即:

    - 审核新部门和新决策
    局每年提交的收入开支财
    政预算;(第8.07段)

    - 建议的基本建设工程
    项目须通过一般工务计划
    程序,并须由工务小组委
    员会加以考虑;
    (第8.08段)

    - 增设公务员职位的申
    请,须经由财务委员会人
    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考虑;
    (第8.09段)

    - 政府向立法会负责的
    其他机制,例如立法会事
    务委员会、立法会的提问
    质询和审计报告,将适用
    于新部门和新决策局。
    (第8.10段)
  • 接纳。
  • 接纳。立法会
    财务委员会会
    在1999年年底
    前审批新决策
    局和新部门的
    人手架构和所
    需资源。
V. 加强区议会的角色

  • 区议会就食物安全和环境
    卫生事务提供意见的角色
    日后会加强。新部门的首
    长级人员应定期访问区议
    会,听取区议员的意见,
    并鼓励社会人士就制订政
    策方面提出建议。
    (第8.02段)
  • 接纳。我们在拟备《区议
    会条例草案》和加强2000
    年1月1日成立的未来区议
    会的角色时,会考虑这一
    点。
  • 接纳。我们已
    向立法会提交
    《区议会条例
    草案》,预计
    可于 3 月获得
    通过。区议会
    选举会于1999
    年年底举行。
VI. 牌照和上诉安排

  • 由2000年1月1日起,签发
    牌照(酒牌除外)的权力
    应移交予食物环境卫生署
    署长。(第9.03段)





  • 把现时两个酒牌局合并为
    一个由11位非官方成员组
    成的新酒牌局,其成员可
    由几类人士担任,包括区
    议员和专业人士等。
    (第9.05段)

  • 建议由15位非官方人士组
    成牌照上诉委员会,负责
    审理就食物环境卫生署署
    长所作有关牌照和相关事
    宜的决定提出上诉的个案
    。(第9.08段)



  • 两个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
    应合而为一,继续作为就
    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牌
    照上诉委员会和酒牌局所
    作发牌决定提出的所有上
    诉的“终审”机构。(第
    9.09-9.10段)
  • 原则上接纳建议的发牌制
    度。







  • 同上。






  • 专责小组须进一步研究建
    议的上诉制度。







  • 我们会考虑可否精简有关
    的建议安排,以及文康市
    政上诉委员会的工作是否
    可由现时的行政上诉委员
    会吸纳,该委员会现亦负
    责处理其他多种牌照的上
    诉。
  • 接纳。我们会
    在草拟中的
    《提供市政服
    务条例草案》
    落实更改签发
    牌照权力的安
    排。


  • 接纳。《提供
    市政服务条例
    草案》会订明
    成立新酒牌局
    的安排。


  • 接纳。《提供
    市政服务条例
    草案》会订明
    成立牌照上诉
    委员会的安排




  • 我们同意应把
    两个文康市政
    上诉委员会合
    而为一。长远
    来说,我们会
    考虑应否把文
    康市政上诉委
    员会与行政上
    诉委员会合并
VII. 需要优先处理的环境
卫生问题


  • 新部门应全面检讨清洁服
    务,并立即加以改善。
    (第10.04段)

  • 当局应加强对付视觉污染
    (在公众地方随意展示海
    报、招贴、橫额、牌匾和
    广告牌)的工作。
    (第10.05段)

  • 新部门首长应考虑接收地
    政总署署长根据《土地(
    杂项条文)条例》(第28
    章)执行拆除违例海报、
    橫额等有关规定的权力。
    (第10.06段)

  • 建议由专责小组联同市政
    总署署长及区域市政总署
    署长重新适当调配垃圾收
    集车的路线,以期于2000
    年1月1日实施更符合成本
    效益的安排。
    (第10.07段)

  • 建议由专责小组联同市政
    总署署长及区域市政总署
    署长进行关于“把更多服
    务外判给承办商”的检讨
    ,以便由新食物环境卫生
    署署长推行有关工作。
    (第10.08段)

  • 建议新部门与吸烟与健康
    委员会合作,提高市民对
    吸烟与健康关系的意识。
    新部门应向其卫生督察职
    系人员发出工作训令,在
    持牌食肆和戏院內执行
    “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10.09段)
  • 由新决策局和新部门
    跟进。


  • 同上。





  • 同上。






  • 由专责小组联同两个市政
    总署跟进。






  • 应由新决策局和新部门跟
    进。在检讨外判服务安排
    时,我们会顾及“减少废
    物纲要计划”的目标,以
    及香港和国际间合约设计
    和管理安排的发展。


  • 由新部门跟进。
  • 由新决策局和
    新部门跟进。


  • 由新部门
    跟进。




  • 由新部门
    跟进。





  • 把重新适当调
    配垃圾收集车
    的路线列为首
    要工作,以期
    在2000年1月1
    日实施有关安
    排。

  • 由新决策局和
    新部门跟进。






  • 由新部门
    跟进。
VIII. 财务安排

  • 建议政府检讨小型工程的
    财政上限,以便为地方社
    区更迅速兴建更多建设工
    程。(第8.12段)
  • 原则上接纳,因为可与加
    强未来区议会角色的安排
    互相配合。专责小组须与
    库务局就此再作研究。实
    施有关的建议安排须取得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的批准
  • 接纳。由专责
    小组和库务局
    跟进。
IX. 实施计划

  • 在政府总部成立一个由高
    级官员领导的专责小组,
    实施有关建议,并于2000
    年1月1日,建立新的部门
    和新的决策局。就专责小
    组的主要职责、工作和成
    员组合,提出了建议。
    (第13.02-13.05段)

  • 为了实施架构重组,多项
    条例和附属法例须作修订
    。(第12.02段)





  • 当局须研究土地、物业及
    设施、管理权以及合约等
    问题。建议在专责小组之
    下成立一个法律小组,负
    责研究所有法律问题和草
    拟法律修订条文。
    (第12.11段)

  • 应在1999年 9 月初委出新
    局长和新署长,以便进行
    筹组工作,包括设立新的
    酒牌局、牌照上诉委员会
    ,以及食物及环境卫生咨
    询委员会等工作。
    (第13.07段)
  • 原则上接纳。须进一步研
    究专责小组的组成和运作
    细节。






  • 我们打算在1998/99年度
    立法会会期的后半段时间
    ,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把两个临时市政局的职
    能、合约上的权利、义务
    和责任转交政府及其他法
    定组织。

  • 同上。







  • 委出这些人员的确实时间
    须作进一步研究。
  • 初步在政制事
    务局成立了一
    个规模细小的
    筹备小组,进
    行有关工作。




  • 现正草拟《提
    供市政服务条
    例草案》,该
    草案预计会于
    1999年 4 月底
    前提交立法会
    审议。

  • 上述条例草案
    会处理这些问
    题。





  • 会在稍后适当
    时间考虑这些
    职位的人选。


政制事务局
1999年3月1日


* 括号內的数字为顾问报告的段落编号。